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肝细胞癌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晚期肝细胞癌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晚期肝细胞癌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晚期肝细胞癌临床试验终点

技术指导原则

2020年11月

目录

一、背景 (2)

二、晚期肝细胞癌常用终点指标 (4)

三、探索性试验设计及终点考虑 (9)

四、关键注册试验设计及终点考虑 (14)

五、结语 (18)

一、背景

肝细胞癌(hepatocellular carcinoma,HCC)是全球第六大常见癌症,为癌症相关死亡原因的第四位。中国HCC病例占全球病例的55%,为我国致死率第三位的高发肿瘤,由于HCC发病隐匿[1],高达80%的患者在首次诊断时已属不可切除或发生转移的晚期阶段,总体上晚期HCC患者疾病进展迅速、预后较差,5年生存率仅12.1%[2],我国晚期HCC 的中位生存时间不到1年[3,4,5,6],改善生存状态一直是晚期HCC重要的治疗目标,因此,在治疗晚期HCC新药研发中,总生存期(overall survival,OS)一直是最常用的主要研究终点,为临床获益的金标准。

伴随新药研发进展,部分新药在早期研发阶段显示出了突破性的疗效,晚期HCC患者的OS不断延长,对晚期HCC 的临床试验设计和终点选择带来了挑战。研究者和申办方都希望通过合理的替代指标和创新的试验设计来支持新药注册,包括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和采用其他创新终点的试验设计。

现有的指导原则内容尚不能涵盖和专门针对晚期HCC 的临床试验终点的选择与考虑,本文旨在阐述当前晚期肝细胞癌临床试验终点的一般性设计与审评考虑,期望为抗肿瘤药物研发人员在晚期HCC临床试验设计和终点选择方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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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提高研发效率,使患者早日获益。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支持晚期HCC适应症注册的临床试验设计及其终点选择。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抗肿瘤药物试验设计同样应遵循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for harmonization,ICH)所发布的E81、E92、E103和E174等指导原则,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NMPA)已发布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和《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内容。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观点代表当前NMPA对晚期HCC 临床试验设计和终点选择的审评认识,不能涵盖在抗肿瘤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鼓励研发人员探索科学创新的终点和试验设计,并及时与NMPA的审评部门沟通和交流。

二、晚期肝细胞癌常用终点指标

目前晚期HCC临床试验中广泛应用的研究终点主要包括三类,基于死亡事件的终点,如OS和OS率;基于肿瘤测量的终点,如客观缓解率(objective response,ORR)、疾病控制率(disease control rate,DCR)、缓解持续时间(duration 1E8《General Consider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s》

2E9《Statistical Considerations in the Design of Clinical Trials》

3E10《Choice of Control Group in Clinical Trials》

4E17《General Principle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Mu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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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response,DOR)、至进展时间(time to progression,TTP)、无进展生存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PFS)、至治疗失败时间(time to treatment failure,TTF)等;基于症状评估的终点,如患者报告的终点(patient report outcome,PRO)和生活质量评分(quality of life,QoL)等。上述终点的定义可参考NMPA已发布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和《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基于死亡事件的终点

OS定义为从随机化至任何原因导致患者死亡的时间。OS的判定精准可靠,不易偏倚,是当前晚期恶性肿瘤疗效评价的金标准。既往晚期初治HCC患者的中位OS较短,常不足1年,因此OS是国际公认的晚期HCC关键注册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终点。

OS率定义为自随机化至指定时间点同一试验组内生存的受试者所占比例,为OS的中间临床终点。在晚期HCC临床试验中,通常做为次要终点。OS率对风险效应评估的敏感性受到时间点的影响,稳健性低于时间事件终点。但随着当前免疫治疗的进展和对其作用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入,发现某些免疫治疗的有效性在ORR方面并不突出,但部分获益患者可能长期生存,因此,1年或2年OS率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研究终点,以综合评价晚期HCC的长期生存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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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肿瘤测量的终点

1.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由于HCC治疗药物和病灶影像学评估的特殊性,在传统RECIST标准上,部分改良的RECIST标准被用于晚期HCC的疗效评估,如mRECIST或iRECIST等,结合HCC 的疗效评估和访视,衍生出ORR、DCR、PFS、TTP和TTF 等替代终点。

