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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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1.总则为加强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规范和强化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监督责任2.1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机构,明确监督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2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保护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2.3 火电厂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料支持,并按要求整改环境保护技术问题。

2.4 监管机构应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3.监督内容3.1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大气污染物、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方面的监督。

3.2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督应包括排放口的监测、排放浓度的监测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等内容。

3.3 对废水的监督应包括废水排放口的监测、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测等内容。

3.4 对固体废弃物的监督应包括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督、焚烧设施的监督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的监督等内容。

3.5 对噪声的监督应包括噪声源的监测、噪声控制设施的监测和噪声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测等内容。

4.监督措施4.1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样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4.2 火电厂应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料支持,并按要求整改环境保护技术问题。

4.3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要求火电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4.4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火电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监督报告5.1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的时间、地点、对象、检查事项、发现问题以及整改要求等。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治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控制技术的监督;(二)废水排放监测和处理技术的监督;(三)固体废物排放监测和处理技术的监督;(四)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的监督;(五)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监督。

第六条火电厂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并报批相关行政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内容第七条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控制技术的监督,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第八条对于废水排放监测和处理技术的监督,火电厂应当建立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排放,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第九条对于固体废物排放监测和处理技术的监督,火电厂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理系统,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和处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排放,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固体废物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第十条对于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的监督,火电厂应当采取隔音和隔震等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污染,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噪声和振动符合国家要求。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责任和机制第十二条火电厂应当明确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责任,设立环保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火电厂,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2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2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监督管理,促进火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应加强自身环境保护技术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确保火电厂合规运营。

第四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火电厂的全过程和全环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监督第六条火电厂建设、扩建或改造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控制。

第七条火电厂应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建设、扩建或改造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监督第十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立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十二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应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气治理监督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废气治理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火电厂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高效减排。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要求火电厂立即整改。

第五章废水治理监督第十六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废水治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火电厂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立废水排放监测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十八条火电厂应定期监测废水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并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公开监测结果。

第六章噪声控制监督第十九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噪声控制设施,有效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为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有效执行和监督,以下是常见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1.排放标准:制定火电厂大气污染物和废水排放标准,包括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废水中的COD、氨氮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

2.监测设施:要求火电厂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包括烟气和废水排放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监测报告:火电厂应按照规定频率编制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报告中包括排放情况、监测数据、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在新建或改扩建火电厂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环境监督检查:对火电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监督检查,包括对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监测设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责任追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取缔等措施,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发展,监督规定也可能随之更新和完善。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如下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1.2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全过程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火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必须纳入火电厂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1.3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特排放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1.4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辖各火力发电厂。

上述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监督机构与职责分工2.1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2.1.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1.2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1.3监督与指导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的环境保护问题。

2.2国家电力公司环境监测总站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2.2.1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2.2掌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火电厂环保设施的主要技术和管理状况,并定期向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2.3受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委托,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

2.2.4负责建立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的质量保证体系。

2.3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辖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其职责是:2.3.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解读《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解读《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 0 1 2年 4月 6目 , 国家能源局发布 了D L / T 1 4 1 - 2 0 1 2《 火
3 )监 测方 法 。
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本标准代替 D L / T 1 4 1 - 2 0 0 4《 火电厂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新标准为适应国家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方面 的法 律 法规 不 断更 新完 善 , 对 电力 企业 环保 要求 更 加严 格 。
电力 企业 要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 必 须重 视 环 境 保 护 , 朝着清洁、 节 能 、循 环 利 用 方 向 发展 。 目前 , 火 电厂 烟 气脱 硫 全 面 展 开 , 脱硫 设 备 已经成 为火 电厂必 上 的环保 设 备 。《 火 电厂环 境监 测技 术规 范 》 是 目前 火 电 厂无 可 替代 的监 测标 准 , 为 了适应 新 形势 和新 要求 , 标 准必 须 4版标 准对 比 , 主要 增加 了 四项 内容 : 1 )增加 了对 燃煤 火 电厂烟 气 中汞 、氨 的测定 。 2 )增加 了对燃 煤火 电厂 脱 硫废 水 中总汞 、 总铬 、总镉 、 总 铅 、总 镍 、总锌 、总 砷 、悬浮 物 、化学 需氧 量 、 氟 化物 、 硫 化物 、 p H 值 和 水温 的测 定 。
H J 5 3 4执行 。
1 修 订 的必鼻 幢
2 0 0 2年 2 月 ,国务院公布 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 提 出了新

