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
贵州省门诊慢特病办理流程
贵州省门诊慢特病办理流程一、慢性特殊病概述慢性特殊病是指由不同原因引起的长期发展、易复发或病情在较短时间内难以解决问题。
慢性特殊病具有病程长、治疗难、易复发等特点。
慢性特殊病严重影响患者的健康和生活,给患者及家庭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心理和经济压力。
因此,针对慢性特殊病,贵州省门诊实行了相应的办理流程和政策。
二、慢性特殊病办理申请1、患者本人或家属需携带病历、诊断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医院门诊咨询处办理慢性特殊病申请表。
2、医院门诊咨询处会要求患者填写相关的慢性特殊病办理申请表,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等)。
3、患者须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在医院门诊咨询处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和手续的办理。
三、慢性特殊病评定1、审查合格的慢性特殊病办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会被提交给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慢性特殊病评定。
2、医院会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相关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评估和审核。
3、符合慢性特殊病认定条件的患者将被医院评定为慢性特殊病患者,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慢性特殊病就诊1、慢性特殊病患者在医院门诊咨询处取得慢性特殊病证明后,可在医院内找到相应专科医生进行治疗。
2、慢性特殊病患者可携带慢性特殊病证明到医院内相应专科门诊就诊,医生会根据病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五、慢性特殊病管理1、慢性特殊病患者应严格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并定期到医院复诊。
2、医院会根据患者的病情,为慢性特殊病患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专业的护理。
3、慢性特殊病患者要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同时也要注意生活上的饮食和作息。
六、慢性特殊病复诊1、慢性特殊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需定期前往医院复诊,医生会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监测和评估。
2、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调整治疗方案,同时也会给予患者在生活和饮食上的一些指导和建议。
3、定期复诊的目的是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给予患者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七、慢性特殊病定期体检1、医院会定期邀请慢性特殊病患者进行定期的体检,以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身体状况。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发〔2017〕15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发〔2017〕1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1日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供养资金及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相关指标数据;扶贫部门要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作为兜底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范围;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 49号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为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度类别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将长期或终身需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纳入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
(一)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将多发、常见的慢性病纳入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并根据病种不同特点,分批分次确定相应的办理标准和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逐步将现行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规定病种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种重大疾病门诊政策,统一规范为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并根据病种不同特点,分批分次确定相应的办理标准和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支付范围(一)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药品,按照国家及省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且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按医保基金支付规定纳入支付。
三、待遇水平(一)逐步推进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办理标准。
(二)按照待遇和缴费相关联的原则,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实行分类保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毕府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4日毕节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27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共济功能,切实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全市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制度;按国家、省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慢特病门诊保障措施;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达到国家政策要求;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提升医保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22年9月30日前,启动实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第二阶段:2022年9月30日后,执行个人账户新计入办法;第三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与基本医保紧密衔接的普惠性短期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遵府办发〔2013〕130号)文件,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参保人员的门诊用药安全,规范就医用药行为,不断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员,根据《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发〔2010〕28号)、《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居民,下同),患有《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的慢特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可申请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二条参保人员申请认定慢特病,提供的认定材料必须符合《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申办标准》的规定。
提供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备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出具。
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的认定材料中,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居住地县级或以上的综合医院出具。
第三条申办慢特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完整资料,包括: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检验、检查报告单(其中精神病需出具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及相关诊断依据),填写《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登记表》。
资料齐全且符合申办标准的,社保局应当即时办理.第四条政府主办(含民办公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的定点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被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需与社保局联网运行。
尚未联网的定点机构,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联网工作.第五条慢特病门诊购药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办理了慢特病认定的参保人员,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在确定的定点机构中,必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慢特病门诊定点就医、购药机构;确因病情需要或地理条件限制,可在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机构中另选一家。
2024年慢病工作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慢病工作管理制度范本慢性病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慢性病管理,提高慢性病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患有慢性病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进行慢性病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人本关怀、群防群治。
第五条慢性病管理的目标是:降低患病率、控制病情、提高生活质量、延长健康寿命。
第六条慢性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注重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治疗和康复。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司成立慢性病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慢性病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慢性病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慢性病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第十条慢性病管理工作由专业医疗机构承担,定期进行全员体检和病情评估。
第三章预防为主第十一条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要加强健康教育,提升员工的健康意识和生活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要定期组织慢性病防控宣传活动,普及防病知识和保健方法。
第十四条公司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和工作引起的慢性病发生。
第四章综合治理第十五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生活习惯和健康行为的管理和引导。
第十六条公司要提供健康饮食和适量运动的机会,改善员工的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公司要鼓励员工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控制慢性病的发展。
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慢性病管理数据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五章分类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要根据员工的慢性病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和个体化服务。
第二十条公司要建立慢性病管理小组,负责对患者进行指导和病情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提供定期复查和康复训练机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康复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加强与社区、医院的合作,形成慢性病管理的合力。