1.1实体瘤RECIST标准(目前为1.1版本):该标准是基于细胞毒类药物对肿瘤疗效的评价而建立的,通过测量肿瘤的大小变化评估疗效,是目前广泛应用于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

1.2mRECIST标准(改良RECIST标准):在抗血管生成类新药研究中发现药物可以使肿瘤内部发生液化坏死,但肿瘤的体积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因此采用传统的RECIST标准难以全面、精准地反映肿瘤组织对治疗的反应。在2000年EASL和AASLD专家组共同制订了改良的疗效评价标准[7],将功能成像技术与解剖学成像技术结合,采用动态CT 或MRI时动脉期显示造影剂摄取病灶,以存活肝脏肿瘤作为主要评估对象,排除坏死肿瘤的干扰,从而更加精准识别肿瘤的反应。目前此标准在晚期HCC以抗血管生成为主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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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多靶点新药疗效评估中,已经逐渐推广应用。

1.3iRECIST标准(免疫治疗疗效评价标准):由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使用起效缓慢而持久,采用传统RECIST标准可能低估免疫治疗的获益,不能客观评价其药物治疗的反应,从而引入的特定反映免疫治疗的疗效评价标准,尤其通过肿瘤负荷的变化反映肿瘤缓解或进展的关键问题。由于iRECIST标准尚需更大样本和更长期的研究数据确证,加之可能会单药对比标准治疗和/或联合其他治疗,以及随机研究中对照组往往为现有的标准治疗,因此iRECIST标准多用于免疫治疗组中对假性进展的判定。随着目前免疫治疗的研发进展,在实体瘤的免疫治疗评价中,以RECIST1.1的评价标准为基础,开发了免疫改良的疗效评价标准(imRECIST),将新病灶合并到总肿瘤负荷中进行评估,以允许在后续评估时确认影像学进展。

2.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

由于ORR不包括疾病稳定(stable disease,SD)的病例,排除了疾病自然病程的影响,可以较为可靠地反映药物的近期抗肿瘤活性。

目前晚期HCC治疗手段仍以抗血管靶向药、免疫治疗和化疗为主,多项大型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结果表明,由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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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治疗的ORR多数较低(常低于30%),与OS的相关性不高,因此,ORR通常仅用在早期研究中评价疗效,通常不作为支持注册的关键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终点或者独立的主要研究终点。

3.无进展生存时间(PFS)和至疾病进展时间(TTP)

无进展生存时间(PFS)与TTP相比,包括了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与OS的相关性较高,且不受后续治疗影响,是其他实体瘤随机对照设计临床试验的常用替代终点。既往晚期HCC患者的总生存期不到1年[3,4,5,6],PFS仅为3-6个月,新药对PFS有限的改善往往难以预测能否转化为可靠的总生存获益;另外,晚期HCC患者可以因为药物毒性、基础肝病或疾病进展等因素引起的肝功能恶化或相关并发症等导致死亡,因此,在早期研究中未显示出十分显著的PFS 获益前提下,较少采用PFS作为支持提前申报注册的关键研究的主要研究终点[8]。

4.至疾病进展时间(TTP)

晚期HCC患者可以因为药物毒性、基础肝病或疾病进展等因素引起的肝功能恶化或相关并发症等导致死亡,虽然TTP可能比较精准地反映治疗的近期获益,但是由于TTP排除了死亡,与生存获益的相关性较低,因此不是晚期HCC 常用的主要研究终点,但在早期临床研究、中期或局部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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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局部治疗,如经肝动脉化疗栓塞(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embolization,TACE)的临床试验,以局部疗效为主要临床获益时,TTP也可作为重要的研究终点。

5.至治疗失败时间(TTF)

至治疗失败时间(TTF)包括了全因治疗失败,虽然包括了死亡,但因晚期HCC患者存在基础肝病和可能一般状况较差,患者自身因素和药物作用等会共同影响TTF,降低了TTF与生存获益的相关性,因此,TTF通常不作为晚期HCC的主要研究终点。

