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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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筑的异同点

中外建筑的异同点

中外建筑的异同点引言建筑是人类创造的艺术和工程结合体,反映了不同文化和时代的特点。

中外建筑在风格、材料和构造等方面存在许多异同点。

本文将从建筑风格、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构造三个方面,对中外建筑进行全面、详细、深入地探讨。

建筑风格中式建筑风格1.中国传统建筑注重天人合一的理念,注重与自然环境的和谐。

例如,寺庙、园林等建筑常常采用曲水流觞、假山水池等布局,与周围的自然景观相辅相成。

2.中式建筑讲究整体性和封闭性,常常以门楼或者围墙作为形式进入,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

另外,飞檐翘角的特点也是中式建筑的显著特征。

西式建筑风格1.西方建筑风格强调对称、均衡和几何形状的使用。

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建筑采用了柱廊和圆顶等元素,营造庄严、宏伟的氛围。

2.西式建筑追求开放性和透明性,常常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将室内和室外空间进行了无缝连接。

此外,标志性的塔楼和摩天大楼也是西式建筑的典型特点。

建筑材料中式建筑材料1.中国传统建筑常使用木材、砖石和陶瓷等材料。

例如,传统的建筑结构常使用木构架和榫卯连接,墙体则常采用青砖黑瓦的形式。

2.中式建筑还常使用竹子和纸等天然材料,如阳明堂的纸板墙体和江南水乡的竹编屋舍。

西式建筑材料1.西方建筑常使用混凝土、钢筋和钢铁等现代化材料,以及玻璃和铝合金等。

这些材料具有耐久性和强度,能够支撑起高层建筑和大跨度的结构。

2.西方建筑也更加注重建筑外观的表现,例如使用大理石和花岗岩等高贵材料作为立面装饰。

建筑构造中式建筑构造1.中国传统建筑常使用木结构和榫卯连接的方式进行构造。

例如,传统的屋架结构采用悬山顶、斗拱和彩画梁等装饰,形式独特。

2.中式建筑注重构造的平衡和稳定,例如使用斗拱和叠拱的结构来分担重力,使建筑更加牢固。

西式建筑构造1.西方建筑常使用钢筋混凝土的框架结构,例如使用纵横向的柱、梁和楼板等构件进行组装。

这种结构方式可以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2.西式建筑的结构设计注重力学原理和工程技术,以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性。

中英建筑标准体系说明和比较

中英建筑标准体系说明和比较

中英建筑标准体系说明和比较1 英国建筑标准管理体制众所周知,英国标准是世界上发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对比中英两国的建筑标准体系我们肯定会受益匪浅。

作为一个典型的法制化国家,英国依靠详实完备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的技术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

其中,法律为最高层次,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议会组织制定并审批通过的。

《建筑法》、《住宅法》、《新城镇规划法》、《消防法》等。

第二个层次为条例,条例的制定,是按照法律的授权和要求,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草拟,经部长同意后,由国务大臣批准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

如《建筑条例》、《建筑产品条例》、《工作场所安全、健康与福利条例》等。

第三层次为技术准则或实用指南(反映具体方法、途径和标准),是根据条例中规定的功能性要求而制定的。

它们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其代理组织指定。

这些指南或准则虽然不是强制执行的,但往往要求证明有其他的替代方法。

如果所采用的替代方法不能足以证明是能满足建筑条例的要求的,则要求执行指南或准则提出的要求。

2 我国建筑标准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建筑技术管理体制是以强制性条文和技术标准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普遍应用在建筑活动中的技术要求,一直是通过标准化来实现的,即:通过制订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确保成熟、先进、可靠、有效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落实在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

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同时,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加入WTO后国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建设市场形成的巨大影响,都对我国建筑的技术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建筑技术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3 中英建筑标准体系异同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英国的建筑技术准则的编制与管理都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或交通环境区域部负责,其基本的编制和管理方式是一样的,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并且通过详细的编制、咨询、修订等程序才运用于实践。

【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中外建筑的异同

【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中外建筑的异同

【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中外建筑的异同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建筑市场成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有更多、更强的外国承包商进入中国,这些外国公司具有强大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使我国国内建筑承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建筑市场一体化的新形势,了解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就显得异常重要。

