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2016422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比1
(分为2条292、294)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
第二百九十三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
大到暴雨后, 定期派人对 地面进行观测及调查, 并详细
降雨后, 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 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 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 老窑陷落和岩 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 溶塌陷等现象, 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 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 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 情况危急时, 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 录在案,存档备查。 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 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 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 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 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
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 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 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 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 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 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 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 邻矿井发出预警。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 按规定执行, 汛期采取防 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 洪措施。 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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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 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 过地质构造及含 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 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 按规定执行。 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 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 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 生产阶段,必须 及时观测、分析 ,并编制 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 地质预报。 落柱、 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 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 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 符合规定要求, 西区岩巷 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 揭煤时按要求揭煤地质说明 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书。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 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已编制建井 ( 矿 ) 地质报 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 告。
2016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机电部分资料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使用场所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二编第九章电气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当按本规程执行。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通风部分对照(2016版对2011版)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当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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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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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1、主通风机房安装水柱计或压力表均可。
2、增加: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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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新增
113
149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增加: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删除: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2016版煤炭安全规程防灭火新旧对比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六)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当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内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2016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的不同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老版相比之不同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44条,与2014年版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六个方面的要求不同。
一、制度机构方面(一)要求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
(二)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三)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现场管理方面(一)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应在施工现场悬挂告知牌板。
(三)掘进机、采煤机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与原规定有变化。
(四)煤层注水及炮采工作面要求无变化。
(五)井下防尘设施要求无变化。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面(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要求:应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并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增加了检测地点及检测周期要求,应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二)粉尘因素检测粉尘允许浓度的检测方式不一样了,由最高允许浓度改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总尘允许浓度降低了,由最高的10%,降为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的4%,呼尘由3.5降为2.5。
增加了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及防尘用水水质要求:防尘用水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新老规程对比(监测部分)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2016版新规程对比上一版改动(监测部分)
原《规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
旧规程140条与2016版175条对比
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 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停电 值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 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 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 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 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 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 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 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 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 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 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2016版新增内容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 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 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强度大于500t/次的突出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 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 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 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 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通风篇 龙门峡南煤矿
旧版与2016版规程对比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11、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增加内容较多:
①有专项设计。
②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
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
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
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
7、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八条,针对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将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变更为77℃。
8、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八条,针对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的要求增加了三项内容,即:
①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②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2)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3)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14、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增加了三项内容为:
①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②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15、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人力推车,增加了一项内容为: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2)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3)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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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
对备用泵能力作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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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删除后按新瓦斯等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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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删除:“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相关规定”
删除“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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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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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增加: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删除: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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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围,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围,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二)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
混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
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出渣。
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停止扩孔作业。
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的矸石,防止堵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