(三)基于症状评估的终点

患者的症状改善是直接的临床获益,肝细胞癌常用的生活质量量表,包括EORTC QLQ-C30、HCC专属问卷(QLQ-HCC18)和EQ-5D-3L/5L等,可对患者的症状改善进行评估;但是受到晚期HCC的基础肝病、疾病进展、治疗药物的毒性、量表的设计以及访视数据删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当前情况下,采用症状改善评估作为唯一主要研究终点,其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健性尚不足以支持确证新药的有效性,可以作为次要研究终点。

三、探索性试验设计及终点考虑

早期临床试验在新药临床研发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晚期HCC肿瘤生物学特征和病理生理过程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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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研究,结合药物的作用机制以及非临床研究结果,借鉴同类靶点药物的临床研发经验,选定适合的人群和最能体现新药作用特点的有效性研究终点进行探索性试验。一方面为后续的关键试验的研究设计和终点选择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能通过早期试验数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决定加速临床试验或及时终止研发。

(一)人群选择

关于诊断和基线肝功能方面,应选择经过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确诊,或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原发性肝癌诊断治疗规范》、《美国肝病学会(AASLD)2018肝癌诊断治疗指南》、《欧洲肝病学会EASL肝癌诊断治疗指南》和《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肝癌诊疗指南》等权威临床实践指南的临床诊断标准的HCC患者。由于不同肝功能状态的患者的预后差异较大,且对新药的耐受性可能明显不同,因此,肝功能是晚期HCC临床试验重要的入排标准和疾病预后因素[9]。出于受试者保护的考虑,结合中国晚期肝癌患者的现状,新药早期临床试验通常纳入肝功能状态较好(Child-Pugh A级和Child-Pugh B级6-7分)的患者,获得足够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后,可在后续开展的确证性试验中谨慎考虑是否纳入Child-Pugh B级7分以上的患者。

虽然现有治疗效果尚不理想,但近年来临床研究进展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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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已有多个药物依据随机对照试验的生存获益结果获批用于晚期HCC患者治疗,因而,从受试者保护的角度考虑,单药的早期探索性试验应在标准治疗失败的患者中开展;在获得相对充分的、较现有治疗疗效更好的有效性证据之后,可考虑在同一线受试者中进入关键研究,或者进一步在初治患者中开展单药或联合的探索性研究。

(二)生物标志物的考虑

病毒感染、酒精、毒素、脂肪性变等多种慢性炎症损伤均可导致肝脏病变,从肝炎、肝纤维化逐渐演变为肝癌,因此,晚期HCC患者的肝脏病变复杂,肿瘤细胞生长、肝细胞功能障碍、免疫细胞功能异常、组织纤维化等多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的致病因素紊乱交织,导致难以确定优势的致病归因,使得晚期HCC的治疗进展远远落后于能发现明确驱动基因和发生机制的其他瘤种。

鉴于上述原因,更需要结合新药的作用机制,在早期研究中开展与药物作用机制相关的、与肿瘤细胞反应疗效相关的生物标记物的研究,尽可能从肿瘤细胞突变、肿瘤相关蛋白表达和肿瘤微环境等多个方面,在组织、细胞、蛋白和基因、临床特征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的研究,为后续采用单个或复合的疗效预测生物标志物富集人群开展临床研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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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剂量探索方面,推荐应用与药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进行剂量-暴露量-效应(PD相关生物标志物)分析,合理确定II期试验推荐剂量(recommended phase II dose,RP2D)。对于靶点明确的创新药,建议在探索性试验时进行疗效预测生物标志物的分析,纳入标志物阳性以及阴性患者进行概念验证。如概念验证试验提示出某标志物具有较强的疗效预测潜力,建议在早期探索性试验中考虑伴随诊断的同步研发。

(三)创新设计的考虑

鼓励在晚期HCC的探索性试验中采用创新的试验设计,如采用适应性设计优化爬坡设计和剂量选择,可以采用贝叶斯的方法进行无缝试验设计;也可考虑采用伞式设计或平台设计在同一试验中纳入不同的研究队列,结合生物标志物研究,更高效率地探索药物疗效,并可早期发现有效药物并尽早终止无效或治疗效果不理想的药物。

(四)联合用药设计考虑

如果按照ICH S95的要求完成的研究结果表明,新药研究从作用机制上支持联合给药的,在开展探索性联合治疗前,应具备拟联合药物的相对充分的单药临床试验的证据,当前考虑应具备相对充分的单药PK、安全性和耐受性证据,并且获得单药II期研究推荐剂量(Recommended Phase II 5E8《General Consider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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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e,RP2D)。

