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站技术规范(暂行)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上固定平台式和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上固定平台式和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远程维护、现场维护、应急维护。
本规范适用的监测参数为常规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蓝绿藻密度等参数,其他参数可参照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6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7 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8 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9 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0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15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固定式水质自动监测站Stationary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采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与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的定义。
3.2、简易式水质自动监测站Simplified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采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与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的定义。
检测站现场管理制度
检测站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检测站现场管理工作,提高检测工作效率,保障检测结果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检测站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检测站的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测站现场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 检测站设立现场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的现场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调配、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
三、人员管理1. 确保检测站所有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培训,做到岗位与资质相匹配。
2. 确保人员健康状况良好,不得饮酒、吸烟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3. 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处罚。
4. 建立员工交流制度,促进员工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四、设备管理1. 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2. 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对设备进行定期更新,保持设备与科技的同步发展。
五、现场安全1. 确保现场环境整洁,防止杂物堆积影响检测工作。
2. 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证现场的消防安全。
3.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4. 加强现场卫生管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六、工作流程1. 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工作流程进行不断地优化,提高工作效率。
3. 对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七、应急处理1. 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应急处理演练。
2. 对应急处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技术规范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为了贯彻检测站的质量方针,确保检测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检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为所有的客户提供科学、公正、热情的服务,公平对待每一个客户;2、所有检测工作人员要保证与检测工作不存在利益关系,不允许参与任何损坏检测站的形象和检验诚信度的活动。
3、所有人员应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检验工作进行不正常干预;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遵守检验工作程序,及时出具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5、对客户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以及其它机密严格保密;6、及时受理客户的投诉和申诉,管理人员应认真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并做出令客户满意的答复;7、所有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工作积极参与资格考核、培训等确保不因报酬等原因影响检测工作质量。
8、保证所使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施设备以及环境要求符合规定9、积极参与参力验证活动,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10、使用的所有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其相关测量和校准结果溯源至国家基标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11、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12、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年1月底之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是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内容主要包括:1、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检测线数量、检验车型范围等有关基本情况;2、资格许可有关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包括检测厂房、场地情况,计量认证情况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维修、更换等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内部质量管理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检验业务有关情况,包括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车辆一次上线检验合格率情况,安检合格率较低车辆厂牌型号(新车/年检车),各类车型年检验量,全年验车总量及较上年变化情况等;4、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5、收费标准执行情况;6、检验结论的异议、检验质量问题、车主投诉等处理情况;7、比对验证情况;8、安检机构检测公正性情况;9、行政机关干部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监督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和是否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10、安检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11、其他有关情况如:机构性质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人员变更、体系变更、标准变更、环境条件变更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环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4 