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法则的不同点论述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并且这三位社会思想家的观点都各有独特的特点,导致社会契约论有三种版本,但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
现就以上这三位社会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各自观点作如下分析:一、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观点是“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
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简单说是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具有专制的特点。
二、洛克:代表作《政府论》;观点是“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
三、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观点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因此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
霍布斯、洛克之自然法比较
洛克认为, "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
所以 产生的 缘由, 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 ; 8 2P 1 7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人们为了安全而转让的部分 自 然权利, 因 而政府的职能仅在于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个 人在组成社会后, 并未丧失 自己的基本 自然权利.恰恰相 反, 这些自 然权利被作为个人的保留权利被带人社会, 构成 社会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 自由, 财产权利.这 些权利是不可转让, 不可剥夺的.每个人的同意是政府存在 的基础, 任何时候政府合法与否都取决于公民的同意与否, 并且在任何时候公民都有这种表达权.可见, 洛克的社会契 约所产生的不是绝对政府, 而是有限政府.
霍布斯从探讨一般的契约的订结, 保障规律人手, 阐释 了自然状态下人们如何订立契约进人文明状态: 人们为了摆
出发, 然法为媒介, 以自 通过" 社会契约" 构想一种最符合人
的本性, 最好地保障人的 自然权利的政治秩序— 国家.本 文拟就此推理进程将二者的自然法思想做一番比较.
脱" 然状态" 自 而共同约定, 大家都放弃 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 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 使他( 担当起他们 们) 的人格, 并且承认他( 在公共和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
人身, 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因 而理想中的自 然状态即应保证" 完全 自由并不受限制地利用 自 然法提供的一切权利和特权"也应为人类保证和平和安 ,
他们政治逻辑的前提.这一前提是建立在个人的人性之基 础上的, 他们的自然法从人性出发, 把合乎人性的东西看作 是" 然的"" 自 ,合理的" .他们都通过对已有文明状态前的假
不同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预设——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
不同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预设——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摘要: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一个很重要的传统,经常被用来论证国家的合法性和个人自由的合法性。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有社会契约理论,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建立,他们都做了不同的前提预设,即自然状态。
通过三者不同的自然状态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会契约理论。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比较一、社会契约论与自然状态的关系作为论证社会和国家成立的社会契约理论必然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在达成契约之前人们的生活情景是怎样的,不同的思想家为了自己的理论目的预设了不同的背景。
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自然权利和法律下的权利这样一些相互对应并且通过人类的自觉行为可以进化联系的概念一直是社会契约理论所要关注的焦点。
值得一提的是古典社会契约论者们虽然都认为在公民社会形成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但是几乎没有人坚定地认为作者笔下的这种自然状态和历史学家,考古学家认为的自然状态或原始状态是一回事。
无论是霍布斯,洛克或卢梭他们都有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和描述,但是从来没有人认为这和史实是完全吻合的,至多是某个人的假设更靠近史实,另一个人的假设离史实远一点。
不同的自然状态假设只是为了不同的论证目的而服务,若深究其真实性在这里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要给予重点考虑的应该是作者为什么要这么假设,他想在这个基础上说明什么,在这个假设基础与论证目的之间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依然和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面对一切假设问题时的逻辑出发点是一样的,首要考虑的是人性的善恶问题。
人性善,人性恶,抑或人性不分善恶,不同理念的秉持就会发展出不同的社会构想和制度设计。
熟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著作的人都会惊奇地发现,他们理论形式和内容的不同都源出于对人性的不同的假设。
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作为近代第一个系统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的,没有法律约束,每个人都充分自由,随心所欲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自由人的行为之间难免发生冲突。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自然状态:⏹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
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
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
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
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
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
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
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
”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
