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对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

休息权最早来源于德国的《魏玛宪法》①,随后的在《苏联宪法(根本法)》的119条中被明确加以规定。《国际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休息权的规定使休息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国际标准。但是这些规定多为一种权利宣言,直到20世纪以后休息权才被各国具体的加以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休息权却往往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在我国休息权虽然作为一种法定权利规定在《宪法》和《劳动法》中,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为落后,我国的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往往长于法定工作时间,这使得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所以坚强和完善对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是亟待解决的。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界定

(一)休息的概念

休息,“休”从象形文字的角度来讲,人紧靠树木,从人从木,意为人劳动累了依靠树小憩。“息”喘也,从心自由,意为劳动者获得精神释放。《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是:暂时停止工作、学习或劳动。所以休息在语义上讲就是指人在工作、活动后,进行的体力和脑力上的修整。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权利。”《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②也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从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可见,休息权不仅是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关于休息权的定义学界也有几种不同观点。典型的有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的过程中,有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③。还有学者认为,休息权是专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过一定的体力或脑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④从上述两种观点不难看出休息权的主体都被界定为劳动者,休息权的核心都是休息、休假的权利,都强调劳动者在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恢复和放松,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所以概括的说,休息权在广义上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养或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狭义的休息权专指劳动者的休息权,本文的休息权是指狭义的休息权。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内容

第一,休整权,指劳动者在工作后获得自由支配时间的权利。具体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间内(非假期)的休整,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第二,带薪休假权,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带薪休息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它也是一

①该法第139条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定之休假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修养日,以法律保护之。”

②《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③胡锦光、韩大元:《当代人权保障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

④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种“休整”,但它指的是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休整;而且,这种“休整”的期限应当超过二天,是较长时间的休整。但是带薪休假是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基础,最初源自法国,随后在西方社会盛行。在我国带薪休假被明确的规定在《劳动法》中。

第三,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但所包括的内容和意义则与该二概念不同。休闲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休闲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基础之上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随着标准工作时间的缩短,法定休息时间的增加,休假方式的调整以及种类的丰富,休息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正在被完善。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价值分析

在社会资源极为有限的前提下,休息权和工作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面,鉴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特殊地位,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休息权来维护在两者的利益平衡。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休息权的发展和人权的发展路径是相似的,也有一个从权利宣示到权利落实、从实然到应然的过程,为了加速这一过程的转化,必须充分认识休息权的价值。

(一)生理价值

休息权是人生存的基本需要。人不是机器,不能不停的学习、工作和劳动。根据自然规律,在消耗以一定的体力和脑力后,人都有迫切追求通过休息来恢复劳动力,维持身心的健康和缓解疲劳。休息权的生理价值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全面体现,人需要休息,这关系到人自身的发展,只有在工作之外获得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劳动者才能通过参加进修、社交等,保证身心的健康和积极的状态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既有利于劳动者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效率的提高。当代“过劳死”现象正是对休息权生理价值的全面磨灭,因此,劳动者休息权制度的确立是保障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集中体现。

(二)经济价值

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消费,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西方劳动者休息权的发展是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提升的结果。首先,劳动者自身的觉醒通过工人运动捍卫自己的获得休息的权利;其次,作为资本家一方也通过提高工资和承认劳动者的休息权,并通过为劳动者提供各种服务,这样劳动者在其可自由支配的时间里及实现了自我发展也为这些资本家带来了大把的利润,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在我国由于劳动关系的双方都缺好权利意识,作为劳动者的一方没有维权意识,作为雇主的一方也作为了追求自身短暂利益的最大化而压榨劳动者,使一代代的劳动者都紧持有限的工资并且在高工资的诱使下拼命的加班来维持其生活需求,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者的保守消费,国内内需不足,最终使财富只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两级分化状态。因此劳动者休息权不仅体现劳动者的自身利益,还体现一定的社会利益,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劳动者休息权的经济价值才能更好的利用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三)法律价值

休息权蕴含着一定的法律价值。从劳动者休息权的最初动力基础---工人运动,可以看出休息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国劳动者的法律和权利意识深度。休息权根源于人权,属于三代人权中的第二代人权⑤,劳动者从事工作是为了获得生

⑤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经济、社会、文化等社会权利。此类权利关注公民的生存权,尤其是社会中的弱者的生存权,最具代表的就是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