例行检查2.5 重点检查2.6 不正常运行2.7 弄虚作假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3监察工作依据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信息资料的收集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6例行检查6.1 排污口检查6.2 采样点位检查6.3 监测站房检查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7 资质检查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8.1 废水采样系统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8.7 流量计8.8 校准和校验检查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9.1 采样单元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9.3 分析单元(颗粒物)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9.5 校准和校验检查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0.1 仪器参数检查10.2 线路连接检查10.3 数据传输检查11监察报告11.1 基本信息11.2 现场监察情况11.3 处理建议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以及建设部建监(1996)488 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 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
自从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来,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石化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预制构件及现场加工件等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二、取样送检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
取样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制定取样工作计划,并应将其计划预先通知见证人员。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 名,须持证上岗,即必须参加中石化工程质监督总站举办的见证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
证书内容类同《见证人员证书》,详见表1。
2、取样人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或对试样加以有效标记。
3、封样的试样应及时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未封样的试样应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监送。
三、见证取样送样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应设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派常驻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 名担任。
见证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施工专业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
机动车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最新】
机动车检测机构技术规范2012-02-26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的委托管理,现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环保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前言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 在用机动车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目录编制说明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9)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二章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的测算................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公路网信息采集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公路网信息采集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路网监测点布设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3.3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基本参数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3.4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3.5监测设施布设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软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软件总体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软件核心功能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数据字典....................................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关于检测场地及相关技术要求
关于检测场地及相关技术要求第一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规划及布局汽车检测机构是一个一次性投入较大,经济效益并不太高的为社会提供机动车辆技术数据的服务型机构。
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有汽车制造、流通、物流、维修以及质监、公安、交通、工商、环保、政法、保险等行业管理部门。
按检测机构的工作性质可分为:为自身服务的内部检测机构,为汽车定型服务的以道路测试为主的检测机构和以室内检测为主的主要服务于在用车辆的检测机构。
目前,以室内不解体检测为主的服务于在用车辆的检测机构(即安全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汽车检测站)拥有量较多,承担的检测任务较重,服务面较广,该类检测站合理的规划设计是保证更好地服务社会,确保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和检测质量的重要前提。
一。
检测站的规划设计原则1、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检测站是利用现代技术,使用不解体的方法,让车辆快速通过检测设备仪器即完成检测、诊断工作,故车辆检测过程是一个快速运转的流水线作业过程。
对检测站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及其发展状况,汽车是经济发达程度的体现,车辆的拥有量及增长状况等因素,是确定检测站的规模的重要依据。
2、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原则和要求检测站是一个一次性投入大,长期见效的工程,其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与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建设相吻合,符合城乡发展规划思路。
交通应安全、方便,由于进出检测站的车辆较多,不宜规划在人口密集区和车辆流量较大道路不畅的地段。
3、规划应有利于检测站的可持续发展在检测站的规划时,应充分满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检测技术标准,同时应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场地、检测车间、设备、设施和控制系统应留有扩展的空间,以保证法律、法规和检测技术标准更新时用较少的投入或不投入就能满足要求,使检测站能持续有效的运行。
