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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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责源自文库 与败诉风险 是联系在一 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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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概念
2.证明责任 包含着举证 义务
1.证明责任 离不开特定 的诉讼主张
3.证明责任 包含着论证 待证事实的 义务
4.证明责任与败 诉风险是联系在 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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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的举证负担与说服负担
举证负担:又称为证据负担。任何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首先 应当证明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具有初步证据支持,才能被法 官列入诉讼争点。 说服负担:是指在法官将某一争议事实纳入诉讼争点的前提下, 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性,并说服陪审团对 该事实产生较高的内心确信的义务。
特殊
——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 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 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 (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 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 度。
• 2、无罪推定 •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 所指出的:“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 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 • 《刑事诉讼法》NO12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都不得确定有罪。 • 无罪推定原则直接确立了“被告人不等于犯罪人“的观念, 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还引申出: (1)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担举证责任。 (2)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标准的应由控诉 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提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 罪。
案 情
周文斌生于1960年,研究生学历,南京大学工学博士(在职),教授,博士 生导师,2002年至2013年任南昌大学校长。2013年5月,他涉嫌严重违纪被 调查。 在他被调查后1年零7个月后,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案进入庭审阶段;至 2015年1月20日,已开庭14次。 观察者网查询此前媒体报道,周文斌面临24项指控,涉嫌受贿2000多万元、 挪用公款5800多万元。周文斌否认了绝大多数自己此前交代的供词,至1月13 日,检方仅结束了6项有关犯罪事实的举证工作。可以看出,控辩双方将进行 一场“持久战”。
被 告 人 的 证 明 责 任
P298
积极的抗辩事 由
1
推定事实
2
量刑事实
3
程序事实
4
证明标准
08
中国现行状况
01
概念
07
证明标准的量化问题
02
两大法系中的证明标准
06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 证明标准异化处理问题
03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05
区分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
04
证据体系发展
含义

•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机关证明差 额巨大,犯罪嫌疑人证明来源合法。 • 不过,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 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 正确理解如实供述:非自证其罪(相对于 被告,原则上仍属无无罪推定的延伸)
• 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 如果辩方不能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持有该物 品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法官就可以推定被 告人行为属于非法持有并判罪。 • 例:英美法系国家“持有最近被窃财物” 3、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警察是否有刑讯逼供 行为的问题上,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即由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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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概念
2.证明责任包含 着举证义务
1.证明责任 离不开特定 的诉讼主张
3.证明责任 包含着论证 待证事实的 义务
4.证明责任 与败诉风险 是联系在一 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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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概念
2.证明责任 包含着举证 义务 3.证明责任包含 着论证待证事实 的义务
1.证明责任 离不开特定 的诉讼主张
• 定义: • 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 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之后,另一方需要承 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发生转移情形
• 1、在检查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之 后,被告人提出了一些法定的积极抗辩事由。 • 2、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案件中,检查机关对推定的基础事 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使得那些推定事实初步成立,而被告 人为推翻推定事实,就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相反事 实是真实存在的
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概 念
英美法中 的举证 负担与 说服负 担
大陆法 中的结 果责任 与行为 责任
中国刑事 证据法 中的证 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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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t
证明责任概念
2.证明责任 包含着举证 义务
1.证明责任离不 开特定的诉讼 主张
3.证明责任 包含着论证 待证事实的 义务
4.证明责任 与败诉风险 是联系在一 起的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01
1.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现状(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 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 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 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 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 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主 要问题
• 4、技术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要求将“客观事实”作为衡量裁判者认定事实是 否正确的标准或参照物,但客观事实是一去不复 返的历史事件,而对这种“客观事实”的认识不 仅要揉合认识主体的主观思维,其本身也正是认 识主体通过证据所要竭力查明的,将这种尚待查 明的“客观事实”又作为认定事实的标准,是不 可能具有操作性的。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02
2.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理论
客观真实说 排除合理怀疑(基于立法现状的潜在推论)
