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劳动局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京医保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2001年6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变更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程序北京市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一、办理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医疗机构,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228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2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1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地区何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2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自201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
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32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
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3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3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43
【摘要】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工作,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71-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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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行为,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诊治医师应查验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开药量应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
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按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56号2001年4月6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批准,确定了527家医疗机构和18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名单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编码医院名称等级邮编单位地址东城区:1701110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崇内大街2号01110003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0111000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三级甲100700东城区东四六条南门仓5号01110005卫生部北京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01110006北京市公安医院三级合格100006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01110007北京市第六医院二级甲100007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条(东城区交道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08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二级甲100013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8号(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09北京市隆福医院二级甲100010东城区美术馆东街18号(东城区景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0交通部北京交通医院二级合格100009东城区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01110011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医院一级甲100010东城区朝阳门内北小街40号(东城区东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2北京市东城区长安医院一级甲100005东城区老钱局胡同甲14号01110013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医院一级甲100007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84号(东城区北新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4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医院一级甲100010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灯草胡同31号(东城区朝阳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5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医院一级甲100005东城区后赵家楼胡同9号(东城区建国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6北京市东城区东外医院一级甲100027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7号楼(东城区东直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7北京铁路局东华门铁路医院一级100006东城区东安门大街43号01110018北京航星机器制造公司北京东城航星医院(一级)100013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西城区:1602110001北京积水潭医院三级甲100035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02110002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三级甲100044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02110003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三级甲100034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02110004邮电总医院三级合格100032西城区大木仓胡同41号02110005北京市二龙路医院二级甲100032西城区下岗胡同1号(西城区二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06北京市第二医院二级甲100031西城区宣内大街油坊胡同36号(西城区西长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0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三级合格100038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4号0211000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二级甲100037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0211000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三级乙100088西城区新外大街16号02110010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二级合格100044西城区西外桃柳园南巷甲5号(西城区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1北京市西城区厂桥医院一级甲100034西城区太平仓胡同14号(西城区厂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2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医院一级甲100088西城区德外大街101号(西城区德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3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一级甲100032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5号(西城区丰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4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医院一级合格100045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六里7号楼(西城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5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福绥境医院)二级甲100035西城区赵登禹路169号(西城区福绥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五医院三级甲100017西城区文津街甲13号崇文区:603110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三级甲100050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03110002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第四医院)二级甲100062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00号03110003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二级合格100075崇文区永外大街130号(崇文区永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110004北京崇文光明医院一级甲100061崇文区板厂南里2号03110005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医院一级甲100050崇文区前门大街176号(崇文区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110006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医院一级甲100062崇文区驹章胡同43号(崇文区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武区:1404110001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三级甲100053宣武区长椿街45号0411000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三级甲100050宣武区永安路95号04110003北京市滨河医院二级甲100054宣武区右安门东街50号04110004北京市回民医院二级甲100054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宣武区牛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5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二级合格100055宣武区广外三义里甲2号(宣武区广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6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医院一级甲100053宣武区校场五条49号(宣武区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7北京市宣武椿树医院一级甲100052宣武区西琉璃厂63号(宣武区椿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8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医院一级甲100053宣武区平原里19号楼(宣武区白纸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9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医院一级甲100050宣武区北纬路24号(宣武区天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10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医院一级甲100052宣武区南横东街103号(宣武区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11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医院一级甲100051宣武区煤市街152号(宣武区大栅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12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农场医院二级合格300481天津市宁河县清河分局医院04110013北京市建筑工人医院二级甲100054宣武区儒福里6号04110014北京市市政二公司白云路医院一级甲100055宣武区广外小马厂西里甲1号朝阳区:6205110