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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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李丹【摘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及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与提质增效,促使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有必要对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推进改革的建议.【期刊名称】《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25)003【总页数】3页(P20-22)【关键词】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建议【作者】李丹【作者单位】武汉长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 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72018年5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要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分类实施改革工作,促进高校集中精力办学,实现内涵式发展。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的许多高校开始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一些教育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列为大学办学的重要评估指标。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高校校办企业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庞然大物。

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经常可见多头管理以及监督力度缺失的问题。

企业领导从业行为监管不够严格,存在无偿占用资产和企业改制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

部分企业领导未能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报批报备程序,薪酬待遇和兼职任职管理混乱,导致出现高校“管资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管事没有权”的局面。

一、我国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队伍构建缺乏科学性目前,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均设有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其部门管理人员都是由高校内部领导担任。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8日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等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更好地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内涵发展。

推动高等学校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发展效益、增强办学实力,厚积校园文化、涵养大学精神、强化价值引领,构建一流培养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坚持特色发展。

推动高等学校优化投入模式,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发展最具优势和前景的学科专业,突出重点、彰显特色,精准发力、固优固强,提升核心竞争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京教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京教办〔2008〕4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制约校办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使之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服务,现就深化本市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校办产业(一)北京校办产业主要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投资举办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含现代服务业企业),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服务的企业构成。

(二)校办产业是我市教育事业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服务平台,也是学校融入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支持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校办产业在补充学校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劳动实习实践基地,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维护校园稳定,支持和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以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新技术改造和调整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社会就业、提升高校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首都教育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到2015年本市校办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规范发展校办企业。

服务教育 服务社会 规范管理 促进北京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刘利民主任在北京市校

服务教育 服务社会 规范管理 促进北京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刘利民主任在北京市校

支持一批能够在创业板推出。同时, 我们也在组织专家研究制
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政 策 , 以适 应 经 济 发 展 的 需要 。 目
服务教育
服务社会
规范管理
促进北京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刘利民主任在北京市校办产业工作会
议上 的讲话摘要
北京市校办产业工作会 议 , 是在首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 校办企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关键时候召 开的一次 重要会议。改革 开放 以来 , 京校办产业所取得的成 北
实现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 为首都的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做 出
积 极 的贡 献 。
学校领导在对校力 业发展问题上要工作到位 产
学校领导班子要从 整个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 , 根据各 自的 实际情况 , 统筹制定校办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今后一个时
期 校 办产 业 的发 展 要 走 内 涵发 展 的 道 路 , 提高 企 业 产 品 的科 技
文件 , 具体 到 学校 , 要根 据 指 导 文件 制定 适 合 自身 条 件 的管理 制
在积极发展方面 , 我们也想结合 国家推出 的创业板 , 遴选
出 一些 高校 条 件 好 的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备 创 业 版 条件 的 , 具 重点
度, 如学校对资产公司的管理规定, 资产公司对参股企业 的管理 的规定。 今年我们还会加强对部直属高校的指导和检查 , 下一步
维普资讯
校 办 产 业 必 须 坚 持 服 务 教 育 、 服 务 社 会 的宗 旨
含量 , 重点做好现有企业 的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总体上 讲要控制企业 的数量 , 避免盲 目注册新的企业。在做好规划的 同时 , 也要加强对企业的 日常管理工作。对涉及到企业的重大 发展 问题或重大资产 处置 问题 , 要列入学校的工作议事 日程加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京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教委二〇〇七年五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精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相对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就近入学、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全面停止审批新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基础上,分批、分步骤对现有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规范和完善,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学”的原则。

对拟转为公办的学校,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公办学校经费投入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办学经费,稳定教师队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对拟转为民办的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工作内容(一)2006年启动了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规范完善工作,4所学校终止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其中2所已转为公办学校,另2所正在转为民办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京教财[2015]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1.12【实施日期】2015.02.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5〕3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实施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