在联合用药的探索性设计中,建议有疗效析因设计考虑,以提供联合用药优于单药的初步证据。例如,当新药联合标准治疗(standard of care,Soc)时,建议探索A+Soc的疗效,并与Soc的数据进行比对,以获得优效证据;当开展A+B+Soc 或A+B等多药联合的探索时,建议在探索性试验进行科学的析因研究,确定所选组合的合理性,包括合理的药物组合、剂量选择和给药方式等。对于罕见的HCC亚型,将综合联合治疗的疗效考虑析因设计的可行性。

(五)终点考虑

探索性试验的目的通常为探索剂量、探索生物标记或者目标人群,为确证性试验积累有效性证据,并且通过探索性试验的获益特征,为确证性试验的终点选择和统计假设提供依据。推荐在ORR、DOR和PFS等替代终点基础上,结合一定时间的OS率,综合分析药物的近期疗效。

通常抗肿瘤药物在探索性试验中更加关注ORR、DOR 和PFS等替代研究终点的获益情况,对于晚期HCC既往化疗方案的ORR多数较低,DOR、TTP和PFS均较短,ORR/PFS 与OS的相关性不高,即使在早期研究中也难以采用ORR/PFS评价获益。小分子抗血管药物单用的ORR仍较低,但是具有相对与化疗更长的疾病控制时间,PFS可作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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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试验的主要疗效终点,并结合OS率评估疗效终点;部分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ORR较低但DOR较长,部分患者可以获益而长期存活,OS及OS率也可作为早期试验相对敏感的疗效终点。大分子抗血管治疗药物单药用于晚期HCC的疗效有限,但在联合免疫治疗时,可能会协同增效,显著提高ORR和PFS,并且有可能转化为OS获益。当新药在特定人群的ORR/PFS显著提高时,同类新药在早期研究即可以采用更为敏感的终点,如ORR作为有效性评估和剂量选择的指标。

联合用药的析因设计试验等对照设计的探索性试验,由于具有对照组,均建议关注PFS等生存终点获益,除非ORR 的提高具有十分显著的区分度。

四、关键注册试验设计及研究终点考虑

在开展晚期HCC的关键注册试验前,应全面评估前期临床试验数据的充分性,其核心为当前的有效性结果是否具备临床优势、支持关键注册试验或确证性试验。对于联合治疗,应具备联合增效或者减毒的确切依据。

(一)人群选择

应选择经过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确诊或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原发性肝癌诊断治疗规范》、《美国肝病学会(AASLD)2018肝癌诊断治疗指南》、《欧洲肝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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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EASL)肝癌诊断治疗指南》和《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肝癌诊疗指南》等权威临床实践指南规定的临床诊断标准的HCC患者,还可依据探索性试验的结果确定选择全人群或者富集人群,同时应关注肝功能分级等因素。如入选人群为不能耐受化疗或者某些具有特定安全性风险的药物,应对不能耐受的情况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于采用生物标志物筛选治疗人群的新药,建议申请人在关键试验开展前,与药审中心讨论是否需要伴随诊断试剂;如需要开发的,应与器械审评中心沟通伴随诊断的同步开发事宜。

(二)随机化分层因素

应将影响患者预后的最主要指标作为随机化分层因素。巴塞罗那(Barcelona Clinic Liver Cancer,BCLC)分期是一种肝癌临床分期系统,这种系统的引入将有助于评估HCC 患者的病情,提供合适的治疗方案和预测预后。BCLC分期是晚期HCC常用的分期方法并与预后相关,通常将不同的BCLC分期作为分层因素;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原发性肝癌诊断治疗规范》和《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 肝癌诊疗指南》中已积极推荐“中国肝癌分期(Chinese Liver Cancer Staging,CNLC)”。除此之外,还可考虑将不同的病因、ECOG评分、肿瘤负荷(如肝外器官转移、大血管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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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Pugh分级、流行病学情况不同的地域、具有明确预后特征的生物标记物(如甲胎蛋白水平)等作为随机化因素。不同研究可根据入选患者人群的疾病状态选择合理的分层因素,一般建议分层因素不超过3个。在大型研究中,可采用超过3个的重要预后因素以确保在不同预后因素中的保持均衡,如需要,均衡亦可通过采用动态协变量适应性随机方法(Dynamic covariate-adaptive randomization)以实现。

