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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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 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 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 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 他要求。(15)
(9)防治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 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
生保护权利的能力。(11)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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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0)标准制定与统计调查分析
(5)特殊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
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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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用人单位应采取防治管理措施
三是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 对有争议资料作出行政判定的职责。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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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解析
1.1 总 则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 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1)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
肺病高发的问题。
图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图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一、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劳动者健康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而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促使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背景和重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
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行业和岗位进行重点监测和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
2.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保障派遣员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病防治权益,加强派遣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3.明确病因定性标准。
明确职业病的病因定性标准,完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制,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职业病治疗和康复。
加强职业病患者的康复和治疗,完善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康复和残疾评定制度,保障职业病患者享有与其他疾病患者同等的医疗救治权益。
5.强化职业病防护措施。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现代化职业病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的更新和改造,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
三、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意义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于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完善职业病危害评价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措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效减少大面积、大规模职业病的发生。
2.加强职业病防治责任。
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派遣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等措施,更严格的加强职业病防治责任,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力量建设。
通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现代化职业病防护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力量,为国家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提供支撑。
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大力加强职业病防护能够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更好地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
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 年全
国共报告职业病 27 240 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
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
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的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 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解 读
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
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
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
乡 村 科 技 2013.02
法律顾问
丌丌丌丌丌丌 丌丌丌丌丌丌
2011 年 12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 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该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 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 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谢兼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 职业病防治法》 》及其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修订背景: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调整。
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订背景:国家对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方式和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修订背景: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健康保障的需要。
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修订背景:为落实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一是顺应国家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职业病防治由原来的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分工负责调整为统一归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二是响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刚性规定。
1-总则立法意义—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总则职业病的定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总则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总则职业病防治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职业病是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等物质或者劳动条件危害而引起的健康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职业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职业病的防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和措施。
一、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职业病是极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会给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带来危害,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造成重要影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经济损失巨大。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不仅为职业健康问题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更引领了职业健康工作向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从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规定,并负责对工作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职业健康,同时也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措施,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4.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保障,其职责主要是进行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咨询、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5.对职业病防治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对于职业病患者,政府应当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职业病患者支付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6.法律责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职业健康领域的长远发展和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监管、检查、治理任职期从2013年到2018年已经完成,将继续巩固监管、检查、治理成果。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 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
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 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处分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 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 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这可真是太重要啦!你想想看啊,咱每天辛苦工作,要是不注意,得了职业病咋办?比如说那些在工地干活的工人,整天和灰尘打交道,要是没有这部法来保障他们,那得多遭罪呀!
这部法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为咱劳动者遮风挡雨呢!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得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职业病。
这不就好比给咱的工作环境设了一道安全防线嘛!比如说要提供防护用品,就像给咱战士配上了坚固的铠甲。
而且呀,它还要求用人单位得给咱劳动者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呢!这多贴心呀,就好像定期给咱身体做个全面“体检”,有啥问题能及时发现,早发现早治疗嘛!要是没有这个检查,万一有点啥毛病自己都不知道,那后果多可怕,你说是不是?
再有呢,万一真的得了职业病,这部法也保障咱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就像在咱受委屈的时候,有个坚强的后盾站出来帮咱讨说法呀!你说咱能不重视这部法吗?它可是关乎咱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呀!