第六章人本关怀第二十三条公司要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帮助员工树立信心,积极面对病情。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毕府办通〔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4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共毕节市委关于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的决定》(毕党发〔2015〕8号)精神,积极探索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为基础,整合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对农村重点困难对象实行特殊医疗保障和补助,着力提升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力促进精准扶贫,切实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精准扶贫为重点,以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为载体,提高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和服务能力,力争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的目标人群政策范围内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以上,切实推动农村贫困人口2020年如期脱贫。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探索实践;坚持整合资源,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行即时结报;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毕府办通〔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4〕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黔府发〔2012〕36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及贵州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我省2014—2016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卫发〔2013〕7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
可为预产期在筹资年度的胎儿缴纳参保金。
二、筹资标准2015年筹资标准为4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国家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70元/人/年。
对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节育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参保金缴纳,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2015年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310元用于住院统筹和大病统筹,120元用于门诊统筹。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消除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消除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毕署办通[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消除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3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俗称小儿麻痹症)和麻疹是严重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传染病。
自2000年我区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目标以来,一直保持着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发病率已降至较低水平。
但由于我区免疫规划工作发展不平衡,麻疹局部暴发疫情仍时有发生,消除麻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近期,新疆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并引起了局部暴发流行,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面临严峻挑战,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传入我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为提高人群的免疫水平,阻断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与脊髓灰质炎疫苗衍生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和循环,保持我区无脊灰状态,如期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的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消除麻疹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
开展本次强化免疫活动是巩固我区消灭脊灰成果,阻断脊灰野病毒输入和传播,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和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推进双领先,实现新跨越”的具体实践,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承担责任,把消灭脊灰和消除麻疹强化免疫活动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抓细、抓实、抓好。
为确保强化免疫活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对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的领导,地区决定成立强化免疫活动领导小组(附后)。
各县(市、区)要按照地区卫生局下发的《毕节地区2011年度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消除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安排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在组织协调、经费投入、人员、车辆调配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毕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0日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返贫致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既不拔高标准、吊高胃口,又不降低标准、影响质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全市统一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待遇标准、经办服务、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五条资金筹集。
拓宽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渠道,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毕府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9〕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3日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36号)精神,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我市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逐步缓解我市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结构不合理、基层服务能力薄弱、服务体系碎片化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社会力量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占全市总量的40%以上,门诊和住院量占全市总量的25%以上。
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疗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扶持引导社会优质资本高标准高规格投入,以我市空白领域、紧缺专业为方向,以市场为导向,错位发展,打造一批各具特色、品牌强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满足全市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丰富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一)大力发展全科医疗服务。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7〕19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7〕1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深化平安毕节建设,提高综合服务管理能力水平,确保实现摸底排查无遗漏、救治救助全覆盖、服务管控全方位、肇事肇祸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精神卫生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法治毕节”创建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大党建为统领,以大扶贫、大安全、大发展为目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实做细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补尽补”的要求,以患者为中心,以“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为突破口,以“加强救治救助、强化服务管控”为着力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健全完善摸底排查、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救治救助、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为全市决战贫困、同步小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一)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统筹、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登记、医治、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及时开展精神障碍患者风险等级评估,准确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现状与活动轨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应治尽治、应管尽管,从根本上杜绝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遵府办发〔2013〕130号)文件,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参保人员的门诊用药安全,规范就医用药行为,不断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员,根据《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发〔2010〕28号)、《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居民,下同),患有《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的慢特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可申请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二条参保人员申请认定慢特病,提供的认定材料必须符合《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申办标准》的规定。
提供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备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出具。
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的认定材料中,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居住地县级或以上的综合医院出具。
第三条申办慢特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完整资料,包括: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检验、检查报告单(其中精神病需出具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及相关诊断依据),填写《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登记表》。
资料齐全且符合申办标准的,社保局应当即时办理。
第四条政府主办(含民办公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的定点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被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需与社保局联网运行。
尚未联网的定点机构,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联网工作。
第五条慢特病门诊购药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办理了慢特病认定的参保人员,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在确定的定点机构中,必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慢特病门诊定点就医、购药机构;确因病情需要或地理条件限制,可在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机构中另选一家。
2021贵州省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办理标准
附件4贵州省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一、1型糖尿病1.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提示空腹血糖≥7.0mmol/L、随机血糖≥11.1mmol/L;3.血胰岛素或C肽检查报告单;4.胰岛素自身免疫抗体(GAD超过参考范围上限或GAD阳性)检查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一)糖尿病并心损害1.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 (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4)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 (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A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任一支血管狭窄程度≥50%;(4)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心肌梗塞)。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糖尿病并脑损害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梗死)、脑出血或脑软化灶;4.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损害、共济失调。