(三)对照组的设置

对于随机对照设计的临床试验,对照组的选择应为各线晚期HCC的标准治疗或者现有治疗。对于当前无标准治疗的复发难治晚期HCC患者,如果采用安慰剂对照,也应同时联合最佳支持治疗(Best support care,BSC)以保障患者的利益。

联合治疗在提高潜在获益的同时,通常也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因此,需要通过对照研究确定联合治疗对患者的临床获益。在早期阶段开展充分的析因研究基础上,确定联合治疗的对照选择。如联合治疗的各方均有治疗作用且与标准治疗相当,则研究中应分别设立不同的单方以及标准治疗进行对照研究;如果联合治疗中某一方的有效性显著低于标准治疗,则仅需要设立有效的一方以及标准治疗进行对照研究;如联合的各方有效性均显著低于标准治疗,则可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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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标准治疗作为对照。

(四)研究终点的考虑

当前晚期HCC患者的生存时间仍然有限,OS仍然是随机对照设计的关键注册试验最常采用的主要研究终点。

随着新药的不断问市和治疗手段的日益丰富,患者的PFS和OS正在不断延长,特别是针对一线初治晚期HCC患者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位OS已逐渐超过1年。因此,开展纳入初治患者的临床试验,如果治疗组的ORR显著提高并能够显著延长PFS,可以将ORR和/或PFS作为OS的共同主要研究终点,以更早地评价疗效,支持提前申报并获得附条件批准,在后续确证OS获益后转为常规批准。

对于纳入二线及以上晚期HCC患者的随机对照设计的临床试验,目前仅接受OS作为支持注册的主要研究终点。对于复发难治且无标准治疗的晚期HCC患者,如果新药单药显示出了突破性的ORR和持久的DOR,也可以考虑以单臂试验(single arm trail,SAT)作为关键注册临床试验,此时应选择IRC评价的ORR作为主要研究终点并结合DOR和1年OS率综合评价其临床获益,具体是否能够以单臂试验开展关键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参考已发布的《计划以单臂研究支持注册的抗肿瘤药进入关键研究前临床方面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充分评估前期研究数据,并且与技术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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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积极沟通交流。

(五)联合治疗的考虑

对于联合的确证性试验,应在前期探索性研究中经过充分的析因分析之后,选择合理的联合方案开展与标准治疗的对照研究,确证联合治疗与标准治疗相比,在生存终点或其替代终点方面具有临床意义的治疗优效,例如A+Soc vs.Soc 具有显著临床优势。已有多种药物获批为标准治疗的情况下,鼓励申请人与监管机构就对照药物的选择进行沟通。

对于A+B+Soc的多药联合,需在前期充分析因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对照组设计;在前期析因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A或B单药疗效均不理想且不适合设置为对照组,但联合治疗显著增效的情况下,考虑以A+B vs.Soc的优效结果支持联合治疗适应症申请。建议参照已发布的《抗肿瘤药联合治疗相关技术指导原则》6,考虑晚期肝细胞癌联合用药的试验设计。

五、结语

由于肝癌高发难治,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的生命和健康,需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攻克。晚期HCC是抗肿瘤药物的研发热点,伴随新药研发,有关治疗的证据链日益丰富,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和终点选择趋于复杂。在现阶段,延长生存时6《抗肿瘤药联合治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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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提高生活质量仍是晚期HCC治疗的核心目标,临床试验的终点选择均以能够客观、高效反映肿瘤治疗的临床获益为原则。科学的进步必将推动抗肿瘤产品,包括HCC治疗药物的研发,鼓励申请人、临床专家与监管机构积极沟通,并且探索创新的试验设计和研究终点。本指导原则将基于晚期HCC的诊疗进步和临床试验的研究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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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4(1):21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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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月5日).pdf

