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各设区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8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加快构建我省层级分明、系统完善、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省政府“标准化+”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国家标准化管委会深化标准合作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省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在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各地要对照《标准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要根据本地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基础上,合理制定相关标准。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地方率先制定的标准,要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国家和省已经制定的,要提高标准的相关要求。
2篇 小学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一)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全体师生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利用校园网、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以“垃圾分一分,岸英美十分”为主题的各类活动。切实提高学校全体师生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
(二)参与社区共建。与社区开展垃圾分类达标共建活动,深入社区宣传和参与垃圾分类,促进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二)参与社区共建。与社区开展垃圾分类达标共建活动,深入社区宣传和参与垃圾分类,促进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三)设置分类收集设施。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设置垃圾收集设施。
四、经费保障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校校园内部垃圾分类的宣传、推广以及分类设施的设置、改造工作。
五、阶段安排
(一)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2018年11月)
3.加强资料归档、管理制度,规范专项档案管理。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范围,提高分类标准,使师生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达100%。
六、工作措施
(一)召开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二)在校园内以多种形式开展垃圾分类普及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以“垃圾分类、保护环境”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三)学校确定一名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员要热心公益性事业,责任心强,勤劳肯干,负责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监督、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作业、协助服务等相关工作。
2篇 小学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垃圾围城之困日显突出。学校作为人员活动密集的场所,作为教育单位,不仅仅是遵守垃圾分类的准则、方法、途径,还有一项重要使命——便是在日常的垃圾处理的过程中还要教育学生如何正确垃圾分类,养成垃圾分类的意识,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基于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CJT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理标准

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理标准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垃圾处理问题愈发突出。
垃圾分类与处理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和循环经济等方面,探讨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理的标准和规范。
一、垃圾分类标准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其属性和特点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
一般而言,垃圾可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具体标准如下:1. 可回收垃圾:指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电子产品等。
2.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水银灯、废电池、废油漆、废药品、废农药等。
3. 厨余垃圾:指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包括食物残渣、剩菜剩饭、果皮果核、蔬菜叶茎等。
4.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其他废弃物品。
例如破旧衣物、破损家具、尘土灰烬等。
二、垃圾处理标准垃圾处理是指对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以达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根据垃圾的类别,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1. 可回收垃圾处理:可回收垃圾应进行投放和回收分离处理。
居民和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可回收垃圾投放点,每天定时由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进行回收和运输。
2. 有害垃圾处理:有害垃圾应通过专门渠道收集和处理。
居民和单位应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由环保部门统一进行处理,确保其迅速、安全地得到处置。
3. 厨余垃圾处理:厨余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居民和单位应将厨余垃圾投放到专门的垃圾桶中,并由环卫工人定时进行收集和运输。
厨余垃圾可进行堆肥处理或生物沼气发酵,以实现资源化利用。
4. 其他垃圾处理:其他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居民和单位应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中,由环保部门进行集中处置,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垃圾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
三、循环经济与垃圾处理垃圾分类和处理不仅仅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手段,更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市容环境卫生指导手册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指导手册之三市容环境卫生三、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原文】(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标准释义】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的要求。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2.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等一系列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发展实际,研究和制定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工作计划,健全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人员编制等方面制度,确保数字城管工作有效推进和处置效率不断提高。
已经投运的城市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覆盖面积和管理内容,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发展。
3.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类分类类别内容一可回收物包括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大件垃圾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可堆肥垃圾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可燃垃圾可以燃烧的垃圾。
