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合集下载

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下购房合同备案规定:一、备案范围1.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房屋交易活动,均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

二、备案程序1.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将房屋抵押合同进行备案。

4. 交易当事人自行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结构等。

2. 交易双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合同约定事项。

4. 交易资金监管情况。

四、备案时限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 交易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五、备案管理1. 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应积极配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工作。

六、备案查询1. 购房者可通过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开发、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交付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二)严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

明确项目交房条件与标准,严格对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住房建筑、小区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境卫生、电梯等生活基础设施质量。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选聘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各类保修责任,同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业维修工作。

二、规范项目预(现)售行为(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取得预(现)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做好楼盘销售台账备查,如购房意向者多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现场摇号、网络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规则及过程应公开公示。

住建部长最新表态发言材料

住建部长最新表态发言材料

住建部长最新表态发言材料
尊敬的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近期,我们正在积极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各项工作,今天我愿就相关情况向大家通报。

一、住房市场稳定
在住房市场方面,我们坚持稳定房价、稳定预期的基本方针,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维护住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是我部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我们将加大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住房环境。

三、城市更新改造
城市更新改造是打造美丽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

我们将积极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加强土地规划和资源配置,保障市民住房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人居环境。

四、加强房地产领域的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们将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执法力度。

我们将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以上就是我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最新情况通报,谢谢大家!。

政策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政策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领域。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报告以一起典型的房地产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政策法律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市民李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期房,在交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不平整等。

李某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房屋质量问题、赔偿范围等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1.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题中,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实际交付房屋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题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1)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的要求,对标的物进行修复。

本题中,开发商应承担修复房屋的质量问题的费用。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本题中,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房地产市场监管新的法规要求

房地产市场监管新的法规要求

房地产市场监管新的法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作为经济支柱产业也获得了快速的增长。

然而,在市场快速膨胀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行业乱象、不当竞争和低质量的房地产项目等。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规要求。

一、加强购房资格审查为了防止投资客和炒房者扰乱市场,新的法规要求对购房者进行更加严格的资格审查。

购房者需要提供合法的收入证明、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并且需要在购房前进行身份核实。

此举可以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购买房产,并减少投资客对市场的扰动。

二、加大房地产企业监管力度新的法规要求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以防止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低质量的建筑工程等问题。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房屋,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同时,政府会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考核和处罚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三、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房地产广告作为推销房产的重要手段,常常伴随着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

新的法规要求对房地产广告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房产的实际情况,并且不能过于吹嘘房产的价值和收益。

四、加强购房合同保障购房合同是购买房产的重要文件,也是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的法规要求加强对购房合同的监管,明确规定了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如房屋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等。

同时,合同中还必须明确交付日期、交付标准、补偿责任等条款,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五、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新的法规要求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

该体系将对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者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示,供市场参考。

通过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可以倒逼企业和个人保持诚信经营,提高市场整体信誉。

总结起来,房地产市场监管新的法规要求在加强购房资格审查、加大房地产企业监管力度、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加强购房合同保障和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等方面,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的合法性,有效应对市场乱象和不当竞争。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兰政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2017年4月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

根据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以及甘肃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甘调控组〔2017〕2号)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实行全市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商品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开盘销售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

(二)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

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

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

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保障市场秩序和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健康,我国不断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相关措施,旨在提升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和确保市场稳定。

一、加强楼市信息公开楼市信息公开是市场监管的基础和前提。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定期发布楼市数据,包括房屋交易价格、土地出让价格以及房地产企业经营情况等。

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建立全面、准确的楼市信息网站,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让购房者和开发商都能方便地获取市场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强化开发商资质审核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是确保市场监管措施有效推进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商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开发住宅项目的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此外,还应设立行业黑名单,对一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商进行限制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制度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平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应公开土地出让的程序和结果,确保每次土地出让过程公正透明,避免出现托关系、内定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还应加大对土地使用权的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促使土地资源的正常利用。

四、加强购房资金监管购房资金流动的安全和透明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应建立购房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购房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审核和监督。

鼓励购房者使用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减少现金支付的比例,降低购房资金的风险和流失。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交易合同监管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起对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核和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的合同行为,应及时介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严厉打击房地产黑中介房地产市场黑中介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建市[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一)强化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

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四)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

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潍建预管字[20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住建部预售资金监管保函

住建部预售资金监管保函

住建部预售资金监管保函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楼市的繁荣也带动了预售资金的规模和数量的急剧增长。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出台了预售资金监管保函政策,旨在加强对开发商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预售资金监管保函是指住建部向开发商发出的书面保证,承诺对其预售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

该保函的发放条件严格,开发商必须履行一定的条件和手续才能获得。

首先,开发商需要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信誉,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资金管理和运作能力。

其次,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最后,开发商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使用预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建部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的发放对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首先,它可以有效避免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发生。

过去,一些开发商为了应付资金周转问题,会将预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或个人生活,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而有了监管保函,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使用资金,确保购房者的钱款安全。

其次,监管保函也可以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生开发商破产或其他风险,购房者可以通过住建部的保函追索自己的资金,降低了购房者的风险和损失。

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不仅对购房者有利,对于开发商和整个房地产市场也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提高开发商的信誉和声誉。