4 )监测 周期 。
轮 电力体 制 改 革 的指 导 思 想和 总 体 目标 , 揭 开 了 电力 工 业市
烟 尘 、二 氧化 硫 、氯 氧 化物 、汞 、 氨 的排 放浓 度 和排 放 量 每 年测 定 1 次; 脱 硫 系统 、脱 硝 系 统和 除尘 器 大修 前 后应 测 定脱 硫 系 统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气体化石为燃料的火电厂固定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HJ/T 75-2001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3 术语和定义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是指对火电厂排放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当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配置多个测定探头时,每个探头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15min,其测定结果即为该小时的监测结果平均值;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时间不得小于火电厂运行时间(不包括火电厂启动和停运)的80%。

3.2 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显示达到稳定值90%时所需要的时间。

3.3 现场连续监测in-situ continuous monitoring由直接安装在烟囱或烟道(包括旁路)上的监测系统对烟气进行实时测量(不需要抽取烟气在烟囱或烟道外进行分析)。

3.4 抽取式连续监测extractive continuous monitoring通过采样系统抽取部分样气并送入分析单元,对烟气成份进行实时测量。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行业标准HJ/T XX.1—XX.3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P ower Plant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XXXX-XX-X公布XXXX-XX-XX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治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按照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讲明。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操纵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汽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纳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

环境阻碍评判、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治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程的条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3096 《都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9 《一样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操纵标准》;DL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三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三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火电企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化石燃料为燃料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当以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为重点,兼顾其他环境因素,确保火电厂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履行环保投资责任,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境保护手续。

第五条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重点解决火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推动火电企业绿色发展。

第六条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监督、处罚、奖励机制,推动火电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七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环境监测机制,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八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测设施,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火电厂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第十二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当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明确设施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及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问题和故障。

第十四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有效试运行,并提交试运行报告。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XX.1—XX.3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Power Plant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4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汽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用其它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程的条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DL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⑵蒸馏滴定法
稀释与接种法 温度计法
GB/T 7478
GB/T 7488 GB/T 13195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续-表4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监测项目 总铅 总汞 方法名称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⑵双硫腙分光光谱法 ⑴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脱硫废水、冲灰水 ⑵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 解法 总铜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⑵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 钠分光光度法 脱硫废水、冲灰水 适用范围 脱硫废水、冲灰水 测试方法 GB/T 7475 GB/T 7470 GB/T 7468 GB/T 7469 GB/T 7475 GB/T 7474 GB/T 7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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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废水
各类废水处理装置处 理后的外排水
其他废水外排口出口处 对应处理装置的外排口出口处
8 敏感点(地下水) 地下水出口处 9 冲灰水 冲灰水外排口出口处 •a:火电厂厂区工业废水不包括灰渣水和厂区生活污水。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3. 采样原则 废水水质采样应具有代表性。采样前应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 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况。监测时 应测定采样时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同时记 录该次排水总量。 4. 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 – 每次监测采集2个样品,分别在同一天的上午和下午各采样 1个。 – 临时性排水在排放过程中采样1次。 – 各类排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周期见表2。监测时可根据本厂的 排水情况和有关要求,适当缩短采样周期。 – 事故状态下的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各电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 情况定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5.2 样品保存 5.2.1 基本要求 保存水样的基本要求如下: a) 减缓或抑制水样的生物变化; b) 减缓水样的化学变化(络合、氧化还原、聚合等); c) 减缓水样的物理变化(光照、温度变化、静置或振动, 暴露或密封等产生的挥发、沉淀、容器内壁吸附等)。

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oc 37页)

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oc 37页)

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oc 3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414—91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2-02批准1992-04-01实施1 总则1.1 制定依据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的要求而制定。

1.2 制定原则本规范的制定既考虑技术先进性,又考虑现实可行性,力求使规范内容与我国火电厂的环境特征、技术水平和装备条件相适应。

1.3 制定目的1.3.1 掌握我国火电厂环境质量现状,建立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档案,分析研究其变化规律,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 统一全国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采样及分析方法,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c.化学酸碱中和池排水;d.生活污水;e.其它可能对受纳水体产生污染的排水(其它废水)。

应急监测对象为下列临时性排水:a.露天煤场排水;b.用于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的临时性排水。

2.3 采样原则采样应具有代表性。

采样前必须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况。

常规监测应在采样的同时测定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应同时记录该次排水总量。

2.4 采样点设置2.4.1 集中外排的电厂,采样点设在总排口处;分多路外排的电厂,采样点应设在各外排口处。

各系统排水集中外排或分排的采样点的设置见表1。

表1 排水监测采样点可根据本厂的工艺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上述采样点做部分调整。

