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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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喜欢律师这个职业,应该是很早以前的事了,最早是基于什么已经不太记得了。

但是,有几个因素应该是非常有关的,无论如何都与我从事律师职业息息相关。

首先,得从我的祖上说起。

据老辈人说我们张家是湖广填川到的四川,具体是哪一年我没有去考究,在我能找到的最早祖辈的墓碑上很多字迹已经看不清楚了。

大概是1988年左右,我回到祖上来川的第一个居住地达州市渠县的中滩乡葛麻村,在那里我见到了自己最原始的祖坟。

在众族人的帮助下,清洗了墓碑,我抄写了部分碑文,只知道我祖上是“上”字辈入川,碑上的第一个祖先是“张上选”,其子“张学X”,后面一个字已经无法看清,再下来是“张儒鲜”,中间的“儒”字本不是这个字,而是其简化字,一个单人旁,一个入字,如今已经淘汰。

张儒鲜之子“张明诚”,这就是我祖父的祖父了。

下面一位就是我祖父的父亲即我的曾祖父张祖芳。

我的祖父名张德禧,排行老四,前面有三个哥哥。

曾祖父张祖芳给他兄弟四人用了“福禄寿喜”四个字,分别是:张德福、张德禄、张德寿、张德禧。

据悉,我的大祖父张德福离世较早,留下一个遗腹子,跟随我的大祖母改嫁到王家,生下一子取名王立清,王立清后来留下一子王红元。

1990年左右我曾经去找过这个远方堂哥王红元,跟他有所接触,只是这二三十年远离家乡早已没有了联系。

二祖父张德禄仅有一女张啟群,在张家排行老大我们叫大姑,大姑结婚在老家的一个鲜渡镇街上,对我们多有帮助,大姑早年已经过世,其后人几乎没有联系。

三祖父张德寿一直未婚,我家祖父离世后祖母按照旧时风俗转房嫁给了三祖父,并育有一女,就是我的幺姑张啟碧。

祖父张德禧育有三子即大伯父张啟金,二伯父张啟银,我的父亲张啟才。

我的大伯父是1933年在中滩乡葛麻村,也就是祖上湖广填川的第一个居住地出生的,后来因为生活所迫祖父带着父亲兄弟三人及未婚的三祖父四处搬家成了佃户(佃农),居无定所,最后到了渠县的金锣乡,现金锣乡已经随着改革的撤乡并区建镇撤销了,成为了历史,原属地划归了李渡镇。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
2011年10月12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法律援助座谈会。

此次座谈会有该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张洪律师主持,该所徐茂辉、王剑敏、杨艳秋、杨天强、刘丹、王睿、谭为文等十余名律师及助理出席了此次座谈会。

张洪律师在座谈中第一从政治性、公益性、实践性三个方面强调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其次,主动总结了该所自从与青羊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以来的差不多情形:从八月份以来,共接待咨询群众了近80人(次),同意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了33件援助案件。

这讲明该所与青羊区司法局援助中心的合作取得初步成功,对该所今后的公益法律事务部的进展和承方法律援助业务有十分主动的意义。

在座谈会上,张律师指导大伙儿针对律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形进行了主动讨论。

在会上,张洪律师领读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治理方法》和《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实施细则》,要求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统一了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与审查、受案与编号、指派、案件办理、结案与归档、监督与鼓舞等方面的治理。

-----王晓鹏。

【原创】【高扬律师与当事人并肩奋战见证中国法制进程

【原创】【高扬律师与当事人并肩奋战见证中国法制进程

高扬律师与当事人并肩奋战见证中国法制进程----张永智夫妇状告医院和学校案终于云开日出成都中院再审为给亡子一个交代,68岁的哈尔滨人张永智这17年来奔波、往返于成都与哈尔滨之间。

17年来,他来回跑了13趟成都。

终于,在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建强律师的帮助下迎来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

17年前,张永智的儿子张达就读于成都某高校,当年7月12日张达生病,被送往校医院治疗,后在医院去世,这3天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是张永智这17年来一直在追问的事实。

17年以来,张永智忘记不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高建强律师,是他17年的专业支持,才换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这一结果。

