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08)12号文
加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应用的探讨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应用的探讨胡钰东邓敏罗嗣松(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摘要】在固定价款合同中,建设单位为规避工程建设期间建设要素价格的上涨风险,往往对固定价款调整因素进行条款封堵,从而让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给承包商就固定价格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提供了依据,本文针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固定价款合同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法》建设要素非理性涨价情势变更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市场,有部分建筑施工承包商以盲目的“服务业主”,为争取建筑市场占有份额而委曲求全,在项目运行中,面临固定价格合同中的诸多封堵条款下,多处在被动弱势地位,在日益健全的法治社会里,法律的效力作用着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应逐渐成为各大建筑承包商内部管理的关键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引入的情势变更原则,为保护固定价格合同纠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合法利益提供了依据。
一、固定价格合同建设工程价格合同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通俗的理解为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
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
而作为建设工程常用的固定价格合同往往被概念性的理解为固定的总价或单价,且建设单位多在此类合同中封堵价款调整的适用条款,给承包商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在实际施工中,建设要素价格的浮动是不可避免的,对于钢材、水泥、柴油等主材的非理性大幅上涨可能直接诱发承包商巨额亏损。
承包商在此类固定价款合同中的弱势地位还体现在,出现工程量增加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约定上,往往以合同内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依据,对建设要素价格上调不予考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09•【字号】沪财预[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9]42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我们在去年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下半年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化情况,编制了《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本市批准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本市新增、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上公布。
四、《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中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9年1月1日以后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物价局沪教委后〔2008〕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学校补充名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供电、供水、供气单位:现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补充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7〕006号)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附件:1.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高校补充名单;2. 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 1 —专补充名单;3. 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小学、幼托园所补充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主题词:教育学校后勤保障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8月27日印发(共印120份)— 2 —附件1: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高校补充名单— 3 —附件2: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补充名单— 4 —附件3: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小学、幼托园所补充名单黄浦区学校名单— 5 —— 6 —徐汇区学校名单小学幼儿园— 7 —静安区学校名单— 8 —普陀区学校名单— 9 —— 10 —闸北区学校名单— 11 —虹口区学校名单— 12 —杨浦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3 —闵行区学校名单嘉定区学校名单— 14 —宝山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5 —浦东新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6 —南汇区学校名单奉贤区学校名单— 17 —— 18 —。
上海地方标准
2007沪J/T-112 2007沪J/T-136 2007沪J/T-210 2007沪J/T-214 2007沪J/T-215 2007沪J/T-216 2007沪J/T-217 2007沪J/T-504 2007沪J/T-509 2007沪J/T-512 2007沪S/T-105 2008沪J/T-137 2008沪J/T-138 2008沪J/T-218 2008沪J/T-219 2008沪J/T-139 2008沪J/T-128 2007沪J/T-119 2008沪J/T-220 2008沪S/T-204 2008沪J/T-221 2008沪J/T-140 2008沪J/T-141 2008沪J/T-142 2009沪J/T-143 2009沪J/T-144 2009沪J/T-222 2009沪J/T-223 2009沪J/T-105 2009沪J/T-145 2009沪J/T-146 2009沪J/T-147 2009沪J/T-224 2009沪J/T-148 2009沪J/T-206 2009沪J/T-123 2009沪J/T-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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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三防排气道 HKFZ/KFZ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KIF酚醛板墙体保温系统 申华全采光隔声通风窗 SZO无机隔热保温板外墙建筑构造 XL无机发泡保温混凝土屋面构造(现浇类) MBO美筑宝聚氨酯外墙外保温装饰板系统 LIG系列防水材料应用构造 特拉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建筑构造 BBS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构造 巢福三防二优住宅垂直集中排气道系统 ZL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型系列外墙外保温系统 ZL天然粉刷石膏聚苯板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 FIF WALL外墙板装饰系统建筑构造 WY酚醛泡沫复合板风管的制作与安装 YTONG轻质砂加气混凝土板建筑构造图(一) 凯迪排疏板防排水组合系统构造 SG-聚苯复合石膏板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 拉法基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隔墙 拉法基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吊顶 HLXB系列智能化箱式泵站应用图 YTONG轻质砂加气混凝土板建筑构造(二)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目录
1998.5.1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5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DBJ08-64-97
沪建建(97)第1023号
1997.11.5
1998.1.1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
56
城市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J08-65-97
沪建建(97)第1036号
1997.11.12
1998.4.1
沪建建(97)第0341号
1997.4.28
1997.5.1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46
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试行)
DBJ08-62-97
沪建建(97)第0455号
1997.5.20
1997.7.1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质量管理办公室
47
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08-61-97
沪建建(97)第0464号
1996.4.23
1996.7.1
上海中房建筑设计院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局
29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DBJ08-53-96
沪建建(96)第0832号
1996.9.27
1996.12.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2002年立项修订
30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DBJ08-54-96
沪建建(96)第0832号
1996.9.27
1996.12.1
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燃气设计院
57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DBJ08-66-97
沪建建(97)第1083号
1997.11.24
1998.3.1
上Hale Waihona Puke 市园林管理局58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国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标 签】汇算清缴,行政复议,纳税调整【案 由】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28【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勇,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萍,男。