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三级甲100020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0511000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三级甲100029朝阳区安定门外安贞里0511000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六医院三级甲110101朝阳区德外双翔北里9号0511000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分院三级乙100026朝阳区麦子店枣营路0511000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三级乙100027朝阳区东三里屯1号05110006北京酒仙桥医院三级合格100016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6号05110007煤炭工业部总医院三级合格100028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9号05110008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二级甲100026朝阳区金台路13号内2号(朝阳区呼家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09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二级甲100022朝阳区广渠门外垂杨柳南街甲2号(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0中国航空工业中心医院(361医院)二级甲100012朝阳区安外北苑三号院05110011北京市冶金医院二级甲100029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街51号(朝阳区大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2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医院一级甲100101朝阳区安慧里一区17楼(朝阳区亚运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3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医院一级甲100028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34号楼(朝阳区太阳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4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医院一级甲100027朝阳区顺源街01楼(朝阳区左家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5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医院一级甲100018朝阳区金盏大街2号05110016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医院一级甲100023朝阳区豆各庄乡05110017北京市朝阳区和平医院一级甲100103朝阳区首都机场路北皋北马南里05110018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医院一级甲100025朝阳区平房南街05110019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一级甲100024朝阳区双桥东路05110020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医院一级甲100018朝阳区东坝乡05110021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医院一级甲100021朝阳区劲松五区501楼(朝阳区劲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2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医院一级甲100022朝阳区南磨房乡西大望路29号(朝阳区南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3北京市管庄医院一级甲100024朝阳区三间房(朝阳区管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4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医院一级甲100026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7号楼(朝阳区团结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5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医院一级甲100026朝阳区六里屯中街111号(朝阳区六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6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医院一级甲100018朝阳区楼梓庄乡楼梓庄村中心街104号05110027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医院一级甲100024朝阳区双桥中路火车站南05110028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医院一级甲100011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1楼(朝阳区安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9北京第一棉纺织厂职工医院一级甲100025朝阳区十里堡05110030北京第三棉纺织厂职工医院一级甲100025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05110031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医院一级合格100012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村05110032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医院一级合格100028朝阳区左家庄前街3号05110033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医院一级合格100023朝阳区垡头金蝉北里19楼(朝阳区垡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34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医院一级合格100016朝阳区酒仙桥路49号(朝阳区将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35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医院一级合格100027朝阳区北三里屯(朝阳区三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36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医院一级甲100022朝阳区高碑店乡陶家弯(朝阳区高碑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37北京炼焦化学厂医院一级合格100023朝阳区化工路东口1号05110038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民医院一级合格100024朝阳区常营回族乡西05110039北京市朝阳区洼里医院一级合格100012朝阳区洼里乡洼里医院05110040中国民用航空总医院(三级)100025朝阳区朝外高井甲1号05110041中国舰船研究院北京舰船医院(一级)100085朝阳区德胜门外双泉堡甲2号05110042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医院(一级)100025朝阳区石佛营西里29楼05110043北京第一轻工业总公司医院(一级)100022朝阳区九龙山化工路西口05110044北内集团总公司北京双井医院(一级)100022朝阳区广渠路31号05110045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医院(一级)100021朝阳区双龙南里101楼(朝阳区潘家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46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光华医院一级甲100020朝阳区新街大院18楼05110047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医院一级甲100176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中街1号05110048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医院一级甲100023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05110049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医院一级合格100023朝阳区王四营乡政府东侧05110050北京市朝阳区黄港医院(一级)100012朝阳区来广营北路05110051中日友好医院三级甲100029朝阳区和平里樱花东路05110052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二级甲100621朝阳区首都机场燕翔东里5号(朝阳区首都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53北京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二厂医院一级合格100022朝阳区东郊大郊亭05110054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一级甲100026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十五号院05110055北京第三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医院一级甲100013朝阳区和平街十三区1号05110056北京第七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医院一级甲100101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05110057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棉分厂医院一级甲100025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05110058北京化工实验厂医院一级甲100022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05110059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一级甲100016朝阳区酒仙桥十一街坊七号院(朝阳区酒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60北京起重机器厂朝阳广仁医院一级合格100022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31号05120001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卫生院一级甲100024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05120002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卫生院一级合格100024朝阳区黑庄户乡丰台区:1906110001北京电力医院三级合格100073丰台区太平桥西里甲1号(丰台区太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02北京市丰台区医院二级甲100071丰台区西安街1号06110003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三一医院二级甲100074丰台区云岗镇南里3号(丰台区云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04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二级甲100071丰台区丰台南路99号(丰台区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05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医院(711医院)二级甲100076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北路7号(丰台区东高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06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二级合格100078丰台区永外东铁营横七条1号(丰台区铁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07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二级合格100072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甲60号(丰台区长辛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08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二级合格100076丰台区南苑公所胡同3号(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09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医院一级甲100075丰台区蒲安西里16号(丰台区蒲黄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10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第一医院一级甲100078丰台区方群园三区1号(丰台区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11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医院一级甲100054丰台区右安门外东二条5号(丰台区右安