虽然,最终判决还没有下来,但是高律师能够一直给他支持、帮助,伴随他熬过一年又一年的艰难维权之路,他不胜感激。

事情还得从17年前的1996年7月12日说起,当天离张永智之子张达期末考试只剩下最后一天了,而就在这天张达却向学校递交了因病缓考申请。

当天下午张达被送进了学校医院,医院诊断为:急性咽炎、化脓性扁桃体炎。

7月14日,张达被转成都的另一家医院。

被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颅内高压。

当天晚上,张永智接到了从该医院打来的电话,张达病危,急需手术,张永智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手术。

第二天一早,他又接到消息,儿子已在凌晨病故,医院并未进行手术。

事后,在和医院、学校的协商中,他曾提出要进行尸检。

但7月19日,张达的遗体还是被送往温江火化。

在离开成都前,他向医院提出,希望查看并复制病历,但遭到了拒绝。

当时,他唯一知道的,是医院和学校告诉他,儿子是因病死亡的。

“我儿子到底怎么死的?”张永智觉得儿子的死存在很多疑点,应该有个交代。

7月20日,儿子死亡5天后,他带着儿子的骨灰回到哈尔滨,将儿子的骨灰撒进了松花江。

1997年7月,在成都花光路费后,张永智接到了母亲病危的消息。

赶着回哈尔滨的夫妇俩,想向孩子所在的高校借一笔路费。

临走时,他在一份和学校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上写着:“至此,对张达病故一事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相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导读:近期,法知行律师团队受理了不少经济适用房二次交易合同纠纷案件,最为典型的是夏某一案,七年前从他人手里全款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已经占有使用了七年。

当他要求出售人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售人变卦,一直拖延不予办理,为此夏某委托律师提出了诉讼。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售人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2011年签订合同将该套住房出售给夏某,并约定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再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他们交易的是经济适用房,这类房屋是困难群众的保障性住房,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了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加之经济适用房依法不得上市交易,判决对夏某请求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拿到败诉判决书的夏某很是郁闷,出售人2009年就购得案涉经济适用房,我是两年后购买,并且约定的符合过户条件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自己全款支付了购房款,并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时便接收了案涉房屋,占有使用了长达七年之久,这个时候为啥一审法院还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呢?于是,他找到法知行团队律师,在法知行团队金琴律师、张诗浪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提出了上诉。

对于夏某的类似遭遇,应当说不在少数,为了弄清楚经济适用住房二次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来梳理一下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以及这类房屋的二次交易合同效力等问题,希望对同行办理该类案件有所帮助。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原创】执业律师应当掌握的说话技巧:掌握说话的逻辑

【原创】执业律师应当掌握的说话技巧:掌握说话的逻辑

【原创】执业律师应当掌握的说话技巧:说话要有逻辑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执业律师代理案件,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一直坚持要依理依法,以理服人。

什么是以理服人?就是用事实和道理说服人,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什么样的事实和道理才能说服人?那就是符合“逻辑”的事实和道理才能说服人。

一提到“逻辑”,很多人都会觉得太深奥了、难以掌握。

其实并非如此,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处都充满着逻辑。

比如:“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饭”、“困了,要睡觉”等等,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因果逻辑。

再比如说,我们打离婚官司,为什么要离婚“因为感情已经破裂了,再无和好的可能,所以要离婚”,这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为什么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因为他是初犯、偶犯,而且还有自首的情节,所以可以从轻......这些都是逻辑。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说某人说的话不可相信,为什么?我们说他说的话太不符合逻辑了。

比如说:“天上掉馅饼了”,谁信?没有任何人相信,因为这不符合逻辑。

有一个青年在路旁晒太阳,什么事情也不去做,路过的农夫批评他说:“这么好的天气,你不去努力工作,反倒在这里浪费时间,真是可惜。

”可是青年却说:“呵呵,我根本就不用去急着操劳,因为我很快就会去学一门别人不会的独门技术。

它不仅容易掌握,还可以赚大钱,有了这样的本事,我当然可以好好享受阳光了。

”农夫笑道:“假如别人不会,那么你向谁去学呢?如果是方便好学的技术,那大家都会了,又怎能赚到大钱呢?如果容易掌握又没有人去学它,那就一定是天底下最没有用的技术了。

