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自然法
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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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开放分类:
法律,语言,自然法,法律思想史,实在法
登特列夫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 出生于英国。生前是意大利都灵大学的政治理论教授。 登特列夫是意大利著名自然法学家,现代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代表。他试图超越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范式和新托马斯主义范式,以批评和包容的态度来审视自然法遗产,理清其中的纠葛,从而为自然法提供一种全新的辩护。他坚信尽管自然法有很多歧义的解释,但是它完全地提供了法律道德基础,这点对于现代法律至关重要。登特列夫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哈特、芬尼斯、拉兹、德沃金等学者,使得自然法重新进入主流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领域。
实在法目录
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自然法眼中的两者关系
两者就现实问题的争论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 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古罗马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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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与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体现。世 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 的体现,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 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这样, 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 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 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 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 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 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
古罗马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 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 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 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 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 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 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四、法学的论证
❖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四、法学的论证
❖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 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 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 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 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 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 推理方法和 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 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 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 的”。
西方文化概论 第六讲 罗马法:古罗马文化的最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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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也经历了它的演变 过程。 奴隶制国家建国到共和初期,罗马法律处在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阶段。这一 时期,罗马实行习惯法,其规范是很含糊的,法律和古老的民族习惯没有明显区分。 贵族是罗马政治的决定因素,掌握立法和司法权利的贵族任意解释和运用习惯法为其 谋利益,或者说法律只是贵族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习惯。随着 平民在城邦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法律再不能按照古老的习惯 由贵族垄断,靠记忆来维持,制定成文法的呼声日趋高涨。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 铜表法》是罗马走向成文法时代的标志。 据说,古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前,曾专门派人到古希腊两年,考察梭伦立法 、雅典政制及其它城邦的立法情况,由此可见古希腊文化之影响,但古罗马跳出了古 希腊小城邦的狭隘范围,创造性地发展了它,并使之提高到成文法典的高度。铜表法 的形成,是平民同寡头贵族斗争的产物。虽然铜表法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但它为 以后的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外征服到共和国末期,罗马法律处在由市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阶段。市民法是 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市民法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 及其它一些习惯法规范。市民法的内容一般较原始,范围狭窄,重形式,公法的内容 居多,没有完整的体系。市民法采用属人主义,罗马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区何在,均受 到法律保护,而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却得不到司法保护,即 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尽管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逐渐暴露出市民法与 社会生活需要的不适应性,但罗马统治者却不愿意改变市民法,因为奴隶主统治阶级 认为一国一民族的法应该是永恒的。这样,市民法作为罗马法中最古老的部分,在经 历了漫长的岁月和演变之后,仍然被列入帝国时期的立法中。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b5b46d46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06.png)
①随着征服扩张,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 ②版图的拓展,国际交往的扩大,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在政治经济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 ③罗马帝国皇帝重视法律的制定,掌握法政大权。 ④法学家积极编纂法典,进行法律解释。
(3)万民法的使用范围?
罗马境内一切“自由民”。
罗马法的局限性:
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 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摘编自《民法大全》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 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 ,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请思考:法官该如何判决呢?
法官会偏袒瓦伦斯。 为什么?
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2、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1)《十二铜表法》产生的背景?
