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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和流转有序。

二、管理范围2.1 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2 固定资产包括建造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资。

三、固定资产分类管理3.1 根据资产性质,固定资产分为土地、建造物、设备等不同类型,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分类登记。

3.2 固定资产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更新和标识,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四、固定资产购置4.1 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

4.2 购置固定资产需经过预算审批,并签订合同或者购置协议,并将购置资产登记入账。

五、固定资产使用5.1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5.2 使用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盗、防火、防灾等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3 对于需要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做好备案工作。

六、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6.1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应划分责任单位,并进行明确管理。

6.2 维修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及时记录,防止设备老化和事故发生。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理7.1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并进行报废处理。

7.2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应经过审批程序,报废资产必须经过核销和注销手续。

7.3 报废资产可进行公开拍卖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八、固定资产盘点8.1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准确性。

8.2 盘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记录盘点结果并进行核对。

九、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记录表-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固定资产盘点表十、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组织直接或者依法设立、登记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组织特征的事业单位。

- 资产管理系统:指行政事业单位专门用于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系统,用于登记、查询和管理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0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0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项目权重1.现金类资产1.1现金0%1.2黄金0%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0%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20%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50%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100%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150%的债权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100%权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0%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0%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项目权重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0%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100%其他债权4.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20%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25%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00%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25%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50%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100%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150%门实体的债权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100%实体的债权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0%的债权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100%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75%8.对个人的债权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0%8.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150%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8.3对个人其他债权75%9.租赁资产余值100%10.股权项目权重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250%10.2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400%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400%股权投资10.4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1250%11.非自用不动产11.1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100%非自用不动产11.2其他非自用不动产1250%12.其他12.1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250%12.2其他表内资产100%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2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项目信用转换系数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2.贷款承诺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20%2.2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50%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0%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3.1一般未使用额度50%3.2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20%4.票据发行便利50%5.循环认购便利50%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100%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20%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50%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10.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100%的股票及证券11.其他表外项目100%(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

当违约发生时,若与该交易对手相关的交易或涉及该交易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为正数,则会产生损失。

与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单向信用风险不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双向的损失风险,相关交易的市场价值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

(二)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商业银行应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与交易对手的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四)本规则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长期限结算交易。

长期限结算交易的认定标准为:金融工具结算日远于交易日后五个交易日,或远于其市场惯例结算日。

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汇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票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

资产分类的依据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风险因子,由其参考标的工具决定。

当一个衍生工具同时包含不同类型的风险因子时,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动率来确定主要风险因子,并保持主要风险因子判断方法的一致性。

若商业银行难以辨别主要风险因子,则应按照监管因子孰高的原则审慎认定。

(五)本规则所指的证券融资交易包括证券回购、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等交易,其价值取决于风险暴露与押品的市场价值,押品收取方收到即占有该押品,押品所有权发生转移。

(六)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对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见本办法附件17。

(七)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见本办法附件IOo二、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一)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5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5

附件15: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1、 主要风险管理体系(1) 信用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2) 市场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3) 操作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4) 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5) 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

二、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一)银行集团名称。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

(四)按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

(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分别披露前十大纳入计算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和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六)拥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

(七)银行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三、资本数量及构成(一)所有监管资本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资本构成项1.核心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

(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 二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二级资本工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三)总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扣除项。

1. 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项目的扣除数额,包括:(1)商誉。

(2)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5)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6)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7)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本银行股票。

(8)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应予以扣除的正值或予以加回的负值。

(9)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两家或多家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拥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数额,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数额。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计量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应计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

本附件所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在资本部分已扣除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础资产不适用本规则。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S)商业银行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的,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

(五)商业银行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六)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穿透法实施条件及计量规则(-)实施条件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计量规则1.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权重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计算基础资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但股权风险暴露除外。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有关修订《****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措施》的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委):因城投公司业务拓展,特别是金业公司资产运营业务移送我公司集中管理后,制定的《资产管理措施》已难以满足实际管理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公司研究,对原《资产管理措施》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了资产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等章节。

现将修订后的《资产管理措施》随文上报,请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

特此报告。

附件:修订版《****城投公司资产管理措施》****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月10日附件****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措施(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所属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公司资产重要涉及:(一)土地(二)房屋1、办公性房屋。

重要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使用的办公用房;2、经营性房屋。

重要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发售,形成收益的经营性房屋,涉及写字楼、门面房、改制公司厂房等;3、住宅性房屋。

重要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或其她性质的住房。

(三)设备及其他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本,维护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

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在资产管理部。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的资产管理重要指对公司所属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统一运营、租赁、维修等,做到规范有序。

