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厂安全生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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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安全生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法规依据
法规条款
处罚依据
依法取得 有关行政 许可的情 况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营业执照
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产管理人员;从业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
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的,应当配备专职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设置安全生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
产管理机构 产管理人员,或者
、配备专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兼)职安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全生产管理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
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
设置安全生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产管理人员,或者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
、配备专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兼)职安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
全生产管理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1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法》第19条
以上的应当设置安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
卫生许可证
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复
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第7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条例 》第10条
处罚条款 监管部门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 任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饮用水卫生管理 制度,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卫生管理人 员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 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 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 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单位主要负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 事故。
责人
行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
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用。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 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 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
证照齐全,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
在有效期内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
证书
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
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
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应当包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 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 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 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 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许可的情 况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
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
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意 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源自文库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 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第9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条例 》第11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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