4、合理利用资源在检测站规划时,应充分根据现有的检测业务和今后能够开展的其他业务,进行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场地厂房的合理布局,作到功能齐全,组合方便,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汽车检测任务的要求,使一次性投入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推进车辆超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以下三个级别:(一)Ⅰ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二)Ⅱ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三)Ⅲ类检测点,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是指Ⅰ、Ⅱ类超限检测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是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治理工作,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责令超限车辆卸载、驳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五)收集、整理执法工作中的相关数据和动态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动车检测站基本要求
机动车检测站基本要求一、办机动车辆检测站需要到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1.仪器设备检定(省级)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技术监督局:税务登记证 3. 税局:《检测许可证》 4. 交通厅:收费许可证5. 物价局:环保证环评报告6. 环保局:二、检测站的基本条件(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相应功能的检测车。
检测设备或检测车,同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
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局)业中级上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 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米,四周透明窗4通风、排气、排水、照明设备良好,房顶透明窗纵横间距各为米距离,且应四周一圈均设透明窗,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1应在房檐下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申报条件:检测站应具有车辆唯一性确认、整车装备完整有效性基本检验、发动机技术性能检测、使用可靠性基本检验、动力性检测、燃油经济性检测、整车滑动性能检测、噪声控制检测、车速表核准检测、里程表核准检测、制动性能检测、转向操纵性检测、前照灯性能检测、排放污染物检测、悬架特性检测等各项能力。
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具有科学的总体规划设计和工艺布局。
合理设置检测线、检测间、检测工位、停车场、试车道路、业务厅等设施。
(四)检测诊断人员、设备满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监字( 1997 )162 号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报部公路司、质监总站。
附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制定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其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成立,对公路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
含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是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分别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定为临时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是全国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是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本地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甲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本地区乙、丙级和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 (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
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目录 2019.12版
铁总运[2017]157号
客运部
16
TJ/KH026-2018
双层集装箱连接锁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货[2018]164号
货运部
17
TJ/KH027-2019
铁路自助实名制核验设备暂行技术条件(实名制公安联网控制设备部分)
铁总公安[2019]31号
铁路公安局
18
TJ/KH028-2019
附件1
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目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序号
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
标准性技术文件名称
发文编号
负责部门
客货运(23个)
1
TJ/KH001-2011
散装矿物粉料铁路运输抑尘剂暂行技术条件
铁运[2011]87号
货运部
2
TJ/KH002-2011
散装矿物粉料铁路运输抑尘喷洒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机车空气制动安全监测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机辆[2018]37号
机辆部
31
TJ/JW001C-2018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机车防火监控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机辆[2018]37号
机辆部
32
TJ/JW001D-2018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机车高压绝缘检测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交流传动机车TCN网络互联互通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5]20号
机辆部
94
TJ/JW060-2015
交流传动机车空气后备制动暂行技术规范
铁总运[2015]20号
机辆部
95
TJ/JW061-2015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目录编制说明 (4)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系统规划与建设 (9)第三章系统运行与信息管理 (10)第四章信息内容与采集 (11)第五章信息报送与传输 (12)第六章路网协调管理 (12)第七章路网应急处置 (13)第八章公路出行信息服务 (13)第九章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14)第十章附则 (14)第二部分暂行技术要求 (15)第一章总体框架与功能要求 (15)1.1一般规定 (15)1.2总体框架 (15)1.3总体功能构成 (16)1.4功能基本要求 (18)1.5建设与运行要求 (21)1.6技术保障与系统检测 (22)第二章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 (23)2.1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 (23)2.2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的测算 (23)第三章公路网信息采集要求 (31)3.1公路网信息采集内容 (31)3.2路网监测点布设要求 (31)3.3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基本参数要求 (33)3.4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要求 (35)3.5监测设施布设要求 (36)第四章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软件 (40)4.1软件总体要求 (40)4.2软件核心功能要求 (41)4.3数据字典 (45)4.4平台支撑软件 (45)4.5应用中间件及构件管理 (47)4.6软件开发工具 (48)4.7应用软件开发 (48)第五章联网及数据接口技术要求 (50)5.1组网方式 (50)5.2传输内容 (51)5.3数据传输周期 (52)5.4接入控制器 (53)5.5 IP地址规划 (57)第六章公路出行信息发布技术要求 (60)6.1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基本要求 (60)6.2可变情报板功能要求与技术要求 (62)6.3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网站技术要求 (68)第七章系统安全技术与检测要求 (70)7.1系统安全建设总体要求 (70)7.2部、省级路网平台信息安全要求 (71)7.3路网监测点信息安全要求 (81)7.4检测要求 (83)第三部分技术附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机动车检测站管理制度