资产管理重要内容:资产获得、登记和权证管理;资产租赁管理;资产维修管理;维修单位选聘管理;清产核资及处置。

第二章资产获得、登记和权证管理第五条因公司发展需要购买土地、房屋等资产,须向县财政局(国资委)申报审批后购买,设备及其她资产的购买,由公司提出拟购买资产的品目、型号、重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按规定组织采购。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_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9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_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9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

(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四)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资本要求的,可以不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部分资产所占比重超过50%,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得长期占用、闲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赋予相应的处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

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
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上述项目所称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上述项目中:
1.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2.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3. 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4.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权重法下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保值增值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流转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方向,遵循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改善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机构。

第九条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设立并依法取得独立股份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机构。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设立。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1.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文件2. 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模板3.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2. 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增值的活动。

3. 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5.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行,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所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出资或者投资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则。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规划性和整体性原则。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原则。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原则。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和企业管理者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原则。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分为以下几类:(一)产权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部分经济部门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三)储备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储备金、国家资源储备和其它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即不属于产权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储备性国有资产范畴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各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一)产权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其他市场化手段来实施。

(三)储备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储备性国有资产的特点和用途制定。

(四)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一)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二)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的控制。

(三)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原则:(一)国家在国有控股企业中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交易、证券融资交易以及长期限结算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三)中央交易对手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计量规则分别见本附件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

如果某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不再满足合格标准,除银保监会另行规定,3个月内,商业银行可按照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3个月后,商业银行应按照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持有足够的资本覆盖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监测并定期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类风险。

如果商业银行是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应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评估资本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的覆盖程度。

(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纳入内部评级法覆盖范围。

二、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一)交易风险暴露1.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如果为自身提供清算,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如果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且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导致客户损失时需弥补客户损失,商业银行对该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为2%o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9计算衍生工具、长期限结算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和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后的交易风险暴露。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家鼓励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投资,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和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问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统计、信息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国有资产负债管理和国有资产运营等。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的主体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审慎经营,优化国有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保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固定资产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除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之外,属于单位所有并拟长期使用的有形资产,包括设备、机具、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合理规划、科学分类、精细管理、有效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种类、规模、用途等属性编制台账,并定期进行更新。

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编号、名称、价值、存放地点、使用单位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资产,并承担对资产的维护保养责任。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采购制度进行,实施招投标或询价程序,严格控制采购成本。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资产应在台账上注明并进行注销处理,严禁擅自处置。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制定购置计划,明确采购需要、资金来源等。

计划编制应考虑资产使用年限、维修保养成本、技术更新等因素。

第十二条购置资金来源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合理预算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购置资产的采购程序包括招投标、询价等。

招投标需制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

第十四条购置资产应进行验收,包括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的检查。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入账。

第十五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台账,并进行编号、分类、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制定资产使用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资产,并记载相关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次数、维修情况、安全情况等。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加强资产的保管工作,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检查。

资产管理制度附件

资产管理制度附件

资产管理制度附件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利用率,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登记、盘点、验收和监管等。

第三章资产登记管理1. 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均需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名称、型号、购置日期、购置金额等信息。

2. 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1. 公司各部门需严格按照资产使用规定使用公司资产,不得私自擅自挪用、使用或处置公司资产。

2. 资产使用部门需定期维护和保养资产,确保其正常使用。

3. 资产处置需经过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资产盘点与验收1. 资产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盘点,确保资产的数量和价值与登记信息一致。

2. 资产验收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购置合规合理。

第六章资产监管1. 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资产监管制度,对重要资产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控。

2. 对资产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七章资产保险1. 公司需购买适当的资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意外险等,确保资产的安全。

2. 资产管理部门需及时更新保险信息,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覆盖范围。

第八章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公司领导需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各部门遵守资产管理制度。

2. 资产管理部门需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各部门主管需对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确保相关制度的执行。

第九章资产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公司领导。

第十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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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设备分类标准1.按技术状态分类法1.1一类设备(完好)1.1.1整机外观无任何缺陷,各机构技术状况良好,达到出厂各项标准。

在正常计划保养维修情况下,能随时出勤投入生产,运转正常和安全生产,无任何保留条件;1.1.2能达到设备铭牌上的规定;1.1.3燃料、润滑油和电力消耗正常,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1.1.4附件和仪器、仪表、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2二类设备(基本完好)1.2.1整机和各部机构技术状况基本良好,与一类设备相近,仍能保持正常运转和安全;1.2.2主机和其他动力装置的部分机件虽有磨耗,但都在允许范围内,不能影响整机性能;1.2.3燃料、润滑油和电力消耗基本正常,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d)附件和仪器、仪表、安全装置基本齐全正常;1.2.4局部缺陷经小修以下的修理即可消除。

