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公告告知未知利害关系人用海事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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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活着的法律2016年7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本次发布的一共568个,其中包括法院用的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所用的文书样式105个,其中亮点众多。

据悉,这两份文件将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本期推文为大家呈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部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海事强制令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海事强制令用)(海事诉讼文书)
被请求人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海事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海法证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对__________(写明裁定的具体内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被请求人__________提出__________(写明异议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写明异议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海法证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和海事强制令(如已执行的,加上‘将已执行的海事强制令__________”(写明具体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海事强制令用)(海事诉讼文书)
(撤销海事强制令用)
( ) 海法强字第 号
请求人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请求人,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海事诉讼文书)
(2)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
(3)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的文件。
(4)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簿或类似文件;
(5)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6)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及相应的职务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以上内容为另页)
填表须知
1、此表应在起诉或答辩时由发生海事事故的当事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按各船的实际情况及设备如实逐项填写,如有伪造将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封面)
原(被)告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填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调查表封面内容占一页)
海事事故发生情况和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终结海事公示催告程序用)——(海事海商,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终结海事公示催告程序用)——(海事海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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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终结海事公示催告程序用)
( ) 海法催字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__________因__________(写明提货凭证及其失控、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受理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__________日内申报权利。

现申报人__________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

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__________元,由申请人__________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海事公示催告案件,发出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告后,在规定期间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时使用。

二、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来源:/ws/detail1449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法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进一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庭长、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海事法院院长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200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书面讲话,副院长万鄂湘到会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2001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并形成纪要:一、关于案件管辖1.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篇: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2-12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4-1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7-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8-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9-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1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11-20最高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2003-12-1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 2004-5-1第二篇:200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序号司法解释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6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实施日期2006-1-23 2006-4-12006-5-92006-7-28 2006-8-22 2006-10-1 2006-9-82006-9-252006-11-16 2007-1-12006-12-8 2007-1-1第三篇:20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范文模版)20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3-01-24 00:03: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3〕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3〕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7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1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3〕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3〕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23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3〕24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5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6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28号第四篇:20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 2005-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最高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5-6-65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2005-8-16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8-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8-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8-24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0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12-30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间:2012-06-06 10:1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打印文章发送给好友[提要]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海事申请书

海事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 [申请人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职务名称]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职务名称]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申请事项:1. 请求海事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即:[具体侵权行为描述]。

2. 请求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并责令其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3. 请求海事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承担因其侵权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事实与理由:一、基本情况[在此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双方关系、船舶或货物情况等。

]二、侵权事实[详细描述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船舶或货物、具体侵权方式等。

例如:]2023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所属的“XX”号船舶在[具体地点]海域与我方所属的“YY”号船舶发生碰撞,导致“YY”号船舶严重受损。

经调查,碰撞事故是由于被申请人驾驶船舶时存在过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

三、损失情况[详细列举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例如:]1. 直接损失:- “YY”号船舶修复费用:人民币XX万元;- “YY”号船舶因停航造成的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其他直接损失:人民币XX万元。

2. 间接损失:- 因船舶停航造成的业务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因事故处理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人民币XX万元。

四、请求理由1. 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海事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请求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并责令其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模板范文(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模板范文(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构成要件(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四、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四)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特殊规定(一)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25•【文号】主席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第四章海事强制令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第六章海事担保第七章送达第八章审判程序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十一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

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11•【文号】法释[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诉讼文书)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
(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
( ) 海法限字第 号
__________(已知利害关系人名称):
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___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称:__________(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请求设立基金事项)。根据申请人__________提供的已知利害关系人的名单,__________(已知利害关系人)作为与该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16•【文号】法〔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规范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记载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的依据、理由与结果。

撰写裁判文书应当做到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语句规范、繁简得当。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标准,提高文书质量,现就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裁判文书的首部应当分别写明文书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案由和审理过程等。

(一)裁判文书标题一般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海事法院裁判文书标题中法院前不需冠以“人民”字样。

