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最新)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最新)一、总则1. 目的与意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控、评价、指导和改进的核心部门。
本制度旨在规范质控中心的运作,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设立的质控中心,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依据医学科学原理和循证医学证据,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系统性原则:全面覆盖医疗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完整性。
动态性原则:根据医疗技术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质量控制标准。
公开性原则:质控结果和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组织架构质控中心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质控中心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
质控办公室: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专业质控小组:根据医疗专业设置,由各科室专家组成,负责具体专业的质量控制工作。
2. 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职责:制定质控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审议质控标准和实施方案。
监督质控工作的执行情况,解决重大问题。
质控办公室职责:组织实施质控标准和方案。
收集、整理和分析医疗质量数据。
定期发布质控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组织质控培训和交流活动。
专业质控小组职责:制定本专业的质控标准和操作规范。
监督本专业医疗质量的实施情况。
分析本专业的质控数据,提出改进措施。
参与质控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质量控制标准与流程1. 质量控制标准基础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
过程标准:涵盖诊疗流程、操作规范、用药管理等。
结果标准:涉及治愈率、好转率、并发症发生率等指标。
2. 质量控制流程标准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质控标准。
标准实施: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确保医务人员掌握并执行质控标准。
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质控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卫函〔2009〕46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XX市卫生健康委或XX市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县级质控中心接受相关专业市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七条市级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落实省级质控中心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二)收集、分析全市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三)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四)对接省级质控中心,组建全市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县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五)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县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第三条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国家级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心、市(地)级质控中心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组)。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
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省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省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八条国家级质控中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的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是安徽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监督、评估、改善和推广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为安徽省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医疗质控中心的任务是:(一)制定医疗质控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开展医疗质控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监督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开展医疗事故调查和病例会诊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医疗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
(五)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医务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科研部、质评部、事故调查部、病例会诊部、培训部和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医疗质量工作,分中心或办事处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省卫生厅批准。
第六条医疗质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相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厂商等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医疗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确保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医疗质控中心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按照规定周期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并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调查工作,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对医疗事故进行溯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病例会诊工作,对疑难、复杂病例进行集体讨论和专家复核,提出诊断和治疗建议,提升医疗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研究医疗工作中的风险因素,开展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培训第十二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操作技术等培训。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设立 (2)第三章职责 (6)第四章质控实施 (8)第五章监督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XX 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委托,代表卫生健康部门行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医疗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医疗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医疗质控管理实现全方位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规划设立第四条全省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医疗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医疗质控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条件,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组织设立医疗质控中心。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本省专业需要实际设置。
市级根据省级医疗质控中心的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医疗质控中心。
县(市、区)级医疗质控中心结合当地需求和工作实际设立。
市(州)、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专业设置数量不得超过省级质控中心数量。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挂靠设立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专科医院。
(二)相应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三)相应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四)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应专业建立省级质控信息化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五)申请单位能够在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 (2)第三章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及申报流程 (5)第四章质控中心人员设置及职责 (7)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健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是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负责市质控中心的规划、组建、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质控中心换届遴选工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完善质控网络。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设立“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医政处处长为办公室主任,副处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医政处工作人员和质控中心秘书作为办公室成员。
同时,定期从各质控中心秘书中遴选3人作为执行秘书,协助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开展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竞聘工作;(二)负责对各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三)制定、修订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四)对质控中心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成员有变的质控中心完成调整,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五)协助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六)督促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定期发布与质控管理相关的卫生信息;(七)根据质控中心检查结果及提出的奖惩措施、整改意见与建议,督促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八)筹备年度工作会议;(九)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和职责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医疗质量规范和操作规程。
2.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收集、分析和报告医疗质量数据。
3.组织开展医疗风险管理,制定和实施医疗安全措施。
4.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6.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推进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质量管理制度三、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包括对医疗服务质量、临床路径、医疗技术、护理质量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收集、分析和报告医疗质量数据,并及时向医务人员和管理层提供相应的反馈。
四、医疗风险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潜在风险和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还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临床操作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培训、患者安全知识和意识的培训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还应当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内外部沟通和协调七、监督和评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组织和职责、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医疗风险管理、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内外部沟通和协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规定,提高自身素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社县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6日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某某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的,对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以下简称“质控”)的组织。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引领、同质推进“原则,县卫健委设置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统称“质控中心”),完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县质控中心接受市级质控中心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考核评价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原则上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简称“责任单位”)设置。
第七条质控中心设置原则:(一)与省级各专业质控中心设置保持一致;(二)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专业领域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三)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置一个质控中心;(四)原则上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五)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原有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细化;(六)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特别规定进行设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县级质控中心工作:(一)原则上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专业学科优势突出的其它二级医院也可提出申请;(二)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县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在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申请专业具有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支持条件,能够承担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XX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质控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质控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推进临床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缩小地区之间、学科之间、机构之间和不同医疗技术之间的差距,推动我省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需要批准设置的,依本办法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特定专业领域,协助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行政处罚权力的,委托办事性质的专家委员会,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控工作,是指用专业手段对医疗服务全过程实行的动态管理过程。
