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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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高校港澳台新生教育管理工作研究

内地高校港澳台新生教育管理工作研究

内地高校港澳台新生教育管理工作研究随着内地高校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学生选择到内地高校深造。

为了更好地融入内地高校的学习和生活,港澳台新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内地高校港澳台新生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促进港澳台新生的良好学习和生活体验。

1. 语言沟通问题港澳台新生在内地高校学习,往往需要面临语言沟通问题。

主要表现为对普通话不够流利,无法与老师和同学有效交流。

一些课程可能涉及到专业术语或文化习惯的差异,也会给港澳台新生造成困扰。

2. 生活适应问题港澳台新生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家庭环境,到内地高校后,需要适应内地的饮食、气候、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变化。

一些港澳台新生可能会感到孤独和失落,需要更多的关爱和关注。

3. 教育制度差异问题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体系和内地有较大的差异,港澳台新生需要适应内地高校的教学方式、考试制度等方面的变化,面临一定的适应压力。

4. 社会融合问题由于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在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上存在差异,港澳台新生在内地高校的社会融合面临一定的困难,需要更多的跨文化交流和理解。

1. 语言沟通问题的解决针对港澳台新生语言沟通问题,内地高校可以开设普通话课程、提供学习辅导等服务,帮助港澳台新生提高汉语水平。

可以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学校的交流合作,建立语言交流平台,促进语言学习和交流。

2. 生活适应问题的解决内地高校可以建立港澳台学生生活关怀小组,提供心理咨询、文化交流、社交活动等服务,帮助港澳台新生适应内地的生活。

也可以鼓励内地学生和港澳台新生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促进相互理解和融合。

3. 教育制度差异问题的解决内地高校可以针对港澳台新生的特点,开设适应性课程,帮助他们更快地适应内地高校的教学方式和考试制度。

内地高校也可以与港澳台学校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探讨教育制度差异问题,为学生的转接提供更多的支持。

4. 社会融合问题的解决内地高校可以通过开展跨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促进港澳台新生与内地学生的融合。

海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学生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2010/10/9 16:45:00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对外合作出国留学项目,培养国际化人才,规范我校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的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参加对外合作出国留学项目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所在学院指导学生确定出国留学的专业,拟订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学习计划及制定安排学生返校后的学习培养方案,负责提供学生留学所需的成绩单、学生所修课程简介等,并对学生在国外学习成绩予以审核;学校外事侨务处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英文材料;教务处负责对外合作项目信息的发布、学生申请材料和出国留学计划(专业、课程等)的审核、学籍保留手续的办理、学生在国外修学课程及学分的认定以及学生回校后的学习培养方案的审核。

第四条申请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二、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三、英语水平达到所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的相关要求;四、身心健康;五、能够自行承担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所需费用。

第五条学生根据对外合作留学项目招生简章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并经教务处审批学生出国修读计划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办理出国手续。

第六条学生在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到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及离校手续。

学校根据对外合作留学项目要求确定学籍保留期限;如学生未能按预定期限结束国外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保留学籍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保留学籍期限的学生回国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原本校的学费需每学年正常交纳。

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的学生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的额度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管理依照学校和合作方所签定合同执行。

第七条学生到达国外大学后,因下列情况中断留学的,返校后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经过培训后,外语水平仍不能达到国外高校最低要求的;二、学习达不到国外学校规定要求的;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留学的。