机动车检测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站的管理,提高机动车检测质量,保障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机动车检测站的任务1.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完成机动车检测任务;3.维护机动车检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工作;4.提高机动车检测人员的业务技能。
三、机动车检测站的组织机构1.站长负责全面领导机动车检测站的工作,直接向上级报告;2.设备科、技术科、质量科、行政科、后勤科等科室分工负责机动车检测站的各项工作。
四、机动车检测站的设备管理1.定期对机动车检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2.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备校准和检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3.对新引进的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投入使用;4.对设备的故障进行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及时修复和更新。
五、机动车检测的质量控制1.机动车检测站应制定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机动车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2.机动车检测站应定期对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3.机动车检测站应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检测记录和结果,并向上级报告。
六、机动车检测工作的安全管理1.机动车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机动车检测站应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确保设备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3.机动车检测站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机动车检测站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确保存放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5.机动车检测站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好。
七、机动车检测站的服务管理1.机动车检测站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为车主提供优质的服务;2.机动车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3.机动车检测站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4.机动车检测站应对办公场所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整洁有序;5.机动车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日志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工作量化和绩效考核。
TJ/JW 023-2014中国机车远程监测与诊断系统(CMD系统)总体暂行技术规范
IEEE 802.11g:2003 局域网和城域网用标准 第 11 部分:无线局域网介质访问控制(MAC)和物理层 (PHY) 规范-修改 4:2.4GHz 更高数据速率扩展[Standard for Local and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s - Part 11: Wireless LAN Medium Access Control (MAC) and Physical Layer (PHY) specifications – Amendment4: Further Higher Data Rate Extension in the 2.4
与机务运用相关的机车综合监测等信息,如机车空气制动安全监测、机车防火监控、机车高压绝缘 检测、列车供电监测、机车走行部故障监测、 机车自动视频监控等信息。
I
TJ/JW 023—201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 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成都运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庆武、张启安、李国华、慕元鹏、路向阳、单晟、王安军、王玉松、王庆生、 冯强。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附件3: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加强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在现行地表水水质监测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以下简称“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级站”)负责辖区内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总站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水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控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一、总站1、每年抽取5-10个监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
抽查省界断面时,相关省级站人员共同参加。
2、每年组织一次全体监测单位参加的质量控制考核或能力验证,确定考核或验证项目和发放样品,编制考核或验证报告并予以公布。
3、视情况组织开展同步监测。
4、年终编制全国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总报告。
5、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国家评比与考核监测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监测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取消国控网补助经费和调整监测单位的建议。
二、省级站1、每年对辖区内的监测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
检查工作应以评估水质监测质量为目标,结合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侧重可以不同,但不同年度的检查重点应有所区别。
2、帮助监测单位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协助监测单位查找总站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中不合格或不满意结果的原因,并将原因分析和解决情况报告总站。
检测站实施条例细则细则(4篇)
检测站实施条例细则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测站的设立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检测站应当依法执行检测任务,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第二章检测站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检测站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备选购和安装。
第七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认证和资质审定。