委托代理人严锡忠,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佶睿,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虓,男。
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过剑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捷,男。
委托代理人徐健,男。
审理经过: 原告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国税稽查五局)所作税务处理决定及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两被告分别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及同年10月21日组织原、被告召开庭前会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爱萍、严锡忠,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的法定代表人范佶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袁虓,被告市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捷、徐健,证人张某某、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沪国税五稽处(2015)6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原告华润公司:(一)2012年12月27日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计提12月份的工资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1,149,538.87元,实际于2013年1月发放。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
建筑材料价格发⽣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年底结算⾼峰期到来,合同纠纷较多,由材料价格上涨所引发的价格争议更是不胜枚举。
我们知道,11-12⽉份本是建筑⾏业需求由旺季转为淡季的转折点,但⾃11⽉份建材来产品,⽔泥、玻璃、钢筋都涨疯了,特别是⽔泥加价都买不到。
⿅C及其⼩伙伴们所在的北上⼴和三四线城市也同样出现了⽔泥供不应求的情况,因混凝⼟的短缺,⼯地市场吃不饱。
混凝⼟供应总是跟不上,早就是⾏业现状。
实际上,涨价的不仅仅是⽔泥,⾮⾦属建材中的玻璃价格也上涨已经超过半年时间,11⽉份⾦属建材价格也迎头赶上。
12⽉份各种基础建材价格也仍然是居⾼不下,在维稳中观望。
那么问题来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程建设费⽤上涨,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我们知道,随着建筑经济市场的⾼速发展,业主在选择施⼯企业时多数实⾏了招标投标制。
曾经的“08规范”实施,进⼀步加强了⼯程招投标阶段的执⾏⼒度,推动我国⼯程造价进⼊了“企业⾃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阶段。
“13规范”进⼀步适⽤了建设市场的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各地⼯程量清单计价实践经验,其中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的15种情形,除了发承包双⽅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其余常见14种可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参考下图。
本专题是基于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度出发,重点论述建筑材料涨价风险给⼯程造价各⽅带来的影响,以便于如何有效地预测、控制、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以保障承发包各⽅切⾝利益,并推动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
01建筑材料涨价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1.1 建设⼯程造价总投资上涨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业建筑材料费⽤占⼯程造价⽐重在60%左右,⽽针某些装饰装修⼯程建筑材料价格占建筑⼯程造价⽐重甚⾄更超75%。
因此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影响建安⼯程直接费的上涨,进⽽导致建设⼯程造价总投资额度上涨。
1.2 加⼤建筑⼯程施⼯风险系数对于施⼯单位来说,项⽬最⼤的风险是盈亏风险,⽽材料价格调差是否合理是盈亏风险的⼀部分,实践中,施⼯单位为了扩⼤市场占有率,在承接项⽬时有时会存在对投标项⽬没有⾼标准的盈利要求。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浦委办发〔2008〕12号★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功能区域党工委,各直属公司党委,各社区(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关于在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3月19日关于在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当前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的通知》(沪委办〔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现就在新区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不久前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特别强调了政治纪律问题,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加大执行纪律力度,确保全党纪律严明。
俞正声同志在市纪委九届二次全会上代表市委常委会提出“十不”承诺的第一条就是不违反政治纪律。
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进一步加强全体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党性观念、法制观念,是新形势下市委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重大部署;坚决执行“六个决不允许”,对进一步加强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党政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机遇推动上海和浦东未来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好局面的高度,正确认识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的重要意义;从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一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把集中开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办事指南》的通知
11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
构件及配件 4 12 预制桩
市工程建设质量 管理协会(质)
普安路 189 号(曙光大厦) 20 楼
63847498
13 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
14 给水管,15 排水管
16 电工套管
17 建筑涂料
市化学建材行业
64390809
5 18 胶凝剂,19 密封材料 协会(化)
宛平南路 75 号 4 号楼底楼 *217 64271779
备注 GB/T 699 GB/T 700
GB 912
GB/T 3077 GB/T 1591 GB/T 4171 GB/T 19879
GB/T 3274
GB/T 5313 GB/T 3277 GB/T 11263 JG/T 137 GB/T 706 GB/T 6725 GB/T 3094 GB/T 8162 GB/T 13793
—2—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 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 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附件 3 或附件 4 或附件 5,附件 6),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 建材备案相关表格核对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 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 退回相关表格, 同时告知退回理由。 申请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建材供应商,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的便捷备案程序完成换证手 续。 (二)备案受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规定 提交的资料(电子版或者书面)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 7),并将 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 8);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行业协会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 原因。 (三)备案办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行业协会应当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沪建管[2014]87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沪建管〔2014〕87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国家专业计算规范标准(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以下简称“应用规则”),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应用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应用规则”中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二、事项内容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涉及规划、消防等内容的综合验收,并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三、应具备条件(一)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二)需要的测绘工作已完成;(三)规划、消防等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四)竣工归档资料已编制完成或承诺验收后限时完成。
四、办理流程1、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竣工验收备案”,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选择受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前,建设单位对专项验收内容和标准要求把握不准的,可选择提前向建设管理等部门申请现场提前查看服务。
2、验收。
提交申请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管理部门接收。
