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烟花爆竹相关部分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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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烟花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爆竹烟花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爆竹烟花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新年、节日等喜庆场合的临近,人们开始购买和使用爆竹烟花来庆祝。

然而,爆竹烟花作为一种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产品,在使用和销售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深入解读爆竹烟花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增加对该行业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一、爆竹烟花行业的法律依据1.《爆竹烟花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旨在加强爆竹烟花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该条例规定了爆竹烟花的生产制造、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发布,明确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要求,包括许可申请、审批程序、安全要求等。

3.《消防法》:消防法对于爆竹烟花属于危险物品的范畴,重点规定了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在爆竹烟花行业中,必须按照消防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储存。

二、爆竹烟花的生产与销售法规解读1.生产环节的法规要求爆竹烟花的生产必须在拥有相应资质和许可证的企业内进行,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不得生产爆竹烟花。

生产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遵循环境保护要求,控制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污染物排放。

2.销售环节的法规要求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在拥有相关许可证的经销商处进行。

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爆竹烟花进行质量检测,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销售时要充分告知购买者爆竹烟花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以避免使用不当造成意外事故。

三、爆竹烟花的使用法规解读1.公共场所的使用规定根据《爆竹烟花安全管理条例》,在公共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商场等。

这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公民在非公共场所使用爆竹烟花时,也要遵循安全使用的原则,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2.儿童的使用限制为了防止儿童因为对爆竹烟花的不了解而造成伤害,法规规定了对儿童使用爆竹烟花的限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绍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1.越城区禁放区域:东至吼山路,南至绍诸高速,西接柯桥区,北至曹娥江。

(自新三江闸〔曹娥江大闸〕东始→曹娥江→越兴路→104国道→吼山路→中山路→平水江→绍诸高速→越城区与柯桥区西侧界线→越城区与柯桥区北侧界线→新三江闸)2.柯桥区禁放区域:东至曹娥江,沿越城区界线南至杨绍公路,西至稽山路,北至钱塘江(稽山路→柯袍线→杭绍台高速→沿萧山区界线→钱塘江→曹娥江→新闸江→沿越城区界线→杭绍台高速→杨绍公路→香林大道→104国道→稽山路)3.上虞区禁放区域:主城区:东至百官中学、龙山,南至城南中学、舜耕大道,西至上虞中学、上虞外国语学校、高铁新城,北至杭甬高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上虞与余姚界堤,南至纬十一路,西至西直塘河,北至展望大道、横六河。

上述区域以外的各乡镇(街道)建成区。

4.滨海新城禁放区域:东至海华路、马欢路,西至前进河,南至海东路,北至开元东路。

二、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

四、禁放区内,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烟花爆竹安全规定最新(3篇)

烟花爆竹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节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喜庆、祥和的寓意。

然而,烟花爆竹的燃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的烟花爆竹安全规定,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欢度佳节的同时,确保安全。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应当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生产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经营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 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储存、运输安全。

5.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燃放安全。

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1.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2)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3)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山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 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1.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2)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燃放安全;(3)不得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楼道、电梯间等封闭空间燃放;(4)不得在树木、草丛、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5)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烟花爆竹;(6)不得在醉酒、精神疾病发作等状态下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残渣,确保环境卫生。

五、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引言烟花爆竹作为传统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早已深入人心。

然而,由于其火灾、伤害及噪音污染等安全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限制其使用和销售。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家的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该法律于1996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针对烟花爆竹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和规范。

根据该法,经营、使用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同时,私自制作、贩卖、使用爆竹或制作、贩卖自制烟花爆竹的人将受到处罚。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烟花爆竹在一些特定的区域是被禁放的。

这些区域通常是在人口密集区、市中心、公共场所等地方,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确保公共安全。

因此,市民在使用烟花爆竹前必须了解所在地的禁放区域,以免触犯法律。

行政处罚违反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可以包括罚款、收缴违法爆竹、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外法律法规美国烟花爆竹安全法美国烟花爆竹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根据该法律,除非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任何人都不能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此外,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士才能使用烟花爆竹。

加拿大烟花爆竹法规加拿大的烟花爆竹法规由各个省份的政府制定和管理。

在加拿大的大多数省份,烟花爆竹的使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通常情况下,只允许持有专门许可证的人士使用烟花爆竹,并且必须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使用。

澳大利亚烟花爆竹法规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都有各自的烟花爆竹法规。

一般情况下,烟花爆竹的购买、持有、使用以及销售都需要获得许可证。

此外,烟花爆竹的使用通常限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必须由特许的专业人士进行操作。

总结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在各国都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而制定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文档仅供参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有兴趣的能够看一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它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文档仅供参考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它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 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管理: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经营者必须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合格,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 烟花爆竹存储和运输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者场所,严禁存放在居民区、工作区和火灾危险区域。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使用合格的运输工具,并采取适当的防火、防爆措施。

