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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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李荣武摘要: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

本文认为,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且二者都具有隶属性、平等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性,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法一、劳动关系的概及法律调整。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联系。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整个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有偿使用劳动力的社会关系。

[①] “劳动关系的广义说”认为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及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但是“劳动关系的广义说”我国一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的上原因。

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纵向序列,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形成了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度单位的依附来依附国家.据此,当国家权利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的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

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We have two ears but only one mouth. It takes us two years to learn to speak, but it takes us a lifetime to learnto be sil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

2、紧密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在我国古时候,根本就没有什么劳动者,只有奴才、帮佣等,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彼此之间充其量也就是雇佣关系罢了。

而在现代化的今天,劳动关系却已经取代了雇佣关系,成为了主流。

那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2、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雇佣法律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3、形成的过程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则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4、内容不完全相同。

根据上述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不具有广泛性;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

5、客体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

6、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词,然而还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其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比如:王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王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再有,韩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房过程中,其中一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韩某自家拆房,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浅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浅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浅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摘要:劳动关系始于雇佣关系,并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规定是较为明确与完善的,而对于雇佣关系却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理论问题在劳动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的争议很大,至今也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认识问题。

因而,准确界定二者的关系,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案件与雇佣关系相关案件的相对公平正义,亦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雇佣关系的立法漏洞所带来的遗憾,为雇佣合同的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价值参考。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基本共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问题是实践中、学者间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

在民法学界和劳动法学界针对这二者的关系问题也进行了多次理论交锋。

到目前,学者就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也达成了部分共识,即劳动关系发端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对雇佣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劳动法学者就二者的关系问题达成了相近甚至一致的结论。

谢增毅认为:“劳动契约源于雇佣契约,但超越劳动契约”。

郑尚元教授认为:“一般意义上,先有雇佣关系的民法调整,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制”。

两位学者十分精准认识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二者间的紧密联系,郑尚元教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理顺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立法先后问题,事实上,域外多数国家亦是如此。

二、劳动关系和雇傭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关于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不同的专家学者对此有不同观点,其中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这种干预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在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实力对比和各自社会地位、身份等情形经过具体考察后,在劳动法的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所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具体平等、结果平等和实质平等,使双方的利益格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形式。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实践中,有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二者的区别,也有的人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

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性,即⼀⽅只能是劳动者个⼈,另⼀⽅只能是⽤⼈单位,⽽且劳动者和⽤⼈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主体资格的要求。

⽽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适⽤不同的法律。

因劳动关系⽽发⽣的争议,适⽤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当事⼈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纠纷,主要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再次、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政⾪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服从⽤⼈单位的情形下进⾏劳动;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配,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其⼈⾝的依附程度也没有前者强烈,劳动者在实际⼯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的⼀⾯。

最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愿望。

⽤⼈单位享有劳动⼒⽀配权,劳动者在为⽤⼈单位服务的同时,⼀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临时性,劳动者可⾝兼数职。

案例【案情】2011年8⽉26⽇邵-⽟到陈-娟经营的位于郑州市**区**路110号的扬州沐浴村从事保洁⼯作,约定⼯资每个⽉1500元。

2011年12⽉15⽇该发11⽉份⼯资时,因经营出现问题,陈-娟⽆法及时⽀付⼯⼈⼯资,并于12⽉19⽇突然宣布停⽌营业。

洗浴中⼼停业后,邵-⽟等⼗⼏个农民⼯先后求助于多个部门,但⼯资的事始终没有解决,2012年1⽉4⽇,邵-⽟等11⼈经⼈介绍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受理后,当事⼈向援助律师提供了陈-娟与胡-越于2011年5⽉20⽇签订的《租赁协议》、由胡-越、⽜-旺签字的《扬州沐浴村陈-娟投资明细》,以及扬州沐浴村会计潘**签名的考勤表和⼯资表。