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与描述一直是哲学家、法学家们热衷探讨的课题。
特别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杰出的思想家,他们的法学理论都在很大程度上围绕“自然状态”这一概念展开。
本文将对这三位思想家的自然状态观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比较,探讨它们对人类社会及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托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提出了自己对自然状态的看法。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生活在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
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无限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却是以暴力和不确定的恐惧为代价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野蛮、无序、充满暴力的世界,人类为了自我保存,不得不放弃部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法律,以确保个人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构想与霍布斯不同,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和谐的社会。
在洛克看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
人们通过劳动获取财产,并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建立社会和国家。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这些权利和自由,而非剥夺它们。
三、卢梭的自然状态理念让-雅克·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自然状态观则介于霍布斯和洛克之间。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平等、纯洁的,他们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而不是人为的法律。
然而,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这种自然状态被打破,人类失去了原有的自由和平等。
卢梭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重建这种自然状态,但这种契约并不是简单的放弃权利,而是一种共同体的约定,旨在维护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四、法学思想的比较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强调人类的野蛮性和暴力性,主张通过强有力的国家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则更加关注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认为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这些权利。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霍布斯洛克卢梭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自然状态学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
霍布斯和洛克都试图解答人类社会以及政治组织的基础问题,如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契约的性质。
然而,他们的观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
首先,两者对于自然状态的本质和状态的描述存在明显的区别。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一种“战争的状态”,即每个人都与其他人竞争,没有政府的控制和保护,因此其生活通常是孤立、恶劣、危险和不安全的。
洛克则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较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和平等的,具有自己的道德及理性,并且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自然权利。
其次,对于政府的正当性,霍布斯和洛克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免于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和暴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从而实现和平与稳定。
政府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具有绝对统治权力,人民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剥夺他们的自由权利,将自己的权力交给合法的统治者。
洛克则强调政府的正当性源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他们共同协商和达成的社会契约是政府权力的合法基础。
除了对于政府正当性的看法之外,他们还在社会契约的性质上存在明显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们自愿放弃个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和平与安全而建立的政府,人民将自己的权力和权益完全交给统治者。
他认为一旦达成社会契约,人民就无权反抗政府的统治。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作关系,人民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的关系,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这一责任,人民有权反抗并改变政府。
此外,他们对人类天性及自然权利的看法也存在明显的异同。
霍布斯强调人类的自私和自利天性,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法和平相处的。
洛克则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道德的本能,拥有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剥夺和限制这些权利。
尽管霍布斯洛克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但他们都试图解答政治组织的基础问题,探讨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霍布斯卢梭洛克的自然法
霍布斯卢梭洛克的自然法霍布斯、卢梭和洛克是三位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们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霍布斯主张人类天生自私、野蛮,需要政府来维持社会秩序和权威;卢梭认为人类天生自由平等,政府应该由人民共同参与;洛克则认为人类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应该受人民授权。
首先,霍布斯对自然法的看法是非常悲观的。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会陷入无尽的战争和混乱之中,因为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
为了摆脱这种混乱,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创造一个有权威的政府,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自私和自我保护的本能,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避免人类陷入永无止境的混乱之中。
