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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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令)和《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新交建工程[2011]238号),结合本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高速项目省代建指挥部(以下简称代建指挥部)为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单位。

第四条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文件是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批准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满足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地形的实际情况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二)国家发布新的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三)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对局部工程的设计变更;(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五)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或节省工程维修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扩建;(六)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1、设计文件中存在缺、漏、错部分;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七)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八)自治区交通厅、局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4页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4页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19〕78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19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川交函[2014]14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川交函〔2014〕14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有关项目业主:
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3号),经初评、审核、审定、公示等程序,厅已完成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等级为AA级、A级、C级的从业单位详见附表1至附表3。

除上述三个级别的从业单位外,其余参与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

本次发布从业单位信用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计,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上发布,并作
为招投标或授予合同信用查询的直接依据。

附件: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22日
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A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附表1。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二0一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结合巴南广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确保和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过程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投资得到合理控制的总体要求。

1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0#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0#变更0#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0#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顺利推动0#变更编制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图纸的差异,在计量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清单号和单价,或是有清单号但没有单价的,新增清单细目单价采用临时单价的方式来进行0#变更的清理和汇总。

临时单价由公司决定,临时单价的替换按照新增单价程序办理。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2(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和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和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完整word版)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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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法人依据概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调整项目概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1.14
•【字号】川办发〔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
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以期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

二、变更管理的定义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由于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行为。

变更管理是一种系统性、全面性的管理,旨在确保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变更管理的责任范围1. 工作内容变更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变更跟踪。

2. 责任部门变更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安全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四、变更管理的步骤1. 变更申请当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现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格、现场照片、技术说明等相关资料。

2. 变更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如果变更申请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请。

3.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提交给设计部门进行审批。

设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合理的建议。

设计部门如果认为该变更申请不符合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以拒绝审批。

4. 变更实施经过变更审批后,需要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应制定变更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需及时报告变更实施情况,并记录实施中的任何问题和解决方案。

5. 变更跟踪变更管理应定期进行变更情况跟踪,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并对变更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五、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变更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应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变更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变更情况,并及时纠正问题。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区所有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 变更管理程序3.1 提交变更申请设计单位首先需要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范围等。

3.2 变更申请审核按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设计合规性、变更工程项目影响、变更评估和变更影响评价等。

3.3 变更方案评审设计变更方案应当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全面深入,以确保变更方案设计合理、施工安全可行、工期控制和成本控制。

3.4 批准变更变更方案编制按照程序完成后,应当提请审批,审批需要相关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

3.5 实施验收变更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交底、质量检查、验收测量等。

4. 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4.1 变更申请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申请制度,明确变更申请流程、提交材料要求等。

4.2 变更编制方案制度在进行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建立变更编制方案制度,并制定方案编制流程、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周期和成本。

4.3 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计方案评审制度,明确评审组成、程序和要求,以保证方案设计质量和安全可行性。

4.4 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程序和要求,及时发现工程问题并加以解决。

4.5 变更报批制度所有设计变更都应当按程序报批,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合格后方可施工。

5. 实施效果本细则的实施,将有力促进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工程建设科学化、高效化。

6. 结束语本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而制定,采用科学的管理程序,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使管理之路走得更加高效、科学、平稳,更好地保障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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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4.04.22
•【字号】川交函[2014]148号
•【施行日期】2014.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川交函〔2014〕14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有关项目业主: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3号),经初评、审核、审定、公示等程序,厅已完成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等级为AA级、A级、C级的从业单位详见附表1至附表3。

除上述三个级别的从业单位外,其余参与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

本次发布从业单位信用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计,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上发布,并作为招投标或授予合同信用查询的直接依据。

附件: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22日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A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C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附表4 2013年度四川省高速公路网机电设备不良使用信息表(略)。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精心整理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

项目法人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厅造价站审查。

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三)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四)厅造价站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五)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厅制定了《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日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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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

项目法人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不变更费用和变更费用的一般设计变更范围、设计变更计价原则、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和时限以及合同暂列金的使用方式。

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应采用设计变更四联单(详见附件一)。

属于设计方案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项目法人在合同暂列金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暂列金的 80%时,项目法人应暂停该合同段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送项目投资人。

(二)项目投资人委托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厅造价站审查。

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一)对变更的调查核实以及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情况;(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费用来源或资金筹措方案;(四)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方案设计的决定,并明确变更费用的列支方式。

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征求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一)设计变更说明;(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三)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四)厅造价站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五)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按交通运输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需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转报。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第十二条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在项目批准的预算中列支。

项目法人应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时,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原施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

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按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情况在项目范围内公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造价站备案(详见附件二)。

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

厅造价站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对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和变更原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七条因设计变更使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或概算的,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将项目预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报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四)项目法人依据厅造价站审查意见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省交通运输厅在组织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追加项目预算的决定,并书面回复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调整项目概算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概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与省交通运输厅协商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投资人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项目投资人报请市(州)政府依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经市(州)政府或市(州)级审计机关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调整项目概算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单位可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三)项目法人依据概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调整项目概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依法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给予信用处罚,处于处罚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川交[2006]7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 )(编号:)项目名称:合同段:设计变更提出单位:设计变更桩号及内容:设计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附件:施工单位意见:监理单位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负责人:(章)年月日设计单位意见:建设单位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负责人:(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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