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托住应保尽保底线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作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我们有责任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下面就是几个方面的建议,以指导我们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一、加强案件调查和信息核实在进行社会救助工作之前,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案件调查和信息核实。
这包括对申请人的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和困难原因进行全面了解,以确保援助真正发到需要帮助的人手中。
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信息误导和滥用援助。
二、制定科学的援助标准和政策在进行社会救助时,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援助标准和政策,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最大程度地满足帮助对象的需求。
这涉及到确定援助的范围、金额、援助期限等具体细则,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发展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加强沟通与合作社会救助工作需要不同部门的协同合作,因此,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与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帮助对象的最新情况,以做出更加准确和及时的援助决策。
与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合作,共同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更多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
四、加强援助对象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社会救助对象往往面临着各种困难和压力,作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我们不仅要给予他们物质援助,还应该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
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倾听,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扰,给予他们安慰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新拥有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五、加强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加强对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同时,还要建立反馈机制,接受帮助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
六、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的提升作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专业知识,以更好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在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民政局在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我发言的题目是“立足民政职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O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承担民生保障职能的民政部门更是义不容辞。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民政部门主动作为,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认真贯彻“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现将市民政局妇女儿童工作汇报如下:一、兜稳底线,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一)在保障范围上,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畴。
截止2021年底,城乡低保对象中妇女xx万人、未成年人xx万人,占比分别为xx%和xx%;城乡特困人员中妇女xxx人、未成年人XXX人, 占比分别为xx%和xx%。
2021年,累计发放各类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生活补贴XX亿元。
(二)在保障标准上,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0XX年至今,共x次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xx元提高到每人每月xx元,增幅xx%;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xxx元提高到每人每月xxx元,增幅xx%。
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标准由XXX元提高到XXX元,增幅XX%;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标准由XXX元提高到XXX元,增幅XX%。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XX元和XX元,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三)在政策落实上,体现“妇儿优先”原则。
民政部门全力支持妇女常见病筛查特别是“两癌”免费筛查工作。
连续多年实施“孤儿助学”项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支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确保不让一个困境儿童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实施“孤残儿童明天计划”项目,持续对孤弃儿童免费康复救治,提升孤儿融入社会能力;2021年完成国内送养XX人,帮助孤弃儿童回归家庭;2021 年帮助xx名流浪未成年人安全返乡,分别涉及上海、山东、湖北、河北、江苏等地;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内的XXXX名孤残儿童得到了较好的“养治教康”。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救助制度。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操作指南,对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政部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解读,并提供实际操作指南,以期为广大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引。
一、社会救助政策解读1.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社会救助政策以基本人权和公平正义为基础,坚持兜底线、防止脱贫返贫原则,积极实施精准施策,旨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度过生活困境。
2. 适用对象的界定社会救助政策适用于经济困难、生活无着或在生活中遭受灾害等重大困难的公民。
其中,贫困家庭、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和环境灾害受害者等群体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
3. 救助内容及标准社会救助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对于基本生活保障,需确保救助对象的食品、居住、医疗、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医疗救助则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救助金;临时救助则是在临时困境下提供必要的帮助。
4. 救助程序及申请流程救助程序包括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参与、先救助后核查、救助资金统筹分配等环节。
救助申请流程一般为提供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审核和审批等。
二、操作指南1. 正确认识救助对象的需求工作人员要真实客观地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通过与其有效沟通,了解其实际困境,作为评估和提供救助的依据。
2. 注重精准识别和分类根据社会救助政策的要求,工作人员应对不同困难群体进行精准识别和分类。
在认定困难程度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内部合作与协同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形成社会救助工作的合力。
如与扶贫部门合作,共同推动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4. 建立健全的救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及救助记录进行妥善保存,建立便于查询和统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为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规范、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__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__政〔__〕__号)、《__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_政〔__〕_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
按照我县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实施城乡一体化。
进一步加大分类保障力度。
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核对审批等工作程序进行办理;把好受理、审核、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乡镇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
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苏政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工作(一)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及60周岁以上但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导致刚性支出连续或累计6个月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包括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XX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XX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X XX 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90 号)和 XX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 民发〔20XX〕X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坚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坚持正确引导、统筹衔接、综合施策。
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措施(一)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
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低保动态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对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二、三类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阳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整合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救助标准与本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市、县(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民政局局长在全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民政局局长在全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民政局局长在全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同志们:4月28日,XX市民政局,在XX区召开了全市性的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现场推进会。
