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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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一)春秋决狱

就是以孔子著《春秋》经的精神和义理,作为指导司法审判案件的依据和准则,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二)浙东学派

起源于宋代,发达于明清时期,其代表人物大多活动于浙江东部地区(以钱塘江为界)而得名。包括狭义的浙东学派,指清初以黄宗羲、万斯同、全祖旺等为代表的,研究经学兼史学的经史学派。广义的浙东学派,指包括狭义的浙东学派及两宋时代的,与朱程理学空谈心性命理相对抗的,主张“经世致用”的,以吕祖谦为首的金华学派,以陈亮为首的永康学派和以叶适为首的永嘉学派。

(三)今文经学

指儒家正宗传承,起源于孔子口传心授的子夏一派,由子夏传给公羊高和谷梁赤,在西汉董仲舒以后形成的,相对于古文经学,以当时的隶书为记载传承的学派。

(四)中体西用说

张之洞主张“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心身,西学应世事”,“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不使偏废。”

(五)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的“治权”采取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六)儒家伦理法

儒家伦理法是指以家族伦理为基点,将宗法伦理作为法的精神、法律的最高原则的法律传统。

(七)同居相为隐

这是隋律和唐律中规定的一个诉讼原则,意为同居在一个家庭内的人犯了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必承担举告和举证责任。

(八)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犯死罪或流放罪犯人的直系亲属,因年老或疾病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又无成年男丁服侍、赡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法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是否执行的制度。

(九)原心论罪

原心论罪是春秋决狱中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即在审案断狱时主要根据犯罪动机、心里的善恶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后果放在次要地位。用董仲舒解释就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至。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十)常州学派

常州学派是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出现的,以庄存与、、庄述祖、庄授甲、刘逢禄为代表的,研究《春秋公羊传》今文经学学派。由于都是清代常州府人,故得名。

(十一)古文经学

指在秦朝焚书坑儒以后,在私家墙壁中发现的,以不同于当时文字记载的,而是

以古文大篆书写的经典著作。对这些“传统经典”研究,并在西汉董仲舒以后形成的,相对于今文经学学派。

(十二)公羊三世说

公羊三世说指在“春秋公羊传”中体现的微言大义,“三世”指“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据乱世”是原始蒙昧时期,“升平世”是指由“据乱世”到“太平世”的过度阶段;“太平世”是指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文明的理想状态。体现出中国文化儒家思想,为人类社会的进化发展描绘出理想的蓝图和光明的发展愿景。

(十三)实学

两宋时期,与程朱理学心性理命的空谈阔论相对抗的,在国家面临巨大内忧外患的背景下,反对“理学家”或“道学家”不务实事的误国空谈,主张经世致用,重视事功,重视国计民生之功利,致力于解决当时各种社会问题的学派。

(十四)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思想关于人性和人与人之间即社会关系的观念及学说,是中国古代处理社会人伦宗法关系的理论体系,是中华民族古代智慧的结晶。他不同于经过科学分类的近代思想体系。而是治文、史、哲、政、经、法,以及教育、军事等于一炉的综合体。

(十五)玄学

指魏晋时期研究《老子》、《庄子》、《周易》这三本号称“三玄”的书所形成的哲学思潮的总称,是儒家和道家思想的结合,即所谓“外道内儒”,以道家学说来论证儒家纲常的思想理论。

(十六)五服定罪

“准五服以之罪”是指对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制服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的制度。

(十七)允许复仇

在中国古代把复仇视为高尚的“孝行”是人们的一种普遍的文化心里,这在中国人心中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因为,人们复仇就是“人道”、“人情”和“天理”,所以在中国古代,因报仇杀人然后投案自首而得到减免,甚至将为父报仇敢冒犯国法的人称为英雄的情况,几乎历朝皆有,而且一直延续到现代。

二、简答

(一)中国法律思想发展阶段划分及特点

1、从原始法观念到三代的礼法观

(1)原始社会的公共规则是混沌一体的,最初的法观念,因而也是浑沌一体的。

(2)夏、商、周三代法观念的特点是礼具有法的一切性质,体现为:“以礼为法、礼外无法,法在礼中”。

2、礼法分合的观念历程,从春秋中后期经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至明、

清。

(1)从春秋战国时期,秦朝法家产生,其特点;“礼法分离,独任法治”。

(2)汉朝新儒家法思想产生,特点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标志着中国古代主流法观念开始形成。

(3)隋唐主流法观念成熟。主流法观念特点:“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中国主流法观念经魏晋南北朝至隋最后成熟于隋唐延续至明清。

3、取法泰西与中西会通,自1840年鸦片战争经中华民国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

(1)取法泰西阶段,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戊戌变法1898年前夕。特点是学习西方是以“中法为体”、“西法为用”为原则。

(2)中西会通,从戊戌变法1898年前夕至民国结束1949年。特点是学习西方以比较全面、彻底地学习为原则。

(二)简述荀子法思想的体系及其地位

1、思想体系

荀子法思想就是礼法思想。他的德刑论原是礼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余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原则和主张,以及有关“治人”与“法治”问题上的观点等等,实是礼法论的进一步展开。荀子所追求的是“王道政治”,其纲领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他所重之“法”乃是礼法之法,所尊之礼乃是礼法之礼。总起来说,荀子的礼法思想,从“性恶论”、“化性起伪”说出发,到“王道政治”终结,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理论结构。

2、思想地位

进入秦的历史转折时代,荀子通过释礼为法、以礼率法、以礼兼法的创制探索,为统治集团,也为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文化提供了一个成功的选择。中国法思想和法文化终于走上了以儒家为主融合百家的道路,这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等合力的结果,是历史的选择,是民族的选择。荀子礼法思想的历史功绩就在于及时顺应并指导了这种选择。荀子创造性的学术研究,是他成为先秦儒家思想及儒家法思想的终结者,又是封建正统思想及封建正统法思想的开拓者,成为标领时代思潮的思想大师。

(三)简述商鞅法治论中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国君推行法治的三要素是什么?

(1)“壹赏”,即统一奖赏的标准。赏的重点是军功,赏的对象是有利于耕战和告奸的人。

(2)“壹刑”,即统一刑罚标准。实现王权之下的“刑无等级“,实现在王法面前的刑罚平等。

(3)“壹教”,即统一教育内容。统一教育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取缔和打击不利于耕战及违背法令的思想言论。

2、国君推行法治的三要素是——“法、信、权”

(1)“任法”。即树立法律高于一切的权威,一切以法律为“权衡”。

(2)“重信”。即要求在执法上“信赏必罚”,亦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从而取信于民。

(3)“权势独制”。即君主要将权势集于一身。

(四)简述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及其在中国法律思想上的地位

1、天人感应说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思孟学派的“天人合一”思想,并将“天”描绘成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天”之意志表现为:春气暖、秋气严、夏气乐、冬气哀,四时的运动也是“天”的安排,感应到人,人从形体到精神都上应于天,人有喜、怒、哀、乐之容,天有春、夏、秋、冬之类。并进一步解释“君权神授”,认为君主是“天”在人间的全权代表,有代“天”行使赏罚的权力。君主是世间最高立法者,具有一切美德和良法,所以,君主必须效法于天,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法天”的具体方法就是“法古”——效法三代圣王。君主做得好,“天”就会出现祥瑞予以奖赏,如果君主违背天意,“天”就会降下灾难予以惩罚。

2、思想地位

董仲舒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在于他继承孔孟思想,并吸收了先秦阴阳五行、墨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思想,建立了一个新的儒学法律理论体系,成为先秦儒家学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和发展。所以,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董仲舒对儒家法律思想的主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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