浅论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浅论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这 个 问 题 ,就 具 有 了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 。 以下 将 从
劳 动 法 律 关 系的 要 素 包括 : ( )主 体 要 素 。 1 劳 动 法 律 关 系的 主 体 ,一 方 是 劳 动 者 ,但 劳 动 者 必 须是 自然 人 , 包 括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我 国 公 民 、
[ 键词】劳动争议 关
法律 关 系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雇佣
Hale Waihona Puke 3 它具 有 在 社 会 劳 动 过 程 中形 成 和 实 现 的 特 . 征 。劳 动 法 律 关 系的 基 础 是 劳 动 关 系 。只 有 劳 动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步 伐 的 加 快 以 及 劳 动
是 平 等 的主 体 ,双 方 是否 建立 劳 动 关 系 以及 建 立
依 法享有 的权利 和承担 的义 务 。 ( )客体 。劳 3
动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即 劳 动 者 的 劳动 行 为 。 但 在 理 论 上 及 实 践 中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与 雇 佣 法 律 关 系 却 经 常 混 淆 ,特 别 在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时 ,将 二 者混 淆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因 此 ,从 理 论 上 分 析 雇 佣 法 律 关 系的 特 征 ,即有 重 大 的意 义 。 雇 佣 法律 关 系 ,是 指 当事 人 双 方 约 定 一 方 为
中经 常 涉 及 到 的 问 题 ,本 文 从 两 者 的特 点 、要 素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论 述 ,阐 明 了 两 者 在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中 的重 要意 义 。
志 ,但 它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意 志 并 以 国 家 意 志 为 指

解读劳动法中的雇佣和劳动关系

解读劳动法中的雇佣和劳动关系

解读劳动法中的雇佣和劳动关系劳动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在雇佣和劳动关系方面提供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对劳动法中的雇佣和劳动关系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法中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首先,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的建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即雇佣,支付报酬和履行劳动义务。

其次,劳动关系是指雇佣关系下的具体劳动行为和职业活动。

劳动关系包含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具体内容。

二、雇佣关系的建立和终止1. 雇佣关系的建立雇佣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达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雇佣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建立的重要证据,必须合法、有效,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并保障相互的权益。

2. 雇佣关系的终止雇佣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正常终止和提前解除。

正常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或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双方自动解除雇佣关系。

在正常终止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若一方有违约或者违法行为,另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雇佣方违反法律法规、恶意欺骗劳动者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地,被雇佣方也有权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雇佣方未按时支付工资、未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工作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时。

三、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实例辨析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实例辨析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实例辨析尤中琴东莞市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7-10-8 浏览次数:4231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内容提要: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表面特征具有相似性,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分辨,为了更好的理顺二者的关系,本文拟通过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理特征入手,结合相关案例予以辨析。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现状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是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的。

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17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

因此,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应当是包含“劳动关系”在内的。

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狭义上的雇佣关系(以下谈到的雇佣关系均指狭义上的)。

关于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该观点得到我国不少民法学者的认同。

虽然近些年出现了“将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范畴调整”的新观点,但并未形成主流。

当前学理界普遍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历史发展、用工主体、国家干预程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点,二者应当受到不同类别法律规范的调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在第135条和139条也对这两类法律关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反映了司法机关也认可了该种观点。

虽然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争议较小,但是由于两者表面特征的相似性依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认定上的难度。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两种合同形式。

然而,许多人对于这两种合同的理解却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只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实际上,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在性质、目的、受国家干预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性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较强的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承担一定种类的工作,并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的要式性较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而雇佣合同则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其特征是以受雇人为中心,以雇佣人对受雇人的支配和控制为目的。

雇佣合同的形式较为灵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二、目的的区别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目的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而雇佣合同的目的在于雇佣人获得劳务,受雇人得到报酬。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我国,劳动合同受到国家干预的程度较高。

国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而雇佣合同则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双方合意,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雇佣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较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四、历史发展的区别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历史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在法律上有一些不同之处。

以下是它们的一些主要区别:
1. 定义:
- 劳动合同纠纷是指雇主与受雇员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在雇佣关系中,双方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

- 雇佣合同纠纷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履行雇佣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雇佣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雇主雇佣雇员的协议。

2. 法律基础:
- 劳动合同纠纷通常是以劳动法为基础。

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式。

- 雇佣合同纠纷则是以合同法为基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式。

3. 主体身份:
-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受雇员工通常是弱势方,需要法律保护。

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有明确的保护措施。

- 雇佣合同纠纷中,雇主和雇员在合同中是平等的合同方,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约定。

4. 纠纷内容:
- 劳动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资支付、劳动时间、休假、解雇等问题。

- 雇佣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工作任务、绩效评估、加班补偿、奖金、岗位调整等问题。

5. 解决方式:
-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是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调解等程序进行解决。

- 雇佣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是通过合同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总体来说,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强调保护弱势方;而雇佣合同纠纷则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和合同准则的执行。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两种用人关系,这两种关系既存在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共同点,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深圳律师认为,1、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经济关系(即利益交换),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一般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也可能会有一些处罚的规定,但用人单位的具体各项规章制度,对受雇者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受雇者向雇主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雇主与受雇者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地位。

