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 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审批表
工龄计算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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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1981]161号、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㈣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也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时,就是从他参加革命工作的那一天起到他离退休时为止的时间。
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办险字[1991]1号1991年1月17日
三、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工龄折算办法: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从此,对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称“连续工龄”,对干部连续工作时间称“工作年限”。
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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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40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进行摸底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省、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已破产企业,归口原主管单位)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且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的退休干部,或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且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的退休干部,认真对照其人事档案进行核查摸底。
各乡镇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积极稳妥,在方法上深入细致,严格把关,防止错漏,杜绝虚假,对有些拿不准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我部干部监督组报告。
对摸底把关不严、出现错漏等问题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迟报、漏报、错报造成的后果,由各乡镇各单位自行负责。
各乡镇各单位摸底名单请于2009年1月8日前报我部干部监督组。
附:1、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摸底工作有关操作说明2、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摸底名册中共安仁县委组织部2008年12月30日主题词:革命工作退休干部摸底通知中共安仁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印发(共印130份)附件1: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摸底工作有关操作说明1、关于供给制、薪金制的问题:49年10月1日至县市区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档案清楚记载吃大中小灶、发棉被衣物等,属供给制;拿薪金、粮票等属薪金制;记载不清楚或看不出来的,另归一类,存疑,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
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都是党和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不存在区分,都参照供给制处理。
2、关于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中途如果间断了,就是间断,不论间断时间长短。
如有特殊情况,存疑,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
3、关于退休干部在外省参加革命工作、在本省退休的问题:50年6月30日前在外省参加革命工作,但在我省退休的干部,记录下来,区分在外省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当地是否解放,是否符合脱产享受供给制、未间断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
企业离休老干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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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办理离休的四种情况分别是什么一、由组织委派,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能否办理离休?据劳人老〔1983〕20号、劳人老〔1983〕34号文件中规定: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后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1993年8月27日,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给北京市老干部局的答复》答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三、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可否办理离休?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的规定,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四、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可否办理离休?根据原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劳人老函〔1984〕9号文件的规定,隐瞒的重大历史问题,如果已经认定不是故我矛盾,就应允许办理离休。
2.离休干部,干部应怎样认定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享受该待遇老干部的条件如下:(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退休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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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有关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该退休,为此《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 号)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国发[78]104 号文件同时对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的退休年龄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定性条件。
为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也是退离休人员个税政策征免的基本依据。
离休就是对建国前(指1949年9月30日(含) ,晚于1949年9月30日解放的西藏、海南等地可适当延长到解放之日)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国发[1982]62号)。
国务院1982年62号文件中又规定,办离休需要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2、享受供给制或半供给制;3、是干部待遇的。
供给制的含义:关于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项主要内容,即(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
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供给制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部分解放区实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分配制度。
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分大、中、小灶)、住、行、学习等必需用品和一些零用津贴,还包括在革命队伍中结婚所生育的子女的生活费、保育费等。
供给制是一种平均分配的形式,带有战时共产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1950~1954年,约有10%的职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
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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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最新军人干部管理办法,军人干部退伍待遇标准。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军队干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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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浏览次数:1461 发布时间:2006-06-15 信息来源: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几年来,我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组发(82)11号、(88)10号和国发(82)62号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在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工作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鉴于当前有些政策规定在理解和执行中宽严掌握不一,致使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平衡,造成相互攀比。
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一、要严格执行有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1、认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在“文革”前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
个别确需调查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
