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构筑物是怎么区分的 (中税网)
什么是建筑物和什么是构筑物
什么是建筑物和什么是构筑物,简单的识别方法为就人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建筑物,人不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构筑物。因为《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使用对象是建筑物而不是构筑物。其次是构筑物该不该进行消防设计(如垃圾房等)。 广义的建筑物概念是指人工建造的所有建造物,既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仅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档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如住宅、公寓、宿舍、办公、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等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筑设计中所指的建筑物通常是指侠义的建筑物。 知道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概念后我们起码知道建筑物是一定要做消防设计的,因为要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构筑物一般不需要作消防设计,如垃圾房、烟囱、水井、道路、桥梁、水坝等。是不是所有的构筑物都不需要作消防设计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地面停车场和隧道等,功能单一,属于构筑物,一旦发生火灾也会影响到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以也应该作消防设计,有专门配套的《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和《隧道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与建筑物有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是构筑物,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在许多时候,“建筑物”是和“构筑物”相对而言的,尽管有时也混指。同样是固定人造物,建筑物一词侧重于其具备的审美形象或者围合了可使用的空间,即强调其相对直接地被人观赏或进入活动。构筑物则偏指其它为了满足某种使用需求、相对间接地为人服务的固定人造物,比如拦水的“堤坝”。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通说认为,界定专有部分的标准为: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
此外,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是需要登记的。
因此把登记作为专有部分的界定标准之一。
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实现登记的情况,但随着等级制度的不断完善,日后肯定等将此缺憾进行完善。
所以,司法解释将登记表述为能够登记。
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使用房屋外,从现实生活的需求出发,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应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
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围绕共有部分产生的,《物权法》第六章对共有部分采取了较为分散的列举式方式进行规定。
我国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
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了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实际中的纠纷。
因为列举很难穷尽,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也即采取了排除法的规定。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是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2是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构筑物的概念
构筑物的概念2005-08-10 09:34 匿名|分类:商业/理财|浏览9089次快,谢谢我想得到最准确的定义同样谢谢给任何答案的同志分享到:2005-08-10 09:40天天爱答题,20元话费等你拿~提问者采纳热心网友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
构筑物的称谓在给排水教科书中提得比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定义不是绝对的。
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就江河、渠道上的所有建造物都称为建筑物,比如水工建筑物。
提问者评价谢谢评论|150其他类似问题•2011-11-14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各自含义及区别10•2011-03-29 构筑物包括哪些6•2008-12-28 建筑物、构筑物、构造物、结构物分别是的什么意思?58•2010-07-12 在建筑工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他们主要的区别在 (1)•2014-02-27 构筑物是什么2更多关于构筑物的问题>>网友都在找:构筑物的含义构筑物包括哪些建筑建构物构筑物的定义按默认排序|按时间排序其他2条回答2005-08-10 09:41 都市烈鹰|五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概念都给你帖上,方便区分。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何为构筑物,如何描述?