现在我就中外建筑法规在工程造价管理上的异同进行简单的叙述。

所谓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面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在国外,按项目投资的不同,一般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

政府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主要采用间接手段,对政府项目和私人项目实施不同力度和深度的管理,重点控制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私人投资项目,国外一般都采取政府不干预工程造价管理的方式。

政府对私人投资项目主要是进行政策引导和信息指导,由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体现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

英国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集中管理的办法,按政府的有关面积标准、造价指标、在核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实行目标控制,不得突破。

如遇非正常因素非突破不可时,宁可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降低标准,也要将投资控制在额度范围内。

美国对政府的投资项目则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设专门机构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美国各地方政府、州政府、联邦政府都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管理政府的建设项目。

二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承包商进行管理。

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除特定情况下(涉及国防、军事机密等)都要采用公开招标。

但对项目的审批权限、技术标准(规范)、价格、指数等都做出了特殊的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审批的金额。

美国政府对私人项目投资方向的控制有一套完整的项目或产品目录,明确规定私人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并采用经济杠杆如价格、税收、利率、信息指导、城市规划等来引导和约束私人投资方向和领域颁布。

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上的异同

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上的异同

中外程质量管理法规上异同我国的建筑法规从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得到了社会很大程度的认可,在维护承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和工程安全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与先进国家的相比较,仍有一定的不足。

现在我就中外建筑法规中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上的异同进行简单的比较。

在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国家的监督管理,工程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对工程的管理,涵盖了建设工程保修及损害赔偿规范。

国外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管理比较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立法和执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完善的法规体系,如规划法、建筑法、建筑标准、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许可和检验制度等。

政府主管机构在各个阶段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

且十分强调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由业主指定项目经理或业主代表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的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的整体管理,评估的实施由业主控制,业主有效的质量控制,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的政府机构要求业主就项目对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提出报告,政府管理机构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在设计阶段,管理机构根据法规对工地的工作安全、有害材料的使用和处理、公众安全和健康等进行审批。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要对工地视察或被派驻工地。

这些观察员和检查人员负责确定该工地是否遵守规范和法律、是否遵守有关机构的规章和法规,其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

法国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法国政府为了提高建设项目质量,以立法和经济手段来促使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法国对各种材料及制品都指定有标准(NF)和规范(DTU)。

法国在民法中规定,一项工程竣工后,承建的企业要对这项工程的坚固性及安全性负责在十年内保持最初确定的要求,对设备要负责两年。

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等单位)都得向保险公司投保。

德国政府对建筑物的结构、消防等方面的设计都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认真的审核,这种审核通常采取有偿服务,申请审核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审核费。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际对比有哪些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际对比有哪些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际对比有哪些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建筑工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于从事国际建筑项目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以及相关决策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际对比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建筑结构设计方面的规范差异。

在材料强度的规定上,各国的标准就有所不同。

例如,某些国家对于钢材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的要求相对较高,这可能是基于其当地的地质条件、气候环境以及对建筑安全性的更高追求。

而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划分和性能要求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有些国家注重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发展,以适应快速施工的需求;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关注混凝土的长期耐久性。

在抗震设计方面,各国的规范更是体现出了多样性。

地震活动频繁的国家,如日本和美国的部分地区,其抗震设计规范通常更为严格和细致。

从地震设防烈度的划分、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到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都有着独特的规定。

例如,日本的抗震规范在考虑地震波的传播特性和场地条件方面非常精细,采用了多种地震动参数来进行设计;而美国则在结构体系的抗震性能评估上有较为先进的方法和指标。

防火设计规范在国际上也存在显著的对比。

在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方面,不同国家的标准差异较大。

一些国家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有着严格的分级和限制,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延缓火势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而在防火分区的划分和防火设施的设置上,各国也根据自身的火灾统计数据和消防救援能力制定了不同的规范。

例如,欧洲一些国家对于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要求较为严格,以保障人员在火灾中的安全疏散。

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也是国际对比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全球对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

