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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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2. 业务主体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境内开展独立法人主体的商业银行业务;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业务范围3.1 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和销售境外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银行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3.2 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业务开展,包括承销、发行和交易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3.3 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直接投资海外企业、项目或资产。
投资时,应依法履行相关合规审批手续,提前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3.4 境外衍生品交易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交易所市场上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期权、期货、外汇等。
在交易衍生品时,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控制交易风险。
4. 业务管理责任4.1 内部控制境外投资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
4.2 客户适当性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警示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3 外部合作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与境外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合作伙伴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在与合作伙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4.4 信息报告及披露境外投资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披露。
信息报告和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5. 监督管理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银行的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处罚与追责境外投资银行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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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
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
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
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
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
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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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的营运安全,使本行的投资业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投资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的资金拆借、债券买卖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 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由于本行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频率不高、不需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本行委托省行代理进行债券投资、托管及交易。
第五条本行投资业务的交易及清算由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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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投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有效防范投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向监控、业务检查与监测、风险预警及处理、到期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工作的原则是职责明确、分级管理、检查到位、报告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快速。
第二章监控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行业务包括以下范围:1、按照项目来源不同分为:经分行报送,总行投审会或派驻投行风险总监终审的业务;已通过传统审批通道或事业部有权人审批,获得终审批复,经总行投审会或派驻投行风险总监完成交易结构审批后,对接总行投行部资金的业务。
2、按照授信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通过总行投资银行部管理的理财池、主导的外部池、代销等募集的资金投放的业务;对接我行同业资金或其它理财资金,但需占用投行条线RWA(风险加权资产)的业务;交叉运用上述融资工具及配套表内授信的业务。
3、按照资金投向的最终标的不同分为:融资类项目(如非标债权资产);投资类项目(如非公开市场股权类投资、另类投资、股票一级/二级市场投资、大宗交易等);其他类项目。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具体开展投行业务的分行/事业部所属支行、市场团队、分部(以下统称为“经营单位”),是投行业务风险监控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投行业务存续期内的风险监控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本机构开展投行业务的终审批复条件落实、资金流向监控、客户回访、期限管理、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工作;(二)按照总行和分行/事业部有关部门和本办法的要求,报送投后管理报告及存续期风险监控等资料;(三)做好风险预警工作,识别和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对已经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信号的客户,及时向分行/事业部有关部门报告,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四)其它风险监控职责。
第六条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总行有关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及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指导、督促经营单位的风险监控工作;(二)牵头落实投行业务的投后管理方案,参与投行业务的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工作,根据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报送风险监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业务授信资金流向监控表》(附件1-1)、《投行业务管理台帐》(附件 1-2)、《投行业务月度回访报告》(附件 1-3)、《投行业务季度检查报告》(附件 1-4)、《投行业务风险预警报告》(附件1-5);(三)参与制定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客户或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相关业务处/室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四)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投行业务的档案管理、台帐、报表统计等管理工作。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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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银行(下称“投行”)业务立项管理,提高项目质量、防范风险、合理利用资源,根据《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项管理是指对投行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收益性等方面作基本判断,并据此确定是否正式开展项目运作的过程。
第三条涉及融资的投行业务须经过立项,未经立项不得进行报批、推荐投资等项目运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须立项的项目通过立项前,不得签订相关财务顾问协议,必要时经有权人批准后可对外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下称“立项会”)是省行投行业务立项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审议投行业务立项管理相关制度、立项标准等提案;审议拟立项投行项目;审议拟跟踪投行项目。
立项会委员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省行分管副行长副主任委员:投行中心总经理投行中心副总经理委员:投行中心资深经理投行中心高级经理投行中心总经理助理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授信审批部法人三科科长风险管理部(法律)审查科长资产管理部项目投资科科长第六条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下称“投行管理部门”)履行立项会秘书处职能,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立项管理制度,定期拟订并受权发布立项标准,负责协调立项管理工作,对审议项目组织进行初审,安排立项会务,形成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七条投行中心业务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等营销部门(以下统称“投行营销部门”)负责项目营销、收集项目基本情况并提起立项申请。
第三章立项流程第八条(项目接触)投行营销部门在项目营销过程中,第一时间将收集到的项目信息录入投行项目营销管理系统(下称“投行项目系统”),原则上要求在立项申请提交前完成录入。
第九条(立项申请)对于二级分行推荐项目,二级分行向投行中心报送业务推荐函后,投行营销部门可提交立项申请。
对于投行营销部门直接营销的项目,由投行营销部门直接提交立项申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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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决策体系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人员管理、培训与考核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六章内部控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运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指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为保荐机构或联席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再融资(含公开发行股票、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保荐机构或联席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和收购方财务顾问)、公司债券(作为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作为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以及投资银行部从事的其他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部从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以及其他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业务应遵循新三板业务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投资银行部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应遵循资产管理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资银行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决策体系第四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实行集中决策、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架构,建立“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投资银行部”的四级决策体系。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授权的投资银行业务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计划和业务发展方案。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核查的最高机构,内核小组对申报项目的风险控制及项目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内核小组成员由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和聘请的公司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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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的营运安全,使本行的投资业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投资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的资金拆借?债券买卖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 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由于本行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频率不高?不需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本行委托省行代理进行债券投资?托管及交易?