确定自选采样点时应注意,采样的地点、部位、时间以及方法的选取都应保证所采样品的代表性。

监测报告中应注明自选采样点的位置。

2.4.2 一般在管(渠)道出口处的水流中部采样。

当排水管(渠)道的水较深时(如大于1.0m),可由表层水面起向下至1/4深度处采样。

测含油量时,按2.8.4.1的规定采样。

2.5 采样点水流状况采样时应观测下列各项并同时做好记录: a.采样点处排水的排放形式(管道或明渠等);b.排水的颜色和气味;c.水面有无油膜(或油花)、悬浮物、杂物、泡沫等;d.水温。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2-02批准1992-04-01实施1 总则1.1 制定依据本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参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的要求而制定。

1.2 制定原则本规范的制定既考虑技术先进性,又考虑现实可行性,力求使规范内容与我国火电厂的环境特点、技术水平和装备条件相适应。

1.3 制定目的1.3.1 把握我国火电厂环境质量现状,建立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档案,分析研究其变化规律,为环境治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 统一全国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采样及分析方法,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

1.4 适用范畴电力环境监测总站、中心站、厂监测站及其他从事电力环境监测的单位或部门。

1.5 人员要求1.5.1 监测人员必须通过学习或培训并考核合格。

1.5.2 把握有关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等。

1.5.3 保证监测数据的清晰、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1.5.4 注意保守隐秘。

1.6 说明权限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说明。

2 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2.1 监测目的对火电厂外排水实施常规监测,对临时性排水实施应急监测,以反映火电厂排水现状。

2.2 监测对象常规监测对象为下列各类外排水:a.灰场(灰池)排水;b.厂区工业废水(包括含油工业废水);c.化学酸碱中和池排水;d.生活污水;e.其它可能对受纳水体产生污染的排水(其它废水)。

应急监测对象为下列临时性排水:a.露天煤场排水;b.用于化学清洗和停炉爱护等的临时性排水。

2.3 采样原则采样应具有代表性。

采样前必须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时刻、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形。

常规监测应在采样的同时测定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应同时记录该次排水总量。

2.4 采样点设置2.4.1 集中外排的电厂,采样点设在总排口处;分多路外排的电厂,采样点应设在各外排口处。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行业标准HJ/T XX.1 —XX.3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P ower Plant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XXXX-XX-X 公布XXXX-XX- XX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刖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治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按照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讲明。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操纵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汽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纳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

环境阻碍评判、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治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程的条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3096 《都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9 《一样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操纵标准》;DL41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气体化石为燃料的火电厂固定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HJ/T75-2001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适用于本际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3术语和定义3.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是指对火电厂排放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当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配置多个测定探头时,每个探头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15min,其测定结果即为该小时的监测结果平均值;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时间不得小于火电厂运行时间(不包括火电厂启动和停运)的80%。

3.2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显示达到稳定值90%时所需要的时间。

3.3现场连续监测in-situ continuous monitoring由直接安装在烟囱或烟道(包括旁路)上的监测系统对烟气进行实时测量(不需要抽取烟气在烟囱或烟道外进行分析)。

HJ/T 75—20013.4抽取式连续监测extractive continuous monitoring通过采样系统抽取部分样气并送入分析单元,对烟气成份进行实时测量。

2024年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2024年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2024年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火电厂技术进步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火电厂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的原则,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

第五条火电厂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及时报送环境保护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六条火电厂应当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整改,建立环境污染修复和生态保护基金,用于环境恢复和生态补偿。

第二章燃煤火电厂第七条燃煤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煤炭质量标准选用符合标准的燃料,提高燃煤效率,减少碳排放量。

第八条燃煤火电厂应当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等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保证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九条燃煤火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废水排放,保证废水不对周边水源造成污染。

第十条燃煤火电厂应当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合理开采煤炭资源,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化和水源短缺等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燃煤火电厂应当加快推广和应用煤炭清洁转化技术和高效燃烧技术,减少煤炭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三章燃气火电厂第十二条燃气火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供应和管理体系,保障燃气的质量和连续供应。

第十三条燃气火电厂应当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等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保证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燃气火电厂应当加强烟道热功分配和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燃气火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废水排放,保证废水不对周边水源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燃气火电厂应当加强燃气管道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燃气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四章油电火电厂第十七条油电火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油品供应和管理体系,保障油品的质量和连续供应。

第十八条油电火电厂应当加强烟道热功分配和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文(三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文(三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监督管理,促进火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应加强自身环境保护技术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确保火电厂合规运营。

第四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火电厂的全过程和全环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监督第六条火电厂建设、扩建或改造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控制。

第七条火电厂应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建设、扩建或改造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监督第十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立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十二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应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气治理监督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废气治理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火电厂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高效减排。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要求火电厂立即整改。

