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5•【文号】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办公室:现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行管费年度计划包括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年度计划内,属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行管费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计划开支,不得挤占移民工程项目资金。

第六条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实事求是。

区别对待。

(三)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对象的界定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自谋职业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非种植业投亲靠友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农转非的农村移民、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以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并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的占地移民。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移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以1992年长江委调查数为基数,搬迁销号时居住在淹没线下,且在淹没线上安置了住房(或货币安置),已失业的淹没工矿企业(单位)职工。

第三章方式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补助范围。

与移民部门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补助的对象:1.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移民;2.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移民;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移民;4.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移民;5.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移民;6.服刑、批捕在逃的移民;7.申报时已死亡的移民;8.搬迁安置销号后新增人口;9.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经费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这部分经费,对于提高移民系统干部及库区广大移民的素质,提高整个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移民工作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是指移民(包括淹地、占地移民及搬迁工矿企业工人)在生产技能和职业转换过程中开展职业培训以及移民干部培训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原则上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基数包干使用,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素。

第二章计提及分配第四条川、鄂两省整个移民期间的移民培训经费总额,按农村移民、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及环保经费五项切块包干经费之和的1% 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统一计提,省以下不再分别计提。

每年的培训费按实际需要列入年度移民计划,但前 XX年安排的培训费不得突破总额的70%。

第五条省以下移民培训经费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1 、移民培训经费必须根据移民工作的需要和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大小以及移民切块包干经费基数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

2、移民培训经费由省统筹安排,原则上只安排到县(区)一级,县以下不单独安排。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第六条移民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是:1、移民由于生活、生产环境及工种的改变而需要进行的新生产技能的职业培训,用于此项培训的费用总额不得低于移民培训经费总额的60 %,每年的此项费用按当年批准的计划执行。

2、移民系统干部的培训。

3、开展培训必需的普通教学器材的购置。

4、省级及移民搬迁任务特重的市级培训中心的房屋建设及设备购置。

5、经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批准或由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2001年2月15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第十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程序报批。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峡移发外迁字[2000]71号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为提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外迁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迁入地县级以上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和安置移民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或专人、专账管理外迁移民资金。

迁出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由现行财务机构管理外迁移民资金。

财务人员应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财务会计业务水平。

第二条迁出、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建委)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外迁移民安置的实际,制定有利管理、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迁移民资金是三峡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

迁入地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安置移民的乡、村,必须按照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迁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和总体规划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三峡建委关于外迁移民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第四条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按《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及《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金拨付的管理第五条外迁移民资金专项用于外迁移民的安置。

在管理与核算上,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外迁移民资金与库区移民资金分开,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外迁移民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分开,管理补助费与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分开,集体掌握使用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与支付给移民个人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分开。

第六条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外迁移民资金基本账户,并与经办银行签订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书,确保外迁移民资金专户存款,不得购买各种有价证券。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3•【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1999〕13号1999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业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

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

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2.09.23•【文号】建总发字[1992]174号•【施行日期】1992.09.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1992年9月23日建总发字[1992]174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开发性移民方针,搞好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保证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移民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库区移民资金联行由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开发公司)和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移民组(简称三经办)开户的建设银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简称主办行)及三峡库区各省、地(市)、县移民局(办)开户的建设银行(简称经办行)组成。

第三条移民资金联行工作,由“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领导小组”(简称联行领导小组)领导。

联行领导小组由建设银行湖北省、四川省分行、重庆市分行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银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行长担任。

联行领导小组负责联行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检查联行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联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措施;定期召开联行领导小组会议,制定联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各联行成员要摆正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库区移民服务的思想,协助当地移民局和政府部门为库区移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行都要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断开拓新业务,在搞好库存移民资金管理的同时,广泛吸收存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更好地支持库区经济建设。

第五条各联行之间,要根据移民资金使用的特点,建立经常的业务联系与协作,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搞好移民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银行湖北省、四川省分行、重庆市分行、涪陵、万县、黔江地区中心支行、鄂西州中心支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应积极支持联行经办行的工作,帮助他们建立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切实负责协调好本地区各联行的关系,协助主办行顺利开展工作,参与所辖库区大中型开发移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标 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收支两条线【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财企﹝2004﹞43号【发文日期】2004-04-05【实施时间】2004-04-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妥善解决三峡库区移民特殊困难和突发性灾害所需资金,并确保该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三峡电站上网售电收入中按每千瓦时0.5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开始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收入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缴纳。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峡电站发电后按月计提,并于下月3日内就地将专项资金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缴库时使用“一般缴库书”,并填列《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7008款(增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科目。