长沙理工大学 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 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出入境管理规定 (4)第三章学籍管理 (6)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6)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6)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7)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7)第五节退学 (8)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8)第七节来华留学生档案管理 (8)第四章教学管理 (10)第一节课程管理 (10)第二节考试管理 (10)第三节证书管理 (10)第四节课堂管理 (11)第五节考勤 (11)第五章日常行为管理 (13)第六章公寓管理 (14)第一节住宿规定 (14)第二节会客制度 (14)第三节作息规定 (14)第四节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15)第五节保护公寓区环境 (15)第六节各种设备使用及消防安全规定 (15)第七章医疗与保险管理 (16)第八章奖学金管理 (17)第一节总则 (17)第二节评审办法 (17)第三节奖励类别 (17)第四节优秀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的评审标准 (18)第五节优秀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的评审内容 (18)第六节上报和审批 (19)第七节申诉 (19)第九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与港澳台地区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兰州大学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兰州大学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相关制度,结合港澳台侨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港澳台侨学生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地区生源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原则上应与内地录取的学生同等对待,除本办法有专门规定外,按照兰州大学现行的本科生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四条管理机构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主管本科生教学的校领导分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教务处作为学校港澳台侨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对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协调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政策,上报有关港澳台侨学生的情况。

(二)教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三)相关学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生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日常管理及奖学金申请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暂住登记和台湾学生的出入境签注事务。

(七)后勤集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宿舍安排。

(八)校团委负责港澳台侨同学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九)校医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入学体检,办理门诊医疗证等。

第三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相关文件,制定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相关的招生计划和简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确定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侨学生,按照考生填报志愿,结合其考核成绩,安排到相应专业,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教学[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

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按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时间期限划分,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为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为长期国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请程序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际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XX大学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已修读课程全部获得学分。

3、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能力,能适应外语授课。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外学习、生活的费用。

5、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1、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的国际交流项目信息,学生本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XX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交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批。

3、通过审批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调,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及学分管理第八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学习,其学籍(学分)管理按XX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含全日制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各类短期项目培训生、交流交换生以及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国际学生应遵纪守法并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协同配合、积极稳妥”的培养原则,加强和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统筹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管理工作(华文教育、汉语言等专业学生的签证管理由华文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教学管理、导师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主体,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第八条国际学生须持X1或X2字签证入境,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复印件以及家庭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所需材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无法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将不予注册。

第九条国际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到相关单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体学生(包括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其他部门经费资助或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分为短期和长期。

3个月以内的为公派短期出国(境),3 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公派长期出国(境)。

第五条学生出国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赴港、澳地区应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地区应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六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科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所)、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 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研究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国际学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需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国际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第七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往返时间、邀请方信息等,各学院(系、所)负责审核。

2 .在外学习计划(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3 .学籍异动申请表(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4 .经费来源及预算表,经费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

5 .在外日程安排及邀请信,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审核。

第八条学生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交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及往返时间等材料, 经所在学院(系、所)备案,并报备国际处(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大学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XXXX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组织和参加校外活动的管理,保证校外活动安全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校外活动包括由个人、单位或团体组织,有我院师生参加,活动地点位于校外的所有活动。

第二条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个人、集体到校外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笫三条组织或参加校外活动,必须首先报XXXX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允许组织或参加任何校外活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我院各班、社团组织开展的校外郊游、野炊、参观、调查、联欢及其他文体活动,学生参加学校其他学院、社团组织的活动或校外单位、个人组织的活动,必须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者和活动主题等信息,报告我院审批。

港澳台侨学生三人以下的活动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三人以上报院长审批,外国留学生一律报院长审批。

第五条参加校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活动,除需履行第四条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外,还需提供组织者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活动的组织已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

第六条校外活动前,要周密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尽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

第八条学生离校外出活动,最迟必须于当天晚上十一时返校。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XXXX学院所有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XXXX学院所有。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及《重庆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及《重庆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大学文件重大校〔2017〕213号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及《重庆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二级单位:《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及《重庆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2017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 1 -2017年7月3日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赴台湾交流学生的管理,明确相关单位职责,确保选派质量和交流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赴台交流学生,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长期交流生:依据学校与台湾地区高校签署的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赴对方高校进行交换学习、研修、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等活动,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的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二)短期交流生:依据学校与台湾地区高校的校际学术交流协议赴对方高校进行三个月以下的短期交流学习(含寒暑期学习和交流项目)的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对赴台交流学生的管理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

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选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单位及职责- 2 -第四条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工部为赴台交流学生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

