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参考样式)(商标局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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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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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33类图形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复审理由和驳回复审决定

33类图形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复审理由和驳回复审决定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通信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蔡长乐职务:法人代表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号楼2单元512号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我方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第TMZC23137891BFBH01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委托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白酒,开胃酒,烧酒,黄酒,蒸馏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青稞酒,食用酒精,米酒”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态、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民事证据目录范本

民事证据目录范本

1.民事证据的作品目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10.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二、具体案件证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1999.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9.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2009.7.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录)(2008.2.2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录)(200412.29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2.1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9.4.23)直销管理条例(节录)(2005.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7.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200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03.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2009.3.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00.1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1997.1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1993.11.3)三、证据格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1.9)2.写份证据目录,急需,一、首先不知道题主是要求哪方的证据目录。

2017最新商标分类表目录版

2017最新商标分类表目录版

商标注册目录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第二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第四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油,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第五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第九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第十一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第十二类车辆, 陆、空、海用运载器第十三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鹭金属制品或镀有鹭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第十五类乐器第十六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第十八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第十九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第二十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第二十一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国际商标分类表第十七类[整理版]

国际商标分类表第十七类[整理版]

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注释】本类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已经半成品塑料纸、版或杆。

尤其包括:——修复轮胎台面用橡胶;——橡胶或塑料衬垫及填充料;——抗污染的浮动屏障。

1701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巴拉塔树胶170010,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170017,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170017,合成橡胶170020,古塔胶170050,乳胶(天然胶)170064,液态橡胶 010144,液体橡胶170113,橡胶水 170114※再生胶C170001,固体古马隆C170002,树胶C170003注:1.液态橡胶,液体橡胶,橡胶水与0115商品类似;2.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与1703第一部分商品类似。

1702非金属密封减震制品橡皮圈170004,密封环170009,防水圈170009,松罐盖用橡胶带170012,旋瓶盖用橡皮圈170012,通风排气机支板170013,挡风雨条170013,挡风雨条材料170015,橡皮塞子170018,橡胶制瓣阀170019,橡皮减震器170021,橡胶减震缓冲器170021,管道垫圈170030,管道接头衬垫170030,离合器垫170039,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170040,补漏用化学合成物170042,垫片(密封垫)170043,填充垫圈170043,密封物170043,半加工刹车衬垫材料170048,部分加工的刹车衬垫料170048,密封橡皮圈170066,非金属套管170067,非金属管套筒170067,非金属管套170067,保护机器零件用橡胶套170068,保护机器零件的胶皮套170068,接头用密封物170069,橡胶或硬纤维垫圈170076,非文具、非家用、非医用胶带170085,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粘合胶带170085,非金属空气压缩管道装置170086,压缩空气管用非金属装置170086,非金属管道加固材料170089,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170089,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170092,橡胶栓170093※高压锅圈C170004,胶衬C170005,胶套C170006,胶壳C170007,石棉油盘根C170008注: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补漏用化学合成物与0115商品类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第1审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437号>原告: 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小河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肖体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臧宝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 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宝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应秋,重庆川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密,女,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政法二村1号。

原告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隆昌华蜀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4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289号《关于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05〕第289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隆昌华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斌,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敏、臧宝清及第三人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应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第289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重庆正通公司就原告隆昌华蜀公司申请的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而作出的。

该裁定认定:1、争议商标与“头孢西林”均无确定含义,文字排列顺序相同,读音基本一致,且前三字外观极为近似,消费者不易区分,故两组文字已构成近似;2、“头孢西林”不是兽药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注册的商标;3、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4、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5、“头孢西林”是重庆正通公司经批准的专用商品名称,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视为申请人的未注册商标。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6(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6(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以下产品不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是()。

A.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B.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C.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D.在产品产地采用普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2.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A.15天B.1个月C.3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该商标已获得的国内注册或者国内注册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

A.“基础注册”和“核定注册”B.“基础申请”和“基础注册”C.“核定注册”和“基础申请”D.“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是指该商标已获得的国内注册或者国内注册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

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商标评审规则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一、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可以在2个月期限内根据通知书要求选择以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

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应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连同信封一并寄回。

如该通知书附件含有答辩绑定码(由数字及英文字母组成)的,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

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请上传信封及该通知的扫描件(信封需扫描正反两面)。

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该撤销申请的后续文件将以电子方式送达,并不再接受当事人以纸质方式提交的使用证据等相关材料。

商标注册人应对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编制相关证据目录及说明。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

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的应对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的应对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的应对近年来,注册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被撤销的案件呈现出迅速增长的现象,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目前,国际商品分类表将商品划分为45个大类,实行一标一类的原则,很多企业对某个商标进行全类别注册,有的还注册了多个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而在实际中,除了企业主打产品外,其它大多数类别的商标一般都闲置不用,这就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浪费,同时还有可能遭遇对手的商标战,如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为了保证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

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在实际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局不予认可,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践中的经验,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包括:(1)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2)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如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3)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但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则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1)将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但是,如果在新闻媒体上是作为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不是基于商业用途而进行的,则不属于商标的使用;(2)将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3)将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这些广告宣传材料,须提供能确认准确时间的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广告实样,或者提供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或者提供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者报刊实物,或者展览会组织的证明文件,以及为广告宣传所支付款项的凭证,如发票.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已经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省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我省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审理指南。

1【审理原则】1.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商标权人、其他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审理内容】2.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权的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等。

3【审查诉的合并】3.1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商标权又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商标评审规则(中英文对照)

商标评审规则(中英文对照)

商标评审规则(中英文对照)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九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

刘文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刘文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刘文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刘晓军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文胜;国家知识产权局;周英群【当事人】刘文胜国家知识产权局周英群【当事人-个人】刘文胜周英群【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兴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蓝满凤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兴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蓝满凤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志兴蓝满凤陈明哲【代理律所】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文胜;周英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程序中和原审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一:刘文胜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标证;第10851004、10851003号商标许可合同;广告宣传合同、仇莲娣身份证、营业执照;新天地中心店的租赁合同;上海雅原公司的执照、杭州第二分公司的执照、仇莲娣身份证;广告合同和许可备案付款单;刘文胜提供的广告服务文件;店铺的使用商标情况;马拉丁童装代销合同;马拉丁商标证;李烈庆身份证;商标店面童装照片;马拉丁的产品调拨出库单;销售小票及POS刷卡条。

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皋少峰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杨薇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皋少峰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杨薇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皋少峰齐亚莉杨薇【代理律所】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情形时,既要根据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具体字形、读音、含义、图文组合方式及整体外观等多个因素考虑商标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又要在综合考量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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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事人应当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本目录。

3. “证据来源”栏目填写该证据的出处;“待证事实”栏目中填写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与案 件相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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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事人提交书证、物证,如果书证的原件并非A4纸张大小的,应复印或打印在 A4纸上提交;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张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可以提交能够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件备查”。

7. 当事人须在证据目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8. 当事人应当提交与申请书(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

9. 证据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填写,并标明页码。

10. 当事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证据目录,应打字或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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