凡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学历证明和抄引他人的回忆录以及地方史志,只能作为参考。
2、审批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短期干训班,应以有关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具体要符合五条:一、建国前开学的;二、学员应是属非我在职工作人员;三、办班性质和目的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四、学习内容是以政治理论为主;五、学员结业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
在审理办班目的时,要将干训班与集中留用人员学习改造思想、在职人员的培训、以及其他非吸收干部为目的各类培训班严格区别开。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因各种原因间断了工作时间的,除落实政策以及有关文件明文规定可以连续计算工作时间的以外,一般都应以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4、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问题,经查阅我省有关建政的历史资料表明:全省在当地解放至建国前没有建立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
因此,不能把当时区以下暂未设立乡政权的村,就认为是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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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27日印发)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革命烈士生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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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生平简介革命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
下面由作者为你提供的革命烈士生平简介,希望能帮到你。
革命烈士生平简介(一)曾伟烈士曾伟(1912-1949),广东省惠阳县人。
初中时丧父母,遂自学成才。
自幼受革命影响,年轻时参加国民党军队,坚持进步,坚持抗日。
是中国农工民主党早期领导人、港九民主同盟组建领导人之一,中国民主革命烈士。
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冬,国民党反动派曾密令逮捕曾伟,遂避难出走桂林,一面卖文为生,一面学习马列主义。
1944年协助张炎将军在粤南组织南路人民抗日军,在国民党反动派与日寇的夹击之中苦战数月。
张炎将军不幸遇害后,率队与中共领导的抗日军队汇合,坚持抗战。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抗战胜利后离队赴香港,担任《人民报》编辑。
参加筹建港九民盟组织。
并担任民盟总部组织委员会委员,南方总支部执委。
也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担任农工民主党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农工民主党华东局委员。
1946年冬离港赴沪,指导农工民主党上海市党部工作。
1947年底以后,上海民主同盟及农工民主党转入地下活动。
担任策反蒋方军政人员的具体工作,经常不倦的深入基层工作。
对学习也不放松,与同志互相鼓励,学习马列主义。
生活作风简朴,克己待人,帮助生活困难的同志。
1948年初,赴港穗一带活动,1949年4月2日返回上海,准备配合上海解放工作,4月5日上午在山阴路恒盛里47号召集南京、上海等地农工民主党负责人开会,讨论迎接解放上海及安徽、江苏一带敌军的策反工作,不幸被敌人发觉,遂被捕。
被捕后坚贞不屈,未承认自己政治身份,也未招口供。
1949年5月24日被国民党杀害于上海北郊宋公园(今闸北公园),牺牲时年37岁。
革命烈士生平简介(二)曾日全烈士曾日全(1866-1911),广东省花县(今广州市花都区)人,近代民主革命烈士。
旅越华侨,工人。
1920xx年4月27日(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孙中山发动广州起义(黄花岗之役),爱国华侨从各地回来参加。
老干部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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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政策问题解答一、离休条件和提高待遇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是何时作出的?答:1982年2月20日-中发[1982]13号文件。
离休干部指的是哪些老干部?答: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我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能否改为离休?答:可以改为离休。
已经退职的干部能否改办为离休?答:劳人老[1982]5号文件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一直是工人身份的,能否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答:不能享受离休干部待遇。
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人退司函[1988]2号答复: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怎样对待?答:劳人老函[1987]5号答复: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离休证要收回。
红军时期的老干部是指什么时间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答:1937年7月7日以前。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起止日期分别是多少?答: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
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指的是哪一时间参加革命?答: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底。
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指的是哪一时间参加革命?答: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指的是什么时间内参加革命的老干部?答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底。
1945年8月15日是日本宣布投降的时间,1945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按那个时期参加革命?答:抗日战争时期。
原在日伪单位服务,1945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可否按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享受待遇?答:不能,可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享受待遇。
按照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达到什么条件的离休干部可提高享受地专级和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答:行政14级以上的可提高享受地专级,行政18级以上的可提高享受县处级。
干部离休条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干部离休条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04965e6a98271fe910ef9d7.png)
干部离休条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现在是和平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对革命干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毕竟,能有今天强大的国家,和当初那些革命者的贡献密不可分。
符合条件的,革命干部可以办理离休手续,这样不用等到法定退休年龄。
那么,干部离休条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下面小编通过本文告诉大家。
一、干部离休条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二、干部离休后的待遇是什么?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全部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
![全部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42f0a2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43.png)
全部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您要打印的文件是: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打印本文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作者:不详转贴自:离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点击数:7761建立干部退(离)休制度,是我们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
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1980年以来,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
这些文件,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基本要求和依据。
一、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一)老干部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讲,老干部,相对于年轻干部而言,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到了法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干部,无论何时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何种待遇,都可称为老干部。
如按历史阶段来划分,仅指建国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以离退休时间为界,专指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既包括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也包括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
从特定意义上讲,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中所讲的老干部,狭义指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即离休干部。
从广义上讲也包括退休干部。
老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