相比之下,卢梭对自然法的看法则更为乐观。
他认为人类天生自由平等,只有社会的不公正和私有财产的存在才会导致人类的不平等和冲突。
卢梭主张人类应该回归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彼此平等的政府,以实现人民的自由和公正。
卢梭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认为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则强调了人类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授权。
洛克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政府才有权利对人民施加约束和制约。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的重要性,认为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总的来说,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的自然法理论都是对人类政治生活的深刻思考和探索。
他们的理论不仅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哲学,也对后世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这三位哲学家的自然法理论的比较和分析,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政治生活的本质和发展的趋势,为建设一个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社会契约论中的两位重要思想家,他们对社会契约论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阐释。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的观点和不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人类处于一种状态下自然状态下,即每个人都和其他人处于敌对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总是争夺自己利益并且利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
霍布斯认为,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可能有和平与安宁的。
人们需要通过契约来建立一个官方的政府来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人们愿意加入政府是出于对自己利益和安全的考虑,而政府的权威就是人们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有所不同。
洛克认为,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下是自由与平等的,并且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自由与平等,但由于缺乏公正的司法体系和权威机构,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很容易受到侵犯。
洛克认为,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财产。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只有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政府才有合法的权威。
从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自然状态下的观点上,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是敌对的,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
在政府的权威上,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是人民契约的产物,而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在政府的职责上,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都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来源。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契约的产物,而洛克则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这一点对于现代民主政治至关重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政府的职责也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可以说霍布斯和洛克对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来源的探讨,为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书摘)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比较,兼评菲尔默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比较,兼评菲尔默约翰·麦克里兰 J.S.McClelland译者:彭淮栋霍布斯与洛克政治理论的意义,都取决于他们对自然状态的刻画。
两人呈现的自然状态景象颇有差异。
关于自然状态,可以说霍布斯告诉我们太少,而洛克告诉我们太多。
我的意思是,关于自然状态,霍布斯说得太少,根据他所说,我们无法设想人如何可能脱出那个状态,而洛克说得太多,我们不禁纳闷人当初怎么会想要脱离自然状态。
(记得上“西方政治思想史”这门课程时,大致读了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政府论(下篇)》,当时我的感觉亦是如此。
为此,决定将这段文字所在的小节摘录出来,尽管这小节内容不是最精彩的。
)霍布斯说,自然状态里的生活是半孤绝、半暴力的。
既然如此,人怎么会相聚协议立约以便将他们的自然权利让渡给主权者,从而进入公民社会,有待说明。
这一点甚有关系,因为这件事会发生,只有两种原因,一是自然状态中的人有某种集体意志,使他们订得成社会契约——若是如此,则自然状态不可能像霍布斯刻画的那样人人自危、人人孤立。
二是当时必定发生了什么奇迹,使人们相互达成协议,但是,依照霍布斯的论点,奇迹与集体意志都甚不可能。
接下来,如果霍布斯设想的原初契约是不可能的,则霍布斯由此原初契约推演出来的那些主权属性,可能不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会自愿赋予一个主权者的东西。
再接下来,霍布斯针对爱好自由者与主张分割主权者说,人如果有机会会从头建构国体,照样会自愿扶立一个当代任何专制统治者的权力都相形失色的主权者。
承上所述,他这个论点也将失去力量。
(最初接触霍布斯所刻画的“自然状态”之时,我就感觉其中有些牵强的味道,解释力并不那么强,难以让人信服。
)洛克的自然状态,问题不同。
这里的自然状态,其社会性自然天成,没有国家只是“不方便”。
洛克说,人担心政府的力量比自然状态中任何个人或个人的集合都大,并且因此而担心政府具备无可估计的威胁性,那么,我们不禁奇怪,自然状态中理性的洛克人怎么还冒险设置国家。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状态之比较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状态之比较作者:王慧娟来源:《商情》2015年第22期摘要:尽管霍布斯和洛克同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但由于两人不同的先验假设和迥异的人性定位,导致了他们所描写的自然状态及自然状态中要遵循的自然法,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公民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都有很大不同。