第八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检测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检测任务的执行第九条检测站应当依法接收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检测站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严格记录和归档,并确保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三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系统,对检测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检测站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当接受外部的质量监督和评估,提升检测工作的质量水平。
第十七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认证和资质审定,并定期进行复核。
第五章技术创新第十八条检测站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检测技术的发展。
第十九条检测站应当不断学习和吸纳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检测站应当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检测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测站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导致检测结果失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机动车检测站新旧版文体系件概述
机动车检测站新旧版文体系件概述1. 引言机动车检测站是负责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和评定的机构,以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机动车检测站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不断推出新的版文体系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
本文将对机动车检测站的新旧版文体系件进行概述。
2. 旧版文体系件概述旧版文体系件是指过去使用的机动车检测站的文件和模板,包括检测标准、评定方法、报告书等。
旧版文体系件的主要特点如下:2.1 检测标准旧版文体系件使用的检测标准可能较为陈旧,无法完全适应新型车辆和新技术的检测需求。
这可能导致一些新型车辆无法得到准确的评定结果,从而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
2.2 评定方法旧版文体系件的评定方法可能相对简单,无法全面评估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这可能导致一些问题车辆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对道路交通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2.3 报告书旧版文体系件的报告书可能格式单一,内容复杂,不易阅读和理解。
这可能给车主和相关部门带来不便,也影响了检测结果的传达和理解。
3. 新版文体系件概述为了适应机动车技术的变革和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检测站不断推出新版文体系件,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新版文体系件的主要特点如下:3.1 检测标准新版文体系件采用了更新的检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这些标准更加科学、先进,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型车辆和新技术的检测需求,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评定方法新版文体系件引入了更多的评定方法,包括实验室测试、道路试验和模拟计算等。
这些评定方法能够全面评估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能和经济性,提高问题车辆的发现率,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3 报告书新版文体系件的报告书采用了更加清晰简洁的格式,内容更加易读易懂。
报告书中包括了检测结果、评定结论和建议等,能够更好地传达检测结果,方便车主和相关部门的理解和处理。
4. 新旧版文体系件的比较新版文体系件相较于旧版文体系件具有以下优势:4.1 准确性新版文体系件使用更新的检测标准和评定方法,能够更准确地评估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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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规范(暂行)一、检测设备及器具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和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工作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配备的检测设备及器具的种类、数量、基本功能和性能参数。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2.引用标准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5746.1~15746.3《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799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3.通用性要求3.1所有配置的检测设备、器具均应具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及CMC认证标志。
3.2所有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测设备、器具均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3 所配置设备、器具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检测类别、检测项目与检测参数的要求。
3.4所配置设备、器具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本规范提出的功能、技术指标。
3.5所配置设备、器具的测量范围应覆盖本地区所拥有各类车型。
4.检测类别、检测项目与检测参数4.1检测类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机动车实施检测的类别划分为五类,即:技术等级评定、客车春运检测、维修质量抽检、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检测。
4.2检测项目对应于各检测类别的检测项目规定如下:4.2.1技术等级评定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共18项,即:发动机性能、驱动轮输出功率、制动性能、前照灯特性、车速表性能、底盘状况、转向性能、轮胎特性、制动踏板性能、离合器踏板性能、驻车制动器性能、侧滑性能、尾气排放物含量、噪声、轴荷、客车防雨密封性、悬架特性、人工检视参数。
4.2.2客车春运检测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共13项,即:发动机性能、制动性能、前照灯特性、车速表性能、转向性能、轮胎特性、侧滑性能、尾气排放物含量、噪声、轴荷、客车防雨密封性、悬架特性、人工检视参数。
4.2.3维修质量抽检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共12项,即:发动机性能、制动性能、前照灯特性、车速表性能、底盘状况、轮胎特性、转向性能、侧滑性能、尾气排放物含量、轴荷、客车防雨密封性、人工检视参数。
4.2.4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共8项,即:发动机性能、制动性能、底盘状况、轮胎特性、侧滑性能、尾气排放物含量、轴荷、人工检视参数。
4.2.5委托检测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由用户指定,应是以上四种检测类别中一个或多个检测项目。
4.3检测参数对应于各检测项目的检测参数规定如下:4.3.1发动机性能: 发动机无负荷功率、怠速转速、汽缸压力、启动电压、启动电流、蓄电池内阻、稳定电压、柴油机供油压力。
委托检测还包括:点火提前角、配气相位、分电器重叠角/白金闭合角、点火高压、单缸转速降、喷油压力、针阀开启压力、燃油雾化质量、供油泵供油量/供油均匀性、曲轴箱污染物。
4.3.2驱动轮输出功率: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滑行距离、整车加速时间。
4.3.3制动性能:行车制动力、同轴制动力平衡、车轮拖滞力、制动协调时间、驻车制动力。
4.3.4前照灯特性:基准中心高度、远光灯发光强度、远/近光灯光轴偏移量。
4.3.5车速表性能:车速表示值误差。
4.3.6底盘状况:传动轴异响、传动轴游隙、前束、车轮外倾、主销后倾、主销内倾。
4.3.7转向性能: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转向盘操纵力、转向轮转向角。