(二)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三)法院名称应当与院印文字一致。

除海事法院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标题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二、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列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找不到对方的人要怎么做才能解除婚姻

找不到对方的人要怎么做才能解除婚姻

找不到对方的人要怎么做才能解除婚姻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夫妻离婚的时候经常出现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甚至还有直接找不到对方的人的情况出现。

那在后一种情况下,作为想要离婚的一方应该要怎么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方法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方法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民事诉讼法学2008年1月-2014年10月选择题要点

民事诉讼法学2008年1月-2014年10月选择题要点

全国200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1.民事诉讼法属于()P125A.程序法B.根本法C.实体法D.私法2.下列选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是()P147A.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D.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是()P167A.遗产继承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D.离婚案件4.能够决定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的机构是()P167A.上级法院B.本院审判委员会C.同级人大常委会D.本案合议庭其他成员5.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不包括()P399A.执行完毕B.法院裁终结执行C.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D.在执行过程中,该案被法院决定再审6.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采取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P312 A.拘传B.罚款C.训诫D.拘留7.下列有关财产保全的说法,错误的是()P294、295A.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B.申请应在法院受理后,执行案件尚未完毕前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C.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D.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8.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P277A.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B.人民法院内部实施的诉讼行为C.人民法院之间实施的诉讼行为D.诉讼参与人之间实施的诉讼行为9.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P40410.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的诉讼,属于()P192A.一般地域管辖B.特殊地域管辖C.专属管辖D.指定管辖11.当事人申请再审()P394A.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B.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C.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D.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12.对普通共同诉讼而言,其诉讼标的是()P215A.共同的B.同一种类的C.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D.分别形成的1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P245A.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B.诉讼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C.诉讼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本证与反证 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书证14.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的,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P289A.调解书一经作出B.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C.调解书一经原告签收后D.调解书达到法定期限15.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的法院是()P525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16.下列可以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是()P461、462A.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 B.法院作出的确认合同有效的判决书C.法院发出的支付令D.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17.以下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P374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可以延长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D.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简易程序审理18.在审理前的准备中,下列属于法院应当完成的工作是()P341A.认定案件事实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证据交换在开庭之前D.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19.下列情况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是()P353A.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B.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C.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D.诉讼中被告失踪的20.下列关于特别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P404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律适用独任制B.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限较长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交起诉状21.民事执行是指()P453A.当事人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B.法院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C.公安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D.检察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22.在民事执行中,下列属于保障性执行措施的是()P482A.冻结债务人的存款B.扣留债务人的收入C.查询债务人的存款D.提取债务人的收入23.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先予履行的申请,法院对此应当适用的法律文书是()P306 A.判决书B.通知书C.决定书D.裁定书24.在审理由公民甲某申请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时,公告期内乙某对该项财产提出权利请求,法院应当()P414A.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B.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C.裁定中止特别程序D.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25.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下列属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之一的是()P434A.由法院依职权作出B.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C.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成立D.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26.下列属于直接送达的是()P278A.受送达人为公民的,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同住的父母签收B.受送达人为公民的,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投进受送达人家门口的信箱C.受送达人为法人的,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签收D.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E.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27.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P391A.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B.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C.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D.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E.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P190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B.某公共汽车因违章行驶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丙公司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E.因共同海损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29.下列关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P405、406A.应当向法院起诉B.应当由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公民住所地法院管辖C.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D.应当开庭审理E.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30.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不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有()P516-519 A.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B.通过外交途径送达C.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D.邮寄送达E.公告送达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1.以下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属于公力救济的是()P114A.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B.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解决C.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解决D.当事人申请调解委员会解决2.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P473A.离婚判决书B.解除合同判决书C.给付赡养费的判决书D.返还借款的判决书3.下列有关陪审制度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P163、164A.陪审制度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是否适用陪审制度C.