第五条本行投资业务的交易及清算由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1a1ddc17647d27284b7351d3.png)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和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明确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等项目主办人、持续督导专员等有关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职责,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持续督导工作的违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促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在与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保荐协议、推荐协议或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对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是对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部门及人员职责界定的一般规定。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不同类别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六条公司从事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不含公司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改承诺以及挂牌企业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等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银行投资管理制度
![银行投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1802556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8.png)
银行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投资管理行为,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在进行投资业务中的管理,具体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银行投资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收益稳定、透明度高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投资管理应根据市场情况、客户需求、风险偏好等因素设计投资策略。
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督、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七条银行应定期对投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投资目标第八条银行的投资目标应围绕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良好的收益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展开。
第九条银行的投资目标应满足资金流动性需求、资产质量要求和盈利能力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银行的投资目标应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和变化。
第十一条银行的投资目标应依据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不盲目冒进。
第三章投资范围第十二条银行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企业债、股票、基金、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各类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银行的投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意避免不当风险。
第十四条银行的投资应注重长期和稳健,不应过分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机会。
第十五条银行的投资应根据投资组合的特点,分散风险,保持适当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投资决策第十六条银行的投资决策应经过专业的投资研究和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银行的投资决策应根据市场情况、政策变化、风险收益比等因素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
第十八条银行的投资决策应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情况和客户需求等因素做出对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银行的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分集中在某一类金融产品上。
第二十条银行的投资决策应根据内部授权和制度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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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理财产品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建立科学、系统的理财业务管理机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理财业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
(二)统一管理原则。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为本行理财业务各类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单独核算原则。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作为单独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
(四)风险管理原则。
理财业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
(五)审慎尽责原则。
全面规范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交易环节和交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审慎开展理财业务。
(六)效益原则。
综合考虑本行收益和成本,合理确定理财产品相关费率,以保证效益覆盖风险和成本。
(七)隔离原则。
理财业务应当实行必要的隔离措施,主要包括:1.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它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风险控制体系;2.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3.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4.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5.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它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第三条理财业务定义。
本行的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一)理财顾问服务系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二)综合理财服务系指本行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对客户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客户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取得理财收益,承担投资风险;银行承担理财产品管理义务,收取管理费。
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f1373dbc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39.png)
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依法合规的原则,保障交易各方权益。
第三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对合约和交易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采取适当的措施,严格风险管理。
第四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保障透明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妥善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合法、合规。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的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第七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交易方、产品、收益、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和防范内部交易风险的措施,预防可能存在的内部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遵循主动管理、动态监测、风险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分析的原则,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建立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及风险对冲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实行双重风控,即对交易流程和风险控制的双重监管。
第十三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建立风险管理联合小组,负责投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
第十四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披露业务风险,提高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建立健全的纠错机制,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错误,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业务平稳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及风险分析报告。
银行投资资金存管后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投资资金存管后台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30a3ba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31.png)