在保温材料的性能要求、门窗的气密性能以及建筑整体的能耗指标上,各国的规范存在着差异。

北欧国家由于气候寒冷,对建筑的保温性能要求极高,采用了先进的保温技术和高效的门窗系统;而在一些热带地区的国家,重点则在于建筑的遮阳和通风设计,以降低空调能耗。

中英建筑工程法规及标准体系差异化分析

中英建筑工程法规及标准体系差异化分析

中英建筑工程法规及标准体系差异化分析为了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体系,加强与世界的联系,增加中国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互用性,研究学习发达国家标准,发现差异,有助于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下面从体系、属性、架构和内容三方面分析中英两国建筑工程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差异化。

首先简要介绍英国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英国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自上至下与自下而上相配合,在满足《健康与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的前提下,形成“《建筑法》(Building Act)-《建筑条例》(Building Regulations)-《建筑批准文件》(Approved Documents)-技术标准”的四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建筑法》是制定建筑工程各种相关条例、标准的基础,由五部分和七个附录组成,共135条。

第一部分“关于建筑条例”,是《建筑法》的主要内容,第一条明确“管理相关建筑事务的内阁事务大臣有权制订《建筑条例》以确保工程建设能满足健康、安全、环保等公众利益的要求。

”。

第一部分和附录一的内容涉及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

《建筑条例》服务于《建筑法》,由正文(十个部分)和六个附录组成。

从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流程、自我认证机制、能耗需求、能效认证、节水、防火安全和能源使用信息、检测等方面提出确保健康、安全、环保的功能性要求。

附录一对16个专业技术提出要求。

《建筑批准文件》落实了《建筑条例》附录一的16个专业技术要求,形成16分册。

每分册针对要求从不同部位、角度提出功能性的要求,保证设计者和建造者以最大的灵活性来满足这些要求。

技术标准由英国标准协会BSI、其他团体和企业自愿制订、执行。

英国国家标准(BS)由英国政府委托英国标准协会统一编制、监督及发布。

通过对英国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标准的研究学习,分析中英两国间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标准的差异有以下三个方面:一、体系差异两国政治体制的不同导致两国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不同。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对比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筑工程行业蓬勃发展,各国的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地理环境、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对国内外建筑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一、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概述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是指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由国家或地区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或指导性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这些规范涵盖了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防火、建筑节能、建筑声学、建筑采光等多个方面,是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国内外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差异1、法律法规体系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建筑工程设计规范通常是以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为基础,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认可和强制执行。

而在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和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2、设计理念由于文化背景和社会需求的不同,国内外在建筑工程设计理念上也存在差异。

例如,欧美国家更加注重建筑的个性化和创新性,强调建筑与环境的融合以及对使用者需求的满足;而我国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往往更注重建筑的功能性和经济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结构设计规范在结构设计方面,国内外的规范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和抗震设防标准上,各国根据自身的地震活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规定。

美国采用的是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允许设计者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使用功能选择不同的抗震性能目标;而我国则采用了基于烈度的抗震设计方法,按照不同的地震烈度区规定了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4、防火设计规范防火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不同国家在防火分区的划分、疏散通道的设置、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也存在差异。

中英两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比较

中英两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比较

中英两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比较1.从业务形式的角度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民经济生产行业之一,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工业部门之一。

1鉴于这一领域的特殊性,其安全管理与健康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重点研究和关注的课题。

统计表明,建筑施工事故主要由人员和管理两方面的原因造成。

其中,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缺失。

一般而言,建筑工人比其它行业工人在现场受伤的高许多。

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一直位于各行业之首,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占项目总成本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如英国,该比重为3% ~ 6%,而在中国香港,这一比例已达到8 . 5 %。

由此可见,安全问题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英国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率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因此,从保障建筑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借鉴英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理念,指导国内安全生产。

英国从 1901 ~ 2010 年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并对安全管理模式作了根本的调整。

通过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调作用,通过企业的自治自律,达到以人为本、促进工人自觉维护生产安全的目标。

英国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是最早的。

1974年,英国颁布了《劳动安全健康法》,明确规定了雇主应当保证雇员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的义务2,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雇工及时足额地交纳工地安全保险金,其数额应为工程总造价的1 %3,使雇主必须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