干部离退休,只是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作为共产党员,并未离休或退休,其身份没有变;作为干部队伍的组成部份没有变;享受干部的基本待遇没有变;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义务没有变。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历史时期不同,可以将老干部进行分类。
以共和国宣告成立的时间为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且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称为离休干部;一类是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并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称为退休干部。
以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历史时期不同,可分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1921.7.1~1927.7.3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1927.8.1~1937.7.6);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1937.7.7~1945.9.2);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1945.9.3~1949.9.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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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退休干部,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696号【发文日期】2004-06-02【实施时间】2004-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中组部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工作。
这项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的关怀,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精神和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照顾对象中组发[2002]13文件中“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是指: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我党领导的地下游击武装、地下党组织及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经中组部审定的)的退休干部。
二、照顾办法 (一)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等十六个省区市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从2002年7月1日起,每月给予适当生活补助,补助的幅度掌握在月人均100元至200元,补助后的实际收入水平,不高于当地同职级的离休人员。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药费负担过重的,给予适当照顾。
3.对生活不能自理等有特殊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二)其余十五个省(区、市)的具体照顾办法如下: 1.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干部每月适当给予生活补助,金额为每人每月200元。
补助后的实际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离休干部的,按离休干部同等收入水平给予补助。
2.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药费负担过重的,采用每年发给一次补助的办法,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
解放战争时期的界定
![解放战争时期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c2e48902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4b.png)
要让全国人民都知道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止于1950年6月30日,而非建国之日——致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公开信经过我们长期的研究与观察了解,我国在职的高级干部(包括中央委员和省、部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包括教授、研究员等),其中绝大多数人不知道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截止于1950年6月30日,而把1949年9月30日认为是解放战争截止时间。
这不奇怪,因为从书本上学到的就是这样。
一个文明、民主、法制的国家,如果有相当多的高级官员、高级知识分子(其他普通民众姑且不说)不知道本国人民武装夺取政权,所进行的革命战争正确的起止时间,以至闹成大笑话,那是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教育的缺失和悲哀,是这个国家有关的领导者的失职和失责。
早在1955年2月13日,《人民日报》面向全世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令,及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该条例明确界定“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告诉全国人民,我国解放战争时期起于1945年9月30日,止于1950年6月30日,之所以将解放战争时期截止时间定在1950年6月30日,是基于此时全国除台湾及金门等地区外均已解放。
然而,1978年7月20日,中组部老干局会同国家劳动总局出于某种需要,在桂林召开的一次座谈会期间,发出了《关于更正革命战争时期划分的通知》(简称《更正通知》)(即中组老干字[78]127号、劳薪字[78]第32号文件)称“解放战争时期”是从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此件由国家劳动人事部编入1984年2月印发的《人事工作文件选编》第四册第1048页)。
依据《更正通知》这一官方政策性文件,几十年来,我国出版物、教科书、文件、史料等诸多方面,均不以法律界定的解放战争时期截止时间为依据宣讲历史,制定政策,回答处理问题,而是一切依从《更正通知》的错误“界定”,称:解放战争时期到1949年9月30日截止。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54884ce2b160b4e767fcf9f.png)
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70eb876b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d1.png)
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国务院推出时间表,明确公务员涨薪6月落实,同时也涵盖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据悉,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目前有多个网传版本,官方说法尚未公布。
不过,经济观察网此前报道,国务院于1月12日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从年10月1日
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
这预示着,将有接近40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500多万离退休人员因此受惠。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500万人受惠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据悉,今年1月,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此次工资制度调整包括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资料:
老年劳动者达到规定的年龄、工龄等条件后脱离工作,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补偿性质的养老待遇和权益的一种制度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行为。
离休的全称是离职休养,是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干部所实行的一种特定的退休制度。
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
![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381e2f0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1d.png)
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
肖勃
【期刊名称】《党的生活(黑龙江)》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编辑同志:我有一个朋友是退休干部。
因为他在新中国成立前有过一段儿特殊经历,几位老同志都说他可以享受离休干部的待遇。
我想咨询一下,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条件是什么?肖勃肖勃同志:根据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编写的《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问答》,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如下: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
【总页数】1页(P32-32)
【作者】肖勃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超龄就业”,符合条件仍可享受工伤待遇
2.我能否享受离休干部待遇
3.工作间断后哪些情况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4.民企高管也能享受离休高干待遇
5.我能否享受离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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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籍贯参加工作
时间
政治面貌
在何地参加何种革命工作参加工作时
待遇类型
退休时间
退休时所在单位退休时所在单位性质
退休时
职务及职级
现主管单位
现养老金
总额(元/月)
养老金
发放渠道
现医疗待遇
类型
身份证号码社保号码参保地
工
作
简
历
退休干部
所在单位
呈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老干
部局或所
在单位主
管部门审
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地级以上
市委老干
部局或省
委老干部
局审批意
见(盖章)
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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