建设管理部门接收后,通知组织规划、消防、等验收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资料等验收,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申请单位整改。
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后,在“联审平台"的“结果录入",录入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3、出具备案证书。
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五、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六、审批期限按“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非小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间分别为10个、15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验收部门验收分别在8个和1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在2个、3个工作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七、审批结果(一)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网上一口领取以下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
(二)不予验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八、咨询服务渠道(一)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1、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涉及:项目信息报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咨询电话:(021)64188779。
沪建市管2008年12号文件
沪建市管〔2008〕12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3—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年四月十四日—4—附件: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建筑和装饰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3%~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5—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安装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土方泥浆外运费2综合费用(1)×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注(1,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梁及护岸工程8%~11%;(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10%.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7—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市政,轨道交通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8—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民防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4%~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9—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公用管线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0%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费率种植:40%~60%养护:30%~50%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2)×8.4%9住房公积金(2)×1.59%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1—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9.5%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2—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房屋修缮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3%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3—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各专业定额站,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安装工程行业协会.。
2022年度本市典型工程造价指标汇编
2022年度本市典型工程造价指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22年12月主编: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建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 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诚杰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上海伟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顾问单位: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上海申康卫生基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目录一、造价指标编制依据 (1)二、造价指标 (3)(一)某保障房1 (5)(二)某保障房2 (16)(三)某区级医院科研教学楼 (35)(四)某三甲医院配套住院楼 (62)(五)某剧场 (76)(六)某规划馆和公共艺术中心 (90)(七)某新建养护院 (115)(八)某大学科研楼 (136)(九)某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综合楼 (148)(十)青浦区某新建初级中学 (161)(十一)松江区某新建幼儿园 (175)(十二)新建某体育训练基地篮球馆 (188)(十三)嘉定区某酒店工程 (206)(十四)临港新片区某道路新建工程,32米宽 (258)(十五)临港新片区某新建快速化道路工程,60米宽 (267)(十六)某高架路改建工程 (292)(十七)某线路轨道交通工程 (325)(十八)某小区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奉贤) (365)(十九)某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工程(虹口) (379)(二十)某小区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杨浦) (391)(二十一)某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徐汇) (404)一、造价指标编制依据1.1 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6、《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14)7、《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8、《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9)19号】9、《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9)24号】10、《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11、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信息12、有关项目的设计图纸,竣工图,预算,结算,招投标文件,技术经济签证,会商纪要等13、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析标准(DG/TJ08-2135-2020;J15140-2020)1.2 有关数值的取定1、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2022年7月(保障房10月)造价信息计取2、人工单价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2022年7月(保障房10月)造价信息取中间值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取中间值,保留两位小数。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控制上海轨道交通建设的工程风险,防范工程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沪重建[2010]12号“关于印发《上海重大工程交叉施工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市政建[2008]1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工程交叉施工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市政建[2008]400号“关于开展重大工程交叉施工风险评估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范、规程、标准、文件等要求,特制订《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轨道交通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如区间隧道工程(含旁通道、敞开段、暗埋段、中间风井、盾构措施井)、车站工程(含出入口、风井等附属结构)等。
第三条风险评价标准轨道交通基坑工程,盾构法隧道工程、旁通道工程总体风险初步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1、2、3,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的风险来源于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的自身特征、工程周边环境制约以及施工工艺、工法和施工能力的限制等,风险管理应强化“事前”控制,强化从工程风险的“源头”管理,强化工程风险事先受控,并以科学的风险评估工作为抓手,以防范和预控作为工作重点,采取综合措施治理。
除了强化对建设过程的风险控制外,应特别加强可能危及运营长期安全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居民住宅等敏感部位的风险控制,以实现建设项目工程风险的全过程、全覆盖受控。
在此基础上,宜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进行“差别化”管理,重点加强控制工程关键节点、关键工序以及有灾害连锁反应的风险点和风险期。
第五条管理组织体系所有参与上海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均纳入工程风险管理网络,在集团层面由建设事业部和技术管理部牵头实施,项目公司全面负责所承接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施工现场参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其他参建各方均应成立工程风险控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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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