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费用不得再行分摊;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不含附属间;未办理房屋权利证书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交付买受人后,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根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以往制发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同时废止;登鹳雀楼唐代:王之涣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译文及注释译文夕阳依傍着西山慢慢地沉没, 滔滔黄河朝着东海汹涌奔流;若想把千里的风光景物看够, 那就要登上更高的一层城楼;注释鹳雀楼:旧址在山西永济县,楼高三层,前对中条山,下临黄河;传说常有鹳雀在此停留,故有此名;白日:太阳;依:依傍;尽:消失; 这句话是说太阳依傍山峦沉落;欲:想要得到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的愿望,但也有希望、想要的意思;穷:尽,使达到极点;千里目:眼界宽阔;更:替、换;不是通常理解的“再”的意思▲。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发布时间:2020-05-12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福州物业管理条例
福州物业管理条例福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5 17:27:58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服务主体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推广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文化活动等服务项目,推广先进的管理和科技手段,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主管理、互联互通、协同共同,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现代化。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入住物业管理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守信经营,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保护公共财产,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职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安全检查、防火检查等,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信息咨询、维修等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开展自主评估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业主服务在线化、便民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专用账户管理维修资金,合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完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福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经营行为,促进区域物业管理制度的落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在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协助下,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经过备案登记,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向业主公开,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业主勤劳、诚信、保密,履行服务承诺,不得伤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所管理的物业类型和特点,提供适宜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养护、清洁卫生、楼道道路的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检查等。
(二)保安服务:包括安全、防火、保卫、应急等服务。
(三)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评价等行政服务。
(四)信息服务:包括资料的采集整理、档案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公告等。
(五)其他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业主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行业标准: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卫生环保等的相关标准。
2020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2020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很懂小区都会有专门的物业公司为业主管理服务,同时,业主也是需要按期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
很多人对物业管理费还存在很多困惑,那么2020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2020年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帮助您了解有关知识。
一、2020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物业管理费增值税税率物业管理费增值税税率是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法律学习:网友:物业管理费的规定有哪些?律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
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
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
所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管理和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有序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居民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系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配套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资金透明使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进行,避免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组织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身的组织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合理分配维修资金,维护和组织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证提供必要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绿化养护、保安巡逻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监督部门投诉,物业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物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房地产服务企业,业主和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进行维修、维修、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房屋、辅助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房地产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所有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会议,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关于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表决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8)有权了解和监督公用部位、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的使用情况;(9)监督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专用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的规定;(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保护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公共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福建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对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福建省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主要责任:1. 维护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环境清洁;2. 维修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保障正常运行;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公园等;5. 协调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物业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设施的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材料;2. 要求物业业主提供相关信息;3.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居民遵守公共秩序;4. 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物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 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4. 按时支付物业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权益与社会秩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和物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版
宣传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标语、口号(供参考)1、热烈祝贺《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两周年2、认真学习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3、自觉遵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4、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5、提高业主自治意识,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6、规范业主大会制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7、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利益8、认真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强业主自律的自觉性9、严禁违法装修、伤害他人利益,崇尚科学、文明装修10、积极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争做诚信文明服务企业11、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全力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12、认真实施《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创造夸姣小区环境13、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规范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1 -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节选)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业主对建造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礼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业主有权提议设立业主大会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5、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 2 -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费收取最新标准2020-物业
物业费收取最新标准2020-物业费|华律办事直通车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用的,双方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需要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
那么,物业费收取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一)基础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2020年(物业管理)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物业管理)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0年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福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福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0年福州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1. 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根据福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并根据物业的类别和服务内容进行调整。
具体费率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居住者共同商议确定,但应遵守市场价格的公平合理原则。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管理等费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照明、绿化养护、保洁、安保等。
福州市规定,物业管理费所收取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物业服务标准1.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福州市要求物业公司每天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保洁,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垃圾分类也是福州市物业管理的重点工作,居民必须按照规定的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投放。
2.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巡逻,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对于入住人员的安全检查、电梯设备的维护和消防设施的检修都是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需及时修复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水、电、暖气等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 服务态度福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必须向居民提供周到、友好的服务,并及时解答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物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
2.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定期向居民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入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及时告知居民有关小区维修等重要信息。
3. 投诉处理物业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居民的权利和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居民应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便民利民、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配合和协助职责。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有权参与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内容和运营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确保停车场秩序良好,满足业主和访客的停车需求。
2. 绿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的绿化维护和景观改造,确保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3. 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理垃圾、清扫道路,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整洁。
5.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维权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联合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20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20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20一、前言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发布,旨在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社区和业主的影响。
二、背景物业管理在社区建设和居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被制定出台。
三、主要内容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包含了以下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该条例对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2. 业主权益保障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强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明码标价,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投诉和申诉渠道,并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 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对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社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并及时处理故障和问题。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业主应遵守的社区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规范,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4.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环境卫生进行了严格管理和要求。
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环境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并加强对垃圾分类和处理的指导和宣传。
业主也有责任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禁止乱倒垃圾和随意破坏环境。
5.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制度。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对费用的使用进行公示和报告。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参与相关决策。
四、对社区和业主的影响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社区和业主有以下几点影响:1. 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该条例对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进行了规范,将推动物业管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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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
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二)以住宅套数一套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三)以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的,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住宅物业一套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套计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但未售物业部分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
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和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有关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事项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六)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四)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六)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七)审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八)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九)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章程;(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