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第七条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12、《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1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第六条1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5、《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1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7、《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18、《土地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19、《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20、《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21、《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一款23、《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24、《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5、《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26、《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27、《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28、《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八条第三款3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3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3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3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36、《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37、《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38、《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39、《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项40、《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41、《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共8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条10、《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11、《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五条第一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1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1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1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0、《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2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6、《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2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2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32、《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五条33、《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3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3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36、《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3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38、《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9、《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40、《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41、《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4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4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4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45、《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六条46、《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六条4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8、《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依据(共63件)行政许可(共14项)土地管理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处罚依据
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拨土地使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以封填井口,查封采矿设备
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11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
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
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Array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
地质灾害评估、治理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un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doc
梁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二、执法依据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2项)第一项:颁发采矿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矿产资源、法规监察股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二项:颁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地籍管理股3、执法岗位职数:3人(二)行政处罚(共32项)第一项:非法占用土地处罚种类: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
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办理:(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
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三)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6.调查中止。 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 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
违法线索处置
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 地和基本违法事实
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 负责 人决定核查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调查措施
调查实施
与证据收 集
调查中止
调查终止
五、重点问题
(四)调查取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一般调查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 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 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 要求: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7.调查终止。 情形:
(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一)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国土资源执法程序及相关问题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意 见,及其审查后被采纳情况的材料; (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 送达回执; (5)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物情况,并 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没收物清单;
6、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 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 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调查终结,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领导对调查结 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领导集体 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 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 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时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所确定的义务和国家机关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的活动。 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 行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的,期满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依法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3)涉及非法转让勘查许可证,非法买 卖、出租采矿权的,原矿业权系依法取得, 违法所得为全部交易数额扣除矿业权合法持 有人的合法投入;原矿业权系非法的,违法 所得为全部交易数额。
(4)涉及采矿权违规抵押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全部所得,包括 因抵押取得的资金和其他财物。交易数额根据转让交易凭据或协议合 同确定,当事人不提供或没有转让交易凭据或协议合同,或者当事人 提供的交易凭据或协议合同难以核实或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可以采 取下列方式确定: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本期小编为您提炼了这份规定的亮点内容和具体规定。
执法监督的概念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
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执法监督人员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的法律地位。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等。
亮证执法是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规范了执法证件发放、审验、注销、收回和撤销等各环节。
行政执法两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本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流程、救济方式,以及执法证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
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链接】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8﹞99号)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
公示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
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
公示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
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
公开局纪检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土地违法类执法依据
土地违法类执法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附录: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一、违法批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第一章土地违法案件1.破坏耕地行为。
事实认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挖沙、取土等。
违反:土地管理法36条。
依据74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至二倍,我省规定开垦费标准为10~15元∕平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事实认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企业)。
①一般企业违反43、44条。
依据76条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乡镇企业违反59、60条。
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
事实认定: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2.采取欺骗手段批准的违反:62条。
依据77条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据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事实认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5~20元∕平米),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违反:42条。
依据75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5.擅自转让农民集体所有权的。
违反:63条。
依据81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养殖场。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依据33条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地开垦费1~2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矿产违法案件用《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无证开采。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或减少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追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依照本制度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对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赔偿后进行追偿。
第二章追偿范围第四条本制度仅对行政赔偿后进行追偿。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费:(一)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非法捆绑他人的;(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一)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工、没收地上附属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建筑材料、设备查封、折价变卖的;(三)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四)将耕地认定为非耕地报批或者将耕地批准为非耕地的;(五)地籍确权由于勘测人员或者确权人失误造成确错土地使用权的;(六)领导人、负责人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七)其它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
第三章追偿方式及限额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八条责任人有本制度第五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全部费用。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一、自然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执法职责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维护。
国土资源局依法制定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乱伐滥砍等行为,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国土资源局还要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局要对各级各类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合规。
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违法违规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合理开发。
三、国土空间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对国土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和科学规划,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局要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确保国土空间的合法合规。
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违法违规的国土空间利用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合理开发。
四、矿产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局要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规定,对各类矿产资源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合规开发和利用。
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非法采矿、超采、乱采、偷采等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保护。
五、土地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转让、土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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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表三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责令改正或治理、责令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年月日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年月日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年月日
《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款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年月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年月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年月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年月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年月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年月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年月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年月日
《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年月日
《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法律依据
县级权限采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临时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项
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款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分割、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筑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责令交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年月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年月日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年月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表一:
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