质控工作需要做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反馈,覆盖医疗服务全过程,以环节质量为重点,兼顾基础质量和终末质量,从细节、差错、问题入手控系统,解决系统问题,持续改进。
第四条全省各级质控中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质控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其中中医类别质控中心相关工作由省中医药局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和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区)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优先建立已有省级质控中心的专业质控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督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控工作,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第七条省级质控中心与地市、县(区)级质控中心共同组成本省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工作,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的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中医、中西医类别质控中心单独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逐步建立健全质控网络。
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下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质控对象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级质控中心同时接受上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七条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质控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专业的本级质控中心。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或其他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被评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或重点学科,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明显技术优势,专科(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已开展相关专业医疗质控工作,有较好的质控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五)信息化水平能够满足全省质控工作需要;(六)积极开展本专业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七)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专(兼)职人员,有能力承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范文)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和意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核心部门。
为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高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以规范质控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设立的质控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依据医学科学原理和循证医学证据,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系统性原则:全面考虑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系统地进行质量控制。
持续改进原则:通过不断的监测、评估和改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全员参与原则:鼓励全体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组织架构质控中心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质控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质控办公室: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配备专职质控人员。
专业质控小组:根据医疗服务的不同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质控小组,如内科质控小组、外科质控小组等。
2. 职责分工质控中心领导小组制定质控中心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审议和批准质控计划和方案。
监督和评估质控工作的实施效果。
质控办公室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制定和修订质控标准和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汇总和分析质控数据,提出改进建议。
专业质控小组负责本专业领域的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
制定本专业的质控标准和操作规范。
开展本专业的质量监测和评估。
组织本专业的质量改进活动。
三、质量控制标准与规范1. 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医学科学原理和循证医学证据。
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
2. 标准内容诊疗规范:包括诊断标准、治疗方案、用药指南等。
操作规程:包括各类医疗操作的标准化流程。
服务质量标准:包括患者满意度、服务流程优化等。
安全管理标准:包括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应急预案等。
3. 修订与更新定期组织专家对质控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医疗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医疗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办法。
一、医疗质量控制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提高患者满意度,促进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1、以患者为中心: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应始终围绕患者的需求和利益,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
2、全员参与:医疗机构内的全体员工都应参与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形成合力。
3、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控制是一个不断循环、持续改进的过程,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4、预防为主:注重医疗质量的预防和控制,加强医疗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医疗质量控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作为医疗质量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医疗质量控制的方针、政策和目标。
2、审议医疗质量控制的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3、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4、对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医疗质量控制部门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医疗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规范。
2、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医疗质量报告。
3、组织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4、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三)临床科室各临床科室应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室主任担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包括:1、执行医疗质量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
2、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
3、针对本科室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4、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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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设立 (2)
第三章职责 (6)
第四章质控实施 (8)
第五章监督管理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委托,代表卫生健康部门行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医疗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医疗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医疗质控管理实现全方位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规划设立
第四条全省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医疗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医疗质控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条件,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组织设立医疗质控中心。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本省专业需要实际设置。
市级根据省级医疗质控中心的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医疗质控中心。
县(市、区)级医疗质控中心结合当地需求和工作实际设立。
市(州)、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专业设置数量不得超过省级质控中心数量。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挂靠设立省级医疗质控中心: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相应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三)相应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四)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应专业建立省级质控信息化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五)申请单位能够在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申报中医类别专业医疗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相关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挂靠设立医疗质控中心应在自行评估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以单位名义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医疗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申请书》详见附件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对于明显不符合设立条件不予接受申请,对于提交材料不完善的应及时通知补充完善材料,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进行现场调研核实。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确定的医疗质控中心及挂靠单位,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适时对已设立的医疗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或重新遴选挂靠单位。
已经设立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每四年进行重新认定。
第八条医疗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医疗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出人选,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聘任。
每届任期四年(《医疗质控中心主任推荐审批表》详见附件2)。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岁,本专业高级职称,且正在挂靠单位从事本专业临床、业务工作。
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和已退休的专家不得推荐担任医疗质控中心主任。
(二)遵守职业道德,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并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开展质控工作。
(三)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工作思路清晰,了解国内外本专业质控趋势和经验;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质控工具和技术规范。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发挥技术支持、业务咨询和专业指导作用,参与本专业质控决策,具体参加有关质控工作。
省级专家委员会由本专业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医疗质控中心主任担任。
省级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医疗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具备高级职称,且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兼顾区域平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挂靠单位成员不超过专家委员会人数的1/3。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组成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聘任,聘期同医疗质控中心主任聘期(《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审批表》详见附件3)。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省质控工作体系,规划、设立省级医疗质控中心,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市(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立、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医疗质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医疗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支持。
第十一条医疗质控中心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拟定相关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制定质控工作方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质量评价、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质量管理相关指标数据,形成质控工作报告或简讯。
(四)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本专业质量管理、诊疗和技术的规范化培训。
(五)推进建立本专业质控工作网络和信息化质控工作平台。
(六)对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七)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有关任务。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主要质控全省设有本专业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市级医疗质控中心,并对全省本专业质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市级医疗质控中心主要质控本市设有本专业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县级医疗质控中心,并对本市本专业质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主要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控。
第十二条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医疗质控中心不得发布具有限制、准入性质的指标、标准或规范,不得颁发具有资质、资格授予性质的培训证书、考核证书,不得自行对本专业进行评比、验收。
医疗质控中心不得利用医疗质控中心名义组织各类药品、耗材、设备、软件的展示、推广活动。
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成立“XX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疗质控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承担对省级医疗质控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