关键词:洛克霍布斯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一、对人性的看法可以说对人性的善恶的看法是人类历史战争较多的焦点,这也是理想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的分歧所在,理想主义者认为人性本善,而现实主义者认为人性本恶。
对人性的看法是描述自然状态的基石,正是由于建立在不同的对人性的看法的基础上,霍布斯与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才会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
人都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由此推知的自然状态是恐怖的,可怕的。
当人们想起霍布斯的看法就会想起他所描述的那个《利维坦》庞然大物,于是对霍布斯的看法也蒙上了一层狰狞可怕的阴影,究其原因,在于其立论出发点—人性恶的看法所造成的这一局面。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人都是自私自利,残攀,好斗的,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霍布斯以这种人性恶的假设为起点,按几何学方法推演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原理。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因而权势欲成为人类共同的普遍意向,而人常常受到自己内心无止境的欲望驱使,从而人的激情常常凌驾于人的理性之上,而不能自已。
而洛克认为人是有理性的,自然状态之所以是和谐美好的,是因为有以人的理性为内容的自然法的调整。
他和霍布斯一样也将抽象的人性看作是决定社会政治问题的基本因素。
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认为抽象的人性是有理性的,他提出了“白板说”,认为人的知识和道德善恶并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的,人的心灵就像一块白板一样,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中得来的。
洛克在对人的认识起源中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理性是人的产物,“理性是自然的启示”,“在直接所接受的原始启示中,一个人亦是运用自己的理性,并应当服从自己的理性”,他对人的理性寄子r更高的期望,人的自然理性告诉每一个人,其他所有人享有与他一样的权利,凡权利都带有一定的义务性,理性的人有能力自行推知真理,而且他们很容易认识自己要享有自然权利就必须尊重他人。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霍布斯和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位思想家,他们在政治哲学和社会合约理论方面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尽管他们共同关注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力的问题,他们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点。
1. 社会契约论基础:霍布斯将社会契约视为一种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工具,他认为个人之间的本质冲突只能通过建立集中的政府来解决。
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个人拥有天赋人权的主张被较为强调。
2. 自然权利:在自然权利的理念上,霍布斯主张所有人应该将权力完全交给中央政府,个人没有对政府的限制权。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处在战争状态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个人必须愿意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政府无法履行这些职责,人们有权推翻政府。
3. 政府形式: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制,认为集中的政府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决策权,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认为,绝对君主制是保护个人免于暴力和混乱的最佳方式。
洛克则提出民主政治的概念,主张政府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受人民监督,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个人自由:霍布斯认为,个人自由是通过将自己的权力交给中央政府来实现的。
他坚信,只有通过对权力的集中掌控,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安全。
相比之下,洛克认为个人自由是天赋的,不容侵犯。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种自由,并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5. 政府合法性:霍布斯的思想中,政府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人们愿意将他们的权力交给政府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洛克则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如果政府无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
正如上述所述,霍布斯和洛克之间存在明显的思想差异。
霍布斯关注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主张集中的政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洛克则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政治思想中关于自然状态的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就自然状态的描述有着很大的不同。
自然状
态是政治哲学家们探索社会和政治秩序最早的想法之一,通常描述为
有限政府失败后,个人和集体将陷入何种状态。
尽管霍布斯和洛克都
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考虑自然状态,但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还是有很
大不同。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全混乱的:处在自然状态的人受到自身生存
的恶性竞争和攻击的威胁,在这种混乱的状态中,任何人都没有权利
或法律的保护。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的人们绝望地和谐并引导人们
正确的社会活动,因此,他们可以形成契约,以创造一种能够维护公
共安全和实现社会进步的新社会秩序。
但是,洛克在许多自然状态方面的观点有所不同。
与霍布斯不同,洛
克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着坚实的社会道德,可以保护其成员受到不公
正的攻击,导致他们需要就政府的角色形成一致。
洛克认为,在自然
状态中,个人受到他人的尊敬和尊重。
他拒绝了其他政治哲学家的观点,即自然状态是混乱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没有足够的社会约束。
总之,霍布斯和洛克在自然状态的描述上有明显的不同。
他们认为自
然状态是完全混乱的,个体无法得到保护,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无法
和谐和协作以达成共同目标,因此,必须形成契约,以促进他们互相
尊重并共同实现社会进步。
但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也有适当的规则和社