学生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导师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五条港澳台办作为学校港澳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和督促落实国家有关赴台交流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拟定并落实校际对台交流工作规划,洽谈校际对台合作交流项目及负责协议签署、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统筹协调、指导全校赴台交流学生的遴选、审批、派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推动赴台交流学生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六条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研工部及学院分别负责学校赴台交流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校内遴选、学籍管理及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学院负责院际对台交流项目的洽谈、签约、实施、管理及报备工作,做好本学院赴台交流学生的选拔推荐、审批、派出期间和派出后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学校对港澳学生的管理制度

学校对港澳学生的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保障港澳学生在内地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权益,加强港澳学生的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特制定以下对港澳学生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 入学管理(1)港澳学生需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政策,参加内地学校招生考试,并符合入学条件。

(2)港澳学生入学后,需向学校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学籍管理(1)港澳学生入学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国家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港澳学生需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完成学业要求。

(3)港澳学生如有休学、转学、退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教学管理(1)港澳学生享有与内地学生同等的教学资源,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

(2)学校为港澳学生提供适应其学习特点的教学辅导和咨询服务。

(3)港澳学生需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业,不得擅自更换课程。

4. 生活管理(1)学校为港澳学生提供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确保其生活需求。

(2)学校设立港澳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处理港澳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心理等问题。

(3)学校加强港澳学生与内地学生的交流互动,促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5. 奖学金及资助(1)学校设立港澳学生奖学金,对表现优秀的港澳学生给予奖励。

(2)学校积极争取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为港澳学生提供各类资助。

6. 安全管理(1)学校加强港澳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2)学校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港澳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

(3)学校加强与港澳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三、结语我校对港澳学生的管理制度旨在为港澳学生在内地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港澳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将不断优化管理制度,为港澳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学院学生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奖励办法

学院学生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奖励办法

学院学生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顶目,奖励品学兼优的赴台交流学习的学生,减轻学生在台交流学习期间负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事务办)为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奖励的组织和管理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每学期的赴台湾高校交流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二)负责确定赴台交流学习奖励学生总名额。

(三)负责联系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符合受奖励资格。

(四)负责联系财务处,联络奖励发放事宜。

第三条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由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送品学兼优的学生作为该办法奖励的人选;负责办理学生综合成绩排名证明。

(二)教务处负责办理学生成绩绩点排名证明。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遴选办法第四条奖励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秀。

(二)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

(三)学习成绩优秀,大一和大二学年学业成绩综合排名均为所在班级前50%。

(四)赴台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其所修专业及学分能满足转换到我院教学计划的条件。

(五)获得台湾高校学费减免资格的学生,不在该奖励范围之列。

第五条奖励对象遴选办法:(一)同一批次赴台交流的学生,按照学生所在班级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名次。

(二)不同专业学生所在班级排名情况相同的,以其成绩绩点高低确定排名。

(三)拟奖励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定,同时送达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

(四)按程序完成公示、奖励发放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每期赴台交流生设置交流学习奖励名额15名,其中一等奖3名,奖励金额5000元;二等奖5名,奖励金额3000元;三等奖10名,奖励金额2000元。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第四周,港澳台事务办根据学院上一学期开展赴台交流与合作的情况,向学院提出下学期赴台交流学习学生奖励经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每学期第9-10周进行选拔和审批。

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制度

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保障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大陆)的学习、生活权益,促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2. 各高校成立港澳台学生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三、招生管理1. 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港澳台学生的入学资格。

3. 各高校应加强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提高港澳台学生入学意识。

四、学籍管理1. 港澳台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保障港澳台学生的学籍权益。

3.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休学、复学等事宜,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教学管理1. 港澳台学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2. 各高校应针对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制定符合其需求的教学计划。

3.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辅导,提高其学习成绩。

六、生活管理1. 各高校应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保障港澳台学生的住宿权益。

3. 各高校应关注港澳台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七、奖助学金管理1. 港澳台学生享有与内地(大陆)学生同等的奖助学金待遇。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定标准,确保港澳台学生的奖助学金权益。