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
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
小结
不 断 发
1、产生:习惯法——成文法 (表现形式)
公元前6世纪末 至公元前5世纪中
国 家
2、发展:公民法——万民法 (适用范围)发
展
公元前3世纪中 至公元3世纪初
展
走 3、高峰:自然法 公元前1世纪(法理思想) 疆
向
理性、自由、平等、正义
域
成 熟
4、完备:《民法大全》
至公元6世纪
(法学体系)
扩 大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课标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内容的演变,探究罗马法对后 的影响。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86cf8499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c6.png)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和自然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学说,对于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在法学研究中,罗马法和自然法的概念经常被提及,并对于国内外的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影响。
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它在罗马帝国统治下得以发展和建立。
罗马法对后世欧洲大陆法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强调了法律的严密性和系统性,通过制定法典和赋予法官权威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律源自于人类固有的理性和道德准则,与社会文化和制度无关。
自然法认为某些规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这些规范源自于自然之法,应当被所有人遵守。
罗马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罗马法和自然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二者有时会相互交汇和影响。
在罗马法体系中,自然法的理念被部分吸收并加以发展,同时罗马法也为自然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宏观框架。
尤其在现代法学中,罗马法和自然法的原理常常被用来解释和评价法律规则和制度。
结论
罗马法和自然法作为法学上重要的两个概念,不仅对于理解古代法律和思想有深远影响,同时也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理解罗马法和自然法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对自然法思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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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法思想的认识01至关重要的因素:斯多葛派哲学斯多葛学派思想巅峰时期是古代世界社会两极分裂得鲜明的时期。
新贵族和有产阶级对平民无产阶级的专制统治。
在这种社会情境中,提倡以美德的生活获得精神幸福的斯多葛主义者逐渐发展,信奉斯多葛主义的人也因此是个人主义者。
斯多葛教义的核心是带有希腊普遍知性主义印记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认为正确的知识是伦理的基础,圣贤的理想是知行合一。
在这个衰落的古代文明中,代表着人们生活理想的圣人是不假外求的,他们能够不受外部世界不规则的影响,能够从自身获得快乐。
真正的知识与判断从根本上讲是与圣贤的理性天性保持一致。
美德就是按照对于人的基本天性之理性洞见而通过意志力积极地做出行动的决定。
美德即正确的理性,自然和理性是一回事。
正确的理性和普适的自然法是另一回事。
按照理性生活,在生活中服从永恒世界的律法,这就是斯多葛注意的伦理原则,他们带着某种宗教热情信奉这一点。
这意味着与自我和谐地生活,依照自己理性的天性生活,因为后者呈现着世界的律法。
暂且可以建立起关于理性——自然——自我的一个循环,具体的含义由于每个思想家的语境不同,因此要根据思想家在提及这些词语时的语境进行判断。
02Nature law 的nature 是有“人指本性”的含义法律的基础在自然。
人的本性,人生来有关于正当和不正当的观念。
法律的本质是自然,西塞罗把我们内心的法律视为一般意义上法律的基础。
这种法律不能从实证法中抽象概括出来,而是源于深奥的哲学。
因为法律就是正确的理性,普遍有效,不可改变,无法废除。
因为泛神论意义上的神圣理性创制了法律。
因此,我们内心的法律lex nata被称为永恒法。
自然法是有效性的尺度和内在渊源,实证法是真正法律的影子和反射图像。
斯多葛派的观点渗透到罗马法,促使个人在私法中得到承认,并发展出万民法,给带有部落色彩和形式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带来了普遍主义,使得其具有一种世界法律的特征。
自然法作为一种规范,对于实证的立法,对于裁判实证法尚有阙如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https://img.taocdn.com/s3/m/cef14b96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6d.png)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古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分支,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自然法思想扮演了重要角色。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体现在对公正、理性和人性的尊重上,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然法的根源自然法源自对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的思考,认为存在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普遍不变的道德原则。
自然法主张的是一种普世的、超越特定时间和地域的法律观念,它强调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在法治上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
罗马法对自然法的体现罗马法在实践中深刻地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律逐渐与道德、正义联系起来,不再仅仅是君王意志的体现,法律逐渐超越君权,成为具有理性和普遍性的规范。
罗马法的法官和学者在裁判和理论探讨中,常常会参考自然法原则。
例如,罗马法对契约、不当得利、过失侵权等问题的处理中,常常表现出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这反映了自然法对人性本质和道德价值的关注。
自然法精神的当代价值尽管古罗马法早已黯然谢幕,但自然法的精神却依然具有当代重要的价值。
在当今社会,法律仍需要在人性、道德和正义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规范体系,自然法精神为我们指明了法治的方向。
当代社会中仍然存在种种法律难题和伦理困境,自然法精神可以为我们提供普适的伦理准则和道德底线,引领我们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理性、公正和有同情心。
在理解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时,我们不仅能够从历史中感知法律的发展演进,更能够在当代社会中找到道德与法律、正义与权力之间相协调的路径。
自然法精神的传承和发扬,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人道和和谐的法治社会。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蕴含着人类对理性和正义的追求,是一束永不曾熄灭的法律精神之光。
愿我们在当代社会中,在法治的道路上牢固树立自然法的理念,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和人性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精选推荐
![罗马法——精选推荐](https://img.taocdn.com/s3/m/6fe1ecc9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54.png)
罗马法罗马法名词解释1.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般是指罗马奴⾪制社会在13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完备的古代罗马奴⾪制社会的法律2.⼈格:3.债: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是⼀种只发⽣在债权⼈和债务⼈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4.⾃然之债:是⼀种事实债权关系或准债权关系,与法定债务相对,是指⽆诉权、但产⽣拘束⼒效果的债务5.简约: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当事⼈采⽤法定契约形式以外的⽅式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形式简约。