1TAM C M,ZENG S X,DENG Z M. Identifying elements of po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J]. Safety Science,2003,42 (7): 569–586.2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Statistical Information,2014. http: / /.3SWUSTE Paul,FRIJTERS Adri,GULDENMUND Frank. Is it possible to influence safety in the building sector: A literature review extending from 1980 until the present [J]. Safety Science,2012,50( 5) : 1333 - 1343.而在中国,随着《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国内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在建筑安全事故控制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成绩,同时也在完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健康稳步发展。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对比与借鉴有哪些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对比与借鉴有哪些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对比与借鉴有哪些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筑工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也有许多值得相互借鉴的地方。

了解和研究这些差异与借鉴点,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安全标准方面来看,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例如,在地震频发的日本,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对抗震性能的要求极其严格。

他们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地震的可能性和强度,采用了先进的抗震技术和材料,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稳定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比之下,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更注重建筑的防火性能,对于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有着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而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全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提高。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灾害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范。

比如在南方多雨地区,对于建筑物的防水和排水设计有明确要求;在北方寒冷地区,着重考虑建筑物的保温和防寒性能。

在建筑材料的使用规范上,国内外也存在差异。

欧美国家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往往更倾向于环保和可再生材料,对于材料的碳排放和可持续性有严格的评估标准。

他们注重使用木材、再生钢材等绿色材料,以减少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可能更多地使用传统的建筑材料,如混凝土和砖块。

我国在建筑材料规范方面,一方面在逐步提高环保标准,推动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另一方面,也在加强对传统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安全和性能要求。

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材料评估和选择体系,我国能够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方面,北欧国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由于其气候寒冷,对于能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尤为重视。

在建筑设计中,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和保温技术,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能源消耗。

例如,通过合理的窗户布局和遮阳设施,有效控制室内的光照和温度;采用高效的保温材料和密封技术,减少热量的散失。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内外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筑工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了解国内外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差异与相似之处,对于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推动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安全性、功能性、耐久性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地理环境、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筑技术水平的不同,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从安全标准方面来看,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地震多发国家,如日本,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在抗震方面的要求极为严格。

日本的规范对于建筑物在地震中的变形能力、结构强度以及抗震构造措施都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规定。

相比之下,一些欧洲国家,如英国和法国,由于其地震风险相对较低,在抗震设计方面的要求可能没有日本那么高,但在防火和防风等方面的规范可能更为详尽。

在建筑材料的使用规范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国对于一些传统建筑材料,如砖、瓦等,有着丰富的使用经验和相应的规范标准。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由于其建筑工业化程度较高,对于新型建筑材料,如高性能混凝土、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等的应用和规范更为先进和完善。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建筑材料的环保要求也不尽相同。

一些欧洲国家对于建筑材料的碳排放和可回收性有着严格的限制,以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建筑节能方面,各国的规范和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德国作为能源节约的先驱国家,其建筑节能规范要求建筑物具有极高的能源效率,通过严格的保温隔热要求、高效的能源系统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实现建筑能耗的大幅度降低。

相比之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由于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规范还处于逐步完善和加强的阶段。

建筑功能和空间布局方面的规范也因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日本由于土地资源紧张,其住宅设计规范注重空间的高效利用,小面积的公寓式住宅设计非常普遍。

中外建筑文化的异同[1]

中外建筑文化的异同[1]

中外建筑文化的异同--中西方古代城市规划思想差异经过了漫长的历史的,人类在为生存奋斗的实践中,组不认识到如何改善自我的生存环境,使之满足生存安全,生活及生产的需要,于是原始的村落应运而生。

岁月长河流过之后,村落慢慢变成了城市。

然而由于地域等因素的差异,中西方的城市规划思想从古到今都呈现了不少了差异。

一.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思想中国古代文明中有关城镇修建和房屋建造的论述,总结了大量生活的经验,其中经常以阴阳五行和堪舆学的方式出现。

