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案例讨论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概要
案例讨论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案例1:
【案情】
白某担任县公安局局长后仅仅过了3年,白某便显出与众不同了。
他坐的是豪华小汽车,穿的是名牌服装,住的是豪华别墅,进出的是五星级宾馆。
白某奢华的生活引起了县检察院的注意:一个县公安局长哪来这么多钱过着如此奢华的生活?县检察院责令白某说明其财产来源,白某便编造谎言。
于是,县检察院自行调查,仍没有结果。
后来,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白某进行起诉。
【讨论】
本案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如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白某进行起诉,则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2:
【案情】
某日晚8时,公民某甲擅自进入已闭园的乙风景区游玩,行至湖边,擅自解船游湖。
当登上湖心岛时,被该岛动物园的猴子咬伤。
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甲承认上述事实,但认为乙风景区管理处管理有问题,要求其赔偿损失1.6万元。
本案争点有二:
(1)被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否承担责任?
(2)原告作为受害人有无过错?
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1)原告在被告业已闭园的情况下进入景区,擅自解船游湖,过错在原告。
被告不承担责任。
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项的规定,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主张原告有过错,却未能提出具体证据。
依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败诉后果。
【讨论】
你认为哪种意见可取?。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是案件能否得以成立的重要一环。
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
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
首先,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需要严格的证明标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程序为保障。
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充分的、确凿的。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证明事实。
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证明同样需要严格的标准。
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充分的、确凿的。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
着重要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犯罪事实的证明,都需要严格的证明标准。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犯罪事实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变通,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证明标准
⑧怀疑,可以开始侦查;
⑨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二)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了任何疑问 的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
法国:法官须以提交庭审辩论并经各方当事人自由争 论的材料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对证据有疑问时, 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传统诉讼理论:“客观真实说”。
新兴观点:“法律真实说”(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 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刑事诉 讼证明标准应为“排他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的证明标准应归纳为“高度的盖然性”。)
三、证明标准的意义
1.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 证责任的标准。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含义: ①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都必须查清。
②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③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 据的量的要求。
具体要求: 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二、民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是明确区别 开的。
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居于控诉地位的当事人,必 须就事实情况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对于民事证明标准,有关当事人必须就其事实主张达 到或然性权衡的证明程度。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 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无罪的判断,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原则上属于控辩双方。
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其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为两个层面,即事实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标准。
事实认定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
而证明责任标准则是指控辩双方在证明自己观点的过程中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通常采用的是“合理怀疑、清晰认定”的标准。
针对事实认定标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而对于证明责任标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控辩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法院在判断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应当以合理怀疑为标准,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环节。
只有在证据收集充分、审查严谨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司法权威。
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明标准,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
希望全体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和理解,为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搜集并核实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的种类:是指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进行的类别归属。
攀供:是指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交代自己的罪行时,又供述和检举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事实。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应予以确认的事实,虽然存在未经证据证明当仍断定其存在,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特定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法律真实说: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诉讼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质证: 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说明与辩驳的诉讼活动。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请求的陈述。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以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诉讼的审理进行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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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及立法完善
一
( 明责任主体) 证 对于证 明某一与定罪 量刑直接相关 的 案件事 实所要达 到的程 度 ( 和量 ) 质 的要 求 , 也就是 证 明责任 主体 提供证 据证明某 类案件 事实应 接近案 件客 观真实的程度。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 明主体限 于具有法 定证 明 义务 的侦查 机关 、 检察 机关 、 自诉 人 , 其他 单位 和个人 不具有证 明的义务 , 不是证 明的主体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没有证 明 自己无罪 的法 定义 务 , 告人 、 民法 院 被 人 没有证 明与定 罪量 刑相 关 的事实 义务 , 不得 作 为证 均 明的主体 。 刑事诉讼证 明标 准证明 的对 象应 限于与定 罪量刑 直接相关的事实 , 于某 些与 定罪量 刑 不直 接相 关 的 对 事实 , 与拘 留 、 如 逮捕相关 的事实 , 回避 、 间计算 等 与 期 诉讼程序相关 的事实 。因提供证 据证 明 以上 事实 的 目 的并非在于定罪量刑 , 因此 , 并非刑 事诉讼证 明标 准证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明标准 ; 证 立法完善 【 中图分类号】 95 2 D 2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9— 0 3 20 ) 0 0 9 0 10 9 9 (06 一 3— 0 4— 5
引 言
