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科合理使用抗生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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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科合理使用抗生素原则
1.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巨大儿、新生儿窒息:原则上无感染指证,血常规wbc 小于12x109/ L, 不使用抗生素;无感染指证,血常规wbc 大于12X109/L小于15x109/ L,使用抗生素不超过3天,抗生素选用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1 代;无感染指证,血常规wbc 大于15X10/ L小于
20X109/ L,使用抗生素不超过5天,抗生素选用青霉素类及头孢第1代或第2代;无感染指证,血常规wbc大于20X109/L,使用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1 代或第2 代联用;有感染指证如发热、反应低,可考虑青霉素类及头孢第2代联用,有严重感染的可请示科主任使用头孢第 3 代或碳氢酶烯类抗生素。
2.胎粪吸入综合症:抗生素预防选用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1 代或第 2 代;有感染指证如发热、反应低,可考虑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2 代联用,有严重感染的可请示科主任使用头孢第 3 代或碳氢酶烯类抗生素。
3.新生儿湿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抗生素预防选用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1 代或第2 代,不超过 3 天。
4.新生儿黄疸:一周内抗生素预防选用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1 代或第2 代,不超过 3 天; 大于一周不使用抗生素。
5.新生儿贫血:不使用抗生素。
6.新生儿感染性疾病如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脑膜炎、新生儿肺炎:有感染指证如发热、反应低,可考虑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2 代联用,有严重感染的可请示科主任使用头孢第 3 代或碳氢酶烯类抗生素。疗程
1 到
2 周。
7.新生儿脐炎伴脓性分泌物或发热:可考虑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2 代联
用,有严重感染的可请示科主任使用头孢第 3 代或碳氢酶烯类抗生素。疗程1 到2 周。
8.新生儿TOR3H感染伴肝功能损害:不使用抗生素;
新生儿梅毒仅限于青霉素类,疗程10到4天。
9.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可考虑青霉素类及头孢第2代联用,有
严重感染的可请示科主任使用头孢第3代或碳氢酶烯类抗生素。疗程1到2周。
10.新生儿硬肿症、新生儿低血糖:预防选用青霉素类及头孢第 1 代或第 2 代;大于一周不使用抗生素。
11. 新生儿低钙血症、新生儿产伤、先天性心脏病:不使用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