咱得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不能糊里糊涂地工作,对吧?大家都要重视起来,保护好自己,别让职业病找上咱。
这部法就是咱的有力武器,咱得好好利用起来!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真的太重要啦,咱都得好好了解,为自己的健康负责!为自己的未来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
该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和监测。
劳动者有权利了解职业病的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职业病危害的防控措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包括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源头,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 职业病的诊断和评估:法律规定了对职业病的诊断和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系统,并及时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检查、诊断和评估结果。
4. 职业病的报告和登记:法律规定了职业病发生的报告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职业病登记手续,提供相关数据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和分析。
5. 职业病待遇和赔偿:法律规定了职业病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和赔偿标准。
如果劳动者确诊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其接受治疗,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赔偿或者遗属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业卫生预防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 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 “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危害控制指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 员,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职业病 防治技术,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投入,不断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由其在职业病防 治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因为一切职业 活动都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 职业活动处于支配地位,自然成为本单位职业病危 害的责任主体。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病危害 的受害者。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解读
A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进行调查,安监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见第四十九条);
B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五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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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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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暴露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各种健康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下面将结合该法规内容,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解读。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的立法宗旨《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的职业病监测和防护制度,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职业病的范围与分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听力损失、职业性骨病、职业性眼病等多种类型。
其中,职业性尘肺病是最常见的职业病之一,主要由长期吸入粉尘颗粒而引起,对呼吸系统造成损害。
三、企业职业病防护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此外,企业还应当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劳动者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拒绝接触或者作业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者作业环节。
同时,劳动者有权在工作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
五、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和监测《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监测,掌握职业病危害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同时,建立完善的职业病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职业病危害预警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职业病高发地区的监管和防治。
六、职业病预防与治理《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推广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技术,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强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和安全。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强化预防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强调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采 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加强监管和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有助于维护职业卫生秩序和保障 劳动者健康。
5
02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2024/2/29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网络,提 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2024/2/29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
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违 法成本,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通过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保障劳动者 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 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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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2024/2/29
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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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管措施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0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02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 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 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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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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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尊敬的各位领导、教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一、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工作所导致的疾病。
这些疾病包括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放射性、粉尘、噪声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如肺癌、中毒、聋、尘肺等。
职业病是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问题,是一个国家的重要问题。
二、修正版的主要内容1.强化了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要求,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能力和信息管理。
2.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职业病的工作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规定,如果事故成因和相关责任明确,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强工作场所卫生监管。
修正版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有合格的防护设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卫生检测和报告,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该修正版对我们的意义通过这次修订,意在促进企业对于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重视,保障职工工作安全和健康。
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惩罚规定,对于杜绝职业病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也提示我们要从家庭和个人角度做好自身的职业病防护,避免身体出现慢性病变和其他职业病的危害。
最后,职业病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问题。
我们需要认识到职业病预防不能松劲,也不仅仅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把职业病杜绝于千里之外。
谢谢大家!。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课件
成功治理案例
总结词
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有效预防 和控制职业病
VS
详细描述
某地区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并 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同时,加强职业卫生 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经过共同努力,该地区职业病发病率明显 降低。
05
新职业病防治法未来展望
立法目的与意义
立法目的
新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意义
新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有效地预防和 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提高生产效 率和工作质量。
ERA
定义与背景
定义
新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 影响劳动者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更好地应对职 业病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新职业病防治 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职业病监测和报 告制度,及时发现和 处理职业病问题。
员工如发现自身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 ,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以便及早 得到治疗和干预。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员工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口 罩、手套等,以减少职业病危害的暴 露。
04
新职业病防治法案例分析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企业违法案例
总结词
企业未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导致员工健康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分析
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 “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 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 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2、综合治理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 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 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 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对职业病危害所进行的治 理。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 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 等。
(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 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1、预防为主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 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 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 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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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对有哪些不同、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提出以下解读:
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
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
8、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见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见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
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见第三十六条);
5、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见第四十四条);
6、对用人学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见第八十一条);
7、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第八十九条)。
(三)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仲裁(见第五十条);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四十六条);
五、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第四十四条);
(二)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五条);
(三)明确由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四)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见第四十九条)。
(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进行调查,安监部门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见第四十九条);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五十条)。
(七)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将由安监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六、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其医疗及生活更有保障
(一)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
(二)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三条)。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
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该项目除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审批外,同时还规定了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工许可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这样就促使相关企业能认真负责地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能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能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八、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未建立相关职业卫生制度、未公布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测结果未予公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报送首次使用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一下罚款提高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一条)。
(二)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未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从原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