3.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奖助学金宣传,提高其申请意识。

八、就业指导1.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各高校应积极开展港澳台学生就业招聘活动,拓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渠道。

3. 各高校应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企业的联系,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

九、交流与合作1. 各高校应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资源共享。

2. 各高校应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内地(大陆)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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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侨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含试读生、进修生、交换生等)的管理。

第三条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及华侨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到XX大学就读。

第四条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

第五条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学校其他学生相同。

学校重视港澳台侨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归口负责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

其职责是: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侨本科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奖学金申请等工作;
教务部负责港澳台侨本科生的学籍、培养、转专业、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港澳台研究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培养、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管理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都应重视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招生
第七条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数量或比例。

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侨学生凭有效证件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成绩达到XX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本科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第九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学生参加国家“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成绩达到XX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研究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条香港地区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后,可以申请免试进入XX大学学习,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达到XX大学免试入学标准的,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当年被录取的本科新生可以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免试进入XX大学学习,学校择优录取。

以该方式申请入学者,需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以试读生身份进入学校本科一年级就读。

第一年为试读期,课程成绩经认定基本合格者,第二年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成正式本科生,直接进入二年级学习,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

第十三条已获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XX大学申请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期一年。

试读期满,所修课程经认定基本合格的,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

学生如需插入与原所学不同专业的,则视专业情况转入较低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港澳台侨学生所报考的专业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学生除报考全日制各专业外,亦可报考各类合作办学项目,包括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五条报考艺术、音乐、体育、播音与主持人等专业的港澳台侨学生,需参加学校专业考试。

第三章入学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统一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

港澳台侨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应按国家(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同类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港澳台侨学生可以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内宿舍,也可单独租住在校外。

校外租房者应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港澳台侨学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统一体检。

体检不合格或有重大疾病的,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满仍无法入校学习的,学校有权劝其放弃学籍。

第二十一条港澳台侨学生就读期间与内地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XX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学校鼓励学生家庭单独购买商业平安保险。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港澳台侨学生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港澳台侨新生报到后,教务部、研究生院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在教育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程序,统一管理学籍。

第四章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校保证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侨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对港澳台侨学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学校根据港澳台侨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可开设特设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品德类、军事类课程,其所需学分可由其它国情类课程(含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在读期间,允许其申请换修占总学分10%的课程(不含政治品德类、军事类课程)。

申请换修应事先提出,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务部批准。

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换修。

港澳台侨学生经测试仍无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免测。

相关体育课程仍需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

申请者应填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申请表》并提交体育学院公体部审核。

免测学生的成绩单按相应规定进行标注。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部)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侨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侨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部)可为港澳台侨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可与内地学生建立互帮互学小组。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港澳台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出国境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条港澳台侨学生经过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侨学生在境外所修学分由本人申请,报学院(部)分管院长审核并经教务部批准后,可以转换成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需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75学分。

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学分费。

第三十二条港澳台侨学生品学兼优者,可以申请教育部、江苏省政府奖学金。

学校适时设立港澳台侨专项奖助学金,鼓励学习、激励创优。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本科生学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港澳台侨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将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各学院(部)应加强辅导员对港澳台侨学生群体的关心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港澳台办公室、各学院(部)为港澳台侨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侨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不努力、经多次教育仍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港澳台侨学生如有严重违背“一个中国”等重大政治问题的,各学院(部)应及时报告。

学校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港澳台侨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学期中因特殊原因离开学校三天以内的,需向学院(部)请假;离开学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需分别向学院(部)、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八条学校参照内地学生的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侨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

学校鼓
励港澳台侨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学生交流融合。

第三十九条学校参照内地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侨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学校做好港澳台侨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服务机制,提供就业便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开展港澳台侨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 大学台湾省籍、港澳地区及华侨学生管理细则(试行)》(XX 大〔20XX〕38号)同时废止。

学校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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