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与BE备案-zheng

合集下载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

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药审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2)。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

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1。

总局受理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2。

化学仿制药BE备案范围和程序

化学仿制药BE备案范围和程序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2016年10月31日填报须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和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要求,对已上市的仿制药,需对其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并实行备案管理。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备案要求包括:1)有参比制剂的,应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2)对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

本填报说明仅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的操作步骤,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操作步骤请参见《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目录1用户注册 (1)2用户登录 (3)3新建备案 (4)3.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5)3.1.1承诺书63.1.2备案信息申请表63.1.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103.1.4生成备案号113.2临床有效性试验 (12)3.2.1承诺书123.2.2备案信息申请表133.2.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163.2.4生成备案号174告知单 (18)4.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18)4.2临床有效性试验 (19)5中止备案 (20)1用户注册打开网址后,如果用户未注册账号,首先在申请人之窗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如下图:点击进入注册图1.1用户注册图1.2注册信息填写在上图1.2中填写用户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2用户登录企业用户须使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户需要进行登录。

登录方式有两种:账号密码登录和UKEY证书登录。

如下图:图2.1普通登录图2.2证书登陆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首页,此页面包含两部分:用户信息、功能模块。

根据药品备案需求选择不同的备份入口。

本文档主要介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面向已上市的化学药)的操作步骤。

图2.3个人首页3新建备案备案前期准备:在网站首页或者备案信息列表页面下载《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了解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附件。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介绍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介绍
瑞舒伐他汀钙片 头孢呋辛酯片
阿托伐他汀钙片 阿莫西林胶囊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 蒙脱石散
阿法骨化醇片 阿奇霉素片 奥氮平片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 恩替卡韦分散片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 卡托普利片 赖诺普利片
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氯沙坦钾片
马来酸依那普利片 恩替卡韦胶囊 福辛普利钠片
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格列美脲片 吉非替尼片
BE 试验
受理 立卷审查
基于审 评需要 检查
技术 审评
基于审 评需要 检验
综合 审评
纳入 橙皮书
研究
审评
信息公开
工作程序1——药学研究
工作程序2——BE试验
伦理审查
BE试验合同
BE试验备案
信息登记
开展BE试验
719家药物 临床试验 机构
工作程序3-受理
2016年第105号公告
2017年第100号公告
17
《关于阿莫西林胶囊等7个品种规格
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 7
公告(第三批)》(2018年第6号)
《关于蒙脱石散等16个品种通过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公告(第 五批)》(2018年第49号)
16
《关于瑞舒伐他汀钙片等5个品种通过仿制
5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公告(第二
批)》(2018年第20号)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 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 公告(2017年第100号)
关于规范使用“通过一致 性评价”标识的通知
关于阿托伐他汀钙片等12 个品种规格通过仿制药质 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公 告(第四批)(2018年第 24号) 附件2关于“通过一致性评 价”标识使用有关事宜的 说明
工作成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2016年10月31日填报须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和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要求,对已上市的仿制药,需对其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并实行备案管理。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备案要求包括:1) 有参比制剂的,应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2) 对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

本填报说明仅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的操作步骤,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操作步骤请参见《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目录1 用户注册2 用户登录3 新建备案3.1 生物等效性(BE)试验3.1.1 承诺书3.1.2 备案信息申请表3.1.3 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3.1.4 生成备案号3.2 临床有效性试验3.2.1 承诺书3.2.2 备案信息申请表3.2.3 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3.2.4 生成备案号4 告知单4.1 生物等效性(BE)试验4.2 临床有效性试验5 中止备案1用户注册打开网址后,如果用户未注册账号,首先在申请人之窗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如下图:图1.1用户注册图1.2注册信息填写在上图1.2中填写用户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2用户登录企业用户须使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户需要进行登录。

登录方式有两种:账号密码登录和UKEY证书登录。

如下图:图2.1普通登录图2.2证书登陆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首页,此页面包含两部分:用户信息、功能模块。

根据药品备案需求选择不同的备份入口。

本文档主要介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面向已上市的化学药)的操作步骤。

图2.3个人首页3新建备案备案前期准备:在网站首页或者备案信息列表页面下载《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了解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申报流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价品种名单的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单。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种名单,对所生产的仿制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