会秩序,这些规则大多是基于道德,应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洛克与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之比较研究
2018年9月第15卷第9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15No.9Sep.2018一、引论“自然状态”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主导的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个基本概念,那么什么是自然状态?这也是现代西方政治思想所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比如,人类结合在一起发生政治关系、形成政治共同体,而一个合理、合法的政治共同体应该是怎样的?政治共同体中必然会有一个权威,那么该权威的合法性从何而来?权威的行使是否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何在?等等。
这样一些问题是政治思想、政治哲学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讨论这些问题,我们也许可以从这样一个思路来进行:假如人类之间并不存在社会关联、政治关系,假如人类并没有成为一个共同体,那么他们原来应该处在一个怎样的状态?这样的状态是一种和公民状态、公民社会相反的一种先于社会的状态,也许那就是自然状态。
霍布斯和洛克都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两人的政治观点都是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继而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公民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但由于二人对于自然状态的设想不同,对各种不同的政治理论所蕴含的政治制度、政府类型、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都会产生非常大的不同。
二、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霍布斯是对自然状态理论进行全面阐释的第一人。
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是一个非常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他认为世间所有的一切都是由物质的运动构成的,而各种物质的运动最终都可以分解为各种机械运动,甚至连人的思想也是如此。
他用机械唯物主义来分析政治现象和过程开创了政治科学的先河,而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也因此深深的打上了机械唯物主义的烙印。
霍布斯从人的自然状态开始,对国家的基本政治问题展开思考讨论,其基本思路是:我们每个人只要反求诸己、反躬自省,观察自己内心的状态,我们就可以真切地了解到人性最基本的欲望、冲动,了解到最原始的驱动人性的力量是什么;由此,我们就可以来构想人类的自然状态究竟是怎样的,然后便可知道人类为何要结成社会共同体、为什么会出现国家这样一个庞然大物。
试比较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理论-最新年文档
试比较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理论一、霍布斯、洛克对自然状态提出了不同的特征描述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基于人性自私论,所有人都是敌对的、相互为战的,而这种敌对又以平等为前提,出于对自身欲望满足的出发,这就意味着“如果两个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回成为仇敌”。
①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人与人之间是狼一样的关系,为了求利而竞争,为了自身安全而猜疑,为了荣誉而相互侵犯,在没有和平保障的自然状态,所有人也都处于时刻准备战斗的意识之中,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私和邪恶的,即奉行自我保存的原则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处于满足自身欲望的无限度循环之中,那么何以解读这种人性归属?首先若想得到自我保存,就要学会主动出击,排除甚至铲除威胁自身安全的因素,其次,若要得到别人的赞赏,就必须超过和自己能力大抵相同的同辈人,追求更多的财富,在这一点上,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回归本性的:恶。
洛克呈现出的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基于性善论,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可以自由平等的相处,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洛克引用了胡克尔的观点:“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他们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责任……如果我希望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可能的爱我,那就使我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怀有完全相同的爱”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行动,并受理智的约束,在其著名的“白板说”中,洛克将人天生的比作一块白板,所有的知识和德行都是通过后天的学习、教育、经验和习俗获得,故善的本性让他们有义务遵循道德法则,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遵循道德法则以换取和平的长久之态,养成了人们普遍的善的本性,人人都在为了维护这种状态而用道德律来约束自己,一旦有人违背这种自然的道德律,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即每个人都拥有为约束和阻止同类罪行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和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每一个人都是审判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官。
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对比
【摘要】文章从国家为何会存在的问题出发,比较了霍布斯和洛克两位的“自然状态”理论,二者都得出自己的结论,即两种状态的最终归宿均是导致社会契约的产生。
但二者的观点是有差异的:首先,是对人性的假设上,洛克认为人的本性无善恶之分;霍布斯则的人性假设以“人性本恶”为前提;其次,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人的自由是混乱无序的,而洛克认为人自由的受到自然法的限制是有序的;最后,洛克批评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对比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这样一个大问题,有无数人发问也有无数人回答,而在这些回答中,霍布斯与洛克,在距离我们几百年前给出的答案是极有意思的。
若要理解我们拥有某物的理由,设想它不存在时的情形通常是一个好办法。
所以,作为试图阐明“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的一种思想进路,我们假设人类能够生活在没有国家的世界中。
霍布斯和洛克就设想出了这样的“自然状态”,通过比较分析两人观点,可以从不同角度更好地理解“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霍布斯看来,一切科学知识都可归结为数学或几何知识。
霍布斯认为要理解人类及人性,必须先理解我们的身体或物质。
他极力补充道,我们人整个就是由物质所组成。
而物质运行的定律是伽利略的运动守恒定律。
在运动中,“生活本身就是运动,且从不会没有欲望”,霍布斯认为人类总是在追寻着什么而永不停歇。
在追寻着什么,霍布斯继续探讨道:人体中这种运动的微小开端,在没有表现为行走、说话挥击等等可见的动作以前,一般称之为意向。