同时在缴库书的“收缴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收入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入库。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资金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搬迁后的三峡库区移民因突发性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以及部分移民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集中掌握,视具体情况安排,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湖北省、重庆市及接受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对移民的生产、生活影响情况及部分移民的特殊困难情况,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0年三月一日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有计划使用,保障库区移民任务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基本预备费、移民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移民耕地占用税以及上述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及库区淹没处理投资项目,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等五大类。

第五条移民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移民任务分解包干到库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其中移民项目资金按大类包干。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任务按期完成。

第六条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江三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长江三峡工程建设中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移民安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长江三峡工程建设中的移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第二章移民征迁第五条移民征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规定进行。

第六条移民征迁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补偿标准等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移民征迁的具体实施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广泛听取移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移民征迁涉及到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评估和补偿工作,应遵循公正、合理、公益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移民征迁的补偿费用应当及时支付,不得拖欠或减少。

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十条移民安置应遵循分类安置的原则,合理区分不同情况下的移民群体,进行细化的安置规划。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的场所应当符合基本居住条件,有供水、供电、供暖等基本设施设备,保障移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应得到特殊关照和照顾,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过程中,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会事务,如就业、医疗、教育等问题,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对移民征迁和安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移民群众对于移民征迁和安置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有权向政府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移民征迁和安置工作的执法主体应当依法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19【实施日期】1993.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9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置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安置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第四条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条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31•【文号】国峡移发[1995]119号•【施行日期】199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1995〕119号湖北、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局(办)、建设银行湖北、四川省分行:现将《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所属移民管理机构及移民建设单位、建设银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收集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有利于施行移民经费分省包干责任制,管好用好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三峡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一条财务管理是移民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移民项目建设单位要有机构或专人从事基建财务。

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重视财会队伍建设,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配备懂财会业务的领导或总会计师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正确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规定,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的管理和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移民经费的收支情况;参与拟定移民计划、投资包干、项目招标、承发包等工作;参与移民迁建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参与签订各项移民经费的用款和借款合同;对各项事业收支进行管理和核算;建立必要的开支审批制度,做到一切开支符合财务规章制度;保证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23•【文号】国经贸厅改[1997]304号•【施行日期】1997.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厅改(1997)304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湖北省、重庆市经贸委(经委),移民局:为了搞好三峡库区企业搬迁工作,加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我们制订了《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搬迁企业技改)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和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搬迁企业技改工作顺利进行,合理调整库区经济结构,促进三峡地区经济发展和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湖北、四川两省三峡库区企业搬迁结合技术改造规划的批复》(国经贸改〔1995〕53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移民开发局)《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编制搬迁企业技改规划,协调安排贷款规模,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方向,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和下达年度计划。

移民开发局是搬迁企业技改工作的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专项贷款规模与移民补偿资金的配套使用,负责企业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工作的协调。

湖北省经贸委和重庆市经委,分别是湖北省和重庆市搬迁企业技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与当地移民局(办)共同完成本辖区内搬迁企业技改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

第三条搬迁企业技改专项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有关银行共同承担,其承贷任务按有关分工执行。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库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移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档案是指长江三峡工程建设中各级党政机关、移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企业搬迁、对口支援、专业基础设施复建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移民档案工作是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移民档案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基础,是管理移民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库区经济和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峡工程库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移民工作的统一组织、规划、管理,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以及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各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移民档案。

第二章移民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移民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移民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三峡工程库区县以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移民档案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及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整理移民档案,编辑有关档案参考资料和参考工具;(五)收集与移民档案有关的资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移民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六)收集整理利用移民档案的信息,宣传利用移民档案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库区移民,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补偿经费,全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为400亿元(1993年5月价格水平)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素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定)。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以下简称三峡工程移民局),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经费,统筹安排全库区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川、鄂两省负责本省切块包干方案范围内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安排,由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川、鄂两省的计划要具体到项目和任务。

列入计划的每一个项目、每一项任务均应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控制。

第四条为确保三峡工程移民任务的完成,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以阶段性任务为目标,以年度计划为基础的领导分级负责制。

阶段性移民任务由省长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由县长负责。

移民工程管理实行招标承包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

各个层次、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移民宜早不宜晚”的原则,以确保大江截流和坝前水位高程135米、156米、175米阶段蓄水要求为目标,来编制移民年度计划。