从一开始,中国的城市就存在着人为的规划。

中国传统的城市规划理论主要可以分成两个大的方向:以《周礼考工记》为代表的,伦理的、社会学的规划思想,以及以《管子》和后期的风水理论为代表的自然观的、功能性的规划理论。

《周礼考工记》作为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理论中最具影响一部著作,很早就提出了我国城市,特别是都城的基本规划思想和城市格局。

它提出:“方九里,旁三门。

”;“经涂九轨,九经九纬。

”,“左祖右社,面朝后市。

”等一系列理论。

这些理论一直影响着中国古代城市的建设,很多大城市,特别是政治性城市都是按照这种理论修建的。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唐朝的长安和北京城(元代和明清时期),清晰的街坊结构和笔直的街道,以及城墙和城门无不反映了《周礼考工记》中“礼”的思想。

在这些城市中,城市本身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工人居住、生活的场所,城市已成为一种“符号”,它代表着一种社会关系和秩序。

人们生活其中,日复一日的受到空间秩序的影响,不觉中明确了自己的社会定位,而想超越自己原有的定位,是非常不容易的。

这正好符合了统治的需要,所以我们不难发现《周礼考工记》的影响是如此的深渊,甚至当代的很多城市规划中仍可见到它的影子。

相比《周礼考工记》的“符号”性,中国传统的城市规划理论中也有很理性、功能主义的一面,这集中反映在《管子》一书和后世的一些有关风水的理论中。

《管子》成书于战国时期,是后人假托管仲所作的政治名著。

《管子》一书在很多方面对《周礼》进行了否定,在城市规划领域,《管子》主张从实际出发,不重形式,不拘一格。

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

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

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摘要:建筑业法规是规范建筑行业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利武器,在综述中外建筑业法规现状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情况,提出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推动中国建筑业法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中国建筑市场将面临历史上重要的发展机遇。

我们应当加强建筑立法体系的研究与完善,为建筑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关键词:建筑业;法规体系;比较分析一、中国建筑业法规的现状中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从1949年开始制定,直到1994年才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在制定法规体系的过程中,不仅结合了中同建筑业的现实特点,同时大量吸收了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与国外基本上是一致的。

日前中国已有建筑业法规存在以下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罔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成功地构筑了中国建筑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法可依。

但是,在建筑部门的具体应用中,该法逐渐显露出原则性过强而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小强等一些缺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它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规定比《建筑法》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较强,其明确提出了“准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分解了没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并首次把政府监督的验收评定等级改为竣丁验收备案制度。

3.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层出不穷,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比较浓厚,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4.在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中,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没有完全明晰。

在建筑法律的实施过程中。

没有专门机构针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因此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比较滞后。

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

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

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作者:白晓玮冯超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25期[摘要]一个行业的法规是规范行业行为的保障、建筑业法规的完善可以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有力的保障,比较分析中外建筑业法规现状,认识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可以为我们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提供良好的依据、从而推动我国建筑业法制建设。

我们应当加强建筑立法体系的研究与完善,为建筑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关键词]建筑业法规体系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5-0229-01一、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现状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颁布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30 余部建筑业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文件,初步构建了建设法规体系框架。

目前,建筑市场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但还存在不完善、滞后的问题,市场运行规则的真空区和不适应严重困扰建筑企业的发展。

以下是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①市场准入法规不健全,建筑市场整体发展质量不高。

②建设资金监管法规不配套,建筑业三角债问题严重。

从恶意压价、随意缩短工期、提高保证金比例、延迟退返,到带资施工、垫资施工,再到竣工后无故拖欠质保金,建筑市场资金监管、担保、保险、信用体系等方面法规亟待完善。

③市场监管法规有真空,有序发展缺乏保障。

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不高,我国虽有资质手段控制市场准入,但是对各类非法转包、挂靠和市场清出没有有效的监管办法,导致建筑市场鱼龙混杂,建筑项目建设实施过程控制困难,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受到影响。

④市场主体责权利相关法规不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业主与施工企业、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与供应商、设计和监理企业与业主议价权不平等,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少显失公平的交易。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筑法规的立法工作。