附件1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证候(简称证)是对疾病(泛指非健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及病势等的高度概括,具体表现为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是中医临床诊断和治疗的依据。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特制定《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指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指导原则》旨在为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和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基础性指导,其正文内容中的每一个原则性要求都可以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更详实具体的技术标准。 一、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及基本要求 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应来源于临床实践,符合中医药理论,体现理、法、方、药相一致的原则。证候类中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应有充分的人用历史证明性文献材料,包括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临床应用情况(包括提供临床实践完善处方的演变过程)、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如拟开发的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来源于中医临床经验的积累,针对临床常见基本证候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是源于医案中对比分析研究所发现的相对成

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典型医案和系列医案;如具有一定临床研究基础且有相应数据证明的成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相关临床研究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明确具体中医证候、疗效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如是源于国家科技立项的临床研究成果,应提供临床研究部分的总结资料及相关的成果鉴定材料。 证候类中药新药立项开发时,应注意评估与已上市同类药品的临床价值差异,以明确其是否具备临床开发价值。 二、证候类中药新药的临床定位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应定位于消除、改善或控制具有内在关联性的一组疾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体征等,也可定位于通过证候改善达到疾病治疗等目的。 三、证候类中药新药的证候诊断 拟开发新药的中医证候确定应有与之相关的临床实践基础,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可以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进行制定,如无适用的诊断标准,可自行制定并经专家论证达成共识。证候诊断构成要素可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式,或主次症的方法,鼓励制定具有中医特色的证候诊断量表,并可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辅以客观诊断指标。 四、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基本研究思路及试验设计 (一)基本研究思路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可有多种模式,如单纯中医证候研究模式、中医病证结合研究模式或中医证统西医病的研究模式,

疫苗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二、基本原则 三、概述 (一)临床试验分期 (二)疫苗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 (三)疫苗特殊性考虑 四、方法学考虑 (一)受试人群 (二)结果判定 (三)诊断方法的验证 (四)病例检测和确定 (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 五、统计学考虑 (一)概述 (二)Ⅲ期试验设计要求 (三)效力 (四)安全性 (五)样本量 (六)随访持续时间 六、伦理学考虑 (一)概述 (二)受试者保护 (三)伦理委员审查 七、Ⅰ期临床试验 八、Ⅱ期临床试验 九、Ⅲ期临床试验 十、Ⅳ期临床试验

十一、研究设计 (一)平行组设计 (二)多中心试验 (三)优效性、非劣效性试验 (四)观察队列试验 (五)病例对照试验 十二、桥接试验 附录1:术语定义 附录2:疫苗临床试验方案基本要求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中的疫苗,是指能诱导宿主对感染病原、毒素或其他重要抗原性物质产生特异、主动保护性免疫的异源预防用生物制品。 人用疫苗包括:含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灭活但仍具有免疫原性的微生物灭活疫苗;对人无毒或减毒但保留免疫原性的活微生物,即减毒活疫苗;由生物体或其分泌物提取及重组DNA等技术获得的抗原制备的疫苗。 疫苗的研发主要分为两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对预防用疫苗的临床试验提出总的要求,疫苗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进行。 GCP是有关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分析总结等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宗旨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规范可信,结果科学可靠,其一般原则也适用于疫苗。但疫苗因具有其内在和应用特殊性,如来源于活生物体、其组成复杂,用于健康人群且以儿童为主要接种对象,因此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有其特殊的要求,需要有特殊的检测方法以保证其批间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本疫苗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目的,是为疫苗临床试验提供总的要求,各类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疫苗的各自特征和疾病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1 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 (3)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 (25) (三)局部给药制剂 (27)

五、参考文献 (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 (35) 2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 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发和评价中,需要在本原则指导下,以科学性为根本,对 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中应注意遵循如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无论创新药还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3 控性的要求是一致的,研发的根本原则都是要围绕安全、有效和质量可 控进行充分的研究。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有别于创新药之处在于, 可以利用已上市产品的可获得资料,因此有可能减少相应部分的研究工 作。 如果研制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与已上市产品的药学基础相同,即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以及所用原材料、试剂和溶剂的来源、规格 等均一致;制剂的处方工艺相同,包括其中所用原料药、辅料的来源、规格等一致;并经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生物等效,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

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 (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脉搏血氧仪设备(以下简称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氧仪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

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二、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一)综述信息 1.临床机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实现方法,例如,功能血氧饱和度或氧合血红蛋白、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原理; 2.设计特点和功能;