第五章废水治理监督第十六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废水治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火电厂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立废水排放监测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十八条火电厂应定期监测废水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并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公开监测结果。

第六章噪声控制监督第十九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噪声控制设施,有效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二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二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1.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火电厂作为重要的电力供应单位,也越来越受到环境保护的关注。

为了确保火电厂在发电过程中能够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制定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非常必要。

2. 监测与评估2.1 火电厂应配备完善的环境监测设备,对排放口、烟气、废水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2 火电厂应定期对污染排放进行评估,通过监测数据分析、环境影响评估等方式,定期评估火电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

3. 污染物控制3.1 火电厂应建立有效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包括选用低污染燃料、提高燃烧效率、使用高效净化设备等,以减少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3.2 火电厂应严格控制燃煤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对超标排放将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4. 废水处理4.1 火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对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4.2 废水处理过程中应使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如生化处理、深度净化等,确保废水处理效果达到预期要求。

5. 垃圾处理5.1 火电厂应实施垃圾分类制度,根据不同种类的垃圾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5.2 火电厂应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 环境应急管理6.1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规定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6.2 火电厂应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7. 环境监督与管理7.1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确保火电厂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7.2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定期接受第三方的环境审核,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落实。

8. 后续工作8.1 火电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根据环保法规的更新和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及时修订和调整相关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文(二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文(二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监督管理,促进火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应加强自身环境保护技术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确保火电厂合规运营。

第四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火电厂的全过程和全环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监督第六条火电厂建设、扩建或改造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控制。

第七条火电厂应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建设、扩建或改造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监督第十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立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十二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应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气治理监督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废气治理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火电厂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高效减排。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要求火电厂立即整改。

第五章废水治理监督第十六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废水治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火电厂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立废水排放监测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十八条火电厂应定期监测废水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并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公开监测结果。

第六章噪声控制监督第十九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噪声控制设施,有效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5年3月项目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评司项目主管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石金宝齐文启敬红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何冰崎《火力发电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制定火电厂监测技术规范的必要性自一九九五年国家环保局发布施行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以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已经十年,对于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年来国家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政策,在此期间,我国的脱硫、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电力行业作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行业,对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一五”期间将会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应地对火电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会有更高的要求。

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

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很大,污染程度仍处在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

2000 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1995 万吨,远远高于环境承载能力。

区域性酸雨污染严重,61.8%的南方城市出现酸雨,酸雨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0 %,是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明确提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2005 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 年减少20%,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 年减少10%,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 年削减10-20%的具体目标。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建设项目中火电厂的建设发展速度依然很快,近期将会有数百个新的火电厂项目投入建设。

然而煤炭燃料的紧缺,将会使火电厂燃料质量下降,对环境的污染增加。

要满足国家“十五”、“十一五”提出的的环境标准,必须避免早期工业化国家走的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传统道路,坚持发展科技含量高、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坚持火电厂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促进我国的脱硫、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对火电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也必须更具有科学性、严格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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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频电场与磁场的监测 •四、噪声监测 •五、无组织排放监测
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中颗粒物和氨、燃油火电厂中非甲烷总烃、燃气火电厂 中甲烷烃无组织排放浓度的监测。
•六、固体废物及贮存场环境监测 •七、监测质量保证及数据处理
增加了不确定度评估,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不准备讲)。
本标准的实施,将统一全国火电厂的环境监测技术,使火电厂 环境监测与国家环境监测的要求一致,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可靠性和可比性,以适应电力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
– 每次监测采集2个样品,分别在同一天的上午和下午各采样 1个。
– 临时性排水在排放过程中采样1次。 – 各类排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周期见表2。监测时可根据本厂的
排水情况和有关要求,适当缩短采样周期。 – 事故状态下的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各电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
情况定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1次/旬
1次/月
敏感点 (地下 水) 1次/旬
1次/月 1次/季 1次/月
冲灰水
1次/旬 1次/月
1次/季 1次/季
其他 排水b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续-表2 排水监测采样周期
监测项目
排 水 种 类a
灰场 厂区工 厂区生 各类水处理 脱硫废 敏感点
(灰池) 业废水 活污水 装置处理后 水 (地下
排水
的外排水b
水)
冲灰水
挥发酚 1次/年 1次/年
氨氮
1次/月 1次/月
BOD5 水温
1次/季 1次/月
1次/月
动植物油
1次/月
总铅
1次/季
1次/季
总汞
1次/季
1次/季
总镉
1次/季