中外建筑法规异同

中外建筑法规异同

中外建筑法规异同我国从1949年制定建筑法规起,直至1994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在制定的过程中,我国大量的吸收了外国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与外国基本相似,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下面我就国内外对建筑垃圾的相关法规的异同进行叙述。

在国内,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程度不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等。

国外垃圾回收率和中国垃圾回收率比较,美国是80%,新加坡是63%,日本是90%,中国台湾地区是50%;而中国大陆垃圾回收率极低,大部分建筑垃圾没有经过相应处理而运到郊区或者乡村填埋等。

产生此现状原因主要是垃圾处理费用比较昂贵,法律法规不健全等。

现阶段我国逐步将如何解决建筑垃圾的问题作为一个重点议题,尤其在建筑垃圾相关法规政策方面,我国就关于如何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已经颁发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对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相关方面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并在建筑垃圾处理领域中倡导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国内的建筑垃圾回收相关法律正在实行当中,比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美国作为西方发达的工业大国,在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和再生利用领域起步较早,在政策法规方面和实际应用方面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情况的体系,美国早在1980年12月11号签署《超级基金法》,是第一个综合的联邦紧急授权和工业维护基金,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建筑垃圾从废弃物到可利用再生资源的二次转化。

而英国从90年代起就规定任何人倾倒建筑垃圾,必须缴纳相当于新材料价格百分之二十的税收。

荷兰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

丹麦也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要求各类骨料达到一定的技术要求。

日本在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91年推出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建立完善成套且适应中国国情的针对建筑垃圾领域政策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

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

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

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第一篇: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从1949年开始制定,知道1994年才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我国在制定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大量吸收了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与国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中国的建筑法规在很多方面与外国的建筑法规还是存在一些差异。

如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法规上中外便存在很多异同。

1.招标文件的编写在我国,招标文件一般是由招标人自行编写。

而在美国的招标程序中,业主一般聘请专业工程咨询公司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写,这样便使招标文件相对专业了许多,也能避免由于招标文件说明不全面而导致的一些矛盾纠纷。

但在招标文件中,都应包括投标须知、合同要求、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工程量清单几个部分的内容。

2.招投标的评标、定标在我国,对于小型、不太复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采用“即开、即评、既定”的方法,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才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

评标时间很短,一般在2个小时左右即结束,所以我国评标过程仅在标书表面和形式,评不出标书真正含义。

导致有些单位中标后,问题很多。

而在美国,评标程序就相对规范了很多,组成专家组对各投标建议书评阅,并按有关评分标准打分,得分最高的5-6家投标者进入下一阶段;最后,进行答辩。

每位投标者有20分钟时间进行介绍,内容包括:自己公司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对业主意图的理解和方案设计的要点等。

另外,美国的评标、定标更为严格,一般需要10-15天,远远多于我国的评标时间。

3.政府监管方面我国招标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机构执法力度低,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不少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散、漏洞多。

而美国的招标监管体制比较健全。

美国负责监管联邦采购法律实施的机构是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

联邦政府各部门通常还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办公室。

第二篇:中外童话故事的异同中外童话故事的异同东方与西方,这两个异质文化圈有着不同的文化个性与文化视角,也有着不同的创作经验与文学要求。

中美建筑幕墙技术法规对比研究

中美建筑幕墙技术法规对比研究

中美建筑幕墙技术法规对比研究随着建筑技术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筑幕墙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立面形式,被广泛应用于高层建筑。

在中美两国,建筑幕墙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不同国家的建筑幕墙技术法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本文将中美建筑幕墙技术法规进行对比研究。

一、幕墙安全几乎所有国家、地区的幕墙安全法规都有规定,幕墙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标准。

在中国,《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规定,幕墙必须具有良好的耐火性和防火性能。

同时,幕墙的结构和细节设计必须能够承受地震、风、雨等自然灾害,并保证幕墙的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

另外,《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还规定,幕墙中的玻璃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要求,包括质量、厚度、密度等。

而在美国,则有一系列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它们包括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afety Council)、美国建筑幕墙协会(Curtain Wall and Glazing Contractors Association)、ASI等组织制定的幕墙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玻璃质量、厚度等规定,同时详细规定了幕墙的施工要求、安装和维护方法。