1.3三类设备(技术状况不良)1.3.1机械动力性能明显降低,带病运转,必须停修,否则就不能保证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1.3.2主机机件磨损超限,其技术参数以达不到铭牌上的规定,必须检查修理;1.3.3耗油、耗电量增大,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严重;1.3.4附件和仪器、仪表、安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失灵;1.3.5必须经过大中修才能恢复设备技术状况。

1.4四类设备(技术状况严重不良,无使用价值)凡机械设备损坏严重,主要部件残缺,已无修理价值但尚未经批准报废的;或能耗、环保性能已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淘汰要求,并且不能进行技术改造的技术状态。

2. 按ABC分类法2.1 A类设备: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及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的施工生产设备;2.2 B类设备:单位价值小于10万元的施工生产设备;2.3 C类设备:通讯、办公、生活等非施工生产类设备。

附件2设备修理的定义与分类标准1.修理:设备技术状态劣化和发生设备故障后,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技术活动。

2.修理的分类2.1项修:针对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对设备的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的部分修理;2.2小修: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整修、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2.3中修:是指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平衡性修理。

一般采取对某项工作条件差、零件磨损快的机构、系统总成进行解体修复,以恢复关键部位的技术性能,使设备各部位能均衡、协调的工作到大修期;2.4大修:是工作量最大的一种修理,设备要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更换或修复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全面消除缺陷,恢复设备技术性能,达到出厂标准或满足工艺要求制定的标准。

附件3船舶管理标准1.船舶经营单位的职责1.1指导船员对船舶设备进行正常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和自修工作,保持船舶设备的完好。

1.2船舶在优先满足内部工程项目使用的前提下,可考虑对外经营。

船舶在工作场所变更调遣前,需报总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1.3具体负责船舶坞修工作,抓好“三单”、把住“三关”(质量、坞期、修费)。

1.4建立健全船舶运行档案,掌握船舶的技术状况和日常运行情况,汇总使用过程中的经济技术资料,填写《设备使用月报》并及时上报船机物资管理部门。

1.5参与船舶设备的购置、建造、更新、改造、转让、报废等工作。

1.6依据总公司设备技术定额做好船舶节能管理工作。

1.7参与海、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8封存船舶的管理维护工作。

2.船舶的建造、购置2.1船舶的建造、购置,前期工作由船机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经营部门协助。

2.2新建船舶必须经过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论证。

选型应以适用、可靠、经济和先进为原则,并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有关船舶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船级社的规范、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

经济上要充分分析投资回报率、融资期间的偿债能力预测等。

2.3购置旧船舶时应查清船舶的历史、技术状况和使用性能,掌握船舶上次修理的相关技术资料,运用各类技术手段对船舶技术性能和状况进行检测。

核实船级社的船级记录,派专家登船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所购置的船舶未上“黑名单”、无任何抵押或债务和海事优先权。

2.4船舶购置应做好船舶设备及技术资料的交接、备份、建档和管理工作。

2.5购置费用和修理改造费用共同构成船舶的原值转入固定资产。

3.船舶档案管理:3.1总公司档案室负责船舶技术资料的建档管理工作。

3.2船舶经营单位应有船舶技术资料复印件,并建立如下档案资料:3.2.1船舶购置(或报废)申请表;3.2.2船舶验收交接单;3.2.3船坞修资料;3.2.4单船技术档案;3.2.5使用、费用、耗能、事故档案;3.2.6统计分析资料;3.2.7其它船舶运行资料。

4.船舶的备品配件管理4.1船舶经营单位应做好船舶备品配件的配额、发放、登记、保管等工作。

各单船要做好备品配件的收发登记,或者采用包干使用的方法。

4.2备品配件存放场所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好安全、干燥、防尘、通风或防水,且不与易燃、易爆物品一起存放。

5.船舶坞修5.1船舶修理应确保安全质量,以原样修复为主,切实把船体、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电器、专用设备和主要安全设备修好,保持船舶良好的技术状况。

5.2船舶修理要全面,不留隐患确保安全,严禁随意添装、改建上层建筑和生活设施,不得用修船费购置非修船物品。

5.3各类船舶应通过修理使其船体、机电设备、上层建筑的可用年限达到基本平衡;机电设备提前损坏,要重点进行维护,上层建筑和房间个别部位损坏时,应采取局部修理。

5.4修理项目单要详细全面,力求准确无误。

对隐蔽工程的追加项目,厂方应拿出合理的预算并保留音像资料,报请总公司船机物资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追加。

5.5各类船舶的修理,在保证使用期限的前提下应根据船龄区别对待:5.5.1 使用十年以下的船舶,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修理,保持原有性能;5.5.2 使用十年以上的船舶,应在原来结构和设备的基础上,按安全施工和航行要求修理,保证其使用年限;5.5.3达到规定年限2/3以上的船舶,应严格控制修理范围,在保证船舶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只做维持性修理;5.5.4对使用期满的船舶,一般应做报废处理以利船舶的更新,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过经济技术论证后方可使用。