所以,你的想法不过是一场美梦罢了。

”几句话过后,青年立刻哑口无言了。

农夫对青年的反驳实际上就是比较简单的逻辑,只是进行了一个正推和反推,就轻松地让对方臣服于自己设定的标准答案中了。

律师职业经常需要运用的论辩中,我们要让自己说出的事实和理由让别人信服,支持我们说的话,我们就需要掌握说话的逻辑。

我们常用的逻辑多是指事物、思维的规律以及推理的原则。

[原创]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如何通过行使知情权防范工作法律风险

[原创]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如何通过行使知情权防范工作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招录员工时如何通过行使知情权防范法律风险----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年来,我们力求通过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培训,以期帮助企业规避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通过我们的努力,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不少人力资源管理者正在逐步改变观念,不再是一味盲目追求效率了,大家已经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开始重视了。

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使企业尽可能的避免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当前经济社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秉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本理念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也有一些不讲诚信的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充分使用好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充分有效地了解员工,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

那么,做为用人单位,又应该怎样行使知情权来防范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呢?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双方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也即双方人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建立民事关系。

同样,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重要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互相享有知情权,也就是知晓当事人以及劳动合同相关重要情况资讯的权利。

对于劳动者的知情权而言,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对于企业知情权来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如果应聘时劳动者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了真实情况而导致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招用其入职,此种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当然,如果这些相关内容属于企业录用条件的范畴,企业也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张洪-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对策建议(2019.10.30)

张洪-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对策建议(2019.10.30)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对策建议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内容摘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任重道远,可是在一些家庭中因父母离异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笔者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情节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本文根据现实和法律规定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父母抚养义务法律责任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花朵,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但是,一些地方未成年人的生存、生活状况还不容乐观,未成年人保护还亟待加强。

据了解,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观念的转变,离婚率逐年上升,导致抚养费纠纷案件也日益凸显。

笔者以“抚养费纠纷”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检索,居然出现了1750万条结果,再以“抚养费”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检索则出现了3260万条相关结果。

据百度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1年沁源法院共受理抚养费纠纷案件44件,其中2009年受理12件,2010年受理14件,2011年受理18件;2013年1~8月份,滦平法院受理抚养费纠纷案件10件,2014年同期受理抚养费纠纷案件17起,同比增长了70%;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无棣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抚养费纠纷案件39件;2013年荣县法院受理抚养类纠纷案件45件,2014年51起,2015年52件,2016年1~11月53件,逐年同比增幅达到113.33%、101.96%、111.18%;2016年上半年衢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抚养费问题的抚养纠纷案件61件,同比上升16.39%,其中衢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17件,同比上升88.89%,上升幅度巨大。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洪律师慰问看望法律援助受援老人改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洪律师慰问看望法律援助受援老人改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洪律师慰问看望法律援助受援老人2011年9月3日,成都市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为孤老敖连英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同时告知对敖连英老人的情况区委、政府的有关领导非常重视,希望尽力依法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该所接受指派后对该案非常重视,特安排该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张洪律师指导王晓鹏同志为敖连英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2011年10月13日下午,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敖连英老人当天因病无法参加庭审,由王晓鹏全权代理出庭参加诉讼。

当天下午张洪律师应邀与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区经信局、青羊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在青羊区工业园区商务中心召开“促增长、惠民生”法律服务进园区座谈会,没能出席法庭。

张洪律师得知敖连英老人因病没有出席庭审,2011年10月14日下午,带领王晓鹏、刘丹律师一行人前往成飞集团家属生活区慰问、看望了敖连英老人。

向其表达了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对她的问候,并为其送上新鲜水果。

张洪律师与敖连英老人做了亲切交谈,老人向张律师一行倾诉了目前的困难及愿景,并向张洪律师等人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据老人陈述,她是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章球老先生(已故)生前的配偶,身份证年龄83岁,实际年龄应该85岁了。

2002年成飞(集团)公司拆迁其原住房屋后,将其夫妻二人依法安置在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纬四路521-5-7居住,但是老人依法分得的安置房屋一直被她的外孙朱某某居住使用,致使老人现在仍居住在拆迁过渡房中。

