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合同审查制作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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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合同审查制作业务指引

第 1 条概述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制作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修改意见,或根据背景资料、委托人送审的合同另行制作合同的专业活动。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或要求律师制作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的合同,或律师拟制作的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

1.4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制作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职业过错或过失的依据。

第 2 条合同审查制作的原则

2.1 关键人事前沟通原则

合同的签订是由合同各方的“关键人” 决定的,这里的关键人有可能是有权决定合同内容的法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主管副总、董事会、上级公司领导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律师审查制作合同前,需根据与各方关键人的事前沟通情况来进行基本判断,否则律师无的放矢,即使做出合同也无法使用或是需要大面积调整,时间成本浪费严重。

2.2 尊重接受习惯原则审查制作合同时在构建合同框架与定位措辞风格等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商业和法律习惯,采取适合各方接受的表达方法,根据客观实际做出或繁或简、或深或浅的涉及。

2.3 有利于后期操作原则

合同的关键在于执行,合同审查制作时,要充分考量合同的可执行性。因合同制作原因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或无法顺利实现,基本上可判定合

同制作失

败。

2.4 “斜塔原则”

合同审查制作时,公平自然重要,但不能忘记委托人的利益,不能不问背景仅从字面判断公平与否。合同权利义务要有合理的倾斜,底限便是“斜塔原则”,即“斜而不倒”:要在法律强制性规定及保护委托人利益的条件下,并尽量在合同相对方可接受的限度内,进行审查制作,这样即使今后双方需就合同条款进行博弈,亦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2.5 局外人原则

由于交易的具体承办人或主管领导,会在签约前或签约后产生更换问题,所以一份好的合同,至少要便于普通人理解,一个对合同一无所知的人,把合同看一遍,就能了解交易结构、各方要达到的目的。这就起码要做到:(1)合同一开篇就把签约主体、交易内涵(签约目的)说清楚;(2)加入简单明了的小标题,分类说明。

第 3 条合同审查制作中的注意事项

3.1 律师在审查制作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法规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和进行合同制作。

3.2 律师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

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3.3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形,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委托人自行审查。

3.4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做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理解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

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 4 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4.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资料、参考文件时,应当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4.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资料、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递交日期、文件名称、委托人字号等,以便日后管理。同时,将合同会同附属资料一并归入专用的文件夹。

4.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4.4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制作工作。

第 5 条对送审目的的了解

5.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资料、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问题所在、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

5.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5.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及工作目标主动作出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根据合同情况,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

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 6 条对合同内容的审查

6.1 对主体适格性的审查

如果对合同的审查构成专项法律服务,或者需要出具律师意见书,则应当审查合同主体资格,通过审查签约主体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身份证,或据项目情况审查签约前的审批决策文件等,达到审查目的。其中:(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通常应当审查带有年检页的副本,并应注意根据其原件或加盖相关印章的复印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归定;

(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

(3)对于特种产品或特殊行业,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服务许可的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4)如合同系由卖方或者服务提供方提供专业服务,还应审查卖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5)对签约决策的审查,主要根据签约主体的章程类文件进行,判断该项签约应由哪一层级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总经理办公会、院长办公会、上级单位等。

6.2 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类规章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类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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