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12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医院一级甲100070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92号06110013北京市芦沟桥国医院一级甲100073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06110014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医院一级甲100072丰台区晓月苑清音街1号(丰台区卢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15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一级甲100075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56号(丰台区大红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10016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二级甲100039丰台区小屯路10号06110017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一级甲100054丰台区右外大街199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分院)06110018首医大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丰台同仁京苑医院(一级)100077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06110019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第一医院(一级)100077丰台区西罗园一区26楼石景山区:907110001首钢总医院三级合格100041石景山区西黄村0711000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医院二级甲100043石景山区京源路5号07110003电子工业部四0二医院二级甲100039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号07110004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二级甲100043石景山区石景山路07110005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一级)100042石景山区五里坨潭峪路(石景山区五里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7110006北京市工人疗养院(二级)100041石景山区八大处西下庄(北京市总工会八大处中医医院)07110007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瑞达医院一级甲100040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07110008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医院(一级)100043石景山区杨庄西口07130001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北辛安门诊部(一级)100041石景山区北辛安南岔149号(北京市石景山医院第二住院部)海淀区:4408110001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三级甲100037海淀区阜成路6号08110002铁道部北京铁路总医院三级甲100038海淀区羊坊店0811000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三级甲100853海淀区复兴路28号0811000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三级甲100036海淀区阜成路30号0811000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六医院三级甲100089海淀区昌运宫15号0811000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七医院三级甲100039海淀区北太平路2号0811000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四医院三级甲100037海淀区阜成路51号08110008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心医院(721医院)三级合格100039海淀区玉泉路15号(海淀区永定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09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三级甲100039海淀区永定路69号08110010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三级甲100083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0811001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三级乙100094海淀区上庄乡皂甲屯0811001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一六医院二级甲100093海淀区香山路娘娘府甲2号08110013北京市化工医院二级甲100093海淀区香山一棵松50号08110014北京市海淀医院二级甲100080海淀区海淀路151号(海淀区紫竹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15北京大学医院二级合格100871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校内(海淀区燕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16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医院一级甲100036海淀区翠微中里13号(海淀区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1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医院一级甲100083海淀区学院路37号(海淀区花园路北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18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一级甲100088海淀区文慧园41号(海淀区北太平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19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乡医院一级甲100036海淀区阜成路85号08110020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医院一级甲100038海淀区北蜂窝中段西侧(海淀区羊坊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21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京北方医院一级甲100089海淀区车道沟10号08110022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建医院一级甲100081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08110023北京水利医院二级甲100036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9号0811002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三级甲100091海淀区黑山扈路甲17号08110025北京市中关村医院二级甲100080海淀区中关村南路4号(海淀区中关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26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医院一级甲100037海淀区增光路甲57号(海淀区甘家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27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医院一级甲100085海淀区清河二街72号(海淀区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28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医院一级合格100036海淀区八里庄22号(海淀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29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医院一级合格100081海淀区财院东路(海淀区北下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30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医院一级合格100083海淀区志新村小区8号08110031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医院一级合格100088海淀区蓟门里小区(海淀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32清华大学医院二级合格110008海淀区清华大学内(海淀区清华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33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医院一级甲100091海淀区青龙桥筹胡同甲14号北(海淀区青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110034北京市红十字会塔院医院一级甲100083海淀区花园路G2号08120001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卫生院一级甲100083海淀区成府路51号08120002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乡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0094海淀区东北旺村08120003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0094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北08120004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卫生院一级甲100094海淀区永丰乡六里屯村北08120005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卫生院一级甲100091海淀区西苑操场乙2号08120006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乡卫生院一级甲100095海淀区聂各庄乡政府北侧08120007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0095海淀区苏家坨乡西小营集镇北侧路东08120008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中心卫生院(北京四季青医院)一级甲100089海淀区远大路32号08120009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卫生院一级甲100095海淀区北安河路8号08120010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0095海淀区温泉镇黑龙潭门头沟区:2109110001北京矿务局总医院三级合格102300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8号09110002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二级甲102300门头沟区河滩桥东街10号09110003北京矿务局木城涧煤矿XXX职工医院一级甲102301门头沟区XXX地区河北09110004北京矿务局杨坨煤矿职工医院一级甲102300门头沟区军庄镇杨坨09110005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石龙医院一级甲102300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北京矿务局职业病防治所)09110006北京矿务局总医院门矿医院一级甲102300门头沟区门头沟路47号09110007北京矿务局总医院大台医院一级甲102303门头沟区大台北大地(门头沟区大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9110008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医院一级甲102309门头沟区斋堂镇09110009北京矿务局木城涧煤矿职工医院一级甲102304门头沟区大台玉皇庙09110010铁道部第三工程局四处三家店医院一级甲102300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甲7号09120001北京市门头沟清水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311门头沟区清水镇09120002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301门头沟区XXX地区色树坟大街10号(门头沟区XXX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9120003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卫生院一级甲102308门头沟区石龙南路9号09120004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300门头沟区妙峰山乡陇驾庄村09120005北京市门头沟区上苇甸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300门头沟区上韦甸村09120006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2300门头沟区军庄镇09120007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响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