何为构筑物,如何描述?2009-12-5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是指独立存在于房屋等建筑物之外的,人们不直接在内生产和生活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永久性人工建造物。
如井、水塔等生活用构筑物;烟囱、码头、油库、水塔等生产性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构筑物。
构筑物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判断,应掌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具备独立性。
这里须区分构筑物、建筑物与房屋的关系。
构筑物、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共同构成了建造物。
其中,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分界是人们是否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
建筑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建筑物又分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房屋与其他建筑物(如农村中的棚房、简易房等)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房屋的法定构成要件(如层高、四至、围护等)。
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是与房屋等建筑物相对的建造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
构筑物与其他附属设施的分界在于是否附属于房屋等建筑物,作为房屋一部分的烟囱、水塔等和建造在房屋内的猪圈、灶台、仓库等,一方面其已经作为房屋的附属物,是使房屋具备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功能的重要条件,但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应当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另一方面,房屋的所占用的土地与烟囱、水塔、猪圈、灶台、仓库等所占用的土地重合,若将这些附属设施作为构筑物与房屋一并登记,将必然造成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重复登记。
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
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是构筑物区别于房屋等建筑物的一个重要标准。
房屋等建筑物的基本属性就是通过人们在其内直接从事生产和生活以满足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而道路、渠、水井、烟囱等建造物,虽然也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建造,但是人们并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
第三,有用性。
民法学意义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不同之处标准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不同之处标准文章标题:揭示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的不同之处导语:建筑物与构筑物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汇,但它们究竟有何不同呢?本文将通过深度的探讨,为您揭示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的不同之处,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 建筑物的定义和特征:1.1 建筑物是指为人类居住、工作、娱乐等活动而建造的房屋、结构或建筑物体。
1.2 建筑物具有以下特征:- 建筑物通常由多个房间或空间组成,用于满足不同的功能需求; - 建筑物通常具有地基、墙壁、屋顶等结构,以提供稳定性和保护性;- 建筑物通常采用各种建筑材料和技术来构建,如砖石、混凝土、钢铁等;- 建筑物外观通常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反映了设计者的审美观念和文化背景。
2. 构筑物的定义和特征:2.1 构筑物是指为完成特定目的而建造或安装的工程设施或建筑结构。
2.2 构筑物具有以下特征:- 构筑物通常是临时性的,用于特定的目标或任务;- 构筑物通常包括桥梁、堤坝、管道等,用于连接、隔离或导流; - 构筑物通常用于工程、农业或军事等领域,满足特定需求;- 构筑物通常具有强大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以应对外部力的影响。
3.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相互关系:3.1 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是人类为了满足不同需求而创建的结构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
3.2 建筑物与构筑物在结构、功能、材料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但也有某些重叠之处。
3.3 有些建筑物本身同时具备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如桥梁和摩天大楼等,它们既承载交通功能,又提供居住或办公空间。
4. 概念回顾与总结:4.1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人类创造的两大类结构体,它们在目的、特征、使用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4.2 建筑物着重强调居住、工作、娱乐等功能的满足,强调美学和舒适性。
4.3 构筑物则更注重工程、农业或军事等领域特定需求的满足,强调功能性和承载能力。
4.4 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非是相互独立的概念,有些结构体既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又具备构筑物的功能。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界定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界定2014-03-07 11:06:23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判断标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判断标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判断标准单位作者:最⾼⼈民法院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全集.物权卷21.专有部分。
除法国将专有部分的要件界定为使⽤上的排他性外,⽇本、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和⽴法均将构造上的独⽴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个要件。
参照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通⾏做法以及我国学者的通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项将构造上的独⽴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个要件。
该条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第⼀个条件“具有构造上的独⽴性,能够明确区分”,就是来源于构造上的独⽴性。
“能够明确区分”这⼀表述,也有学者赞同。
如⽇本学者丸⼭英⽓先⽣提出了判断专有部分的五个标准,其中第⼀个标准就是“区分(境界)的明确性”,即⼀栋建筑物之此部分与该栋建筑物之彼部分必须予以明确区分。
我国学者王利明先⽣和陈华彬先⽣也赞同“区分(境界)的明确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个标准。
从⽴法来看,《物权法》第六章的章名就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核⼼就在于“区分”⼆字。
综合以上理由,本解释第⼆条第⼀款第(⼀)项将构造上的独⽴性表述为“具有构造上的独⽴性,能够明确区分”,将《物权法》第六章章名中的“区分”⼆字在这⾥清晰地表述出来。
就使⽤上的独⽴性,⽇本、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以该条件作为判断⼀物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标准。
参照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通⾏做法以及我国学者的通说,本解释第⼆条第⼀款第(⼆)项将使⽤上的独⽴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个要件。
