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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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其他公文
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心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中心大厅窗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心以“公开、便民、廉洁、高效”为宗旨。实行“一号、一窗、一网”审批服务模式。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窗口受理承办的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和联合办理事项。
即办事项是指,审批事项由一个窗口部门负责办理,且申办内容简单,资料齐全,不必调查当即可以办结的事项。即办事项由窗口部门授权,在窗口直接受理办结。
承诺事项是指,申办内容须经调查核实,窗口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的审批事项。承诺事项由窗口直接受理,窗口部门按时限办结,在窗口出件。
联办事项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窗口部门负责办理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向窗口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窗口必须受理。
(一)属于窗口部门管辖和窗口受理范围;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具备相关的各项条件;
(四)相关资料齐全,资料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符合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申办审批事项,应向申办窗口提交申办事项申请书(表),并按要求填写,同时递交身份证明和申办事项的必备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向窗口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第七条申请人向有关窗口递交申请和必备的资料后,到该窗口承诺的办理时限截止日领取申办结果。办理期间涉及申请人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对决定受理的审批事项,应当即时以工作人员个人账号通过登陆济南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事项可以不出具)或补正通知书。
第九条即办事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事项后,应当立即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本市发展规划的要求;
4、必须有申请人签章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与原件相符;
5、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部门授权,代表本部门签署意见或制作有关证照,予以当场(日)办结。
(三)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内容不完备或有疑义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进行核实。
(四)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批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决定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
办理决定书》。
第十条承诺事项适用一般程序办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受理承诺事项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申请时间、申办事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名称和份数、承诺办结的具体时限等。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的次日,将《受理通知书》留存联和收到的申办资料,立卷后递交本部门办理。
(三)窗口部门的承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有疑义,认为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由该部门窗口统一组织调查核实或现场踏勘。
(四)经书面审查、调查或现场踏勘后,窗口部门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相关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联办事项适用特别程序,联办事项的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即办事项因申请人在离下午下班不足半小时才申请、且窗口无法当即办结的,应在次日上午办结。
第十三条除即办事项外的其它审批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本级初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按承诺时限上报,上报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承办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时间可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人法人破产、解散、被注销的。
第十五条批准文件、证书、执照等丢失后的补办,已办结审批事项的变更,以及年检、年审,均适用本运行规范。
第十六条本运行规范由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