第六条移民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报下达。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每年九月底以前,由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的移民计划建议方案报三峡工程移民局。

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川、鄂两省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库区移民年度计划建议方案上报。

移民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由三峡工程移民局分解下达到川、鄂两省及有关部门或单位。

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三峡工程移民局下达的移民大类安排额度和安排计划的原则、重点,分别编制本省的具体实施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到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全院教职工缴纳党费以支部为单位,能够认真扎实地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足额上缴党费。

实行组织委员工作责任制,组织委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加强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化管理,做好催收和上缴党费等日常工作,离休等大多数支部能做到按月收缴党费。

党费上缴至组织部,组织部开具盖有组织部印章的收款数据。

切块包干到川、鄂两省的中央直属戴帽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投资包干的原则,分别与项目所在地的省移民管理机构衔接年度计划,由省统一编报、下达。

第七条移民年度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库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项。

情况特殊必须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原审批程序,逐级办理。

凡已批准调项的应及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移民大类计划之间的调整,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

第四条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

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八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经费的项目,超过部分,应另辟资金渠道。

其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安排建设。

第九条国家计划内的移民物资,按第六条年度计划程序申报、下达,物资供应的经办单位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为全面掌握移民搬迁安置情况和移民资金的使用效果,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定期反馈信息,认真执行三峡工程移民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填送报表。

年终时对全年移民工作情况要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材料。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三峡工程移民经费由国家统筹安排,三峡工程移民局和川、鄂两省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管理。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做好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

移民工程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考生应根据准考证书上的考试日期,提前30分钟入场,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通过指纹验证方可参加考试。

以上各项慰问金的报销,需经办人、基层工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批并登记,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移民经费的拨付,由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的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两省分别按隶属关系逐级下拨。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计划的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在拨款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和在途时间,不允许人为的滞留和不合理拨款造成移民经费积压。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由建设银行负责运作。

各级经办银行应做好服务工作,按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安排及时拨款,并负责按计划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按三峡工程移民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并根据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表式。

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如实报送财务报表。

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对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三峡工程移民局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所需的工作经费,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核定后在中央预留的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两省及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行管费,在包干到两省的行管费(占移民直接费用的百分之三)中列支,由川、鄂两省具体安排,不能突破。

行管费的管理均应单独建帐,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包干到两省之外的勘测规划费、科研费、滑坡处理监测费、基本预备费,中央统筹部分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授权或批准的使用方案,由三峡工程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

据毕庶勋主任介绍,据国家的政策规定,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现有4种政策帮助贫困学生。

(1)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2)奖学金,按规定评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3)助学金,按政策评选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一等(3000元/年/人)、二等(XX元/年/人)、三等(1000元/年/人);(4)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学生进行资助。

包干到两省的移民职业培训费,已计入项目投资中的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川、鄂两省必项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补偿投资概算和使用范围计列,不能突破计列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

包干到川、鄂两省的基本预备费,由川、鄂两省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阶段难以预料的项目。

动用时,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定。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银行暂存款利息,视为自筹移民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用于移民项目。

第十五条移民经费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截留和拆借,不得用于与移民无直接关系的其它项目,更不允许把移民经费用于经商或其他投机性活动,不准用移民经费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各种摊派、赞助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移民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凡已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

直接搞可行性论证,完成可研后进入设计和评估。

设计文件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

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的移民经费,可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但要计入该项目移民概算总投资中。

第十七条移民工程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属中央统筹的移民经费安排的移民项目,由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属切块给川、鄂两省的移民经费安排的移民项目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切块给川、鄂两省安排的移民工程项目,全部是移民经费安排的,由移民管理机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既有移民经费,又有其它经费和安置移民使用部分移民经费的经济发展项目,由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分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共同审批。

淹没企业重组合并搬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与合并搬迁的各企业先签订合同,明确产权、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移民补偿经费额度和企业职工的安置措施等事宜,并且确实能达到搬迁销号的,方可审批。

第十八条对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管理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相应的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权和移民安置情况,保证项目按承包合同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移民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妥善管理,保持资料的完整和健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条齐鲁工业大学招生工作将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三峡工程移民局负责全库区移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奖励与处罚的条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移民经费,切实作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移民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对领导干部实行离职审计。

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使用移民经费的各单位,均应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与监督,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川、鄂两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三峡工程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