刑事诉讼 的过程就是证 明责任主体 通过 收集证据 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过程 。 由于案 件事 实 虽客 观存 在 , 但 已为过去 的事实 , 人们 要通 过 之后 的证 明活 动来 加 以证 明。证 明活动 的滞后性 和人 的认 识活 动的有 限性 决 定通 过事后 的调 查接 近 案件事 实 的程 度是相 对 的 , 而不是绝对 的。不 同 的案 件 , 留下 的痕 迹 、 其 线索 不 同, 人们接近案件 的时 间也 不同 , 也客观 上造成许 多事 实真相实际无 法查 明 。因此 , 求 每个 案件 都能 够通 要 过证 明活动来达到恢复案件 的本来 面 目, 是不可 能 的。 证 明标准所要研究 的正是刑事诉 讼 的证 明达 到何种程 度方才符合要 求 , 以尽可 能达 到 不枉 不纵 的刑 事诉讼 要求 。 根据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二条 的规 定 , 第 刑事诉 讼 的任 务不仅查 明犯 罪事实 , 处罚犯 罪 , 还在 于通过 严格 的刑事诉 讼程序保护无罪 的人不受追 究。刑事责 任涉 及剥 夺他 人的人身 自由, 最严重 的责任 , 是 其不 同于 民 事责任或者行 政责 任 。一 旦认 定错 误 , 将造 成对 公 民 民主 、 自由权 利的严重侵害 。因此 , 为了保护 无罪 的人 不受追究 , 求刑事 诉讼 的证 明标 准应 有 相 当高 的程 要 度。但相反要 求过 高 , 可 能造 成对 许多 犯罪 无法 追 将 究 。因此 ,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如何 , 在刑事诉 讼 中显得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要素
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要素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并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辩护意见,则可能面临被定罪的风险。
三、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认定该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证据必须充分、确实、可靠,使法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形成确信。
四、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是指在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明方法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五、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是指在诉讼中,用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的各种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明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
在每个程序中,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最新)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系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这两个问题都与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紧密相关。
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需要由不同的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为合理界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关键在于确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这一证明对象的法律属性。
有观点认为,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不是犯罪构成事实,仅是证明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因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不适用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将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割裂开来,值得商榷。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
没有证据,犯罪事实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也正是有鉴于此,实践中对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争议,通常体现于对特定证据的争议。
围绕证据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据资格,二是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特定的证据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的审查:第一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诉讼证据。
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就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二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诉讼证据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被法庭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证明标准
2011级法学二班110101016 姚熠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述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当事人完成了证明责任,他提出的主张就会成立,也就是不会因为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承担不利后果;箱单,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据标准,就意味着他没有完成证明责任,他的主张将不会成立,也就是会以为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标准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到证明的标准。
它跟证明责任密切相关,是当事人举证的指引。
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什么或者应当是什么,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什么不同的理论观点。
概况来说主要有三种: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所谓客观真实是指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
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
这种观点在国外也有不少人支持。
但是,客观真实说也有自身的局限性:(1)导致人们陷入认识论上的纯粹客观主义;(2)导致强化法官职权主义的倾向;(3)导致审判人员轻视程序法,认为程序法及证据规则可有可无,片面追求“实体真实”;(4)会使审判方式改革功亏一篑,在体制上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5)导致积案久拖不决。
因此,客观真实说从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但是,如果要求最终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则有点理想化了,这在现实中是做不到的。
另外,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人的认识活动的主观性,也是不正确的。
所谓主观认识是指法官或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初步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立案侦查。
这个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对无辜的人进行侵害。
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有罪,只是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其次,足够证据是指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足够证据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从合法、合理、充分的证据中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最后,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辩护人则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责任。
这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证明责任,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严格执法,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为保障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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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 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 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 (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 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 度。
4.证明责任 与败诉风险 是联系在一 起的
这
里
F
写
rist
证明责任概念
2.证明责任 包含着举证 义务
1.证明责任 离不开特定 的诉讼主张
3.证明责任 包含着论证 待证事实的 义务
4.证明责任与败 诉风险是联系在 一起的
这
里
S
econd
英美法中的举证负担与说服负担
举证负担:又称为证据负担。任何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首先 应当证明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具有初步证据支持,才能被法 官列入诉讼争点。 说服负担:是指在法官将某一争议事实纳入诉讼争点的前提下, 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性,并说服陪审团对 该事实产生较高的内心确信的义务。
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一)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 • (二)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基于公诉 方与被告方的力量对比和攻防设置,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法律对被告方的 举证要求可以低于对公诉方的举证要求; • (三)加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性; • (四)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举证责任倒置的 适用范围,不能因为讲究举证责任倒置的 规则,而使其形成一种普遍性的倾向,并 因此而减轻甚至否认控方的举证责任。
• 定义: • 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 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之后,另一方需要承 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发生转移情形