5.6坞修程序5.6.1坞修计划的编制:船舶经营单位每年九月份自下而上着手编制下年度坞修计划。

编制依据:5.6.1.1船检部门有关规定;5.6.1.2船舶使用运转及维护保养记录;5.6.1.3前两次坞修情况。

5.6.2预算的编制:根据单船修理项目,结合修船单价和修船市场行情,逐项编制修理项目预算。

船舶经营单位要加大船舶的自修力度,能自修的项目严禁外修。

5.6.3 船舶经营单位每年十月底以前,将次年船舶修理计划(修别、修期、上坞时间、计划厂址等)和落实好的单船项目及项目费用填写《设备大(坞)修申请表》并附详细明细费用预算报船机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物鉴定和造价审核。

5.6.4选厂及签订合同5.6.4.1 船舶经营单位根据船机物资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认真组织厂家勘估投标,在保证质量和坞期的前提下,择优选厂,以降低修船费用。

5.6.4.2 船舶经营单位会同船机物资管理部门与厂家进行谈判并拟定合用,按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评审后签订修船合同。

5.6.4.3合同签订后船舶方可进厂修理,同时船舶经营单位派监修员进厂负责船舶的修理事宜。

5.6.5船舶修理的质量管理实行全员管理5.6.5.1船机物资管理部门对船舶修理的质量进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5.6.5.2船舶经营单位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船舶修理的质量;5.6.5.3监修员具体负责船舶修理的质量;5.6.5.4船舶坞修期间应保持船员相对稳定,尤其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主要船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

5.6.6竣工验收及结算5.6.6.1船舶修理竣工后的试航、试抓、试吊等验收工作,监修员、船长、轮机长等要密切配合,协同船厂制定试验大纲并约同船检部门、船机物资管理部门参加试验。

5.6.6.2船舶验收试验通过后,监修员、船长、轮机长要对坞修项目逐项落实并签字认可,作为对外结算的依据之一。

5.6.6.3竣工验收后船舶经营单位负责与修船方进行结算,并整理坞修资料报船机物资管理部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费用结算超过20万元时,需总经理批准。

6.船舶改造6.1船舶改造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适应经济技术进步的要求。

6.2船舶改造工作,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并结合坞修进行。

6.3船舶改造必须作出详细的改造方案和预算,报船机物资管理部门审核并负责向船检部门申请方案通过.6.4船检部门批准后,船舶经营单位会同船机物资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招标选厂(三家以上),并签订合同;6.5船舶改造完工后,船机物资管理部门、船舶经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填写《设备验收交接单》一式三份,由船机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船舶经营单位分别入档;6.6船舶改造由船机物资管理部门和船舶经营单位共同进行结算,改造费用经总公司审核(流程同《设备资产管理办法》5.5.7条)同意可增加该船的原值。

7. 船舶报废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申请报废7.1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报废的船舶;7.2船舶使用期未满,但整体技术性能已达不到规范、规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继续使用已危及安全;7.3经可行性论证,改造大修后达不到技术性能要求,或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如进行更新经济,或改造大修费用超过国家规定。

7.4发生重大机损、海损事故,造成船体及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7.5达不到国家能耗和环保要求或危害人体健康,进行改造修理不如更新经济;7.6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淘汰的船舶;7.7报废后的转让处理执行《设备资产管理办法》5.5.10条款。

附件4资产管理办法记录表格表1:《设备使用计划》表2:《检测和试验设备使用计划》表3:《设备运转记录》表4:《设备使用月报》表5:《设备单机核算月报》表6:《设备购置申请表》表7:《设备封存申请表》表8:《设备报废/处理申请表》表9:《设备验收交接单》表10:《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表11:《设备大/坞修申请表》表12:《设备资产调遣令》表13:《设备资产调遣交接单》表14:《设备大修/交接技术性能鉴定表》表15:《设备使用台帐》表16:《设备保养台帐》表17:《设备故障修理台帐》表18:《设备事故台帐》表19:《比价采购选择登记表》表1:设备使用计划检测和试验设备使用计划设备运转记录年月A类设备使用月报闲置设备一览表填报单位:制表人:负责人::注:本表一式两份,船机物资管理部门、填报单位各一份。

13设备单机经济核算月报报表单位:填报日期:负责人:注:1、台班收入=(工作小时/8)×台班单价(工作小时为非出租工作时间)2、动力费用=燃油消耗×燃油单价+电力消耗×电价(所有单价均应随市场价格及时变动)3、修理工时费=(修理台时/8)×修理台班人工费4、本表仅作为示意图表,使用时请用Excel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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