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有害垃圾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100⨯=R i Rc γ (3.0.3-1)式中γc ——知晓率(%);R i ——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100⨯=R R j p γ (3.0.3-2)式中p γ——参与率(%)R j ——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100⨯=N i N ed γ (3.0.3-3)式中γed ——容器配置率(%);Ni ——实际容器数;N ——应配置容器数。
CJJT102_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城市垃圾分类标准

城市垃圾分类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垃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难题。
城市居民及相关部门应该共同努力,推行垃圾分类,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将城市垃圾分类的标准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分类标准的意义及定义城市垃圾分类标准是根据垃圾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将垃圾划分为不同的分类,以便更好地进行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垃圾分类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减少垃圾处理成本,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可回收垃圾的分类标准可回收垃圾通常是指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可循环资源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
根据垃圾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可将可回收垃圾划分为以下几类:1. 废纸类:包括废报纸、废信封、废纸箱等,可用于造纸再生利用。
2. 废塑料类:包括废瓶、废袋、废塑料制品等,可用于再生塑料制品的生产。
3. 废金属类:包括废铁、废铝、废铜、废钢等,可用于再生金属材料的生产。
4. 废玻璃类:包括废瓶、废玻璃器皿等,可用于再生玻璃制品的生产。
三、有害垃圾的分类标准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包括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等。
由于有害垃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因此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根据垃圾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可将有害垃圾划分为以下几类:1. 废电池类:包括干电池、充电电池等,需进行专门回收处理。
2. 废灯管类:包括荧光灯管、长效灯等,需单独收集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3. 废药品类:包括过期药品、废弃药品等,需进行特殊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4. 废油漆类:包括废水性漆、废油性漆等,需进行专门回收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四、湿垃圾的分类标准湿垃圾,又称为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食材废料、剩饭剩菜、果皮等。
湿垃圾需要特殊处理,以避免产生恶臭、引起传染病和对环境的污染。
根据垃圾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可将湿垃圾划分为以下几类:1. 剩饭剩菜类:包括厨余食物、剩饭剩菜等,可进行沼气发酵、堆肥等处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2.3.8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CJJT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 J J T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分类要求2.2.1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分类操作2.3.1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CJJT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3.0.1 根据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收 集进度和垃圾减量化目标。 3.0.2 垃圾分类收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3.0.3 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包括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 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 1 知晓率应按公式(3.0.3-1)计算:
Ni 100% ed N
-3) 式中γed——容器配置率(%);
Ni——实际容器数; N——应配置容器数。 应配置容器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 容器配置率应在 100%±10%范围内。 4 容器完好率应按公式(3.0.3-4)计算:
γ -4)
id=
Ni N
×100%
式中γid——容器完好率(%); Nj——容器完好数; Ni——实际容器数。
P
Wp
QF K T
(A.0.2) 式中 P——应配置车辆数;
Wp——垃圾排放总质量预测值(t); Q——每辆车载重量(t); F——每辆车载重利用率; K——每辆车每班运输次数; T——每日班次; δ——车辆使用率。 注:参数 F、K、δ一般根据各地的实际采用经验值。 A.0.3 垃圾排放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s
ws W
100%
-6)
式中γs——分类收集率(%); ws——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垃圾排放总质量的计算宜符合附录 A 第 A.0.3 条的规定。
7 资源回收率应按公式(3.0.3-7)计算:
w
r
1
W
100%
-7)
式中γr——资源回收率(%); w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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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 2.1.1的规定: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类分类类别内容一可回收物包括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大件垃圾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可堆肥垃圾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可燃垃圾可以燃烧的垃圾。
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有害垃圾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六其他垃圾在垃圾分类中,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2.2 分类要求2.2.1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第一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分类方法2.1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分类要求2.2.1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分类操作2.3.1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理标准

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理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中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
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理标准是为了规范和引导市民正确分类垃圾,并通过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的最小污染。
本文将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垃圾分类标准垃圾分类是城市垃圾处理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垃圾分类可以使可回收垃圾得到有效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和湿垃圾得到专门处理,减少土地污染和环境污染。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践经验,垃圾分类可以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1.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材料。
可回收垃圾应该被清洗干净,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废油漆等。
有害垃圾应该被正确包装,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3. 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食材残渣等。