3. 烟花爆竹使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只能在特定场所和特定时间使用,并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监督。

禁止在居民区、密集人员区和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烟花爆竹。

4. 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和教育: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必须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安全使用烟花爆竹的认识和意识。

5.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监测和报告,及时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援。

以上是一些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条例制度法规的主要内容。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规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的民俗文化活动,具有浓厚的节日氛围和喜庆色彩。

但是,由于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伤人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销售商必须遵守销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也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对于使用者而言,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使用烟花爆竹,不得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或者禁放区使用,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其次,针对烟花爆竹的储存和运输也要严格管理。

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必须建立健全的储存制度,确保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在烟花爆竹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碰撞或者其他意外情况,从而保障运输安全。

另外,对于烟花爆竹的使用者,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烟花爆竹,避免因为不懂规则而造成安全隐患。

最后,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

对于生产企业、销售商和使用者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以形成震慑,提高全社会对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总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才能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让人们在欢乐的节日中享受到安全和快乐。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让烟花爆竹成为节日的喜庆象征,而不是安全隐患的源头。

烟花爆竹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的定义和分类烟花爆竹是指在特定场合燃放或使用的一种娱乐用品,可以产生光、声、烟雾等效果。

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可以根据其威力、用途和运输方式分类为多个类别,包括烟花、爆竹、礼花等。

烟花爆竹的危害和安全问题烟花爆竹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问题。

首先,烟花爆竹的爆炸声和闪光可能对人们的听力和视力造成损伤。

此外,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火花和烟雾,可能引发火灾和空气污染。

因此,正确并安全地使用烟花爆竹至关重要。

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

使用、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烟花爆竹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存放、销售、运输和燃放等环节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该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许可、存放数量限制、禁止燃放时间、禁止范围等具体要求。

3. 地方性法规除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烟花爆竹的管理和限制。

这些地方性法规可能会对烟花爆竹的销售数量、燃放范围等进行限制,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烟花爆竹的合法使用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的合法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运输许可;2. 禁止在指定的区域、时间或特定场合使用烟花爆竹;3. 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4.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5.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和规格;6. 禁止改装或制作危险的烟花爆竹。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建议为保障公众的安全,以下是使用烟花爆竹时的一些建议:1. 购买合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并保存好购买凭证;2. 仅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时间进行使用;3. 注意场地的防火安全,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4.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远离人群和建筑物;5. 不要在有风的情况下使用烟花爆竹,以免出现失控飞向他人或建筑物的情况;6. 不要尝试制作或改装烟花爆竹,以免引发事故。

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包括个人、单位等。

第三条燃放烟花爆竹是指以火药为燃料、以人工手段引燃产生火花、声响或其他特效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等。

第四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纪律部队、武装部队、警察部门、消防部门等特殊行业、单位应按照专门制度管理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第六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不得擅自燃放。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监管,保障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管理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和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安全知识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所有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组织者应在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计划和方案;2. 活动现场的平面图及安全措施;3.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相关证件和资质。

第十条当地公安机关应对燃放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属于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并予以处罚。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区域,安全区域内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第十三条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场应配备合格的安全人员,负责燃放过程的安全监控。

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场应提供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保障安全。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定时与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沟通,确保灭火救援的协调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场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合理设置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场应设置充足的疏散通道,并做好人员疏散计划。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济政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济政发〔2017〕3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特制定本通告。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各县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以及《禁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然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途经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五、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市民可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将家庭剩余的烟花爆竹置换为生活日用品、纪念品等物品。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七、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漯政办 [2016] 99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漯政办 [2016] 99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漯政办[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16日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改善我市大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边界为:西至京广高铁,东以庐山路及其延伸线为界,北至龙江路,南以漯舞路-107国道-南环路-金山路向南-东方红路为界。

舞阳县、临颍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委、工商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郑政办文〔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24〕2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为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平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宣传发动、巡查防控、执法查处等措施,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确保不发生负面舆情,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二、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要求(一)限定时间1.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2.销售时间为1月31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3时。

3.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

(二)限定地点1.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2)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11)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大气污染防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参照本规定,严格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组织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场地设施、生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并对销售单位的资质、销售渠道、销售许可证等进行规范。

2.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物、场地、仓库等消防安全进行规定,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

3. 烟花爆竹运输和储存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运输路线的选择、装卸和储存的注意事项等,以确保烟花爆竹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4.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

5.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实施。

总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行政公文

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行政公文

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范文一因近年来不断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154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xx年2月3日至2月25日14时(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六)在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区域内,除2月9日、10日(腊月廿九至正月初一)不限时和25日(正月十六)至14时外,每天早7时至晚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一)文物保护单位;(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道里、道外、南岗、太平、香坊、动力、平房区的建成区域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地区。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爆竹工作的主管和执罚部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运载烟花爆竹的过境车、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三日发布公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对劝阻、制止、举报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接受举报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第八条单位(含个体业户)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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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炸药、黑火药1千克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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