2、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比如,未成年人、已经退休被返聘的人员,在实践中一般都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3、是否强制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员工构成了用人单位的一分子,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深圳律师认为,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尽管雇主对受雇者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这并不影响雇主与受雇者之间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雇主也没有为受雇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

4、工作时间长短一般不同在劳动关系,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会有比较长期、持续、稳定的关系,员工一般会为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进行工作。

劳动法中的雇佣与劳动

劳动法中的雇佣与劳动

劳动法中的雇佣与劳动在劳动法中,雇佣与劳动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雇佣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是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雇佣与劳动的关系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规范了雇主的行为,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雇佣与劳动关系的含义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雇主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服务。

雇佣关系的建立,主要取决于雇佣合同的签订。

雇佣合同是雇佣关系的书面证明,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雇佣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是指雇佣关系中的受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二、雇佣合同的订立雇佣合同是雇佣关系的主要依据,是规范雇佣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雇佣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雇佣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时间与工资报酬、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雇佣合同时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三、雇佣关系的解除雇佣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的雇佣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在解除雇佣关系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雇佣关系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引起劳动纠纷,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雇佣关系的管理雇佣关系的管理是雇主在进行雇佣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规范与原则。

雇主在管理雇佣关系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雇主还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雇佣关系的稳定和持久性。

五、劳动法中雇佣与劳动的意义在劳动法中,雇佣与劳动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雇主的行为,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确立雇佣关系的法律地位和角色,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为雇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雇佣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三种不同的劳动就业关系形式。

尽管它们都存在于劳动领域,但在性质、权益和法律规定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三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法律和制度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雇主的雇佣,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从而获得劳动报酬。

这种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且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指导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劳动者则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定。

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指的是雇主以支付报酬为目的,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的行为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以市场交换的方式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照雇佣协议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更加灵活,并不要求双方建立固定的雇佣合同。

雇佣关系可以是长期的、短期的,也可以是项目性的、临时性的。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权利较少,通常只享有报酬的权益保护。

雇佣关系的解除可以更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结束雇佣关系。

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双方的雇佣协议进行协商。

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并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很多⼈都不怎么了解什么是雇佣关系,认为只要是给别⼈打⼯就是劳动关系,受伤后就可以算⼯伤。

其实不然,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由区别的,那么该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呢?下⾯⼩编将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从事⼀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般为约定完成⼀项劳务活动,⽤⼯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

⽽劳动关系,则指⽤⼈单位招⽤职⼯,使职⼯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劳动,并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包括⽆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法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其职⼯,或者⽤⼈单位使⽤童⼯之间形成的⾮法⽤⼯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

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般适⽤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纠纷可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正确区分⼆者关系,才能准确适⽤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分析:⑴⽤⼈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登记备案⼿续。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登记、备案⼿续。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权的主体。

因此,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应以⽤⼈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登记、备案⼿续为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作为两个形容人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词汇常常出现在大众的严重,但大部分人并不能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

这种区别就决定了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赢了网律师为您解答。

一、概念雇用关系:是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根据学界的通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狭义的雇佣关系,这是两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联系。

在我国法律和劳动保障行政实务中,雇佣关系实际从狭义上来说,是抽去劳动关系部分之后的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两者亦有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二、区别1、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

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2、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

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一、定义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用于规范雇佣关系的合同,但在一些法律体系下,它们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约定了雇佣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等方面的条款。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约定了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条款。

二、适用范围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

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通常适用于自由职业者、专业人士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与雇主之间的合作关系。

这种合同更注重雇佣方的专业技能和独立性,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享有更大的自由度。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普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种合同更注重劳动方的劳动权益保护,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三、合同内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可能存在差异。

雇佣合同的内容通常更加灵活,可以根据雇主和雇员的特定需求进行个性化的约定。

一般来说,雇佣合同会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保密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通常更加规范,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会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四、法律地位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法律地位上可能存在差异。

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在一些法律体系下可能被视为一种民事合同,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下都被视为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五、解除与违约责任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解除和违约责任上可能存在差异。

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一般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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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也可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我觉得更多是雇佣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

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佣关系是以提供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

也即受雇人是使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

所谓“专属性”,是指雇佣人非经受雇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受雇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力。

劳动行为这种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代理的特点,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能分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4:雇佣关系当事人间为劳动力使用权自由出让与受让之协议关系,故具有平等性;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佣双方之间遂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

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6: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

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导致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二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诉讼时效期间2年,且存在中止、中断的延长的情况,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去胜诉权。

3、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当事人因履行劳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雇佣法律关系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纵横法律网魏瑞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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