二、幕墙节能节能是当前建筑业的热门话题。

在中国,《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规定,建筑幕墙必须遵循“保温、降噪、隔热、遮阳”等原则。

同时,幕墙表面必须采用高反射、低辐射的涂层材料,以提高幕墙的能量效率。

而在美国,则有绿色建筑标准(LEED)等一系列的节能认证,在幕墙材料的选择、设计、施工等方面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例如,美国规定,幕墙选择的材料必须满足能耗控制要求,并且必须适应当地的气候和环境。

三、幕墙维护幕墙的维护对于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规定,幕墙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幕墙的安全和功能。

指出,幕墙的维护不仅对于幕墙自身的安全保障至关重要,同时也有助于延长幕墙的使用寿命,并为环保做出积极的贡献。

而在美国,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幕墙维护制度,包括检查、清洗、维护、保养等程序,以确保幕墙的安全和可靠性。

【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中外建筑的异同

【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中外建筑的异同

【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中外建筑的异同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加入欧共体之后,我省的建筑市场成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有更多、更强的外国承包商进入中国,这些外国公司具有强大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使我国国内建筑承包市场的竞争激烈。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建筑产业行业一体化的新形势,条例了解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就显得异常重要。

现在我就中外建筑法规在工程造价管理上异同进行简单的叙述。

所谓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和有关各方面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成功进行的默氏全过程、全方位的全数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这些行为和组织活动。

在国外,按项目金融投资来源的不同,一般可划分为政府租用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

政府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主要间接手段,对政府项目和私人项目开始实施不同力度和深度的管理,重点控制政府投资业务项目。

对于私人项目投资项目,国外一般都采取政府不康孔县管理的方式。

政府对私人投资项目主要是成功进行政策引导和信息指导,由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体现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

英国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集中管理的办法,按政府的有关面积标准、造价指标、在核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实行目标控制,不得突破。

如遇非正常利空因素非突破或非不可时,宁可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降低标准,也要将投资控制在额度范围内。

美国对政府的中国投资项目则采用两种五种方式:一是由政府设专门机构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美国各地方政府、州政府、州政府都设有相应相应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管理政府的建设项目。

二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承包商管理。

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除澳洲特定情况下(涉及国防、军事机密等)确实要采用公开招标。

但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批权限、技术标准(规范)、价格、指数等都做出了特殊的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审批的数额金额。

美国政府对私人项目投资项目方向的控制有一套完整的项目或产品目录,明确规定投资者私人投资者的中国投资领域,并采用经济杠杆如价格、税收、利率、信息指导、城市规划等来方向激励和约束私人投资方向和领域颁布。

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

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

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
我国《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出台,我国建筑行业法制建设成绩卓然,基本架构起了建筑法律体系的构架。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首先确认了分包行为,并将其合法化。

《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在获得工程项目的总承包资格之后,可以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它承包企业,但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人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除外。

《招标投标法》肯定了分包行为,规定中标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美国第一条全境通用的建筑条例,根据其在建设工程分包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美国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在进行投标活动之时就已经基本确定了分包商。

建设单位没有分包商的决定权,但是有选择权,总承包企业在选择分包商时需要经建设单位批准。

建设工程分包的范围只限于工程项目的部分专业工程。

只有技术和装备优良且信用好的分包才会得到总承包的青睐。

分包商在取得专业工程的分包之后还可以再次分包,对此业主和总承包商没有限制,考虑到工程成本和管理的问题,一般采用2次分包,最多不超过4次。

所以对比中美两国的建筑法规,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建筑法规可以有效的防治非法分包的发生,而且可以选择业界优秀的建设单位来施工,而我国的建筑法规更适合我国现有国情。

论中西方古建筑保护的不同

论中西方古建筑保护的不同

论中西方古建筑保护的不同解释什么是古建筑保护它的意义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人类共同的遗产。