第二条为保障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学院,区(县)教委及其所属教科研部门(以下简称“高校、教科研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

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四条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旨在充分发挥首都高校资源优势和市、区(县)两级教科研力量,帮助项目学校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

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

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作者:马艳红马茜来源:《职业》2012年第08期一、校办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高校校办企业发展到今天,从宏观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阻碍了高校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去正确认识并加以解决。

1.产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管理以及相适应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校办企业的领导和监督就显得无力,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领导班子等也很不健全,造成了部分企业运行很不规范,只赢不亏,赢是个人的或小单位的,亏则由学校承担,影响了校办企业的发展。

2.产业投入不足,资金缺乏高校产业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许多企业对怎样用活用好现有资金、怎样多渠道筹资办法不多,往往只重创收、轻投入,重提成、轻积累。

3.产权不清晰,责权利不统一在传统体制下,学校是校办企业唯一投资主体,企业资产与国家投资混在一起,使企业无法承担其有限责任,而学校承担着无限的连带责任。

且校办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资产归属关系不清,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4.体制不顺,管理不力由于产权归属问题以及管理体制问题,校办企业在管理上显得很无奈,如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问题、人事变动问题、闲置资产处理问题等等都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企业的正常运转。

二、积极发展校办企业的意义兴办校办企业,是高校继教学、科研之后的第三大职能。

大力发展校办企业,是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密集、设备先进、信息灵通和学科众多的综合优势,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形式。

校办企业在促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职工队伍,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都能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通过怎样的机制来发展校办企业,怎样保证校办企业健康发展,仍需继续探索。

三、校办产业发展的思路1.管理制度的改革作为企业,应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经营为方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前提,以加强高校产业内部管理为重点,制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符合校办产业特点的规章制度,力求用制度来管理企业,使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2006/2007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高[2006]35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6.11.17【实施日期】2006.11.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宣布失效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2007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6〕35号)各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为引导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和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对本市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状况开展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详见附件4)。

二、评估范围(一)经市教委批准成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的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培训机构、函授机构等,均参加本次评估。

(二)民办普通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已经参加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的学校,不参加本次评估。

(三)由各区县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可由审批机关参照《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附件3)单独组织评估,不参加本次评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计〔2021〕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计〔2021〕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计〔2021〕1号各市属高校:现将《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内涵式、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思路,大力推进高校分类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于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办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高校通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合作办学,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增强了社会服务能力,对提升办学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

与此同时,高校在合作办学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高校没有聚焦办学主业,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与发展定位不匹配,对学校发展助力不大,甚至对学校形象产生不良影响;一些高校对开展合作办学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未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校内个别二级学院擅自与社会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些高校及校内二级学院在合作办学中重收益、轻管理,放任合作方全权负责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高校风险防控意识不足,未对合作办学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隐患进行认真研判并制定预案,导致出现安全稳定事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京教社[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社[2002]5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积极引导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形成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民办教育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规格高等教育的需求,根据《高教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对照本办法制定出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相关设置标。

2002年3月7日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教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以及有关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设置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专业设置具有特色等原则择优受理和审批。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2012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民[2012]6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2.08.17【实施日期】2012.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教民〔2012〕6号)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引导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和规范管理,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型并准确定位,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总结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决定对本市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状况开展评估及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及年检的范围、内容、方式坚持评估及年检“全覆盖”的原则,市教委批准成立或管理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均应参加评估及年检。

坚持评估及年检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学校自检自查为主,学校应将评估检查的内容和标准作为办学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学校的日常工作中。

继续坚持适当简化的原则,将办学状况评估与年检相结合,本年度不再单独组织年检工作。

继续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具体情况,评估及年检的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

(一)根据办学情况抽取部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本年度内发生举办者、校长、办学地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转制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合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见附件3),进行全面评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京教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教组发〔2020〕5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结合首都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首善标准,加强政府统筹,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建成全面覆盖、管理科学、体系开放、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与首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三)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举措,不断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主动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教育督导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把握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努力破解教育督导重点难点痛点问题,切实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坚持首善标准,不断提升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