银行投资资金存管后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投资资金存管后台业务(以下简称“存管后台业务”)管理,明确工作职责,防范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安全、优质、高效运行,根据《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全国银期转账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银商通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电子出入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存管后台业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电子出入金等系统的后台业务运维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伙伴是指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商品交易市场等;主办行是指合作伙伴总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存管后台业务管理体系由总行、分行和主办行共同组成。
各级行业务人员须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处理业务,严禁逆程序、违规处理业务。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为投资资金存管后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投资资金存管后台业务运行、档案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分行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负责辖内投资资金存管系统交易监控、查询查复和业务监督等工作;负责辖内营业机构的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
第八条合作伙伴的业务上线和下线实行审批机制,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总行机构业务部有权审批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函件,实施相关业务操作。
第九条总行存管后台业务系统管理端应设置系统服务可用性指标和交易监控功能,对系统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保证业务系统运行的连续性。
第十条总分行业务部门须建立同合作伙伴、科技部门的应急联系人机制,遇到系统突发事件及时响应,提高故障解决效率。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十一条存管后台业务按照业务类型分为第三方存管业务、银期转账业务、银商通业务、电子出入金业务。
业务操作包括日初处理、日间监控、参数维护、客户资料维护、会计业务、查询查复、业务清算、日终处理、报表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1e4277110066f5335a8121dd.png)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明确项目立项的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源头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立项,是指投资银行事业部对市场开发人员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提出的项目承接申请进行会议评审或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证券主承销业务与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和证券分销业务以及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由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立项评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评审立项类业务项目的立项包括预立项和正式立项两个阶段。
不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及证券分销业务和其他财务顾问业务,可直接申请正式立项而无须履行预立项程序。
第四条投资银行事业部设立由5-15名委员组成的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立项评审的审核工作。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为立项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分公司及其他部门从事《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六条市场开发人员应利用有效渠道积极获取投资银行业务信息,在对业务信息进行有效甄别的基础上确定拟重点开发的目标公司并与其就业务合作事宜进行初步沟通。
第七条市场开发人员应组织业务部门从业人员对拟重点开发的目标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尽可能了解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业务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需求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市场开发人员应根据初步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围绕下列事项开展项目立项前的风险评估:(一)项目承接是否会影响公司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遵循;(二)公司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胜任能力;(三)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承接标准;(四)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法律、财务和业务经营风险;(五)预期的项目收入是否可以弥补项目支出。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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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存续期管理定义)本规定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在我行对法人客户办理投资银行业务中,资金发放后的业务存续期间,我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对融资客户、融资项目、具体业务、担保物(人)、合作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监测预警、资金使用监督、风险事件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以掌握融资风险状况和客户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防控业务风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法人客户定义)本规定所称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投资银行业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包括公司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社团法人客户,以及非法人组织客户等。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管辖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包括债务融资类、股权融资类、并购重组类、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业务等。
(一)债务融资类业务。
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资- 1 -金或代销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偿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业务。
(二)股权融资类。
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计划资金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或代销合作机构投资工具代为募集资金,或通过同业投资渠道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由该投资工具最终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通过企业上市后股权出售、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回购、投资工具份额受让等方式退出并获得收益的业务。
(三)并购重组业务。
是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技术手段,为并购交易主体涉及股权、资产、负债的收购、出售、合并、分拆、分立、置换和重组活动提供全过程、综合化、专业性的一站式财务顾问服务,以及可能提供与之配套的融资安排。
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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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者委托,运用自有资金或者受托资金,对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风险控制原则;(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四)合规经营原则。
第四条投资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三)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托管机构;(四)具备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能力;(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投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可控。
二、资产管理产品第六条投资银行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债券型资产管理产品;(二)股票型资产管理产品;(三)货币市场基金;(四)混合型资产管理产品;(五)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七条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名称清晰、准确,能够反映产品的投资方向和风险特征;(二)产品说明书内容完整、准确,包括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等级、费用结构、收益分配方式等;(三)产品风险评级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四)产品发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八条投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得到落实。
