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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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是怎样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2006-200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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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2006-200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内政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2006-2007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5号2006年10月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2006-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2006-2007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规章,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明确任务和职责,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综合水平,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二)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通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紧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文化产业创造、管理、运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更加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653f05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6a.png)
最⾼⼈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步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依法及时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当事⼈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州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级⼈民法院报请最⾼⼈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重⼤涉外或者有重⼤影响的第⼀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提级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审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东省内的第⼀审垄断民事纠纷实⾏跨区域管辖。
四、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知识产权民事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依法可以向该基层⼈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依法可以向该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其所在地的⾼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该⾼级⼈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利害关系⼈或者当事⼈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保全、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裁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即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fc02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4d.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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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它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创新的推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法院管辖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保证侵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和便利性的基础。
2.上级法院管辖:在涉及重大的、涉及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由上级法院或特设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是为了保证对重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3.专门法院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专门的法院通常由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组成,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受理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
一般来说,只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受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也有权提起诉讼。
2.合法性证明:原告需要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受理。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判断。
4.管辖权异议: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案件至其他法院审理。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
三、补充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来判断。
此外,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也日益受到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a87c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c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11)](https://img.taocdn.com/s3/m/a740772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9a.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2.18•【文号】法[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知识产权纠纷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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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纠纷的级别管辖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智力成果是客体。
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形态,算是一种精神产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https://img.taocdn.com/s3/m/da980d3b6edb6f1aff001fd6.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10]12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0.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区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重点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违规企业,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传承和发展蒙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以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蒙古民族传统知识与文化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执法力度,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https://img.taocdn.com/s3/m/01bfd1ba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b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7.20•【文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顺利进行,1997年11月14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吴县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首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
15个高级人民法院、20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审判人员,以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共60余位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出席座谈会并作了讲话。
北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介绍了近年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与会同志围绕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5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稳步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各级法院逐步树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受理并审结了一大批案件,其中有相当数量是社会影响较大、国内外关注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人民法院严肃、公正执法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陆续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和文件,对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法院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全国已有20余个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许多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法院也已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归一个审判庭审理,或专设合议庭审理;各级法院狠抓了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培训专业审判人员,已有相当数量的审判人员能够胜任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知识产权纠纷由谁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由谁管辖](https://img.taocdn.com/s3/m/0740c58858fafab068dc0241.png)
知识产权纠纷由谁管辖一、知识产权纠纷由谁管辖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如何计算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2、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
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证据1、被告侵权的时间、地点和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比例,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的程度,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使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侵权,原告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不排除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7d32d428ea81c758f578ff.png)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80 万元以 上 15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 事案件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内蒙古高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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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1•【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高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北京蓝宝公司与河南红火公司、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及其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北京蓝宝公司经被独占许可使用“体能”注册商标,用于生产维生素饮料产品。
“体能”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水(饮料)等。
北京蓝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体能”饮料在广大青少年群体中广受欢迎,具有较高知名度。
该公司称使用“体能”商标的许可费自2008年100万元起,逐年递增20万元至2017年应交纳280万元。
2017年7月,北京蓝宝公司从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的各门店公证购买到河南红火公司生产的“三瑞体能”饮料,遂以河南红火公司和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生产、销售案涉饮料行为侵害其“体能”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河南红火公司和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停止侵权,参照商标许可费倍数赔偿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红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百家润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停止侵权。
北京蓝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河南红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百家润超市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个案中落实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典型案例。
本案考虑河南红火公司系侵权源头,且以侵权为业生产销售食品类商品的情节,依法显著加大赔偿力度,将原审判决6万元的赔偿数额改判提高为100万元。
与此同时严格审查百家润连锁超市的合法来源抗辩,认为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对其销售的商品应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改判其承担赔偿责任5万元。
本案的裁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严厉制裁对食品类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号年月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号年月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ba46ef08482fb4daa58d4b4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
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42c4efaeaad1f346933f9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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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是怎样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热门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诉讼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保护专利转让商业秘密保护在2104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的管辖问题专门制定了一个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其中详细的说明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管辖法院问题,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该规定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5bb1933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b0.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2•【字号】内政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2]27号2002年4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区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有效地发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紧迫感(一)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授予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独占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制度。
在新的世纪,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对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区知识产权工作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事业单位还不善于运用甚至还未掌握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一些部门尚未把知识产权纳入管理工作之中,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手段薄弱、保护力度差。
这种状况与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极不适应。
(三)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清当前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有效地发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强化政府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协调机制(四)目前,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https://img.taocdn.com/s3/m/14e78f3abed5b9f3f80f1c32.png)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文字号】法办[2011]8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
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鳄鱼”商标案(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制售假冒。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373a90e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2d.png)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
项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现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到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内蒙古法院?司法公开网()、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网上
立案方式提交申请,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向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协作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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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
管辖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⒎ 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
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相应案由。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略)
来源: /fg/detail528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