陪审员负责案件的事实审理,审判员负责适用法律D.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时,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4.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P149A.双方当事人应享有内容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B.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是对应关系C.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既有完全相同的,也有彼此对应的D.当事人平等原则不适用外国当事人5.下列关于法院调解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P157A.法院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B.调解可依职权进行C.调解原则仅适用于一审程序D.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6.在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代表人实施下列行为时需要被代表人同意的是()P221A.陈述案件事实B.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C.提出相关证据D.进行辩论7.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是()P183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8.下列案件中,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是()P177A.甲与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B.甲与乙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9.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P183A.简单民事案件B.宣告失踪案件C.重大涉外案件D.选民资格案件10.下列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P201A.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B.自然人年满18周岁后具有诉讼权利能力C.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D.只有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11.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P294A.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B.必须在24个小时内作出裁定C.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D.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24个小时内作出裁定12.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P297A.既可以提出上诉,也可以申请复议B.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C.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可以提出上诉,但不得申请复议1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事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是()P280A.30日B.45日C.60日D.90日14.下列诉讼文书中,不得适用留置送达的是() P279A.调解书B.判决书C.传票D.裁定书15.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P337A.提起上诉B.申请复议C.另行起诉D.重新起诉16.王某被撞伤,肇事者逃逸,王某不明肇事车辆及肇事者,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寻找肇事者,并判决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万元,法院应当()P334A.予以受理B.不予受理C.予以受理,但应驳回诉讼请求D.予以受理,但应延期审理17.下列关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表述,正确的是()P339A.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B.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C.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D.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l8.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P335、336 A.裁定不予受理 B.裁定驳回起诉 C.判决驳回起诉 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9.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P433A.为合法申报,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不合法,应裁定驳回申请C.不合法,应告知利害关系人起诉D.为合法申报,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2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的正确顺序是()P345-347A.①宣读鉴定结论;②宣读勘验笔录;③证人作证;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⑤当事人陈述B.①当事人陈述;②证人作证;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C.①证人作证;②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③当事人陈述;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D.①当事人陈述;②证人作证;③宣读鉴定结论;④宣读勘验笔录;⑤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21.下列不属于简易程序具体规定的是()P372A.可以口头起诉B.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和通知其他当事人C.案件的审理并无明显的阶段性D.只能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22.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执行,由()P465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D.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23.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出诉讼而引起反诉的()P502A.继续享有司法豁免权B.不享有司法豁免权C.须经本人明确表示放弃后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D.须经其所在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后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申辩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P488A.根据被执行人申辩进行审查,属实的判决不予执行B.根据被执行人申辩进行审查,属实的裁定不予执行C.可以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判决不予执行D.可以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25.涉外民事诉讼送达中,必须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送达方式的情形是()P516A.无国籍的当事人B.外国籍的当事人C.临时出境旅游的中国籍的当事人D.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26.上诉人撤回上诉需要具备的条件有()P382A.撤回上诉必须在第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前B.撤回上诉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C.撤回上诉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D.撤回上诉需要经法院同意E.撤回上诉需要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27.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法院确定了举证的期限为30日,甲逾期未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才向法院提供了用于证明乙借款的证据。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问题的提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

《海事诉讼法》是一部既符合我国海事审判的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程序法。

《海事诉讼法》的内容丰富,发展了民事诉讼的理论。

《海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海事审判的透明度,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海事审判缺乏程序法规定的尴尬,使中国的海事审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海事诉讼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的特别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因此,在《海事诉讼法》立法时,特别注意了《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坚持《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套用到海事诉讼中的,《海事诉讼法》中不作重复规定。

有些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亦是海事审判中必须明确,但还上升不到法律层次的规定,《海事诉讼法》中不再加以规定,而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具体规定。

在《海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指导实践。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已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总则《海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该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原则,并确立了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性质。

在理解《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案件管辖的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诉讼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民法院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关于管辖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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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海事法院公告知未知利害关系人(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海事法院公
告知未知利害关系人)
()海法限字
本院____________日依法受理了申请_________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申请_________申称__________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请求设立基金事。

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_________申请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公告之日_________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视为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公告
____________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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