2010年,经过黄田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约定朱某某分配到住房后即将争议之房返还给敖连英老人居住。

但是,朱某某分配到住房后仍拒不搬离该房屋,老人希望有生之年能够住进该房,所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听说张洪律师要去看望敖连英老人,当地一些热心的阿姨也赶到敖连英老人住所,纷纷与张洪律师进行了交流,反映敖婆婆的基本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并感谢张律师对敖连英的帮助,希望张律师向党和政府充分反映敖连英老人的遭遇,帮助她完成最后一点心愿。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工作简报改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工作简报改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工作简报法律服务进社区服务民生见成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服务需求也逐渐扩大,但由于在现阶段我国公民之间经济收入仍然存在较大差别,我国80%的人无力支付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因而不能更好地获得法律服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的形势要求我国律师服务机构按照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要求,加速市场化的进程,但与此同时我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社会要求以及普通民众特别是贫困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因此,任何一个有社会良知的律师机构,都有义务按照中国法律服务需求的现实要求,科学合理的设计服务体系,理解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律师业既具有有偿性、竞争性的特点,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公益法律服务,担当起社会的良知。

基于上述认识,并为了响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律师进社区要求,开展服务基层,惠及民生,依法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协助政府机关有效防范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普法规划主题活动,我所以免费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和便民利民服务为重点,以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建设和谐稳定的社区为目标,于2011年初建立了专业的公益法律事务部,组织开展一系列“法律进社区”及“法律援助”活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今年已经组织了以本所律师为主,包括成都地区8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参与的近130余人次的社区免费现场咨询活动,进驻了10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17个社区、21个小区。

与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洁华飞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业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里苑项目部合作,为其所辖的数个小区免费创办法制宣传栏。

在今年3月5日的活动中,我所参与法制宣传的律师接受了成都电视台的采访两次。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成都电视台就“酒后驾车”的法律问题,对我所公益法律事务部部长张洪律师做过一次专访。

张洪:细说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当事人

张洪:细说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当事人

张洪:细说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当事人-----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据悉,广东一名律师打官司输了,在律师事务所遭遇当事人持刀威胁,好在当事律师冷静应对,所幸尚未酿成大祸。

为此,有律师在网上罗列出了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人,奉劝律师不要接受这十一类当事人的委托。

笔者根据该博文列举的十一种类型,结合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发现确实如此。

虽然不是说这十一种当事人就是真的一定不能接受,至少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下面根据笔者的经验,细说一下这十一类具体的当事人,供大家参考。

1、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人。

对于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人笔者也是比较反感的,他们总觉得律师不就是解答一下咨询嘛,有什么大不了的,还要收咨询费。

殊不知,他们其实根本不了解律师解答咨询也是一种工作、也是律师的劳动,付出了的工作辛苦,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律师收取咨询费是理所当然的。

律师在解答当事人咨询的时候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要付出知识和智慧,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当事人,一是没有对律师的足够尊重,二是不懂得尊重知识,三是只希望索取,不愿意付出。

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是需要远离,不值得继续为他白白奉献。

2、要律师保证赢官司的当事人。

律师不能保证赢官司,这是律师行业规范和法律有明确限制的,事实上律师也是无法保证胜诉的,除非法院真的是自己家里开的,否则是无法保证的。

有的当事人需要律师保证结果,律师是不能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胜诉承诺的,如果律师做出了承诺一旦无法兑现,就等于自己给自己埋下了一个不定时炸弹,自己引火烧身。

因此,对于要律师保证赢官司的当事人一定要尽早远离,切忌不要为了拿到案件就虚假承诺。

3、要求律师必须无罪辩护的当事人。

有罪无罪是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评判的,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要经过警察侦查、检察官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都有严格的程序,这些机关的办案人员都不是吃素的,天底下没有那么的无罪案件。

律师是独立于当事人进行辩护,是否有罪或者无罪需要律师进行独立的判断,辩护律师不能被当事人强迫做无罪辩护,更不能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张洪律师)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张洪律师)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张洪律师)诚信客观优质高效专业卓越创新敬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成都XXXX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我所有幸成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与贵公司精诚合作。

为了便于双方有效沟通和交流,增进合作,现将2012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向贵公司做出如下报告。

