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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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侨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含试读生、进修生、交换生等)的管理。
第三条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及华侨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到XX大学就读。
第四条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
第五条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学校其他学生相同。学校重视港澳台侨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归口负责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侨本科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奖学金申请等工作;
教务部负责港澳台侨本科生的学籍、培养、转专业、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港澳台研究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培养、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管理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都应重视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招生
第七条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数量或比例。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侨学生凭有效证件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成绩达到XX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本科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第九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学生参加国家“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成绩达到XX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研究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条香港地区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后,可以申请免试进入XX大学学习,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达到XX大学免试入学标准的,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当年被录取的本科新生可以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免试进入XX大学学习,学校择优录取。
以该方式申请入学者,需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以试读生身份进入学校本科一年级就读。第一年为试读期,课程成绩经认定基本合格者,第二年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成正式本科生,直接进入二年级学习,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
第十三条已获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XX大学申请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期一年。试读期满,所修课程经认定基本合格的,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学生如需插入与原所学不同专业的,则视专业情况转入较低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港澳台侨学生所报考的专业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学生除报考全日制各专业外,亦可报考各类合作办学项目,包括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五条报考艺术、音乐、体育、播音与主持人等专业的港澳台侨学生,需参加学校专业考试。
第三章入学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统一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港澳台侨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应按国家(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同类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港澳台侨学生可以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内宿舍,也可单独租住在校外。校外租房者应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港澳台侨学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统一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重大疾病的,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仍无法入校学习的,学校有权劝其放弃学籍。
第二十一条港澳台侨学生就读期间与内地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XX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学校鼓励学生家庭单独购买商业平安保险。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港澳台侨学生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港澳台侨新生报到后,教务部、研究生院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在教育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程序,统一管理学籍。
第四章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校保证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侨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对港澳台侨学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学校根据港澳台侨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可开设特设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品德类、军事类课程,其所需学分可由其它国情类课程(含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在读期间,允许其申请换修占总学分10%的课程(不含政治品德类、军事类课程)。申请换修应事先提出,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务部批准。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换修。
港澳台侨学生经测试仍无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免测。相关体育课程仍需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申请者应填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申请表》并提交体育学院公体部审核。免测学生的成绩单按相应规定进行标注。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部)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侨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侨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部)可为港澳台侨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可与内地学生建立互帮互学小组。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港澳台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出国境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条港澳台侨学生经过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侨学生在境外所修学分由本人申请,报学院(部)分管院长审核并经教务部批准后,可以转换成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需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75学分。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学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