这种表述主要是考虑到与专有部分第⼀个条件的表述“具有构造上的独⽴性,能够明确区分”从⽂字上对称、协调。
关于“能够登记”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从现有资料来看,多数观点认为它不是专有部分的要件。
但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须经登记”应当是判断某⼀建筑物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标准。
王利明教授认为,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除必须具备构造上和使⽤上的独⽴性这两个要件外,还需具备“通过登记予以公⽰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性”这⼀要件。
关于构筑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构筑物是指人类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科研、文化、教育、体育等需要而建造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构筑物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构筑物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以下将从构筑物的定义、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的划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构筑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构筑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其中,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居住、工作、学习、娱乐等用途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是指为满足特定功能而建设的、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和功能的设施;设施是指供人们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和附属设施。
三、构筑物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构筑物的规划与设计(1)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构筑物,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高度、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2)设计资质:构筑物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确保构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构筑物的建设(1)施工许可:构筑物的建设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应当包括构筑物的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2)工程质量:构筑物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构筑物的使用(1)房屋产权登记:构筑物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物业管理:构筑物的使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4. 构筑物的维护与拆除(1)维护:构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构筑物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构筑物的安全、适用。
(2)拆除:构筑物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拆除手续,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四、法律责任1. 违反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1)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涨姿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与含义
涨姿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与含义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领头羊,首先对企业的资质申请条件和可承包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细心的朋友一定会发现,在承包范围中,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主要可以从事两类工程施工,即建筑物工程和构筑物工程。
时常听人提及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两者难道不是同一个概念吗?同样是建筑工程,同等级的资质,可施工的构筑物高度明显要比建筑物的高度高,这是为何?下文介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与含义。
1、建筑物的含义官方对于建筑物的定义是,用各种建筑材料修建的空间和实体,用来供人们居住、生活、学习、工作等,和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建筑物最大的特征是人类活动足迹多,一般也被称为房屋建筑。
常见的建筑物包括:商场、写字楼、住宅小区、酒店、医院、厂房、学校等,这些工程建成后,会有明显的人类活动痕迹,并且频率较高。
2、构筑物的含义构筑物其实可以理解成是和建筑物相对立而存在的,最大的特点是不具备居住功能,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中进行生产和生活。
常见的构筑物包括围墙、水塔、烟囱、水坝、垃圾池、沼气池等。
3、两者明显区别其实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是为人提供服务,只不过,前者是直接为人服务,后者是间接为人服务。
因此,最明显的区别表现在用途上而已,建筑物是直接作用于人,构筑物则不同。
前者可用于居住生活,后者不可以。
4、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建筑物,其实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两个部分,是一种统称;狭义上的建筑物仅仅是指房屋建筑,不包括构筑物。
这一点在旧版的建筑资质标准中也能看出来,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在旧标准中其实称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房屋建筑就是指建筑物,在资质改革以后,才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工程内容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并非是绝对的,有时候会相融。
另外,建筑物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从而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构筑物一般不需要,这也是区别之一,同时,构筑物往往不计算面积。
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念
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念
朋友,您知道啥是建筑物,啥是构筑物不?这俩词儿听起来好像有
点专业,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但其实啊,弄明白它们并不难。
咱们先说建筑物,您就想想自己住的房子,那就是典型的建筑物啊!有墙壁、有屋顶、有门窗,能为咱们遮风挡雨,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
空间。
像学校的教学楼、商场的大楼,那也都是建筑物。
您说是不是?这建筑物啊,就好比一个大箱子,把各种功能和空间都装在里面,让
人们在里面生活、工作、学习。
再来说说构筑物。
比如说,那个高高的烟囱,它可不是用来住人的,也不是像房子那样有各种房间和功能,它就是为了排放废气的。
还有
那桥梁,横跨在河面上,让车辆和行人能顺利通过,但您可不能在桥
上安家吧?这些就是构筑物。
构筑物就像是一个个专门为了完成某项
特定任务而存在的“工具”。
咱打个比方,建筑物就像是一个全能的大厨,能做出各种美味的菜肴,满足人们的各种口味需求;而构筑物呢,就像是一把专门切菜的刀,虽然功能单一,但在切菜这事儿上可是发挥着重要作用。
您想想,要是没有建筑物,咱们住哪儿?去哪儿上学、上班、购物?要是没有构筑物,那些工厂的废气怎么排放?车辆怎么过河?