6.准契约:是指当事⼈之间虽然没有协议,也没有侵权⾏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因其法律效⼒与契约相同,故称准契约7.损害赔偿:指在奴⾪或“家⼦”对他⼈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主⼈或“家⽗”将实施了侵害⾏为的奴⾪或“家⼦”移交给被害⼈或其所属共同体,以此⽅式避免遭受报复并且解脱进⼀步的赔偿责任。
8.遗嘱继承:根据遗嘱⽽实⾏的继承被称为遗嘱继承,是根据死者或被继承⼈的⽣前嘱托进⾏遗产转移及分配9.法定继承:⽆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权取得简答1、罗马法分类及每种分类的基本含义依法律的表现形式,分为成⽂法与不成⽂法:●成⽂法是⽴法机关或有⽴法权的⾏政机关制定颁⾏,见诸明⽂的法律。
●不成⽂法即习惯法,多为反映各民族⽣活劳动习惯及其关系的习惯依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利益的法。
.罗马私法可以分为市民法、⾃然法与万民法:●市民法,是罗马城邦所固有的法●⾃然法是“⾃然教导⼀切⽣命的物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以及异邦⼈与异邦⼈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裁判官法裁判官法是罗马执政官,特别是裁判官和市政官所发布的告⽰的总和2、罗马法对⼈的基本认识和分类⼈法的主要区别即⼀切⼈⾮⾃由⼈即奴⾪”依据不同的标准,罗马法将⼈分为以下⼏类:◆⾃然法上之⼈与⼈定法上之⼈,前者泛指有⽣命的⼈类,包括奴⾪和⾃由⼈;后者指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仅为⾃由⼈。
最新-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 精品
![最新-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e9fced03647d27284b7351a5.png)
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一、古代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自然法谈论的是人和价值,古代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认为人的事以及神的事都是具有普遍法则的,它的核心就是正义和理性。
平等原则是自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对罗马家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就罗马的市民法来说,奴隶不是人,但是自然法却认为人生而平等,虽然自然法在当时的罗马并没有实行,但是,这也是法律变革中的一部分,也是由于这些变革,奴隶的地位才能得以改善。
古代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也是在罗马的家庭制度中,首先,自然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罗马妇女的地位,并且让这些家庭妇女从丈夫的独裁中得以解放。
其次,自然法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得到了改变,在罗马的家庭中,父亲对待子女是具有专权的,自然法使得这种关系得以缓和。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广泛的吸收了自然法的观念,基督教使得西方的法律源头罗马法得以延续。
除此之外,基督教为罗马法的发展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基督教让罗马法成为了适合全部基督徒的法律,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古典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古典自然法指的是17到19世纪的时候,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是从个人出发的,是由个人的角度进行自由、平等以及正义的讨论。
古典自然法的发展是人类社会的进步。
主权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自然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随着近代科学技术以及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法律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人类逐步的走回到实际生活中,近代民法以及古典自然法为西方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沉寂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19世纪之后,自然法受到了许多实证法学家的抨击,使得自然法几乎销声匿迹,在这个时期,古典自然法的问题与不足全部都被揭露,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例如,自然法的不确定性以及绝对性等,也正因为这样,使得自然法受到了很多方面的质疑。
这时,自然法逐渐沉寂下来,也导致了民法的发展逐渐的慢了下来,但是,由于萨维尼和蒂保之间的论战,使得历史因素以及民族因素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自然法对一个民族的发展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https://img.taocdn.com/s3/m/1b321da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92.png)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一、本文概述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它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历程,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初步萌芽,到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融合,再到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构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和影响,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初见端倪。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了“理性法”或“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
罗马法学家也开始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律实践,将自然法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依据。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逐渐与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最高来源,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和信仰来认识和遵循自然法。
这种融合不仅丰富了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也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自然法思想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超越特定国家和民族的,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石。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自然法思想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导。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同时也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地,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宇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宇宙中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性,即自然法,它是宇宙的法则,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https://img.taocdn.com/s3/m/721a3687f01dc281e43af09f.png)
谭建华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
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
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
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