二、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

对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选择参比制剂,以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

参比制剂需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99号)执行。

仿制药品需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按照《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 时参考。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
(三)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 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审评通 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四)上述技术资料,应是用于向欧盟、美国或日本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完整研究数据,包括药学研究数据、生物等效性试验 资料等,应符合中国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并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检查。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 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7-08-25 21:10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2017年08月25日 发布
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十七、对企业申报的一致性评价申请,审评结论均向社会公开。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向社会公开其产品说明书、企业研 究报告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涉及企业生产工艺及其参数等技术秘密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 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规定。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在公布不予通过决定的同时说明不予通过 的理由。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与BE备案_zheng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与BE备案_zheng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与BE备案_zheng 仿制药是指在原研药(创新药)专利期满后,其他企业根据原研药的药物已知疗效与质量标准,开展研究与开发后生产的同品种药物。

由于仿制药生产出的同品种药物与原研药在药物成分、质量、疗效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为了保证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的一致性,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评价和验证工作。

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指通过与原研药的对比,评价仿制药是否具有与原研药相似的质量和疗效。

参比制剂是指原研药或其他具有可比性的药物,与评价药物在药理学、毒理学、药动学和药效学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作为参照物用于评价药物的一致性。

BE备案(Bioequivalence Filing)是指在药物上市前,通过临床试验验证药物的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给药监部门进行备案的过程。

生物等效性是指在同一药物剂量下,评价药物与对照药物在生理学参数、药动学参数和药效学参数等方面的相似度。

BE备案是保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重要环节。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与BE备案需要进行以下步骤和工作:1.参比制剂的选择:根据评价药物的性质和目的,选择合适的参比制剂进行比较。

参比制剂应与评价药物在活性成分、剂型、规格、质量标准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2.评价药物的制备:根据评价药物的特性和研究目的,制备符合要求的药物样品,包括临床试验用药物和质量分析用药物。

3.临床试验设计:设计双盲、随机、交叉试验,招募合适的受试者,按照药物使用方案进行试验,监测受试者的生理学参数、药动学参数和药效学参数等。

4.临床试验实施:按照试验方案进行试验,监测受试者的生理学和药动学参数变化,获取试验数据。

5.数据分析和评价: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比较评价药物和参比制剂在生理学参数、药动学参数和药效学参数等方面的差异,评价仿制药的一致性。

6.结果解读和报告编写:根据评价结果,解读试验结果,撰写评价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征求意见稿)剖析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征求意见稿)剖析

附件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任务要求,进一步明确参比制剂的选择流程,制定本备案与推荐程序。

一、本程序所述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工作,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等作为申请人或推荐人,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通过备案、推荐、申报等方式,选择参比制剂的过程。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备案的方式选择参比制剂。

生产企业填写《参比制剂备案表》(附件1);撰写《综述资料》(附件4),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交所生产品种现行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产品首次批准和上市后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的说明。

三、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推荐意见。

行业协会填写《参比制剂推荐表》(附件2);撰写《综述资料》(附件4),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交行业协会资质证明复印件、推荐过程记录与说明、相关同品种生产企业同意推荐的证明性文件。

四、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可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申报作为参比制剂。

生产企业填写《参比制剂申报表》(附件3);撰写《综述资料》(附件4),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供申报参比制剂品种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说明。

进口原研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同时提交生产证明、销售证明、出口证明等证明文件,及进口原研药品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的承诺书。

原研地产化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同时提交原研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原研地产化产品申报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资料要求》(附件5)。

五、申请人或推荐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纸质版邮寄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仿制药质量研究中心,并标注“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cbzjbatj@,邮件标题为“申请人名称—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申报流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价品种名单的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单。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种名单,对所生产的仿制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

二、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

对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选择参比制剂,以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

参比制剂需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99号)执行。

仿制药品需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按照《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57号)进行备案。

对为开展一致性评价而变更处方、工艺等已获批准事项的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其他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料的提交和申报完成一致性评价研究后,国产仿制药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和申报有关资料。