• 1、在检查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之 后,被告人提出了一些法定的积极抗辩事由。 • 2、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案件中,检查机关对推定的基础事 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使得那些推定事实初步成立,而被告 人为推翻推定事实,就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相反事 实是真实存在的
• 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 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有罪推定“,即首先推定被 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对其无罪负有举证责任。如 果不能对自己的无罪状态加以有利的证明,败诉 的风险就会成为现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正好相 反,在无罪推定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 告人无须就自己无罪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是否 被判有罪,取决于控方对举证责任的履行效果。 然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对无罪推定的否定, 而是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 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所确立 的。
被 告 人 的 证 明 责 任
P298
积极的抗辩事 由
1
推定事实
2
量刑事实
3
程序事实
4
证明标准
08
中国现行状况
01
概念
07
证明标准的量化问题
02
两大法系中的证明标准
06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 证明标准异化处理问题
03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05
区分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
04
证据体系发展
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 主要问题
• 2、以乐观主义的可知论为基础,忽视认识 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 标准可以说是客观真实标准的典型体现, 是一种完全排除盖然性的绝对确定的客观 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主 要问题
• 3、以客观性为认识支撑点,忽视甚至是否认证明标准的 主观性。 •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强调案件事 实的客观方面,不是从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状态——自由 心证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要求司法人员在使用证据认定 事实时不应反求于内心,而应始终盯住客观事实本身,从 而否认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判断和事实认定的自由心证。 • 事实上,司法人员在裁判或者处理案件时,必然要对案件 事实和证据形成一定的主观判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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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
结果责任:又称为客观的证明,就是指法官在审理 后无法确定待证事实或者对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 确定由何方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 行为责任: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后果,负有提出证据 证明待证事实的责任。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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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
一般原则
特殊
一般原则
1、谁主张谁举证 《刑事诉讼法》 NO.49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 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概 念
英美法中 的举证 负担与 说服负 担
大陆法 中的结 果责任 与行为 责任
中国刑事 证据法 中的证 明责任
F
写
rist
证明责任概念
2.证明责任 包含着举证 义务
1.证明责任离不 开特定的诉讼 主张
3.证明责任 包含着论证 待证事实的 义务
4.证明责任 与败诉风险 是联系在一 起的
案 情
周文斌生于1960年,研究生学历,南京大学工学博士(在职),教授,博士 生导师,2002年至2013年任南昌大学校长。2013年5月,他涉嫌严重违纪被 调查。 在他被调查后1年零7个月后,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案进入庭审阶段;至 2015年1月20日,已开庭14次。 观察者网查询此前媒体报道,周文斌面临24项指控,涉嫌受贿2000多万元、 挪用公款5800多万元。周文斌否认了绝大多数自己此前交代的供词,至1月13 日,检方仅结束了6项有关犯罪事实的举证工作。可以看出,控辩双方将进行 一场“持久战”。
证明标准,在英美证据法上一般表述为“sta ndardproof”、“thedegr eeofproof”等,意思是诉讼中对案件 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
证明标准
两个 层面
基本 范畴
1 2
客观性标准:主张者提出证据论证某一事实的真实
程度(证据、论证效果,即司法证明的确定性)
主观性较强的标准:裁判者对事实的内心确信程度 1.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2.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3.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 4.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 1、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体现层次性 • 具体来讲就是,不同的证明责任主体应当适用不 同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 准。 • 可以将证明对象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对实体法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而对于程序法事实则只需达到“优势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即可。也可以根据证明罪行轻重的不 同 ,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讲犯罪性质越 严重,证明标准越高。
:
•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机关证明差 额巨大,犯罪嫌疑人证明来源合法。 • 不过,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 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 正确理解如实供述:非自证其罪(相对于 被告,原则上仍属无无罪推定的延伸)
• 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 如果辩方不能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持有该物 品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法官就可以推定被 告人行为属于非法持有并判罪。 • 例:英美法系国家“持有最近被窃财物” 3、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警察是否有刑讯逼供 行为的问题上,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即由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主 要问题
• 4、技术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要求将“客观事实”作为衡量裁判者认定事实是 否正确的标准或参照物,但客观事实是一去不复 返的历史事件,而对这种“客观事实”的认识不 仅要揉合认识主体的主观思维,其本身也正是认 识主体通过证据所要竭力查明的,将这种尚待查 明的“客观事实”又作为认定事实的标准,是不 可能具有操作性的。
概率论
(例子:祖克曼 交通肇事)
两大法系中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
大陆法
1 2
美国:排除合理怀疑、明晰可 信、证据优势的多元化标准 英国:超出合理性怀疑或者盖 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没有较系统的证明标准制度
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自由心证原则
我国证明标准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 诉和审判等几个阶段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如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第61条规定的先 行拘留条件、第 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第 140 条和第 142 条 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条则分别规定 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条件,即“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被学界认为是我国 的刑事证明标准。
• 2、无罪推定 •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 所指出的:“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 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 • 《刑事诉讼法》NO12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都不得确定有罪。 • 无罪推定原则直接确立了“被告人不等于犯罪人“的观念, 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还引申出: (1)公诉方承担举证责控诉 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提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 罪。
周文斌:办案人员串供 在1月20日的庭审上,周文斌说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曾供述,行贿发生 在5月,后来发现5月没有行贿款来源,双方笔录同时改为10月10号 左右。根据误差理论,5月错到10月绝对误差为5个月,相对误差为 50%;第二次1号错到10号,绝对误差10天,相对误差为2.8%。两 个人分开审讯,误差率同时发生同样的巨大变化,周文斌称,“只能 说办案人员串供”。 他在庭上进一步计算,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交代说发生在5月份,后来 发现都错了,这概率为1/140;发现5月没有取款记录后,双方同时 又同时改为为10月,概率为1/20700。结论:如没非法取证,两次同 时一致出错需做两万多份笔录才可能出现。 周文斌还引用马克思的观点发表质证意见:“任何一门科学,只有 在成功地运用了数学之后,才算达到完善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