4.3.8轮胎特性:轮胎气压、轮胎花纹深度。
4.3.9制动踏板性能:制动踏板力、制动踏板行程。
4.3.10离合器踏板性能:离合器踏板力、离合器踏板行程。
4.3.11驻车制动器性能:驻车制动器操纵力。
4.3.12侧滑性能:车轮横向侧滑量。
4.3.13尾气排放物含量:汽油发动机: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氧气;柴油发动机:波许烟度值、光吸收系数。
4.3.14噪声:喇叭声级、客车车内噪声。
4.3.15轴荷:各轴质量、整车质量。
4.3.16客车防雨密封性:客车门窗泄露量。
4.3.17悬架特性:吸收率、同轴左右差值。
4.3.18 人工检视参数:整车装备及标识、车门车窗雨刮器、司乘座椅、卧铺、行李架(舱)、车架车身驾驶室外形与连接、安全带及安全出口、车厢地板挡泥板、轮辋车胎紧固及变形、悬架装置紧固及变形、传动轴车桥紧固及润滑、转向节(臂)横直拉杆及球销松旷及磨损、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完好、螺栓螺母紧固、灯光数量光色及位置、信号装置与仪表、漏气漏油漏水漏电、底盘异响、发动机启动性能、全车润滑、消防装置、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主车挂车侧面后部安全防护装置、机油压力、空气调节装置、燃油系统安全防护、除雾除霜装置、安全架、列车牵引铰接装置、集装箱运输车锁止机构、危险货物运输车设施。
5.应配置的检测设备、器具5.1应配置的检测设备: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平板式制动检验台、轴(轮) 重仪、不透光烟度计、五气分析仪、前照灯检测仪、车速表检验台、声级计、汽车底盘测功机、发动机综合性能分析仪、油耗计、转向轮转角仪、转向盘转向力—角仪、悬架装置试验台、前(四)轮定位仪、制动踏板力计、驻车制动操纵力计、喷淋装置、润滑油质分析仪、底盘间隙观察仪。
5.2应配置的检测器具:钢卷尺、钢板尺、轮胎花纹深度尺、轮胎压力表、气缸压力表、轮胎气压表、秒表、漆膜光泽仪、扭力扳手及专用手锤检验。
5.3以上设备、器具中转向轮转角仪、底盘间隙观察仪可根据各站检测量确定是否配置,声级计需配置2台,其它至少配置1台(套)。
6.检测设备、器具的技术要求7.其它7.1本规范由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7.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范发布前有关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设备、器具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计算机系统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和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工作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检测站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的计算机及附属硬件设备和电气、通讯、控制线路的技术性能及软件基本功能和数据库结构。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检测站。
2.引用标准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99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GB/T15746.1~15746.3《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JT/T478《汽车检测站计算机系统技术规范》3.检测站计算机系统的基本要求3.1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配置的计算机及附属硬件设备和电气、通讯、控制线路应能在JT/T478规定的环境中稳定工作。
并且不应产生对检测过程、检测数据有影响的干扰。
3.2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应具有分级应急运行能力。
在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时,计算机控制的检测线应能独立工作;在计算机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检测设备应能独立工作。
3.3.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应具有系统软件、系统配置、系统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备份和恢复能力。
3.4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应有完整的系统文档。
包括安装维护的图纸、设备互联标识图表、系统使用手册、系统软件和硬件构成清单。
4.检测站计算机系统硬件结构的基本要求4.1检测站计算机系统应由管理子系统和检测子系统组成。
4.2 管理子系统应采用局域网方式架构,使用服务器对检测登录、检测调度、检测数据管理、检测结果判定及检测报告打印、财务管理、检测过程监督等终端进行管理。
管理子系统应具有通过互联网络向行业管理部门发送或接收信息的功能。
4.3 检测子系统可采用适当的方式架构,检测站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分别采用分布式结构(使用工位机进行工位物理划分,多工位同步运行、各工位受控设备独立检测)、集中式结构(使用主控机通过软件进行工位逻辑划分和分时处理,完成对受控设备的自动检测控制)、集散式结构(主控机与智能化受控设备以数字通讯方式交互完成检测控制)。
检测子系统主控机对检测线上受控设备进行检测过程控制或管理,完成检测数据采集,同时作为检测信息终端联入局域网向管理子系统发送检测数据信息。
4.4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硬件组织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力求最小化。
5.检测站计算机系统软件结构的基本要求5.1 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应为中文正式版本,并能支持检测系统软件升级。
5.2 为保证控制检测系统软件正常运行配置的防(杀)毒软件、软硬件接口软件、外设驱动程序应有明确的名称、版本号、配置参数及安装测试说明。
5.3 应具有软件维护能力,包括提供完整的系统软件安装包,系统软件、系统配置、检测数据安全备分、恢复程序,软件升级时原有检测数据的导出、导入程序。
6.检测子系统软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6.1不应改变受控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结果数据有效位数和检测数据,检测数据的采集、计算、判定应符合《湖北省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规定。
6.2应具有车辆信息的登录、规定项目与参数的受控自动检测、车辆定位及工作引导、检测数据的自动传输与存档、检测报告与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指定信息的查询等功能;所有记录(包括登录信息、检测报告和统计报表)格式及内容均应符合《湖北省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规定;能与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传输。
6.3应建立适用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检测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湖北省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6.4 应具有人工检验项目和未能联网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结果的人工录入功能(IC卡或其它方式)。
6.5应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安全认证及操作日志。
6.6应具备在线帮助功能。
6.7应具有硬件自检/诊断功能,包括模拟量通道、数字(开关)量通道、通讯链路的自检和故障诊断功能。
6.8应具有计算机控制的检测设备的校准和标定功能。
6.9应具有软件维护能力,包括系统软件、系统配置、检测数据安全备份、恢复程序,软件升级时原有数据的导出、导入程序。
7.检测子系统软件管控的检测设备及基本控制功能8.数据库应达到的基本要求8.1数据库系统应在检测站内计算机局域网上运行,网络应使用技术成熟的Windows SERVER网络操作系统。
与外界联网通过宽带或拨号联入互联网实现。
以服务器为中心构成局域网,实现资源共享,主要用于检测数据、运管部门数据、收费数据的存贮及其他扩展功能。
8.2 数据库系统的选择数据库系统建议采用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 数据库管理系统。
8.3 数据结构8.3.1 数据库系统至少应含有检测标准、检测数据、汽车技术参数、设备参数等数据库。
8.3.2检测数据库中至少应含有车辆基本信息表、车辆检测记录表、车辆检测结论表。
8.3.3系统数据的类型、数量应符合《湖北省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