以上同时具备“1、2、3”或“1、2、4”可办理。
(三)糖尿病并肾损害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300mg/24h;4.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5.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四)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毕节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
毕节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更新时间:2014-05-21 来源:毕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含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时得到及时有效用药,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通〔2012〕5号)文件精神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慢特病的办理第二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经办的原则,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慢特病的受理、认定工作。
参保人员必须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慢特病。
第三条由参保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最近两年以内二级以上医院病史资料,并填写《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对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心脏介入治疗或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根据病史资料可以即时办理;提供近半年内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详细病史资料的可直接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经办机构组织复查后办理。
第三章慢特病病种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第四条慢特病病种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150元/月;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200元/月;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呼吸衰竭)、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250元/月;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精神分裂症300元/月;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脑血栓后遗症)、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心脏介入治疗或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600元/月。
每一个慢特病病人申报最多不能超过3个病种,根据认定的病种合并计算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毕节市七星关区疾控中心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计划
毕节市七星关区疾控中心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七星关区疾控中心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进程,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指标任务,特制定实施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依据1.《毕节市七星关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毕节市七星关区2017年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3.《毕节市七星关区慢性病防控中长期规划(2017-2022)》二、覆盖范围毕节市七星关区辖区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计服务中心以及城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工作内容(一)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时间:2017年全年内容:做好慢性病综合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普及慢性病防控知识。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计服务中心设立健康教育专栏,至少2个月更新1次;重点宣传慢性病防治、健康素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知识,通过定期开展社区讲座、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等重点内容,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通过综合性预防措施改善慢性病危险状况,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以健身场所和健康教育活动室为依托,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健康讲座每年达到4次及以上,每次不少于50人。
通过政府推动和社会各界参与,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肿瘤宣传周、世界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等开展慢性病防控相关主题活动。
区疾控中心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服务技术培训、指导,专项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技术指导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一次)。
(二)加强慢性病高危人群和慢性病患者管理技术指导时间:2017年全年内容:每季度常规进行一次慢性病高危人群及慢性病患者管理现场技术指导并形成督导报告;完成1~2次慢性病患者管理专项业务培训,覆盖辖区所有卫生院、社区卫计服务中心;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实行35岁以上门诊患者首诊测血压制度,提高慢性病患者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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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4-05-21 来源:毕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含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时得到及时有效用药,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通〔2012〕5号)文件精神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慢特病的办理
第二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经办的原则,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慢特病的受理、认定工作。
参保人员必须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慢特病。
第三条由参保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最近两年以内二级以上医院病史资料,并填写《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对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心脏介入治疗或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根据病史资料可以即时办理;提供近半年内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详细病史资料的可直接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经办机构组织复查后办理。
第三章慢特病病种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第四条慢特病病种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150元/月;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200元/月;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呼吸衰竭)、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
心律失常、心脏扩大)250元/月;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精神分裂症300元/月;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脑血栓后遗症)、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心脏介入治疗或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600元/月。
每一个慢特病病人申报最多不能超过3个病种,根据认定的病种合并计算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第五条下列慢特病不实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按治疗该病种实际发生的报销范围内费用及相应的报销比例报销: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
第四章慢特病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
第六条诊疗原则及报销范围。
对所认定的慢特病有治疗作用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的诊疗费用。
第七条报销比例。
慢特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实际费用,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同时患有其他慢特病的按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的,自付1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90%。
其他慢特病病人自付2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80%,报销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慢特病当月限额用完后,超出限额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原则上每次诊疗用药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的基金支付限额。
第五章慢特病就医服务管理
第八条慢特病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内选择慢特病定点机构就医、购药,两家以上定点机构无相应药品(物)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外购药;异地居住的慢特病人在当地定点机构门诊就医、购药。
第九条慢特病人就医购药时需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按规定比例应由个人自付费用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和超过定额标准以上的费用可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或现金方式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购药定点机构根据《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及有关服务协议规定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异地居住的慢特病人就医、购药,凭居住地就医购药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单位出具的异地居住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条加强慢特病人的跟综服务和管理,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复查对象,对拒绝复查和复查达不到慢特病诊断标准的人员,取消其慢特病资格。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一条慢特病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医疗待遇稽查机构负责牵头,基金监督部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配合对定点机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待遇稽查机构要将稽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书面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稽查结果按服务协议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的,除拒付违规金额外再处以定点机构违规金额的5倍以上的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按五千元收取:
(一)定点医院医生不按规定超范围用药的;
(二)医生出具虚假诊断报告、证明材料和不因病施治用药的;
(三)定点机构预售刷卡消费的;
(四)其他违规的。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串通,以药换药,以药换物或转手倒卖药品的,除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外,取消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和停止参保病人慢特病的享受资格。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或定点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除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违约金管理
第十六条稽查中查出的违规拒付金额直接并入基金,违反协议的违约金存入违约金管理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稽查、举报奖励、信誉奖励等。
具体按社保基金举报奖励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已经享受慢特病的人员,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按此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