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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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

设备分类标准

1.按技术状态分类法

1.1一类设备(完好)

1.1.1整机外观无任何缺陷,各机构技术状况良好,达到出厂各项标准。在正常计划保养维修情况下,能随时出勤投入生产,运转正常和安全生产,无任何保留条件;

1.1.2能达到设备铭牌上的规定;

1.1.3燃料、润滑油和电力消耗正常,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1.1.4附件和仪器、仪表、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2二类设备(基本完好)

1.2.1整机和各部机构技术状况基本良好,与一类设备相近,仍能保持正常运转和安全;

1.2.2主机和其他动力装置的部分机件虽有磨耗,但都在允许范围内,不能影响整机性能;

1.2.3燃料、润滑油和电力消耗基本正常,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

象;(d)附件和仪器、仪表、安全装置基本齐全正常;

1.2.4局部缺陷经小修以下的修理即可消除。

1.3三类设备(技术状况不良)

1.3.1机械动力性能明显降低,带病运转,必须停修,否则就不能保证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1.3.2主机机件磨损超限,其技术参数以达不到铭牌上的规定,必须检查修理;

1.3.3耗油、耗电量增大,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严重;

1.3.4附件和仪器、仪表、安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失灵;

1.3.5必须经过大中修才能恢复设备技术状况。

1.4四类设备(技术状况严重不良,无使用价值)

凡机械设备损坏严重,主要部件残缺,已无修理价值但尚未经批准报废的;或能耗、环保性能已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淘汰要求,并且不能进行技术改造的技术状态。

2. 按ABC分类法

2.1 A类设备: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及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的施工生产设备;

2.2 B类设备:单位价值小于10万元的施工生产设备;

2.3 C类设备:通讯、办公、生活等非施工生产类设备。

附件2

设备修理的定义与分类标准

1.修理:设备技术状态劣化和发生设备故障后,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技术活动。

2.修理的分类

2.1项修:针对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对设备的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的部分修理;

2.2小修: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整修、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

2.3中修:是指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平衡性修理。一般采取对某项工作条件差、零件磨损快的机构、系统总成进行解体修复,以恢复关键部位的技术性能,使设备各部位能均衡、协调的工作到大修期;

2.4大修:是工作量最大的一种修理,设备要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更换或修复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全面消除缺陷,恢复设备技术性能,达到出厂标准或满足工艺要求制定的标准。

附件3

船舶管理标准

1.船舶经营单位的职责

1.1指导船员对船舶设备进行正常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和自修工作,

保持船舶设备的完好。

1.2船舶在优先满足内部工程项目使用的前提下,可考虑对外经营。船舶在工作场所变更调遣前,需报总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1.3具体负责船舶坞修工作,抓好“三单”、把住“三关”(质量、坞期、修费)。

1.4建立健全船舶运行档案,掌握船舶的技术状况和日常运行情况,汇总使用过程中的经济技术资料,填写《设备使用月报》并及时上报船机物资管理部门。

1.5参与船舶设备的购置、建造、更新、改造、转让、报废等工作。

1.6依据总公司设备技术定额做好船舶节能管理工作。

1.7参与海、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8封存船舶的管理维护工作。

2.船舶的建造、购置

2.1船舶的建造、购置,前期工作由船机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经营部门协助。

2.2新建船舶必须经过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论证。选型应以适用、可靠、经济和先进为原则,并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有关船舶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船级社的规范、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经济上要充分分析投资回报率、融资期间的偿债能力预测等。

2.3购置旧船舶时应查清船舶的历史、技术状况和使用性能,掌握船舶上次修理的相关技术资料,运用各类技术手段对船舶技术性能和状况进行检测。核实船级社的船级记录,派专家登船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所购置的船舶未上“黑名单”、无任何抵押或债务和海事优先权。

2.4船舶购置应做好船舶设备及技术资料的交接、备份、建档和管理工作。

2.5购置费用和修理改造费用共同构成船舶的原值转入固定资产。

3.船舶档案管理:

3.1总公司档案室负责船舶技术资料的建档管理工作。

3.2船舶经营单位应有船舶技术资料复印件,并建立如下档案资料:

3.2.1船舶购置(或报废)申请表;

3.2.2船舶验收交接单;

3.2.3船坞修资料;

3.2.4单船技术档案;

3.2.5使用、费用、耗能、事故档案;

3.2.6统计分析资料;

3.2.7其它船舶运行资料。

4.船舶的备品配件管理

4.1船舶经营单位应做好船舶备品配件的配额、发放、登记、保管等工作。各单船要做好备品配件的收发登记,或者采用包干使用的方法。

4.2备品配件存放场所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好安全、干燥、防尘、通风或防水,且不与易燃、易爆物品一起存放。

5.船舶坞修

5.1船舶修理应确保安全质量,以原样修复为主,切实把船体、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电器、专用设备和主要安全设备修好,保持船舶良好的技术状况。

5.2船舶修理要全面,不留隐患确保安全,严禁随意添装、改建上层建筑和生活设施,不得用修船费购置非修船物品。

5.3各类船舶应通过修理使其船体、机电设备、上层建筑的可用年限达到基本平衡;机电设备提前损坏,要重点进行维护,上层建筑和房间个别部位损坏时,应采取局部修理。

5.4修理项目单要详细全面,力求准确无误。对隐蔽工程的追加项目,厂方应拿出合理的预算并保留音像资料,报请总公司船机物资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追加。

5.5各类船舶的修理,在保证使用期限的前提下应根据船龄区别对待:

5.5.1 使用十年以下的船舶,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修理,保持原有性能;

5.5.2 使用十年以上的船舶,应在原来结构和设备的基础上,按安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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