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高标准高质量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改革目标任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京教函〔2020〕497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0〕497号各区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关于“巩固国家、省、校三级质量年报发布制度,进一步提高质量年报编制水平和公开力度”的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中职质量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校质量年报2020年11月,各中等职业学校按要求编制学校质量年报,学校报告要紧扣人才培养工作,主要应包括学校情况、学生发展、质量保障、校企合作、社会贡献、特色创新、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七部分内容及“计分卡”“资源表”“服务贡献表”三张数据表。

具体编制与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

二、区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报2020年11月,各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编制区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反映本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具体编制与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三、加强中职质量年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一)各中职学校应加强对中职质量年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健全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质量年报撰写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学校质量年报的撰写,明确学校质量年报工作联系人。

学校质量年报应重视定量分析和数据支撑,重视编写反映学校深入开展课程教学改革,深化校企合作,主动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服务北京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线上教学的典型案例。

(二)各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区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中职学校做好学校质量年报的编制与报送工作。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民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民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考核要点(试用)》暨开展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计[2016]34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考核要点(试用)》暨开展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6〕34号)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引导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北京实际,研究制定《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考核要点(试用)》(见附件3),并根据考核要点组织开展2016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办学状况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原则(一)市教委批准成立或管理的持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的民办高校均应参加年检。

(二)根据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强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加强学校自我评价和规范管理。

(三)将年检工作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除年度集中检查之外,将年检和临时性抽检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

二、组织领导(一)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成立北京市民办高校办学状况年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年检工作方案,聘请专家审核年检材料,组成联合专家组开展进校考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30•【字号】京政发[1988]60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0号6月30日)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的发展,筹集办学经费,改善教学条件,特作以下规定:一、凡本市普教系统的中小学校、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所属从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农、林、牧、副、渔业以及科技开发、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的企业(以下统称校办企业),除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1、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至2年。

原有校办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免税照顾。

2、校办企业中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3、校办企业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为人均4个月的平均工资。

市、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校办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

4、凡城市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科研单位以技术、设备、资金投资的校办企业,执行本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市企业、乡镇企业和科研单位从校办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校办企业在资金信贷方面给予以下照顾:1、自1988年至1990年,每年由市财政局拨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建校办企业和经济效益好或有发展前途的校办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项目。

各区、县财政应作出相应安排。

周转金的使用,分别由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向市、区、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计划。

2、市财政局资金分局为校办企业开设专户,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工商银行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给予贷款支持。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33【摘要】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8日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13页(P6-18)【作者】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9.21【相关文献】1.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 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J], 无;;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作者 [J],5.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勤[2007]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日期】2007.08.28【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勤[2007]17号)各区县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全市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各类教育机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安排。

北京市校办产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教育机构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当根据校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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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文 件 号】京教办[2008]4号【颁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布时间】20080319【实施时间】20080319【时 效 性】有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京教办〔2008〕4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制约校办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使之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服务,现就深化本市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校办产业(一)北京校办产业主要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投资举办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含现代服务业企业),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服务的企业构成。

(二)校办产业是我市教育事业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服务平台,也是学校融入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支持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校办产业在补充学校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劳动实习实践基地,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维护校园稳定,支持和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以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新技术改造和调整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社会就业、提升高校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首都教育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到2015年本市校办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规范发展校办企业。

根据社会与教育发展需求,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校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以科技产业为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服务产业。

二、坚持为首都教育、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四)高校校办产业是国家“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最活跃、最有生命力、最能反映高校最新科研水平的生力军,是科教兴国的重要方面军,是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促进力量。

高校校办企业要与学科优势紧密结合,立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搭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体系,建立科学的孵化机制与投入撤出机制,充分利用高校人才与品牌优势。