未改变处方工艺的,提交《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和研究资料(四套,其中一套为原件);改变处方工艺的,参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要求,申报《药品补充申请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和研究资料。

已在中国上市的进口仿制药品按照上述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交和申报一致性评价有关资料。

四、资料的接收和受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致性评价资料的接收和补充申请资料的受理,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征求意见稿)资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征求意见稿)资料

附件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任务要求,进一步明确参比制剂的选择流程,制定本备案与推荐程序。

一、本程序所述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工作,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等作为申请人或推荐人,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通过备案、推荐、申报等方式,选择参比制剂的过程。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备案的方式选择参比制剂。

生产企业填写《参比制剂备案表》(附件1);撰写《综述资料》(附件4),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交所生产品种现行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产品首次批准和上市后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的说明。

三、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推荐意见。

行业协会填写《参比制剂推荐表》(附件2);撰写《综述资料》(附件4),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交行业协会资质证明复印件、推荐过程记录与说明、相关同品种生产企业同意推荐的证明性文件。

四、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可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申报作为参比制剂。

生产企业填写《参比制剂申报表》(附件3);撰写《综述资料》(附件4),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供申报参比制剂品种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说明。

进口原研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同时提交生产证明、销售证明、出口证明等证明文件,及进口原研药品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的承诺书。

原研地产化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同时提交原研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原研地产化产品申报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资料要求》(附件5)。

五、申请人或推荐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纸质版邮寄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仿制药质量研究中心,并标注“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cbzjbatj@,邮件标题为“申请人名称—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2016年10月31日填报须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和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要求,对已上市的仿制药,需对其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并实行备案管理。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备案要求包括:1)有参比制剂的,应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2)对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

本填报说明仅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的操作步骤,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操作步骤请参见《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目录1用户注册 (1)2用户登录 (3)3新建备案 (4)3.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5)3.1.1承诺书 (6)3.1.2备案信息申请表 (6)3.1.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10)3.1.4生成备案号 (11)3.2临床有效性试验 (12)3.2.1承诺书 (12)3.2.2备案信息申请表 (13)3.2.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16)3.2.4生成备案号 (17)4告知单 (18)4.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18)4.2临床有效性试验 (19)5中止备案 (20)1用户注册打开网址后,如果用户未注册账号,首先在申请人之窗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如下图:图1.1用户注册点击进入注册图1.2注册信息填写在上图1.2中填写用户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2用户登录企业用户须使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户需要进行登录。

登录方式有两种:账号密码登录和UKEY证书登录。

如下图:图2.1普通登录图2.2证书登陆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首页,此页面包含两部分:用户信息、功能模块。

根据药品备案需求选择不同的备份入口。

本文档主要介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面向已上市的化学药)的操作步骤。

图2.3个人首页3新建备案备案前期准备:在网站首页或者备案信息列表页面下载《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了解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附件。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2016年10月31日填报须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和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要求,对已上市的仿制药,需对其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并实行备案管理。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备案要求包括:1)有参比制剂的,应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2)对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

本填报说明仅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的操作步骤,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操作步骤请参见《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目录1用户注册 (1)2用户登录 (3)3新建备案 (4)3.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5)3.1.1承诺书 (6)3.1.2备案信息申请表 (6)3.1.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10)3.1.4生成备案号 (11)3.2临床有效性试验 (12)3.2.1承诺书 (12)3.2.2备案信息申请表 (13)3.2.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16)3.2.4生成备案号 (17)4告知单 (18)4.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18)4.2临床有效性试验 (19)5中止备案 (20)1用户注册打开网址后,如果用户未注册账号,首先在申请人之窗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如下图:图1.1用户注册点击进入注册图1.2注册信息填写在上图1.2中填写用户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2用户登录企业用户须使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户需要进行登录。

登录方式有两种:账号密码登录和UKEY证书登录。

如下图:图2.1普通登录图2.2证书登陆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首页,此页面包含两部分:用户信息、功能模块。

根据药品备案需求选择不同的备份入口。

本文档主要介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面向已上市的化学药)的操作步骤。

图2.3个人首页3新建备案备案前期准备:在网站首页或者备案信息列表页面下载《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了解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附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