(完整版)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等效性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机构和参比系统的选择、样本要求、临床实验方案、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该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和方法,制定合理可靠的临床评价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三)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实验室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

(五)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二、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 以下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考核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参比系统。 (一)实验室应保证所用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考核系统和对照系统的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等)应满足临床要求。 (二)参比系统的试剂、仪器、校准品均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考核系统的仪器、校准品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与考核试剂同步注册,且进度基本一致。 (三)参比系统应选择与考核产品方法学原理相同(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或相似的,其方法学分析性能应优于或近似于考核产品。 (四)对于定量产品,参比试剂的性能技术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等)应与考核试剂近似或更优,两者的参考区间不宜差别过大;对于定性产品,两者检出限/临界值应基本一致;对于半定量产品,两者的分段区间应基本一致。 (五)定性产品可选性能更优的半定量或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统计数据时应先将定量/半定量测试结果按照其自身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临界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等效性分析)。同理,半定量产品可选择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 三、试验样本的选择 (一)应明确临床样本要求,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所用样本及其要求应一致。应注明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输送的要求及条件(如明确采血管种类、抗凝剂要求等)。 注:推荐使用新鲜样本,如果使用贮存样本时,应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并说明。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5年第14号) 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 治疗呼吸机的使用目的是: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治疗呼吸机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

治疗呼吸机预期由专业操作者操作,应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治疗呼吸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的重症治疗环境中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患者转运。治疗呼吸的适用人群可以是:成人、儿童、婴幼儿或新生儿。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 其他呼吸治疗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治疗呼吸机作为生命支持设备,应被视为高风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为新的申请人,比如其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 2.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例如申请人原来只持有气动电控治疗呼吸机注册证,此次拟申请注册电动电控的治疗呼吸机;再如,产品增加了可自动调节临床治疗参数的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 治疗呼吸机的呼吸模式多种多样。临床试验时,针对不

冻干技术指导原则(4.21)1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药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 生产质量技术指导原则 为了提高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生产质量风险评估、管理的有效性,指导企业在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有序开展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排查和生产质量研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在新版GMP实施前,我们在相关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关键工序和岗位,制定了本指导原则。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案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1.人员培训管理 1.1称量、配制、灌封、过滤、冻干、无菌和内毒素项目检验等关键岗位新进人员经GMP知识、岗位操作等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上岗。 无菌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应重点关注进、出无菌区的更衣和无菌操作要求(包括生产操作和安装时的姿势、动作幅度及速率等)。 1.2企业应定期对上述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组织岗位操作SOP及相关管理制度再培训、再考核。 1.3冻干粉针剂灌装生产线的员工,应定期参加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灌装生产线的新员工经岗位培训后,在正式上岗生产的第一年内,至少有一次参加成功的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2. 厂房、设备与设施 2.1厂房、设备与设施管理

2.1.1厂房和设备设施应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和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并应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2.1.2设备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维护和维修职责,制定厂房和设备设施的预防维护计划, 相应的维护和维修应有记录。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设备运行的重要情况。 2.1.3厂房和设备设施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经改造、重大维修或停产一定时间以上的关键设备(如灭菌、灌装等设备)应进行再确认或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2.2HVAC系统 2.2.1洁净区的洁净要求应在2013年12月31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相应洁净度的要求。 应开展HVAC系统验证,验证结果符合规定,并与实际生产相适应。 2.2.2应制定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程序。应对无菌操作区域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监测程序至少应明确:取样的位臵和高度、取样的时间、监测的频次、培养基更换时间。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 2.2.3高风险区域(新版GMP要求A级的区域),应开展以下工作,如果采取其他方法,必须经过证明,例如基于监测的数据。 项目及内容频次要求(至少) 悬浮粒子静态测试1次/3月 空气流速测定1次/半年 高效过滤器的完整性测试(应采用气溶胶法)1次/年 流向/型测试(如气雾试验录像)1次/年 环境和人员微生物监控每班 备注:设备、厂房等采用表面取样法,应开展回收率验证,考虑操作的可重复性。ISO14644推荐使用接触盘水平采样点的理想方法如下:培养基表面应与采样点接触不少于10s(或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向整个接触表面施加恒定均匀的压力(如施加的质量约为25g/cm2),不得有环形或线性运动。装臵有接触并拿开后,要加盖并尽快用适当的培养条件培养。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 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1](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特点制定,适用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目前已上市产品最高可闭合7mm血管。 三、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按国家有关文件的导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本着科学、客观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临床评价路径,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1/ 10