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52758f3e71fe910ef12df8df.png)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 4 0年一公元前4 7 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宝贵渊源。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e9ae562bdd88d0d232d46a01.png)
自然法发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着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着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20.罗马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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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公元117年的罗马帝国
不 列 颠
高卢
欧
洲
黑 海
西班牙
小亚细亚 罗马 地 非 洲
埃及
亚 中 海
洲
二、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一)公民法 共和国——帝国初期
(1)特点: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 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个人财产 关系法不完善 (2)意义:
激发和调动平民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1、起源: ①平民和贵族矛盾尖锐 ②平民力量不断壮大 2、内容: 债务法、家庭法、继承法等 3、评价: ①进步:一定程度上保障平民利益 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成文法发展史上起点 ②局限: a.掺杂着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
b.保留了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
《十二铜表法》 【第3表】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
债务的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 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 或卖之为奴。 维护贵族的利益 【第5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 维护私有财产 进行处理。 【第8表】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 保留原始、落 未能取得调解时, 则伤人者也需 后的复仇习俗 受到同样的伤害。 不过,如有人 打断自由人的头骨,他必须偿付 300盎司罚金; 如果被打折骨头 的是奴隶,罚金可减半。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维护贵族的利益 ——摘编自《十二铜表法》
三、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我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赋予所有人 理性”,所以也赋予所有人“法”;自然 界存在着一些普遍的法则,如理性、自由、 平等、正义等,这些原则永恒不变,这些 原则也必须体现在法律中 1、含义: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 2、提出:西塞罗(“自然法之父”) 3、内容: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理性、自由、正义 4、意义: 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 指导原则。 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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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当我们探究人类法律史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篇章就是罗马法。
罗马法不仅在古代罗马帝国内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本文将带大家回顾罗马法的历史背景,探讨其在法律史上的地位、主要内容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的发展贯穿了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时期。
在这个过程中,罗马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了私法、刑法和程序法等方面。
这些法律文献不仅仅是对当时社会秩序的维护,更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史上,罗马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古代罗马法律实践的总结,更是成为了后世法律体系的基础。
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罗马法强调平等和公正,这正是现代法律体系所追求的目标。
此外,罗马法还开创了法人制度,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私法、刑法和程序法等方面。
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刑法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
程序法则涉及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方面,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
这些法律制度的设计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罗马法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无处不在。
首先,罗马法强调的平等和公正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其次,罗马法开创的法人制度和契约精神对现代经济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此外,罗马法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也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总之,罗马法在法律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古代罗马法律实践的总结,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罗马法历史地位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后世的影响和价值。
因此,我们应该珍视和传承罗马法的精髓,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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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自然法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
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
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
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
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
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
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
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
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
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
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
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
我们看到,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这主要表现在市民法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灵活善变的、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便应运而生。
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
当然,自然法对罗马法起作用并非自动的,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学家这个媒介的。
而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罗马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说法。