湿垃圾应该妥善保管,避免滋生细菌和昆虫。
4. 干垃圾:包括塑料袋、纸巾等不可回收和不属于有害垃圾的物品。
二、垃圾收集标准垃圾收集是城市垃圾处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后续垃圾处理的效果和成本。
针对不同类型的垃圾,采取不同的收集方式和时间。
根据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垃圾收集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分类收集:根据垃圾分类标准,设置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的收集点,确保市民能够就近投放垃圾。
2. 定时收集:根据不同垃圾类型的特点和产生量,合理安排垃圾收集时间,保持城市的整洁和卫生。
3. 垃圾收集设备:提供符合标准的垃圾收集设备,包括垃圾箱和垃圾分类指示牌等,方便市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4. 清洁卫生:垃圾收集过程中,要保持收集点周围的道路和环境的清洁卫生,避免二次污染。
三、垃圾运输标准垃圾运输是将收集到的垃圾从收集点运输到处理厂的过程。
在垃圾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垃圾不外溢,不造成环境和人员的伤害。
垃圾运输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CJJT102_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垃圾分类标准

垃圾分类标准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便于后续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垃圾分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举措,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在我国,垃圾分类已成为一项全民行动,各地都在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那么,垃圾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垃圾分类的标准。
首先,垃圾可以按照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进行分类。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这些物品可以通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环境具有较小的影响。
而不可回收物则包括食品残渣、破损衣物、一次性餐具等,这些物品需要经过合理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可回收物中的废纸可以进一步分为纸张、纸板、包装纸等不同类型。
塑料可以分为塑料瓶、塑料袋、塑料包装等不同类型。
玻璃主要分为玻璃瓶和玻璃器皿。
金属则包括铁、铝等金属材料。
在进行垃圾分类时,需要将不同类型的可回收物分开投放,以便于后续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再次,不可回收物中的食品残渣需要与其他垃圾分开处理,可以进行厨余垃圾的分类投放。
破损衣物可以进行捐赠或者进行特殊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一次性餐具则需要进行分类投放,以便于后续的处理和资源利用。
此外,有些地区还对有害垃圾进行了分类要求,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等有害物质。
这些物品需要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总的来说,垃圾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的分类,可回收物的进一步细分,以及有害垃圾的分类要求。
通过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做好垃圾分类,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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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04
1 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
2.1 分类类别
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2 分类要求
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
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2.3.8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3 评价指标
3.0.1 根据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进度和垃圾减量化目标。
3.0.2 垃圾分类收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3.0.3 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包括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
1 知晓率应按公式(3.0.3-1)计算: %100⨯=R
i R c γ
(3.0.3-1)
式中γc ——知晓率(%);
R i ——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
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 %100⨯=R R j
p γ
(3.0.3-2)
式中p γ——参与率(%)
R j ——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
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 %100⨯=N
i N ed γ (3.0.3-3)
式中γed ——容器配置率(%);
Ni ——实际容器数;
N ——应配置容器数。
应配置容器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1条的规定。
容器配置率应在100%±10%范围内。
4 容器完好率应按公式(3.0.3-4)计算:
式中γid ——容器完好率(%); N j ——容器完好数;
N i ——实际容器数。
容器完好率不应低于98%。
5 车辆配置率应按公式(3.0.3-5)计算:
%100⨯=P
i P ev γ (3.0.3-5)
式中 γev ——车辆配置率(%);
P i ——实际车辆数;
P ——应配置车辆数。
应配置车辆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2条的规定。
6 分类收集率应按公式(3.0.3-6)计算: %100⨯=W
s w s γ (3.0.3-6)
式中γs ——分类收集率(%);
w s ——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垃圾排放总质量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3条的规定。
7 资源回收率应按公式(3.0.3-7)计算: %1001
⨯=W w r γ
(3.0.3-7)
式中γr ——资源回收率(%);
w 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8 末端处理率应按公式(3.0.3-8)计算: %1002
⨯=W w t γ
(3.0.3-8)
式中 γt ————末端处理率(%);
w 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附 录 A
A.0.1 应配置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EB A DA A RCA N 4321⨯=
(A.0.1)
式中 N ——应配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R ——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 ——人均日排出垃圾量(t/人·d);
A l ——人均日排出垃圾量变动系数,A l =1.1~1.5;
A 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 2=1.02~1.05;
D ——垃圾平均密度(t/m 3
);
A 3——垃圾平均密度变动系数,A 3=0.7~0.9;
A 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每天清除1次时,A 4=1;每日清除2次时,A 4=0.5;当每2日清除1次时,A 4=2,以此类推;
E ——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 3/只);
B ——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0.2 应配置车辆数量应按下式计算,根据各区垃圾产量的预测值以及每辆垃圾车的日均垃圾清运量,确定垃圾收集车的配置规划。
δ⨯⨯⨯⨯=T K F Q p W P
(A.0.2) 式中 P ——应配置车辆数;
W p ——垃圾排放总质量预测值(t);
Q ——每辆车载重量(t);
F ——每辆车载重利用率;
K ——每辆车每班运输次数;
T ——每日班次;
δ——车辆使用率。
注:参数F 、K 、δ一般根据各地的实际采用经验值。
A.0.3 垃圾排放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W=w 1+w 2+w 3
(A.0.3)
式中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w l ——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t);
w 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
w 3——采用综合处理、堆肥或焚烧等方法处理的垃圾质量(t)。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