为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给请示区领导同意,今天我们在九龙镇召开全面推进我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现场推进会。
上午进行了业务培训,通报了XX年度我区社会救助尤其是在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刚才,大家观摩了九龙镇规范化管理现场,参观了九龙镇社保所和九龙镇龙泉社区居委会、西彭镇、陶家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档案资料。
九龙镇、巴福镇,杨家坪、黄桷坪街道分别就如何做好低保对象就业培训、城乡低保家庭财产核算和医疗救助工作,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谈了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大家很好地借鉴和学习。
刚才,周副局长简要总结了去年的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了今年的主要任务,我都同意。
受苏区长的委托,下面,就如何贯彻好市民政局"4..28"会议精神,抓好我区社会救助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抓认识,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已从面上的拓展进入到质的提高的历史新阶段,工作重心逐步转到推进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持续发展"两个确保"上来。
为此,我们要从三个层面上提高认识。
一是提高领导认识,增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紧迫感。
近年来,党和政府全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对缓解群众困难和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工作不系统、不规范,带来的新问题日渐突出,为尽快改变这一状况,重庆市民政局把今年作为民政工作规范管理活动年。
市民政局对活动的目的、活动目标、活动内容和活动安排都作了明确要求,并在XX区召开了推进工作会。
为此,各级领导要把"规范管理年"活动,作为今年社会救助工作的大事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社保人员全力以赴投入整个活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精细化、深入化、规范化。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近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下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服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第三条本市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一)兜底线
社会救助是最后一道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当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后仍不能维持公民基本生活时,就需要社会救助给予最后帮助,守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救助对象的受助资格在贫困事实或急难情形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即可获得。
社会救助依照救助对象的申请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具有无偿性。
(二)保基本
对于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来说,需要政府和社会不间断的支持和帮助才能彻底改变境遇,提高生存能力,改善自身生活质量。
对于政府来说,在充满风险和变动的现代社会,只有拥有足够的、与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财力保障,才能使社会救助行为持续进行。
因此,社会救助给予的应当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并且不断提高科学性和人性化。
(三)救急难
“急”和“难”是社会救助最显著的特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救助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当一个人的生命和生活处于危急时刻,社会救助要在第一时间给予最直接、最有效的物质帮助,保全生命,保障基本生活。
救急难同时也表明,在社会救助中要坚持社会工作伦理,将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作为服务的第一要义。
(四)促发展
社会救助不能是简单的给予、消极的救助,而应当注重激发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促进其自我发展能力。
既要救助,也要扶志、扶智。
这
就需要在社会救助实践中更多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救助对象链接资源、提升能力,更好融入社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受理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津民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8〕21号各涉农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会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作风建设,严厉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50号)要求,市民政局、市纪委市监察委驻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决定在本市涉农区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坚决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农村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治理重点(一)腐败问题。
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
严厉惩治区、乡镇(街道)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作风问题。
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
认真整改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
民政局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民政局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根据上级部署,决定从7月初起至9月底,在全县开展一次“人情保”、“错保”专项治理活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县城乡低保对象15241人,复核率100%。
经过整治,退出对象1111人,其中“人情保”70人,新增对象972人。
二、主要做法集中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活动。
全面复核低保对象。
我局对各乡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复核率100%,切实做到“应退尽退”。
对现有低保对象全面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家庭,重点核查。
在开展低保对象复核工作中,一并对各乡困难群众全面调查摸底,及时增加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我局成立若干核查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低保经办人和村委会近亲属的低保对象,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对象,做到全部入户调查。
加快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1.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依托乡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受理的基础上,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敞开求助之门,积极帮助办理或者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规范办理时限,加强结果跟踪,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
2.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
以方便服务群众为根本点,结合本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3.积极开展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
统筹各类资源,拓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在困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村委会、驻村干部、社区网络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对陷入生活困境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民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期,我国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多省多点出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汛救灾、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深入困难群众家中,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做到发现早、介入快、救助及时。
加大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持力度,发现因灾因疫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受灾人员等,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二、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时效各地要根据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科学灵活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的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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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托住应保尽保底线
市民政局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托住应保尽保底线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通过出台政策、搭建平台、规范程序、公开信息,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2014年1-7月,对全市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3类对象共计发放救助资金3428.3万元,其中低保对象10405人,发放低保金2415.7万元;医疗救助1948人,发放救助金769.9万元;临时救助2776人,发放救助金242.7万元,充分发挥了社会救助的托底保障作用。
2013年5月,该局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试点工作优秀单位”,并于2014年3月在台州市民政工
作会议上就社会救助工作作典型发言。
其主要做法是:一、出台救助政策,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标准化建设一是细化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
针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细化的问题,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于2013年11月在台州市率先出台《温岭市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试行)》,明确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等3类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在月人均收入、人均货币财产、生活用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户籍地住房情况等5方面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如对于特困申请家庭,在经济状况认定中要求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低于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值的1.5 倍, 或家庭货币
财产总额低于其申请日前一年自负医药费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是明确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范围。
针对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温岭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