同时为了2013年合作的顺利开展,在此也将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建议、要求向贵公司一并做出说明。

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情况1、2012年3月7日宋总与张律师、律师助理小郭前往贵公司,商谈法律顾问合作事宜,并商谈贵公司与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2012年3月12日下午律师助理郭开友陪同宋总、师总与四川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斌在四川大学(望江校区)计算机学院三楼会议室洽谈该公司违约,贵公司要求退还15万的相关事宜。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协商无果。

3、2012年3月13日下午张律师、朱律师、郭开友应邀到贵公司进一步沟通本案案情,宋总与张律师、朱律师充分交流、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4、2012年3月14日张律师、朱律师、郭开友研究、探讨具体案情后,张律师提出本案代理方略,交代具体办案细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5、2012年3月19日上午朱律师、律师助理郭开友到XXXX公司与宋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调取XXX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立案材料。

6、2012年3月20日朱律师去工商局查询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用于立案。

7、2012年3月21日诚信客观优质高效专业卓越创新敬业审查修改《融资服务合同》。

审查、修改《债权融资服务合同》。

9、2012年3月28日下午朱律师、律师助理郭开友去XXXXX公司送案件代理费用发票,交换起诉书意见,沟通起诉书内容,并盖章。

然后到高新区法院立案,高新法院以合同字迹模糊,疑似有所修改,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因贵公司当时无法提供原件,立案没有成功。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1303室
承办律师:张洪手机:151********
电话:028-******** 传真:028--87739242
受委托人: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
委托事项:
兹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对李德全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依法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李德全2009年3月25日在渠县电信公司上班中不幸受伤致残,为明确李德全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李德全依法授权我所对其伤残等级等相关鉴定事宜代理其委托司法鉴定,故依法委托贵所依据相关病例、病历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以供处理其赔偿事宜做为计算依据。

委托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23日。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六月份“律师进社区活动”工作总结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六月份“律师进社区活动”工作总结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六月“律师进社区”工作总结报告在炎炎的六月,我所“律师进社区”活动也一如既往的开展,该项工作在律所高主任的领导下,经张洪律师组织实施及全所律师、助理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使这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并基本完成了半年工作计划。

现对本月及其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6月共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四次,其中三次现场免费法律咨询,一次法律专题讲座。

四个社区分别是:园艺社区(6月2日)、横桥社区(6月10日)、红花堰社区(6月17日)、送仙桥社区(6月29日)。

前三次为现场免费法律咨询,后一次为我所与送仙桥社区联合举办的有关“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专题法律讲座,由何光飞律师主讲,该讲座得到社区负责人的充分肯定和社区民众的热烈欢迎。

我们正在联系该社区负责人争取长期合作,把该项活动开展下去。

另外,非常遗憾的是在“6.26国际禁毒日”,通过杨天强律师积极联系,我们组织的社区活动因天气原因没有如期举行,错过了一次大好的机会。

二、本月律师进社区活动参加的律师及助理人员共计20人次,大家都非常积极参与。

本月发放免费法律宣传书籍近500本,法律宣传资料400份,免费给社区送法律宣传手册200本。

三、本月初步与青羊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其负责人表示愿意在青羊区辖区内共同开展该项活动,具体合作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协商。

四、在本月活动中也存在不足之处,就是服务过的群众的信息收集工作做得不到位,所收集到的群众信息极少,这个需要在以后的活动中各个律师及助理主动积极的询问收集咨询群众的相关信息。

五、经过近半年的摸索与努力,“律师进社区活动”已初见成效。

我们已经进驻了8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16个社区、19个小区,并与成都业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里苑项目部达成一直意见,在“锦里苑”小区共同创办了法制宣传栏目;已经于2011年6月29日在送仙桥社区开展了一场“婚姻家庭专题讲座”;同时正在制作与横桥社区联合创办的有关通过合法途径正当上访的法制宣传栏。

律师提醒: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律师提醒: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律师提醒: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四川省成都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张洪近来,不少朋友咨询到关于集资的问题,很多人都被邀请参与集资,但是他们又不知道是不是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弄不明白。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和认识非法集资,特整理此文。