而罗马法学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才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
”的确,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后,务实的罗马法学家纷纷以自然法思想为先导,对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在应用自然法推动罗马法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罗马法学家应首推西塞罗。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进行了较好的结合,对罗马法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理论阐述,使罗马法的发展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
西塞罗在其著作中,特别是在罗马的法律实践中,把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原理引伸到罗马法律中,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从这个原则出发,他宣称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西塞罗还从自然法理念出发,认为法要体现正义。
他猛烈抨击了那些视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为正义的观点,他说,“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样对他有利,只要他可能这样做”。
西塞罗始终认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的理性。
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
”西塞罗坚信,只要有符合自然的法才称得上是法律,才能体现公共的意志,而“恶法”只能被称作是什么别的东西,而不是法律。
在这里我们看到,西塞罗在法学思想上对自然法能达到一种务实的理解,他是从法学层面而不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自然法的,他将视野直接放在“法律国”而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提出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建设问题。
他认为,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正确的理性。
他把哲学上的自然观变成了法律上的自然观,并将之服务于世俗法治,从而推动了实在法的发展。
当然,罗马法学家把自然法哲学注入法律决不是采取机械的、教条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我们只计算那些肯定归属于斯多葛派教条的法律条文的数目来衡量斯多葛派对于罗马法发生的影响,这将是一个严重虽然是很普通的错误”。
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而这个假设是创造实在法的最高原则,可以说,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催化剂”的作用。
有学者认为,“罗马人发展罗马法主要源于自身的努力,但罗马法的发达(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的出现)和罗马法学的产生,则无疑是与接受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相联系的。
”梅因也认为,自然法的引入是罗马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
他说,“从整体上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
”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
我们看到,自然法在罗马的非常活跃时期,正好是罗马法学史上的古典时期(公元前1世纪~3世纪),这也是罗马法学达到了成熟的黄金时期。
可见,罗马法学的繁荣与自然法的繁荣是交相辉映的。
二、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历经千余年而影响不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罗马法特别是其私法如实地反映了客观自然规律。
因为只有反映客观自然规律的法,才是对事物本质的规定,才是理性的结晶,而非就一时一事所作出的规定。
只有这样的法,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愈久弥坚。
而罗马法之所以能做到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是与自然法对其的促成分不开的。
自然法宣称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而正当理性实质上是指自然力量,即自然规律。
因为在自然法学者看来,所谓的“上帝”、“神”、“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是同义词[11](P67),正如西塞罗所指出的那样,作为正确理性的“法”,既不是靠哪个人的天才创造的,也不是由人民的任何法令建立的,而是某种永恒的原则,这种原则统治着整个宇宙,理智地规定什么是正确的或错误的。
西塞罗特别强调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唯一绝对有效的法,任何实在法都不可能使自然法失效。
而违反了自然法,即使具有法律形式,也是无效的。
他说,“除了自然的规则,没有其他规则能使我们区分善的或恶的法律”。
他告诫说:“遵循自然,根据自然法生活,就是说,只要人自身按自然的要求去获取所希望的东西,这必定是最合法的和最有美德的生活方式。
”总之,自然法要求人类在制定调整自己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时,必须服从自然规律。
正是在自然法上述理念的指引下,罗马法愈来愈向对客观规律尊重的方向发展。
我们看到,深受自然法思想影响的罗马法的古典时期及其以后,罗马法越来越趋向于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
如自然法认为平等是自然的应有之义,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
可见,对平等的尊重,便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
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罗马法逐步改善了奴隶、妇女、家属的地位。
再如,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色彩大为淡化,法律行为从形式主义严重的要式行为向形式主义淡化的非要式行为发展。
罗马法这种尊重客观规律的趋向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565年在位)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反映。
如在《罗马民法大全》里,有关奴隶解放的限制有所放宽,奴隶的处境也有较大的改善,奴隶不能再被随意处死,因为它认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自始都是生来自由人”;妇女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妇女从丈夫的独裁权力的支配下慢慢地被解放出来,罗马法早期关于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妻子不能拥有任何独立财产的规定被废除,此时的法律规定,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财产的独立,甚至从“某些方面看,当时的妇女甚至要比当下大多数文明国家法律下的妇女获得了更大的解放”;家属的地位也有较大的提高,父亲不能再享有对子女的诸如生杀予夺权和婚姻权等人身支配权,父亲处置其成年儿子财产的绝对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处于父权之下的士兵已有权独立地使用其在服役期间获得的财产(即军功特有产),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父亲在抚养子女方面的义务;特别是此时的法律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统一了各类所有权,完善了只要当事人意思一致即有效的诺成契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是尊重客观规律的表现。
正因为如此,罗马法才于此时臻于完善,达到了顶点,成为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
若没有对客观规律的尊重,罗马法要达到如此辉煌的地步,那是不可想象的。
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这说明人类立法应是人类生活和自然中的客观规律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意志的体现,违背客观规律的法注定不会存在得太久,罗马法经历千余年而影响犹存,正是其反映客观规律的结果。
三、自然法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古罗马早期只有市民法,该法狭隘严峻,注重形式,只适用罗马市民,有着严格的属人主义特点,是罗马市民的特权法,罗马市民以外的其他人均不受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