通过对人性的讨论之后,霍布斯得出这样的“自然状态”:既然人总是在追寻着“福祉”而永不停歇,也就是在不断满足欲望,则这种追寻将导致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
往前一步,人在身体和精神方面比迄今为止所了解的更加平等,这种能力的平等足以使所有人有平等的能力相互毁灭。
在这种能力平等的基础上,进而产生了欲求的平等,即达到目的的希望是平等的。
能力与欲求都平等的情况下,假使两个人恰巧渴望拥有同一件东西,但这件东西又不能同时被两人享有时,他们会力图征服对方甚至摧毁对方,彼此成为了仇敌,这将必然导致竞争。
洛克与霍布斯两种自然状态之比较
短寿。 2 . 霍布斯的 自然状态 是一种人人为敌的战 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下, 由于对死亡的恐惧, 每个 人都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方式采用一切手段进行自 我保全。当怀疑于己不利时, 便先发制人, 互相攻 击 , 从而造成一切人与一切人为敌的局面。 3 . 产生混乱和战争状态的原因: ( 1) 人是自私 自利的。人们之间的彼此争斗原因不外乎三种 : 第 一是竞争, 第二是猜疑, 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 是为了求利 , 第二种原因是为了安全, 第三种原因 则是为了求虚荣。 ( 2 ) 人是生而平等的。人的才 智的平等和能力的平等是引起人的争斗的另一个 原因。因此 , 任何人想得到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 享用时 , 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 2 ] ( P229)
。洛克进
一步说明, 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 并不 构成对他人的伤害,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 友 爱、 自由和平等的关系 , 而理性教导着全人类 。 为此, 人与人之间不是一种战争关系, 而是一种 人 人有德 , 相互处于和平阳光普照之下的和谐关系。 但霍布斯却认为 人性本恶 。人类是极其自私 和狭隘的。人们受虚荣和对死亡的畏惧的驱使不可 避免地走向相互攻伐; 同时又面对着有限的资源, 为 了自我生存彼此之间也会成为仇敌进而互相残害。 2. 两种不同的契约方式。如果说霍布斯和洛 克通过 自然状态 表明人们之所以联接在一起的 利益汇合点是自然权利的保障的话 , 那么社会契约 则揭示了使共同利益得以确保的条件和方式。洛 克基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提出有必要通过订 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以寻求对个人自然权利的切 实保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洛克的社会契约是两 次契约。 同意 ( 既 包括明示, 也包括默示 ) 是契 约成立的形式要件 , 由此 共同体 得以 产生。这 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第一步 , 即社会的产生, 接下来 要在 共同体 中选出代表以落实 共同权力 , 由 此 , 政府才产生出来。显而易见 , 社会状态在洛克 那里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自然社会, 即家庭。 二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然权利, 人们自觉让 渡部分权利, 建立政治社会 , 即 国家。即 是说 , 在 洛 克眼里先有社会后有国家。 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则是一次性契约。在他 看来, 自然将人类放在可怕而急剧恐怖的战争状态 中 , 同时又 给人 类提 供逃 脱这 种状 态的 可能 性。 使人们倾向于和平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 , 对舒适 生活所必须的事物的欲望 , 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 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 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2)三、霍布斯的思想表达下面的部分我将大致介绍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至于他们的不同,我相信通过我的介绍不难看出来,由于他们的哲学思想的不同就必然导致他们的政治思想也不同。
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学的开创者,他认为在政治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其中每个人都是孤立的存在,他的行为决定于其本性,即自然的欲望、虚荣、恐惧和自利。
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寻求快乐、逃避苦痛,实现自我的保存。
有利于这一目的就是善,否则就是恶,这种道德观念支配着人类的生活;其次是人天生的自然权利理论:为了维护生命,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或自然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一切自己愿意的手段自由行事。
这种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它出于每个人对自我生命的绝对权利而不在于其出身、门第和血统。
因此,这样的权利(或自由)是普遍的,也是绝对的。
若单单就此而言,霍布斯并不能得出任何政治权力和服从义务的必要性质,但他同时指出,虽然拥有自然权利是不容置疑的,但如若放纵这种自然权利,不但不能实现保存生命的最终目的,反而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各自为战的战争状态,结果人人自危,安全没有保障;最后是他的理性概念:人类之所以能够避免自然状态中的不方便之处,就在于人类除了欲望之外还有理性,而理性是可以发现自然法的,也可以发现社会建立的最低限度的条件。
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列出了自然法的各种基本的原则,而概括起来无非是说:和平和合作比暴力和普遍的竞争对自我保存更为有利。
所以人类必须摆脱自然状态进人文明社会,人类社会意味着国家的产生,就是必须寻求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权力量,来克制个人的天赋权利,使之转换为社会状态中的人的自由,实现秩序和安全。
这样就必然要求是从自然的状态过渡到人为的社会。
按照他对于人性的理解和关于政治构想的设计,他的理论简单说来分为:(1)人性论和国家起源。
他的理论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这也是他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特色所在。
霍布斯、洛克之自然法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之自然法思想比较
卢珂
【期刊名称】《贵州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霍布斯和洛克在构建他们的自然法理论过程中,均以理性为基础,以个人为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在以后的分析中,二者就有了不同的趋向:霍布斯的逻辑一贯的论证将个人由自然状态送入"利维坦"中,而洛克的折中与调和却为个人营造了一个"有限政府".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卢珂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04
【相关文献】
1.共同价值基点衍生的两种自然法理念--霍布斯与洛克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2.霍布斯与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比较研究
3.霍布斯和洛克自然状态思想比较研究