但愿能给大家一定帮助。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概念:非法集资是来重破坏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将定罪判刑。

依照我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者,可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者,最高可处死刑。

非法集资损人又害已,祸国又殃民,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自己承担。

希望社会公众既不要经信谎言成为受害者,更不要参与做害人者。

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和牢狱之苦。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末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名义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席位证、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分割,通过出售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构造“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电子黄金”等“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律师办案流程与执业技巧

律师办案流程与执业技巧

七、律师办案流程与执业技巧——主讲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法学博士、泰和泰律所主任程守太律师记录: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联系:时间:2007年7月17日——7月21日地点:四川省教育宾馆学术报告厅主办:四川省律协参加人员:全省已经通过司法考试未培训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实习人员。

这是四川省第一次最大规模的律师岗前培训,被誉为“四川律师黄埔第一期”。

我做为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很荣幸地参加了这次培训。

现本人将这次培训的课堂笔记整理出来,供需要者参阅。

说明:由于这次培训没有书面的教材和视频资料,所以全凭本人笔记,难免在听课或记录时出现差错,请大家谅解。

有一些内容略有修改,参杂有本人的个人观点,也请大家辩证参考。

律师执业技巧1、律师服务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大,人口比例与律师比例很不协调;2、专业分工越来越激烈;3、律师业务正逐渐向高端发展;4、律师的发展,要找到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平台,要找好老师,加入团队,平时要注意律师的形象,质感和美感。

5、律师的工作空间正在由室内转向室外,做律师要老成持重。

谈业务,在哪儿谈?怎么谈?这些都值得分析研究。

我们要学会包装自己,争取把客户邀请到律所办公室来谈业务,让他们看到律师的尊严。

6、律师需要现代化——这其实也是一种包装。

手机,笔记本等应配备。

程会长讲,他认为四川律师的观念陈旧,要走出去,要学会讲普通话。

不但如此,他还认为四川律师服务模式单一,缺乏团队精神,律师流动性特别大,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严重。

他说其实四川律师业务发展还是很有前景的,如他们律所2000年成立,有25个涉外律师,2006年税收都实现了600万元,他自己2006年一年都办了38单上市业务。

7、在做律师前,要做一个合格的律师助理,要注意专业和学历的竞争。

不能做一个好的助理,就不能做成一个好律师、大律师。

8、律师的外在形象很重要,气质占七分,长相占三分。

就是所说的三分长相七分气质。

他说他是从山东省司法厅辞职来四川当律师的,刚来四川是应聘外资企业文员,因为他的气质,当场被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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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客观优质高效专业卓越创新敬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成都XXXX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我所有幸成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与贵公司精诚合作。

为了便于双方有效沟通和交流,增进合作,现将2012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向贵公司做出如下报告。

同时为了2013年合作的顺利开展,在此也将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建议、要求向贵公司一并做出说明。

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情况
1、2012年3月7日
宋总与张律师、律师助理小郭前往贵公司,商谈法律顾问合作事宜,并商谈贵公司与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2012年3月12日下午
律师助理郭开友陪同宋总、师总与四川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斌在四川大学(望江校区)计算机学院三楼会议室洽谈该公司违约,贵公司要求退还15万的相关事宜。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协商无果。

3、2012年3月13日下午
张律师、朱律师、郭开友应邀到贵公司进一步沟通本案案情,宋总与张律师、朱律师充分交流、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4、2012年3月14日
张律师、朱律师、郭开友研究、探讨具体案情后,张律师提出本案代理方略,交代具体办案细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5、2012年3月19日上午
朱律师、律师助理郭开友到XXXX公司与宋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调取XXX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立案材料。

6、2012年3月20日
朱律师去工商局查询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用于立案。

7、2012年3月21日
诚信客观优质高效专业卓越创新敬业审查修改《融资服务合同》。

审查、修改《债权融资服务合同》。

9、2012年3月28日下午
朱律师、律师助理郭开友去XXXXX公司送案件代理费用发票,交换起诉书意见,沟通起诉书内容,并盖章。

然后到高新区法院立案,高新法院以合同字迹模糊,疑似有所修改,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因贵公司当时无法提供原件,立案没有成功。