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参考通则和本指导原则。针对拟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评价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如体外爆破压力实验和动物实验。 四、同品种临床评价 (一)同品种对比要求 如果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在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同品种比对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1.基本原理 应对比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建议选取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尽可能相同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 2.结构组成 应分别对比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结构设计。其中刀头应详细对比传动杆、尖端设计、装配方式及各部分的材质,对比应包含图示和尺寸。图示应尽量清晰,以爆炸图或结构图的形式呈现,并标明所有组成部件。 3.性能要求 性能的实现需要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配合,性能指标应以“一个主机+一个换能器+一个刀头”为单位进行对比。建议对比所有工作模式和能量档位的性能参数,包括标称值和测试值。如果仅选择典型模式和典型档位进行比对,则应详述其典型性依据。 2/ 10

仿制药的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仿制药的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目录 I . ...............................................................................................................................................3 简介2II . .........................................................................................................3 术语定义:多晶型和多晶型III . .............................................................................................................3 药物固体多晶型一般原理A . .........................................................................................................3 药物固体多晶型的重要性B . .............................................................................................................................3 多晶型的特征C . . (3) 多晶型对原料药和制剂的影响1. .................................................3 对溶解性、溶解度、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2. ..................................................................................................... 对药物制剂生产的影响453. ................................................................................................................. 对稳定性的影响IV . ..................................................................................................... 仿制药申请的多晶型和同一性55556789V . ..................................................................................................... 仿制药申请中对多晶型的考虑A . ......................................................................................... 评价建立多晶型质量标准的重要性B . ................................................................................................. 原料药多晶型质量标准的建立C . ..................................................................... 评价建立药物制剂中多晶型质量标准的重要性附件1 – 决策树1.......................................................................................................................................... 附件2 – 决策树2.......................................................................................................................................... 附件3 – 决策树3..........................................................................................................................................

注册申报资料技术指导原则

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注册申报资料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流行性感冒病毒(以下简称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范围 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是指利用胶体金法、酶联免疫法等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以特定的流感病毒抗原为检测目的,直接对人咽拭子、呼吸道洗液、抽吸液或其它呼吸道分泌物样本中的流感病毒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三、注册申报要求 (一)综述资料 流感病毒有甲、乙、丙三型,甲型最容易引起流行,乙型次之,丙型极少引起流行。依据外膜植物血凝素(HA)和神经氨酸酶(NA)蛋白抗原性的不同,甲型流感病毒目前可分为15个H亚型(H1-H15)和9个N亚型(N1-N9)。由于编码HA和(或)NA的核酸序列容易发生突变,致使HA和(或)NA的抗原表位发生改变,这种抗原性的转变使人群原有的特异性免疫力失效,故甲型流感病毒常引起较大规模甚至世界性的流感流行。按照流行特点,造成人际间流感流行的流感病毒可区分为季节性流感病毒和新型甲型流感病毒。季节性流感病毒通常在年度间发生小范围的基因变异,这种基因变异会导致微小的抗原性改变,称为抗原漂移(antigenic drift),因此,季节性流感病毒虽具有年度特异性且抗原性的改变使感染者不易获得持久免疫力,但传播范围通常局限于较小的人群范围,一般不会造成太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易感人群多为老年人(>65岁)和婴幼儿(<6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季节性流感病毒主要集中在甲型H3N2和H1N1亚型。近年来,新型甲型流感病毒亚型爆发流行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造成全球性流感大流行的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H5)病毒的病例时有报道,禽类甲型H5N1亚型流感病毒被认为具有造成人类间大范围流感流行的潜力。新型甲型流感病毒通常由于基因的节段性重组所致,这种大范围的基因改变易导致病毒抗原特性的重大改变,称为抗原转变(antigenic shift),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即同时包含了禽流感、猪流感和人季节性流感的基因片断从而导致病毒在抗原水平发生了明显改变。由于抗原性的明显改变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病毒毒力的增强,病毒的传染性和致病严重程度都有所增加,故新型甲型流感病毒可能造成更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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