309门头沟区军响乡军响村09120008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305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09120009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塔卫生院一级合格102311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塔村09120010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齐家庄卫生院一级合格102311门头沟区清水镇齐家庄村09120011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2308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房山区:3511110001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医院三级合格102500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5号11110002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二级甲102400房山区城关房窑路6号11110003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二级甲102401房山区良乡镇拱辰大街45号11110004中国核工业北京四零一医院二级合格102413房山区新镇东平街11110005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医院一级甲102500房山区燕山(房山区燕山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110006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职工医院一级甲102403房山区琉璃河火车站东侧11110007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一级甲102401房山区良乡体育场路1号11110008北京煤矿机械厂职工医院一级甲102400房山区城关镇矿机南路4号楼11110009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房山桥梁厂职工医院一级甲102400房山区大石河11120001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05房山区周口店大街28号11120002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03房山区琉璃河地区办事处南11120003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07房山区长沟镇太和庄村11120004北京市房山区河北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117房山区河北镇11120005北京市房山区张坊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09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11120006北京市房山区十渡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11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11120007北京市房山区紫草坞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12房山区闫村镇11120008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22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11120009北京市房山区窦店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33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11120010北京市房山区坨里中心卫生院一级甲102413房山区坨里镇坨里村11120011北京市房山区交道镇卫生院一级甲102434房山区交道镇二街村11120012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乡卫生院一级甲102408房山区南尚乐镇南尚乐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2004年12月20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医保无需定点医疗机构
内容摘要
北京的医疗舞台犹如一棵繁茂的大树,其定点医疗机构犹如树枝上挂满的果实,到2021年5月为 止,这个果实已经达到了2937个。其中,无需定点即可直接就医的医疗机构就像那些自由飞翔的 鸟儿,共有三类:A类定点医院(32家)、专科医院、中医院。这些鸟儿在医疗的天空中翱翔, 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A类定点医院,如同领头的大雁,引领着医疗队伍的方向。它们与专科医院和中医院一起,构成 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让人们在疾病面前不再孤单。 专科医院,就像一个百宝箱,拥有各种各样的医疗技能,能够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它们是医疗队 伍中的重要力量,为人们的健康护航。 中医院,如同一位智者,以传统的中医理论为指导,用针灸、草药等独特的方式治疗疾病。它们 是医疗队伍中的一股清流,让人们在疾病面前看到新的希望。
详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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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32家) 对外中医医疗机构名单(1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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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这三种医疗机构,如同彩虹的七色,各自独特,却又共同构成了北京的医疗体系。它们让人们在 疾病面前不再恐惧,让人们的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这就是北京的医疗,一个充满活力、充满 希望的地方。
目录பைடு நூலகம்
01 发展历史
02 详细名单
发展历史
发展历史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3号规 定,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 疗机构就医。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 107号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直接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 医疗机构限制。 依据《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名单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1〕 25号规定,决定在原有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补北京医院等13家定点医疗机构为A类定点 医疗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7.01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密云县、昌平区、怀柔区共13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2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7月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确保享受人员医疗待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腹股沟疝、股疝手术中使用“疝补片”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其中“疝补片”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为一侧手术900元。
二、享受人员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行负担8%,其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并列清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费用及报销类别。
四、各享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8〕1372号)规定,对享受人员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单、处方、结算单等单据实行单独存档,保管期限为15年。
五、享受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的项目,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家属签订自费协议书,详细注明使用数量、疗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
六、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合同医院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后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年3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后从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个人按照本人退休前缴费工资基数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费用,其中9%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的费用注入个人帐户。
足额补缴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参保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工伤1级至4级的,因企业破产而办理提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三、易地安置或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患者,办理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还未报销的,可按退休人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一、划分A、B类原则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2、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险工作量。
(二)费用控制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自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住院次均费用与去年同比增长率等项目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比较并进行量化考核。
(三)联审互查情况从门诊就医管理、住院就医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物价收费管理等方面综合评价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综合管理情况。
考核项目及各项指标所占比重,根据年度管理重点适时调整。
二、A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按照以上划分原则,上年度考核评比中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原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
(一)申报、审批流程1、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对本院上一年度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及费用进行分析,同时根据市医保中心公布的指标控制体系提出本年度费用控制指标及措施。
2、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就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平均住院日、住院次均费用、自费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承诺的本年度各项费用控制指标、落实费用控制指标拟采取措施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将符合A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中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京政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97页】
新《协北议 京只市对基内本1容医进疗、行保改险首动营。利次性 签订协议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政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策及信息系统管理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订协议的 市医保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8号) 申请; 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每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订。
旧பைடு நூலகம்议 就医管理