10、2012年3月30日
朱律师再次去高新区法院立案,法院开会,不接受立案。

11、2012年3月31日
朱律师第三次去高新区法院立案,法院只收了材料,没有立案,告知耐心等通知。

12、2012年4月6日下午
朱律师、律师助理郭开友去高新法院催促立案事宜,法院以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高新区,实际工作地址在武侯区,应去武侯区法院立案,强行退回相关立案材料,立案又没有成功。

13、2012年4月9日
朱律师去武侯区法院立案,被告知只能在高新区法院立案;朱律师去高新区法院再次提交立案材料,并强烈要求应该由高新区法院受理,否则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后法院接收了材料,要求等候立案审查。

14、2012年4月16日
律师助理郭开友给高新区法院打电话了解立案情况,法院同意立案。

15、2012年4月18日
朱律师、律师助理郭郭开友去高新区法院领取XXXX公司诉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传票,书记员告知公司转账15天才能到账,7天内到不了帐就诚信客观优质高效专业卓越创新敬业按自动撤诉处理,要求交纳现金。

后,小郭拿现金代贵公司缴费。

16、2012年4月19日
律师助理郭开友把立案费发票送到贵公司,进一步沟通案件立案进展情况。

朱律师到高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与承办法官初步沟通案情。

18、5月2日上午
张律师、郭开友梳理、整理该案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再次研究代理方略并发送贵公司,便于准备证据原件。

19、5月3日上午
律师助理郭开友联系贵公司相关人员,了解证据原件准备情况。

20、5月10日
朱律师去高新区法院领取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反诉的传票,协商开庭时间。

21、5月11日
张律师、郭开友研究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反诉状,认为对方反诉理由牵强、证据不足,确定应对方案,律师助理郭开友再次与贵公司核对原诉需提交的证据原件情况。

22、5月14日上午
律师助理郭开友到贵公司确认已准备好的证据原件、送达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反诉状、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向宋总汇报案件的有关情况。

23、5月15日
联系贵公司,将与四川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反诉案件的代理方略整理,并提交贵公司。

希望就有关问题向王总当面沟通,但王总不在,无法确定时间,后王总表示反诉的律师代理费按照3000元计算,待结案后支付。

24、5月24日
诚信客观优质高效专业卓越创新敬业将与四川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诉、反诉案件的代理工作情况向贵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并前往贵公司当面汇报。

25、6、7、8、9月基本上每月上门服务一次,无其他重要法律顾问服务。

26、10月30日
集中上门服务,审查、修改《技术服务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弱电工程
安装施工协议书》、《成都XXXXXX广场政府大楼部分安防系统供货及安装合同》、其他相关合同。

27、2012年11月6日
审查修改《监控系统采购、安装协议书》。

28、2012年11月13日
审查修改《预付款加油协议书》及其相关文件。

29、2013年1月30日
对《二手车买卖合同》审查修改,提出存在的风险,并发挥贵公司。

二、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
虽然,我所与贵公司合作时间不长,仅仅一年时间,但是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我们感觉到贵公司部分员工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有待提升,法律基本常识有待培训。

我们感觉贵公司在合同的审查、管理方面比较混乱,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可行的规范的审查管理制度。

其表现在各部门的协议、合同没有统归合同主管部门统一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修改,而是各自为政,自行其事。

导致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没有统一登记、备案,一盘散沙。

这有待予以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建立专门机构,设置专门人员管理。

二是,合同的审查、修改应统一由专门机构、人员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报送审查修改,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是,合同风险防范制度欠缺,为企业埋下了重大隐患。

诚信客观优质高效专业卓越创新敬业同时,公司需要建立法律事务呈报处理制度,以实现法务处理的优质高效。

全年我们上门服务近10次,审查、修改合同20份左右,代理诉讼一件。

三、2013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计划
1、收集、整理、修改、完善公司各种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需要举办相关专题培训。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给了本所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机会,双方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应当相互珍惜。

为了更好的为公司的依法经营提供切实可行
的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掌握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内容及进程,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本所顾问律师会不定期向贵公司提交类似的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供贵公司决策层参考及采纳。

以上工作总结报告,请贵公司予以审议,以便我们改进和完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特此报告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张洪律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成都市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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