第九条投资银行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条投资银行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特征,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银行投资业务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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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业务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投资业务的运营管理,保护银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范围银行投资业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股票投资:银行可以自主进行股票投资,但需遵守股票市场的相关规定,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2.债券投资:银行可以投资各类债券,如国债、企业债等。
投资前需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3.期货投资:银行可以进行期货交易,但需符合期货市场的相关法规,并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控。
4.外汇投资:银行可以进行外汇交易和外汇投资业务,但需遵循外汇市场的相关规定,并强化外币风险管理。
5.衍生品投资:银行可以投资各类衍生品,但需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运营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银行投资业务,减少风险,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1.风险评估: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银行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评估风险大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制定适当的投资策略。
2.限额管理:银行应制定投资限额,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控制投资金额,避免过度集中投资造成的风险。
3.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监测、评估和控制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4.投资决策:银行应建立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遵循风险管理原则,提高投资成功率。
5.信息披露: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6.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业务监管和内部审计,确保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银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同时,银行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对违规银行进行严厉处罚,并可能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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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
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
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
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
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
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二)第三方增信机构准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担保公司等。
以上准入标准严格按照《XX银行XX分行投行产品准入标准实施细则》执行,其它类的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一)负责设计投行产品投资结构;
(二)牵头负责投行业务的投前调查、业务发起以及投后管理;
(三)负责准备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会议材料、组织召开投决会、汇总及发布投决会评审意见;
(四)逐条审核二级分支机构对投决会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资料归档管理;
(六)负责向授信执行部移交业务文件资料和押品权属证书;
(七)统筹对公司类客户的产品销售;
(八)负责投行产品的辖内培训及推广。
第十一条省分行风险管理部
参与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省分行授信执行部
(一)负责合同文本、审批文件等投行业务资料的接收、保管、产品结清退还等工作;
(二)负责押品权属证书接收、归档、清退、登记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一)负责对相关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法律性审查;
(二)负责对投行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宜给予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个人金融部
(一)统筹投行产品的对私销售;
(二)负责对私销售的核算和对私销售费的分配。
第十五条其它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投行产品结构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专业支持。
第十六条二级分支机构
(一)负责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推荐产品;
(二)负责项目申报,承担项目信用风险责任,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备性等负责;
(三)负责落实投决会批复的相关条件;
(四)负责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负责投后管理,参照贷后管理要求落实。
第五章投资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经严谨的投前调查后,包括不限于投资标的、交易结构、成本与收益测算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二级分支机构形成投行项目申请材料后报送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第十八条项目发起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对投资银行项目进行投
前尽职调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按照《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13年版)》规定进行上会审批,符合免上会规定项目除外,免上会项目包括:
(一)5亿元(含)以下理财类项目;
(二)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进行认定,符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风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审批(投决会)
(一)评审原则:集体审议、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原则;
(二)上会评审:投决会以会议形式开展评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与会委员投票表决,适用三分之二多数票原则,即持相同意见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即形成结论。
(三)决策审批:
1、上会项目:投决会秘书组汇总投决会会议评审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交由投决会主席审批。
如属总行审批权限的,经投决会主席审批后报总行审批;
2、免上会项目: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提交投决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
项目获批后,项目所属机构落实投决会批复条件和签署相关合同文本,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投放。
第六章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监控。
投行项目所属机构负责按合同约定监控
客户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清晰完善的台账,做好账账核对,账实核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
项目所属机构按不低于《XX银行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2011年版)》中管理频率要求进行投后管理,并按要求完成投行客户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客户,省分行将适时要求提高存续期管理的频率。
除定期存续期管理外,项目所属机构应持续关注、分析投行项目的信用风险,项目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原则上应于三个月内实现投资退出。
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与省分行沟通,省分行视情况报告总行。
(二)操作风险。
项目所属机构应密切监控各类账户,包括资金流转时点、路径和流经机构,主导资金划出、资金划入的过程,产品到期前应密切跟进,防范各类操作风险(包括外部机构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流动性与市场风险。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持续密切关注投行产品的流动性,全面监控投行产品资产端、资金端的状态,准确识别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规划,如出现资产端提前偿还的情况,及时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控检查
省分行将投行业务纳入贷后内控检查范围。
纳入管理的范围包括融资方、受让方、担保方等实质承担还款责任主体,项目所属机构需持续关注抵质押品和在建工程等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产品到期管理
(一)投行产品项下资金到期三个月前,项目所属机构负责提示相关方做好资金准备,落实还款来源,并于到期日前予以持续跟进,按期收取相关方的本息和按期兑付投资者本息;
(二)投行产品到期结清后,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向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和授信执行部报备投行产品到期通知,省分行授信执行部负责退还业务资料和押品权属证明,项目所属机构负责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并释放抵质押物(如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制定,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分行辖内机构。
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总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