所以说,建筑物和构筑物虽然不同,但都在咱们的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它们一个为我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一个为各种生产和交通活动提供支持。
它们就像是一对好兄弟,各自有着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共同为咱们的美好生活添砖加瓦。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总之,建筑物和构筑物,一个是生活的舞台,一个是生活的支撑,缺了谁都不行!。
构筑物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
构筑物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说实话构筑物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这件事,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就说构筑物吧,它跟一般的固定资产有点像,但又有它自己的特点。
我刚接触的时候,就想着简单地把它按照普通固定资产那套方法来核算,结果那可得罪了。
比如说那些水塔、烟囱啥的构筑物,它们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地按照常规固定资产来。
我试过直接把一个工厂里的烟囱当作普通设备一样算折旧年限,按照设备那种五年的折旧年限来算,后来发现根本不对。
因为烟囱这种东西,虽然会有损耗,可是它的使用年限很长啊,往往能用到个二三十年呢。
这时候我才明白啊,对于构筑物的折旧年限,得结合它自己的实际情况,像建筑物一样,参考同类的或者工程师估算的使用年限来定。
那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呢,我以前总是稀里糊涂的。
最开始我就只在固定资产下面笼统地设了一个构筑物的子科目。
后来呢,随着业务复杂了,就发现这样不行。
比如说建造一个大型的桥梁构筑物,中间涉及到很多费用,有建筑材料、人工、还有设计费用啥的。
我就应该把这些按照不同的成本要素分开核算啊。
就好像盖房子一样,你得知道砖头用了多少钱,工人的工钱多少,不能全混在一起。
所以我就在固定资产科目的构筑物项下又细分了,像基础建设成本、附属设施安装成本这样的明细科目。
再比如说减值准备这一块。
我一开始不确定构筑物哪些情况算是减值了。
后来看到隔壁厂子一个老水塔,因为这个技术进步了,基本被新的设备代替很少使用,那价值肯定减少了啊。
从这我就知道了,对于构筑物的减值准备,要更多地关注产业技术革新和周围环境变化。
如果发现类似的构筑物因为新的东西出来没有人用了,或者周围条件发生大的改变,对其价值产生很大影响,就得考虑减值准备了。
不确定的地方也有呢,就像在核算一些既用于工业生产,又和生活设施有点关系的构筑物的时候,还不太确定在税务上有没有特殊的规定。
我觉得这还得好好去查查税务法规或者问问相关部门。
不过呢,经过这么多的折腾啊,我现在对构筑物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好歹有了些经验。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房产税计税口径统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解读时间:2010-3-11 14:45:10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9日下发政策,将固定资产中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范围进行明确,解决了以前企业难以划分的难题!同时,该规定也是对增值税、房产税计税口径的统一,作为企业,我们应当从该政策中关注以下两点:一、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1、建筑物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2、构筑物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3、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的界定要求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2、03规定的范围,及本政策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定义执行。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除《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2、03规定的范围之外,但依附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此为载体发挥功效的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增值税、房产税计税口径统一通过此次对固定资产范围的明确,终于将增值税与房产税的执法口径统一,即不抵扣进项税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范围也是应当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范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方面如何处理,在税收上均应按税收政策执行!三、特定类型企业应注意的事项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构造物与建筑物的区别
构造物与建筑物的区别
我们常听到的构造物与建筑物有什么区别呢?下文就有讲到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构造物是什么
构造物一般用“构筑物”一词来表述的比较多一点,指的是有一定特定功能,并且能够独立发挥功能,一般不作为独立为人的生活、起居、办公、休闲、娱乐、医疗等等直接服务的建筑。
如水塔、配电房、燃气管道、输电线路、灯塔,还有上述提到的瞭望塔、观景台、造型构架等等。
建筑物是什么
一般指的是直接为人的生活、起居、办公、休闲、娱乐等等直接服务的建筑,都统称建筑物。
如商场、宾馆、医院、住宅楼、办公楼、民居、别墅等等都是建筑物。
建筑物与构造物的不同
建筑物从广义上说既包括各种建筑物又包括各种构造物,狭义上仅指居住的房屋。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造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称为狭义上的建筑物。
建筑物是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各种生产或者生活等活动的场所。
广义的建筑物既包括建筑物,也包括构造物。
构造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称谓在给排水教科书中提得比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定义不是绝对的。
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就江河、渠道上的所有建造物都称为建筑物,比如水工建筑物。
构造物与建筑物的区别我们常听到的构造物与建筑物有什么区别呢?下文就有讲到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构造物是什么构造物一般用构筑物一词来表述的比较多一点,指的是有一定特定功能,并且能够独立发挥功能,一般不作为独立为人的生活、起居、办公、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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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 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 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1.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 平台、栏杆、管道。