获得住建部的保函意味着开发商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和信誉,这对于吸引购房者和投资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监管保函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购房者可以通过住建部的保函了解到开发商的资金管理情况,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保障,增加了购房者的信任。

最后,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也可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它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稳定市场秩序。

然而,预售资金监管保函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监管的力度和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两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

两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

两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2010年2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即北京版“国11条”,全面废止购房优惠政策,对二套住房贷款严格执行不低于40%的首付比例,境外个人只能在北京市购买一套住房,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开发商应当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加强价格监测,严惩囤地炒地。

2010年4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宣布改革住宅性质土地“招拍挂”制度,改进过去“价高者得”的挂牌出让方式,将更多采用“综合条件最优者得”的综合评标方式,将投标价格因素由过去的50分降低到25分。

还将试点采用“限房价、竞地价”及“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的方式,引导企业理性拿地。

2010年4月30日在《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13天后,北京市出台了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实施细则比国务院《通知》更加严厉。

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对第3套及以上住房和不能提供1年以上北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北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且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7月15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在放贷前,不仅要查询借款人的贷款记录,还将登录房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的住房数量,严格按“认房又认贷”原则界定二套房,有房无贷款的购房人将没法儿再当“漏网之鱼”,作假的行为也将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在北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4.13•【文号】建房[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国家历年房产调控政策

国家历年房产调控政策

2006年《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十五条),要求新开工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

市场反应:房价继续上涨,涨幅相对平稳,中小户型房增加。

2007年《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市场反应:当年市场价格暴涨,地王频现。

政策出台后,2008年,全年房价出现明显下跌。

2008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松绑二套房贷。

市场反应:其他金融政策全线松绑,2009年楼市复苏,后大涨。

2009年《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四条),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市场反应:短期内现观望,二手房成交量下降,2010年春节后市场恢复。

2010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要求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市场反应:继续产生高价地王,3月后房价飙升。

据《东方早报》1.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2.2009年12月14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3. 2009年12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加强监管、推进保障房建设等四大举措。

会议同时明确表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4.2009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开发商拿地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

5 2009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细则,明确了从明年起,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转让,将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则将全额征收,并强调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

6.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包括: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五大方面共11条措施,简称“国十一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天政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探索建立符合市情、适应市场规律的管理措施和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的通知》(中办发〔2019〕5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严格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不断优化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加快建立规范有序、保障有力、调控有效、合法经营的房地产市场管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持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制,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依法管理、规范经营、诚实守信的理念,积极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推动形成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鄂建办[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住建部决定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就做好承接工作,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建部的《决定》和《通知》,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举措,也是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工作。

我厅将通过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资质审批,确保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完善审批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维护和规范好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1、严格资质条件。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不得自定标准或变相降低标准。

2、严格人员注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重要条件,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规定审查注册材料,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资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

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

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

第六条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市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款收支业务。

具体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监管部门在开展房屋按揭业务的支行中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开办、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款监管内容;(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建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全文) 2010年04月20日 14:51:30 来源:【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据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2010年4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号文)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房地产市场监管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是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是要求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四是要求各地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
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

五是明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一是要求各地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
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
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二是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
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主要包
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
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等。


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是要求各地加快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
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四是明确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
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配套缺失、安全隐患等商品住房质量问题愈发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是明
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二是要
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
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三是要求各地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
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要求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
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要求各地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等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二是要求各地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今后要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三是要求各地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是要求各地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此外,《通知》还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

各地要在近期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通知》还明确,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通知》执行。

还来不及享受美丽的锦瑟华年,就已经到了白发迟暮,一生匆匆而过。

生命,就是这样匆匆,还来不及细细品味,就只剩下了回忆。

生命匆匆,累了就选择放下,别让自己煎熬痛苦,别让自己不堪重负。

放下该放下的,心才会释放重负,人生才能安然自如。

人生就是一个口袋,里面装的东西越多,前行的脚步就越沉重。

总觉得该得到的还没有得到,该拥有的却已经失去,苦苦追寻的依然渺茫无踪。

心累,有时候是为了生存,有时候是为了攀比。

真正在意你的人,不会对你无情无义,不在意你的人,你不过是轻若鸿毛的可有可无。

做最好的自己,静静地守着一江春水的日子,让心云淡风轻,怡然自若。

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不是所有的相识都能地久天长,不是所有的情谊都能地老天荒。

有些人终究是走着走着就散了,成为我们生命中的过客。

爱过,恨过,都会装点我们原本苍白的人生,感谢曾经在我们生命中出现过的人。

如果无缘继续红尘相伴,就选择放下吧,给自己和对方都留一段美好的回忆和前行的空间。

鱼总是自由自在地在水中快乐游弋,是因为鱼只有七秒钟的记忆,只在一瞬间,鱼便忘记了所有的不愉快。

所以,忘记所有的不愉快,才能为美好的情绪留出空间,才能让心情灿然绽放。

林清玄说:一尘不染不是不再有尘埃,而是尘埃让它飞扬,我自做我的阳光。

是呀,世事喧嚣纷扰,放下纷扰,做一个阳光快乐的人,做自己快乐的主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