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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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内地与香港、澳门税收安排一览表

表2. 中国与对方国家(地区)签订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一览表

表3 常设机构列举情况一览表

表4 我国对外签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判定标准一览表

表5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对股息征税情况一览表

注:表中带*号的国家为我国居民从该国取得的股息免予征税。

表6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注:除表中第1栏所列国家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均为10%。

表7 我国对外所签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情况一览

注: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均为10%。表8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对财产收益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注:①来源国拥有征税权:指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②居民国拥有征税权:指转让股份取得收益的人(法人及自然人)为居民的国家拥有征税权。

③财产转让收益发生国拥有征税权:有些协定规定,转让“其他财产”时,发生于缔约

国一方的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所谓“发生国”应理解为收益发生时的财产所在国或转让行为发生国。

④“*”号是指与这些国家的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没有单列“对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公司股份取得收益”或“对参股25%情况下转让公司股份取得收益”的税收处理规定,对这些税收协定涉及的有关股份转让收益按“其它财产收益”款项的规定确定征税权。

表9 国际运输(空运)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表10 国际运输(海运)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表11 非独立个人劳务停留183天有关规定一览表

表12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

表13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其他所得”条款规定一览表

表14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关于抵免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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