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指标法及其在测度中国省域城市化水平中的应用_代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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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指标法及其在测度中国省域城市化水平中的应用

代合治 刘兆德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用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来测度城市化水平,应该说,这种方法在单指标方法中是最科学的,在有关资料不够健全的地区也是最可行的,但它也存在诸多弊端与局限性,如城市人口难以包容城市化的全部内涵,且缺乏科学统一的界定标准等,往往造成地区之间或同一地区不同时间测度的城市化水平具有不可比性。因此,笔者采用复合指标法测度我国省区城市化水平,以图在城市化水平测度方法和客观判定地区城市化差异方面有所突破。

一、复合指标体系的构建

1.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第一,全面系统性原则。城市化过程是人口、经济、社会文化、地域景观等多要素的系统转化过程,既有乡村型地域向城市型地域的转化,也有城市型地域的城市功能进一步强化的转化,因此指标选择应具有全面系统性。第二,层次性原则。在众多城市化指标中,其性质和特点各异,反映的城市化内涵也不尽相同,故应合理确定其在指标体系中的层次与位置。第三,可比性原则。有些指标在统计口径上不统一或时有变化,故不选取,主要选取近些年我国统计部门稳定使用的指标。第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的指标应能在统计资料中查到或者通过有关资料可以计算获得。

2.指标体系的设置

依据上述原则,笔者选取了4大类22项具体指标。其中人口类(P)包括3项指标,经济类(E)包括5项指标,社会文化类(S)包括7项指标,地域景观类(R)包括7项指标。每类指标中,由于反映城市化的内涵不同,又分两类,一是反映乡村型地域向城市型地域转化的指标,列为A 类,即外延型城市化指标,二是反映城市型地域的城市功能进一步强化的指标,列为B类,即内涵型城市化指标。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二、城市化水平综合指数的测定

城市化水平综合指数的测定分两步进行,首先确定各指标对于城市化水平的贡献度即权重,其次在对各指标值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基础上加权求和,获得综合指数。

1.指标权重的确定

由于各指标对于城市化的贡献度不同,因此,必须确定适宜的权重。指标权重的确定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中间层人口类、经济类、社会文化类、地域景观对城市化水平的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构造出判断矩阵,进行排序,经CR一致性检验后得出中间层的权重,分别为:W P=0.390,W E= 0.152,W S=0.068,W R=0.390;第二步确定各指标对城市化水平的权重,每类中间层指标中均包含A和B两类指标,依据其重要程度,A类指标(外延型指标)的权重确定为所属中间层指标权重的60%,B类指标(内涵型指标)的权重确定为所属中间层指标权重的40%,那么每项具体指标对于城市化水平的权重就等于其所属中间层指标的权重乘以60%(A类指标)或40%(B 类指标)再除以同类指标的个数。如市区非农业人口占省域人口比重这一指标,属于人口类中的A类指标,该类中同类指标只有一项,故其权重为W PA1=W P×60%÷1=0.390×60%÷1=0. 234,同理可以计算出各指标对于城市化水平的权重,如表1所示。

总第84期城市问题1998年第4期

图1

城市化水平的指标体系

表1 各项指标对城市化水平的权重

指标P A1P B 1P B2E A1E A2E A3E B1E B2S A1S B1S B2权重0.2340.0780.0780.0300.0300.0300.0300.0300.0410.0050.005指标S B 3S B4S B5S B6R A1R A2R A3R B1R B2R B 3R B4权重

0.005

0.005

0.005

0.005

0.078

0.078

0.078

0.039

0.039

0.039

0.039

2.城市化水平综合指数的计算方法城市化水平综合指数采用加权求和方法计算,为消除量纲差异的影响和使综合指数介于0-1之间,需对各项指标的原始值进行极大值标准化处理,获得相应的标准化值,然后依据公式L i =

∑W j

・X

ij

求得各省域城市化水平综合指数,

式中L i 为i 省域城市化水平指数,W j 为j 项指标的权重,X ij 为i 省域j 项指标的标准化值。

三、复合指标法在测度我国省域城市化水平中的应用分析

依据上述方法,我们计算了全国各省市区城市化水平的综合指数和相应的外延型指标指数、内涵型指标指数以及人口类、经济类、社会文化类、地域景观类的指标指数,详见表2、表3、表4。

表2 各省域城市化水平综合指数

省 域综合指数位次城市人口比重

位次省 域综合指数位次城市人口比重

位次上海0.889158.2%1宁夏0.3221616.8%13北京0.639248.8%3内蒙古0.3181720.0%8天津0.637350.3%2青海0.3101814.1%15辽宁0.542438.0%4安徽0.308199.9%24广东0.517522.4%7广西0.307208.1%27吉林0.468631.4%5湖南0.2992110.1%23黑龙江0.446730.8%6河南0.296229.6%25江苏0.443817.8%11河北0.2952311.3%21山东0.430917.6%12四川0.273249.6%26浙江0.4041013.5%16陕西0.2702512.2%18湖北0.3971118.7%10江西0.2702610.7%22海南0.3851212.4%17甘肃0.2662711.5%20福建0.3561311.8%19贵州0.249287.8%28山西0.3271416.2%14云南0.22629 6.7%29新疆

0.325

15

19.2%

9

西藏

0.055

30

6.0%

30

西藏因资料不全,综合指数仅用市区非农业人口占全区人口比重等7项指标比照推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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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问题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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