市第医八保 章中(协心议根一的据签定)订点和医定终疗止机点构经医营性疗质及机分类构不同按签订照下列下协议列要求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管 理部门提交签订或继续签订(以下简称续签)协议的 乙方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门诊和住院票据,医疗保险处方要专管专用,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开具目录外药品。 书面申请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签订或继续签订(以下简称续签)协议的书面申请
定点中医医院应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学特色,保证住院中医治疗率不低于70%。
第发三现章 上传诊数疗据项费目用及达除金服额务到 协与设报施协议销范凭围议但证管费理签未用金订被额不标 取符的准消,经后定核实,点,属可资不合提格理的交的医疗签定费用订点,甲协医方不议疗予支的机付;申构请,;经被整解改
后达到协议签订标准,可提交签订协议的申请。
关部门规定并用计算机打印的收费凭证,出具的收费凭证要加盖标有本中心(站)名称的印章,不能使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章。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医院制剂备药品种,甲方要求乙方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一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
为 保 障 参 保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需 求 , 不 断 规 范 和 完 善 医 保 用 药 管
理 ,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 2 0 1 7 年 版 ) 的 通 知 》 人 ( 社 部 发
全 国 卫 生 与 健 康 大 会 精 神 和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举 措 ,
对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 保 障 参 保 人 员 的
基 本 用 药 需 求 ,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 药 品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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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附 件 请 登 录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官 网 ( ht t p : / /
录 》 实 施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处 理 。 各 级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做 好 参 保 人 员 医 药 费 用 审 核 结 算 工 作 ,
并 做 好 有 关 药 品 费 用 统 计 分 析 和 监 测 工 作 , 不 断 加 强 精 细 化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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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8-01
【实施时间】2006-08-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我们在认真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分级分类管理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确定管理重点,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积极性,创造定点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通过动态监测管理,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的目的。
一、划分A、B类原则
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
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2、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险工作量。
(二)费用控制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自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住院次均费用与去年同比增长率等项目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比较并进行量化考核。
(三)联审互查情况
从门诊就医管理、住院就医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物价收费管理等方面综合评价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情况
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综合管理情况。
考核项目及各项指标所占比重,根据年度管理重点适时调整。
二、A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以上划分原则,上年度考核评比中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原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
(一)申报、审批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对本院上一年度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及费用进行分析,同时根据市医保中心公布的指标控制体系提出本年度费用控制指标及措施。
2、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就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平均住院日、住院次均费用、自费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承诺的本年度各项费用控制指标、落实费用控制指标拟采取措施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将符合A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收到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复审,每年4月向社会公布本年度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并与A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书》。
(二)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严格要求、重点帮助,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的管理办法,促使A类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水平。
1、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
(2)能够完成《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书》中各项费用指标,自觉控制医疗费用,定期对本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指标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3)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险费用监督管理机制,对申报的医疗费用严格把关,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4)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的相关政策
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争创A类定点医疗机构,对确定为A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1)通过新闻媒体及劳动保障网络向社会宣传A类定点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医疗专长。
(2)市医保中心协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库维护。
(3)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费用时免报《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二)》;每月上报一次《----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
报结算明细表》及《出院记录》。
(4)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院内制剂、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3、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费用审核方式
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逐步实行“免审抽查”的审核办法,即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按原职责分工进行网络审核,免审病历,并根据审核结果结算支付。
市医保中心组织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进行抽查。
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审核情况追回,并在日常考核中加倍扣分。
(2)罚则
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A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一,在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存在恶意违规情况,或因恶意违规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第二,被群众举报有恶意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
第三,连续两年未完成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中控制指标的。
凡被取消A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一并取消,执行B类的管理办法。
三、B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B类定点医疗机构保持原有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对管理规范、费用控制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改变审核方式,变普查为抽查;对日常考核各项指标排名较后、各项费用指标较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较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管理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一)对B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条款。
2、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
3、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定期核查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维护的准确性。
4、逐步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制,医疗保险办公室要定期对本院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对次均费用较高、发生问题较多、管理不规范的科室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进行重点管理。
5、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自觉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6、认真学习A类定点医疗机构先进管理办法及经验,争创A类定点医疗机构。
(二)对B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费用审核方式
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保持现有审核结算办法。
2、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列入管理重点,采取明查或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每季度次均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50%以上(含50%),或自身增长率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50%以上(含50%)的。
(2)每季度自费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50%以上的(含50%)。
(3)每季度日常考核被扣罚分数累计位于B类定点医疗机构前10位的。
3、罚则
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黄牌警示,并限期整改、追回违纪金额、拒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并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1)在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存在违规情况,或因违规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2)被群众举报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