4.浅析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法观念及其演进
——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5.自然法的现代重构——霍布斯、洛克与杰斐逊的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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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布斯的经典假说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真正系统地设想自然状态,恐怕要从霍布斯开始。
霍布斯在进行假说中,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
[21]为什么霍布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霍布斯的假说是这样开始的,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时间可以使人们从同样的事物中获得相同的智慧与经验;但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此时就同一物欲获得所有权时,就成为了仇敌。
[22]霍布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的预设,推导出他要研究如何使人类走出这种状态,他说道:“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种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法。
”[23]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
”[24]可见,霍布斯理论假设的框架,是以一种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作为探讨国家合法性的切入口,然后设立了自然状态中的几个要素,即“人性恶”、“冲突不可避免”等等,而走出自然状态之条件,则为自然法,由自然法订立社会契约,方始构成“利维坦”。
他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安排呢?显然猜想并不是随意捏造进行的,影响他进行猜想的因素大至有四:其一,自然状态的设想只能从现实与历史中去寻找相应的支撑点,而这个逻辑支撑点就在于人与人是否存在冲突的人性论上;其二,只要先设一个人性论基础,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就可以完全安排开来,即设想无强制的共处必然会完全体现人性;其三,由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了没有强制,霍布斯便可以从无强制的平等出发,再借助人性论,推导出自然法;其四,自然法的推论过程,恰需要无统治的共处为依据,若考虑有统治的共处或无统治的独处均不能导出自然法,有统治的共处是权威制定法律,无统治的独处则无所谓法与不法,所以这种无统治的共处恰是理论猜想的核心。
霍布斯的理论以此为基础,给了我们一个精美的法律来源论,在其后的契约论之后,他才定义了“约法”[25],然后将自然法的诸原则渗透到了他的理论中。
霍布斯的这种假设是极其精妙与精当的,而其中的猜想所得出得原则我们也耳熟能详,这些原则为后世的法理发展奠定了基础。
虽则有些原则被证伪,但就其理论而言,大胆的猜想与细致的预设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探讨的框架。
霍布斯的这种假设理论范式为后世所继承,但这个思想实验中变量的研究与探讨则是在试错中发展了。
(二)、洛克的反驳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虽然学术界认为洛克的观点不过是几种典型的理论罢了。
[26]但实际上,洛克推动了这个理论向前发展。
如我们所知,洛克所处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之际,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成了首当其冲的目的。
但政治主张不是试错的目的,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固然有体现其政治主张的一面,但更有体现其科学性的一面。
洛克也是以假定无统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的,但其学说与霍布斯有重大不同。
洛克假设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即无强制的状态,但却非放任的状态,更非‘战争’状态”。
[27]洛克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反驳呢?是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仍然
是有约束的,而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则是自然法。
[28]洛克抓住了霍布斯理论上的一个缺陷,即自然状态是否因为没有强制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没有行为准则?而如若此,自然状态真的无行为准则,一切都在“战争”中,那人们为什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凡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若自然状态如此无理,使人们处于恐吓与不安之中,那自然状态本身就值得怀疑了。
由此,洛克以“无强制、
非放任”描述了他所假设的自然状态,从而以这两个特征推导出了自然法的内容,即“人均有保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若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
”[29]其中“无强制”体现为各项自然权利的具体拥有,“非放任”则是不侵犯他人的要求。
当然,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最终还是为契约论服务的,洛克在论证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即无明文规定之法律,无公正之裁判者,无权力保障判决之执行。
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缺乏安全性,从而放弃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成立社会,旨在谋求各项权利之保护。
[30]洛克的反驳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试错演进了自然状态理论呢?这种假设理论的演进究竟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理论发展观呢?我们认为洛克的确是发展了此项理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洛克的反驳,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预设目的的差异,霍布斯假设自然状态是关键解决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的,而洛克除了解决此问题以外还须为人的各项权利寻求形而上的依据,也就是通过这种假设,追寻权利的来源,使既有的权利(自然权利)在国家中得到更为完全的保护;其二,预设方法之差异,同是思想实验,同是形而上的方式,为何方法不同呢?霍布斯是以一种“战争状态”来推寻自然法,而洛克则不然,他是以“自然状态”本身来推寻自然法。
这个思想实验的最终是找出自然法,这个方法的差异使他们推论出的自然法有重大之不同;其三,时代语境之变化,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虽然是将“人”带回到一个无法探知的时代,但其目的乃是为现实服务的,所以这里就暗合了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化。
[31]所以,洛克的反驳演进了自然状态的假说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从自然状态中推之的人权理论则成为了西方宪政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