区分于民诉、行政诉讼的优势概率的证明;
三者的本质仍属一样,只是确实、充分达到的 标准高低不同
史上最帅最年轻校长之最牛法庭辩论-------南昌大学周文斌
周文斌在近几日的庭审中,使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排列组合、误差 理论等,来论证公诉人证据的“荒谬”。 他曾是“中国最帅最年轻”的大学校长,主政南昌大学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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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
结果责任:又称为客观的证明,就是指法官在审理 后无法确定待证事实或者对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 确定由何方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 行为责任: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后果,负有提出证据 证明待证事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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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
一般原则
特殊
一般原则
1、谁主张谁举证 《刑事诉讼法》 NO.49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 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一)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 • (二)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基于公诉 方与被告方的力量对比和攻防设置,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法律对被告方的 举证要求可以低于对公诉方的举证要求; • (三)加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性; • (四)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举证责任倒置的 适用范围,不能因为讲究举证责任倒置的 规则,而使其形成一种普遍性的倾向,并 因此而减轻甚至否认控方的举证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 1、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体现层次性 • 具体来讲就是,不同的证明责任主体应当适用不 同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 准。 • 可以将证明对象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对实体法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而对于程序法事实则只需达到“优势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即可。也可以根据证明罪行轻重的不 同 ,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讲犯罪性质越 严重,证明标准越高。
• 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 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有罪推定“,即首先推定被 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对其无罪负有举证责任。如 果不能对自己的无罪状态加以有利的证明,败诉 的风险就会成为现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正好相 反,在无罪推定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 告人无须就自己无罪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是否 被判有罪,取决于控方对举证责任的履行效果。 然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对无罪推定的否定, 而是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 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所确立 的。
概率论
(例子:祖克曼 交通肇事)
两大法系中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
大陆法
1 2
美国:排除合理怀疑、明晰可 信、证据优势的多元化标准 英国:超出合理性怀疑或者盖 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没有较系统的证明标准制度
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自由心证原则
我国证明标准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 诉和审判等几个阶段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如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第61条规定的先 行拘留条件、第 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第 140 条和第 142 条 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条则分别规定 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条件,即“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被学界认为是我国 的刑事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 主要问题
• 2、以乐观主义的可知论为基础,忽视认识 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 标准可以说是客观真实标准的典型体现, 是一种完全排除盖然性的绝对确定的客观 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主 要问题
• 3、以客观性为认识支撑点,忽视甚至是否认证明标准的 主观性。 •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强调案件事 实的客观方面,不是从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状态——自由 心证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要求司法人员在使用证据认定 事实时不应反求于内心,而应始终盯住客观事实本身,从 而否认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判断和事实认定的自由心证。 • 事实上,司法人员在裁判或者处理案件时,必然要对案件 事实和证据形成一定的主观判断。
周文斌:办案人员串供 在1月20日的庭审上,周文斌说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曾供述,行贿发生 在5月,后来发现5月没有行贿款来源,双方笔录同时改为10月10号 左右。根据误差理论,5月错到10月绝对误差为5个月,相对误差为 50%;第二次1号错到10号,绝对误差10天,相对误差为2.8%。两 个人分开审讯,误差率同时发生同样的巨大变化,周文斌称,“只能 说办案人员串供”。 他在庭上进一步计算,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交代说发生在5月份,后来 发现都错了,这概率为1/140;发现5月没有取款记录后,双方同时 又同时改为为10月,概率为1/20700。结论:如没非法取证,两次同 时一致出错需做两万多份笔录才可能出现。 周文斌还引用马克思的观点发表质证意见:“任何一门科学,只有 在成功地运用了数学之后,才算达到完善的地步”。
http://news.qq.com/a/20150123/001151.htm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忽视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分工, 证明标准缺乏层次性。 • 我国立法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院 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不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的客 观实际和刑事诉讼规律。
证明标准,在英美证据法上一般表述为“sta ndardproof”、“thedegr eeofproof”等,意思是诉讼中对案件 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
证明标准
两个 层面
基本 范畴
1 2
客观性标准:主张者提出证据论证某一事实的真实
程度(证据、论证效果,即司法证明的确定性)
主观性较强的标准:裁判者对事实的内心确信程度 1.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2.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3.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 4.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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