要继续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

已具备现代企业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技术转移中心可以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促进大学科技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快速发展,使大学科技园成为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五)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职业学校可以吸收社会投资,创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六)中小学校办产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从传统的第二产业(工业)转向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转向以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方向,发挥系统人才优势与专业优势,为教育教学提供优质、便利、快捷、安全的后勤保障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继续为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提供必要的实习服务场所,积极参与有关学生通用技术课程改革的试点工作,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逐步建立与完善为中小学教育教学、师生服务的后勤、教育风险管理等服务保障体系。

三、继续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实现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七)尽快完成全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普遍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学校投资的全资企业原则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会”为代表的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组织结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地规避经济和法律风险。

改制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要符合学校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落实企业近期的盈利目标,配备管理和技术骨干,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

已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

(八)建立以资产管理为纽带的新型校办企业管理体制。

为尽快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各高校应加快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和资产划转的进度,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改变学校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直接办企业的现状。

各高校要依法组建有投资管理职能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围绕“三重一大”逐步完善决策机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以企业为运作平台,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推进产学研项目和科技孵化基地建设,创建教育实习基地,推进高校后勤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教育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经营性资产规模较大的高校,应设立具有“管人、管事、管资产” 权力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责任。

企业数量少、资产规模低于500万元的学校,可以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但必须在校级领导中落实经营性资产主管责任人,确定校内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或建立企业管理公司,加强对所投资企业中学校权益的监督管理。

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应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市、区县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适应改革形势,把工作重心从对校办企业的行政管理尽快转移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加快职能转变,调整机构设置,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实现对经营性资产运行的动态监督管理。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校办企业的学校要把校办产业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主管领导和管理机构。

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把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情况列入学校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目标。

各高校和区县教委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发展规划,结合本校、本地区校办企业的客观实际和优势制定校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定位、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经营策略。

(十一)加强校办产业队伍建设。

学校要选派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企业管理专长的干部从事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对校办产业管理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工作,提高校办产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十二)严格区分学校财产权和企业财产权,从根本上改变“校企不分”的状况。

要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利润分配、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以及向学校上缴费用等方面的问题。

学校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和处置企业财产,企业也不得无偿使用和占有学校的资源和资产。

(十三)除直接为学校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和学生实践教育的校办工厂外,校办企业的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应与学校校园分离,已在校园内的企业,要尽快迁出校园,以保证学校教育、科研环境和秩序。

(十四)除高校资产公司和个别特殊行业的校办企业外,校办企业一般不得冠用校名。

(十五)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全资企业,学校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于资产规模小,有盈利潜力的企业,要进行整合。

撤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计,落实债权债务处理责任,妥善安置员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的各项手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确定撤销的校办企业要尽快完成工商注销。

对于已被吊销的校办企业,学校要履行出资人责任,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做好清算工作,避免相关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四、建立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十六)加强对全市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指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部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管理。

严格控制以教育资源投资办企业。

本市高校(不含中央在京院校)、区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变性使用或划转到教育系统以外进行管理的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校要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及监管责任,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投资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要严格履行国家关于学校举办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有关审批程序;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上述事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保证高校教学和科研两项中心工作,高校的二级单位(院、系、所)原则上不得办企业。

鼓励高校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学校在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应当通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有效地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建立投入撤出机制。

(十八)规范校办企业的运作方式。

校办企业必须建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议事规则和工作条例,严格履行投资、担保、借贷款、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审批程序;建立人事、财务、审计、奖惩等管理制度。

(十九)强化对企业的内部控制。

学校和资产公司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使校办企业的运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积极促进企业发展。

(二十)建立企业逐级预算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建立各级年度预算管理制度,改变企业无计划、无目标的经营状态,增强风险控制能力,防止企业盲目发展,挖掘潜在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股东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

(二十一)学校和市区(县)的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确实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特别是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内部监控。

学校审计部门应代表学校加强对学校所投资企业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要按照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校办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逐级合并会计报表制度,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监督。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规模较大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审计监督。

(二十二)加强企业干部队伍管理。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干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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