遗产〔Heritage〕这个人们普遍了解的名词,过去往往仅被狭义地理解为直系亲属留给子后代的财产。

而?世界遗产公约?所说明的“世界遗产〞概念,是指“人类共同继承的文化及自然财产〞。

遗产开场被理解为历史的见证,在整体上被认为是现今社会的继承物。

现在,人们已普遍认识到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它们既是前人留下的遗物,又是我们要传递给后人的礼物;既是过去文明会聚和交流的结果,又是未来的记忆与希望之表达。

因而?保护世界遗产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记录了分布在129个国家的754项〔截至到2003年〕世界自然与文化遗存为世界遗产,加以特别的保护。

迄今有176个国家缔约〔截至2003年〕。

是什么原因使得中西方古建筑保护不同?首先从中西方古建筑的不同解释一、关于中西方建筑艺术差异,从根本上说,它们的差异首先来自于材料的不同:传统的西方建筑(包括被西方视为的埃及、印度、伊斯兰的建筑)长期以石头为主体;而传统的建筑(包括中国、日本、越南、朝鲜半岛等国家和地区的建筑)那么一直是以木头为构架的。

这种建筑材料的不同,为其各自的建筑艺术提供了不同的可能性。

石头是一种密度很高的建筑材料。

它的缺点是施工周期长;它的优点是使用寿命长;它的特点是足以承担巨大的压力,宜于向高空开展。

与之刚好相反,木头是一种密度较小的建筑材料。

它的缺点是使用寿命短;它的优点是施工周期短;它的特点是容易建造较大跨度的窗框和飞檐,宜于横向开展。

相对于石头的优点和缺点,西方的经典建筑往往具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施工周期,可一旦落成又可经受千百年的考验。

作为欧洲建筑史上早期哥特式教堂的典,著名的巴黎圣母院始建于1163年,竣工于1345年,历时182年之久。

然而时至今日,它还完好无损地屹立在巴黎市中心塞纳河的斯德岛上。

比它更晚、更高,也更具有哥特风味的科隆大教堂的整个建筑时间跨越了近5个世纪,仅石料就用了16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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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建筑市场成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有更多、更强的外国承包商进入中国,这些外国公司具有强大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使我国国内建筑承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建筑市场一体化的新形势,了解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就显得异常重要。

现在我就中外建筑法规在工程造价管理上的异同进行简单的叙述。

所谓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面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在国外,按项目投资来源的不同,一般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

政府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主要采用间接手段,对政府项目和私人项目实施不同力度和深度的管理,重点控制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私人投资项目,国外一般都采取政府不干预工程造价管理的方式。

政府对私人投资项目主要是进行政策引导和信息指导,由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体现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

英国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集中管理的办法,按政府的有关面积标准、造价指标、在核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实行目标控制,不得突破。

如遇非正常因素非突破不可时,宁可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降低标准,也要将投资控制在额度范围内。

美国对政府的投资项目则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设专门机构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美国各地方政府、州政府、联邦政府都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管理政府的建设项目。

二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承包商进行管理。

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除特定情况下(涉及国防、军事机密等)都要采用公开招标。

但对项目的审批权限、技术标准(规范)、价格、指数等都做出了特殊的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审批的金额。

美国政府对私人项目投资方向的控制有一套完整的项目或产品目录,明确规定私人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并采用经济杠杆如价格、税收、利率、信息指导、城市规划等来引导和约束私人投资方向和领域颁布。

政府通过不定期发布信息资料,使私人投资者了解市场状况,尽可能使投资项目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始于1950年,我国政府引进了前苏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日益复杂,计划经济的内在弊端逐步暴露出来。

传统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实际上是对工程造价实行政府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这种政府行使的工程造价管理职能强调定额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强调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定额含量、工程取费及其费率的指令性,使得建筑产品的价格严重脱离了价值,遏制了竞争,抑制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改革现行的工程不实之处管理方式,实行量价分离,逐步建立起由工程定额作为指导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

政府的管理职能应从原来的微观管理方式转变为宏观调控为主,实现国家对消耗量标准的宏观管理,制定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为逐步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创造条件。

另外对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应以统一的工程消耗量定额为依据,按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编制标底,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在合理幅度内确定中标价方式。

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应强化市场定价原则,即可参照政府投资工程的做法,采取以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由承发包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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