2. 各种计量器'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 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1. 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 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2. 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3. 刷油、防腐、绝热材料;4. 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 金属切削机床' 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 电力电容器' 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捆绑”销售的涉税处理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捆绑”销售的涉税 处理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整体转让给 B 公 司,评估价为 2000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 500 万 元,有产权证房屋评估价 500 万元,无产权证厂房评 估价 400 万元,地上变压器评估价 200 万元,围墙以 及地上附着物评估价 400 万元。双方最终实际成交价 为 1800 万元。A 公司整体转让房地产以及地上附着 物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 定?B 公司整体受让应如何确认契税计税依据、房产 税计税原值如何确定、增值税如何抵扣?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 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 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 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 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 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 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根据上 述规定,A 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 筑物以及地面上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均属于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但对转让变压器虽然属于地上附着物范 畴,但属于可以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不属于土地增
42号公告下一个建筑业增值税文件是什么?——设备与货物划分标准
42号公告下一个建筑业增值税文件是什么?——设备与货物划分标准赵国庆42号公告后下一个建筑业增值税文件是什么?——设备与货物的划分标准建筑业税收中的流转税问题一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事情。
在营业税时代,“甲供材”问题、“甲供设备”问题经常是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各执一词,重复征税问题屡见不鲜。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未能根本解决问题。
增值税一统天下后,“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问题算是解决了。
但是,毕竟建筑业适用的税率和销售货物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设计、监理、咨询等)税率不一样。
但建筑业中往往会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建筑服务以及其他应税服务。
此时,在涉及多个增值税应税服务下如何确定增值税的征收原则又成了一个大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增值税一统天下后,建筑业中的困扰还是没有完全解决。
按照36号文的规定:如何界定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还是非常关键。
因为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要么按销售货物16%(原先17%)缴纳增值税,要么按建筑劳务10%(原先11%)或3%(甲供工程)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界定为兼营,那货物和劳务还是分别适用税率征税的。
所以,何为“既涉及服务”和“又涉及货物”,即货物销售和服务是否同时发生,仍然是个大问题。
这个争议免不了又要引来国家税务总局的调解,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总局是这么规定的: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按照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业中,属于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同时发生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按货物销售16%(原先17%)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局固定资产的分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1)服务器。
a、大型机。
建筑业应税收入的划分
建筑业应税收入的划分
(一)建筑收入,是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的收入。
(二)安装收入,是指从事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的收入。
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收入。
(三)修缮收入,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
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四)装饰收入,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工程作业收入,是指从事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绿化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收入。
泥浆工程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
钻井勘探、爆破勘探工程作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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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构筑物是怎么区分的
(1)会计上构筑物与税法上构筑物一样吗?(2)构筑物是不是进行税不可以抵扣?
(3)税务法上固定资产清单给提供一份
回复如下: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
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细则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下,如何界定固定资产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特征((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有没有比较明确的确认方法,什么属于固定资产,什么属于低值易耗品.
构筑物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构筑物不是直接用增值税应税项目上的,用在建筑物,
不动产上的进项税都不可以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
关于固定资产折价的最低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