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农民工工资问题凸显出来。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24年开始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本文将对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进行总结,以期对今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试行方案介绍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缴纳保证金:承建单位在开工前向相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
保证金由政府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2. 工资发放监管:施工单位需在每月底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报送给相关部门,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相关部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 保证金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扣除未支付工资的金额后,将剩余保证金及时返还给承建单位。
三、试行效果评估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工资拖欠现象: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后,工程项目单位的工资拖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于缴纳保证金的约束和监督,承建单位更加重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2. 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透明度:通过工资发放明细报送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得到了明显提高。
农民工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资明细,避免了工资被扣留或虚报的情况。
3.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保证金的缴纳对承建单位构成一定的经济压力,加大了对工资支付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保证金的返还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起到了监督和促进作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收到合法的工资。
4. 增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使承建单位更加注重自身的责任和信誉,提高了施工单位的诚信意识。
保证农民工工资方案以及应急处理预案(1)
重庆万盛国际商贸物流园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方案以及应急处理预案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三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方案。
建设单位: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重庆轻工业设计院监理单位:重庆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本工程建筑名称为:重庆盛东商贸物流园综合商贸城(一)、(二),位于重庆市万盛区,本项目设计范围用地红线内土建、给排水、电气、通风、防雷设计。
室内精装修、室外景观设计等不在本设计范围内。
2、本工程为重庆市万盛国际商贸物流园,由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修建,该建筑为一类高层商住楼,主要包括住宅、商业、餐饮、娱乐、车库等功能,该建筑地下1层车库,地上4层商业用房一单元12层住宅,二单元13层住宅,建筑面积为:121259.53m2。
3、本项目建筑结构形式为框剪结构,住宅一二单元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设防分类为丙类,其框支柱抗震等级为一级,其余框架及框支梁抗震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修正后基本风荷载为0.25KN/M2,耐火等级:商业为二级,住宅为一级,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II 级。
二、基础工程概况本工程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研发楼及配电房为独立柱基础,采用机械开挖,人工清底;1#、2#、3#厂房为人工挖孔桩基础,该出土方量就三、主体结构工程概况本工程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研发楼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最高建筑高度22.2m。
1#、2#、3#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面骨架结构采用焊接工字钢铰接连接,采用0.476厚压型钢板+75厚矿棉板屋面。
四、施工步骤本工程分为三个施工段,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研发楼为第一施工段,1#、2#厂房为第二施工段,3#厂房为第三施工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工资的扣除事项;(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从事一次性临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劳社发〔2005〕4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管项目保障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
同一项目合同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只能在同一银行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电网改造、农业开发、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生产性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用工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建委〔2004〕199号)要求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并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永财行〔2008〕9号)要求缴入区财政局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专款专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号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五、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渝办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为巩固我市建设领域清欠成果,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和落实预防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诚信重庆、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着力加强制度和法规建设,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切实纠正建设领域拖欠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二、主要措施(一)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范投资行为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程序,对重大项目试行听证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
2.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武隆府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1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6 号)、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建委重庆市交委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需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工审批的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负责实施,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七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引言:以下文档来源于“渝人社发〔2022〕45号”文件,成文于2022-08-16,发布于2022-08-29,原文件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乙方须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账户名称:,账号:。
第二条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第三条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按照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四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件:。
(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
(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丙方在1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区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因建筑合同纠纷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牵扯面广,涉及单位多。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事前有效预防、事中有力监管、事后妥善处置”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切实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两金三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实现2019年市政府工作考核“争A保B”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渝府办发〔2016〕198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2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收取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规范保证金管理,促进保证金依法收取和返还。
二、工作安排(一)清理范围。
包括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信、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市政管养维护、农业、林业、人防、电力、能源等类别的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项目为清理重点。
(二)职责分工。
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进行清理规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三)时间步骤。
1.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
为切实做好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见附件1),于2016年9月28日前传真至市城乡建委(联系人:唐靖宇;联系电话:63600477;传真:6385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