1次/季
总硬度
1次/月
•a 监测项目可根据当地环保管理部. 门的要求增减; b 监测项目根据排水的性质决定。
其他 排水b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5. 采样方法 5.1 现场采样
– 水质采样技术按GB/T 12998的规定执行。 – 现场采样可用手工采样或自动采样,并做好记录。采样时用
待采水样荡洗盛样容器内壁3次,再按要求体积采集水样, 并在标签上注明采样时间、地点及样品类别(监测项目)、 采样人姓名和采样时的天气情况等。对需保存一段时间再分 析的水样,在采样后立即按各项目测试方法的要求加入保护 试剂。如需要在采样前加入保护试剂,则不能再用待采水样 荡洗盛样容器。 – 采样结束前仔细检查采样记录和水样,如发现有漏采或不符 合规定者,立即补采或重采。
采样点设置
1 电厂综合排放废水 电厂废水总排放口厂界外出口处
2 脱硫废水
脱硫废水外排口出口处
3 灰场(灰池)排水
灰场(灰池)的澄清灰水外排口出口 处
4 工业废水(含冲渣水)a 电厂工业废水外排口出口处
5 厂区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外排口厂界外出口处
6 其他废水
其他废水外排口出口处
7 各类废水处理装置处 对应处理装置的外排口出口处 理后的外排水
DL/T 414-
火电厂环、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脱硫废水中Pb、Cd、pH、硫化物、氟化物、水温,冲 灰水中Cu、Pb、Hg、pH、SS和敏感点(地下水)中pH、COD、硫化物、氟 化物、石油类、总硬度的测定。
•二、烟气排放监测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烟气中汞、氨的测定。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5.2 样品保存 5.2.1 基本要求
保存水样的基本要求如下: a) 减缓或抑制水样的生物变化; b) 减缓水样的化学变化(络合、氧化还原、聚合等); c) 减缓水样的物理变化(光照、温度变化、静置或振动, 暴露或密封等产生的挥发、沉淀、容器内壁吸附等)。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表2 排水监测采样周期
监测项

灰场 厂区工
(灰池) 业废水
排水
pH值 1次/旬 1次/旬
悬浮物 1次/旬 1次/旬
COD
1次/旬 1次/旬
石油类
1次/季
氟化物 1次/月 1次/月
总砷 1次/月 1次/月
硫化物 1次/月
排水量 1次/月 1次/月
厂区生 活污水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排 水 种 类a 各类水处理 脱硫废 装置处理后 水 的外排水b
确定自选采样点时应注意采样点的地点、部位、采样时间以 及采样方法,保证所采样品的代表性。监测报告中应注明自选采 样点的位置。
采集管(渠)道出口处的水样时,宜在水流中部采样。当排 水管(渠)道的水较深时(如大于1.0m),可由表层水面起向下 至1/4深度处采样。
.
表1 排水监测采样点
编号 排水种类(监测对象)
——
P 聚乙烯塑料桶(瓶);G 玻璃瓶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续-表3 水质监测采样体积与样品保存方法
监测项目
保存方法
可保存 采样体积 容器类别
时间
mL
挥发酚 采样后尽快分析,或加磷酸至pH=4,每升 24h
8 敏感点(地下水) 地下水出口处
9 冲灰水
冲灰水外排口出口处
•a:火电厂厂区工业废水不包括灰渣. 水和厂区生活污水。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3. 采样原则 废水水质采样应具有代表性。采样前应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
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况。监测时 应测定采样时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同时记 录该次排水总量。 4. 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1. 监测目的 对火电厂外排废水实施常规监测,以反映火电厂废水排放现状,
为环境管理、排水治理提供依据。 2. 监测对象及采样点设置
各废水处理系统集中对外排放或分别排放的废水采样点的设置 应在厂区对外环境排放出口处。可根据本厂的工艺、水系统特点 和实际需要,对采样点做部分调整,见表1 。
5.2.2 保存方法 表3 水质监测采样体积与样品保存方法
监测项目
保存方法
可保存 采样体积 容器
时间
mL
类别
pH值
现场测定
—— ——
P,G
悬浮物
采样后尽快测定,或4℃冷藏
24h 200~400 P,G
COD
采样后尽快测定,或加硫酸至pH<2
7d
100
G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 加盐酸至pH<2,2℃~5℃冷藏
24h 500~5000 G
氟化物
4℃冷藏
28d 300
P
总砷
采样后加硫酸至pH<2,或加碱调节pH<12 1月 300~500 P
硫化物
在现场用氢氧化钠调至中性后,每升水样 24h 500
G
加3mL1mol/L醋酸锌和6mL1mol/L氢氧化
钠至pH=10~12,或4℃闭光冷藏
水温
现场测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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