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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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济政办字〔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19〕14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生态环境部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棉、石灰窑等建材行业,陶瓷、玻璃、石灰窑行业达到超低排放的A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免于停限产备受企业关注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日前印发,其中对钢铁、焦化、铸造、玻璃、石化等15个行业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供各地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时参考。
作为《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的配套文件,该《技术指南》提供了各地制定重点行业分类施策的差异化减排措施的参考标准。
据了解,虽然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攻坚克难,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尤其是重点区域的改善成效尤为显著,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强度均明显下降,但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重污染天气依然频发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
因此,重污染天气应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中之重,而差异化减排措施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在重点时段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预期,提前有序调整生产,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整理其中玻璃行业的部分,以供行业人士参考。
玻璃行业1适用范围包括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及制品(不含玻璃球为原料)、玻璃棉制造、玻璃球窑、玻璃纤维坩埚法拉丝炉的工业企业。
2生产工艺(1)主要生产工艺:平板玻璃,配料混合、投料、熔窑熔化、锡槽成型、退火、切割等;日用玻璃,配合料制备、熔制、成型、退火、表面处理和加工、检验和包装等工序;玻璃纤维及制品,配合料制备、玻璃熔制、纤维成型、浸润剂配制和玻璃纤维制品加工等;玻璃棉,池窑熔制、离心成纤、集棉成毡、成型加压、固化、冷却、切割等。
水泥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水泥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d(见表15-2,注4)等生产工业企业。
其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及水泥制品等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二)生产工艺1、主要生产工艺: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
2、主要原辅材料:(1)水泥熟料生产原辅料包括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渣、磷石膏等)、铁质校正原料、硅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等。
(2)水泥粉磨生产原辅料包括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等)、混合材(粉煤灰、矿渣、石灰石)等。
(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等。
3、主要能源:煤炭。
图15-1 典型水泥制造生产工艺流程图(三)主要污染物产排污环节1、PM:主要来自物料的储存、破碎机、烘干机、生料磨、煤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窑头)、水泥磨、包装机及输送设备等。
2、SO2、NO x: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独立烘干系统。
(四)绩效分级指标表15-1 水泥熟料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表15-2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d绩效引领性指标(五)减排措施1、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黄色预警
未采取高效污染治理设施、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使用高污染燃料 等企业,全部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橙色以上
涉气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相似行业:铅锌冶炼、砖瓦窑、耐火、岩棉、氮肥、家居、包装、人造板、塑料、 橡胶、涂装等)
15
绩效分级管控行业(15个)
个 长流程钢铁
铜冶炼 炼油与石油化工
绩
焦化
陶瓷
制药
效
氧化铝
玻璃
农药
分
电解铝
石灰窑
涂料
级
炭素
铸造
油墨
16
未分级管控行业(16个)
个 短流程钢铁
耐火材料
塑料制造
未
铁合金
岩棉
橡胶制品制造
绩 铅、锌冶炼
煤质氮肥
工业涂装
效 再生铜铝铅锌
分
水泥
家具制造 包装印刷
人造板制造 工业锅炉
2018-2019年秋冬季××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PM2.5预测值与实际值
2018-2019秋冬季重污染 预警期间PM2.5实际值比 预测值低了10.3%-30.5%。 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效果 显著。
××市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对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的贡献
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PM2.5同比下降15.1%, 在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中降幅第9 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3天 ,在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中降幅第1
B级企业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 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
2020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 绩效分级实施办法
河南省2020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豫政〔2018〕30 号),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3 月1 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技术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及保障类企业进行分级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保障类企业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条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能源类型、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也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第五条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目标导向。
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精准科学管控。
长流程钢铁——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
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
源机械
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
机械
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运输监管 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未达到 A、B 级要求
注 1:a 是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中规定的主要排放口
6
(五)减排措施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6 炉, 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 10%(含) 以上,石灰窑限产 30%(含)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 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 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 输。 红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2 炉, 带动铁前工序、高炉和轧钢工序减产,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 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 20%(含)以上,石灰窑限产 30%(含) 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 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 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B-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 80%以内,以 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0 炉, 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
1、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 焦运输满足:(1)在封闭车间内装卸物料,并设
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开展无 置集尘罩等集尘装置,(2)运输车辆封闭;各料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细则PPT7.6日定稿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主讲人:王彦超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所2020年7月6日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总则制定目的及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分级指标、制定原则。
(共5条内容)职责与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职责与职能。
(共5条内容)申报与核定 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申报核定程序。
(共3条内容)监管与管理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团队的监督管理。
(共5条内容)问责与处罚 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团队问责与处罚。
(共3条内容)附则解释权、实施日期。
(共2条内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总则1责任与职能2申报与核定3问责与处罚5附则6监督与管理4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目的:p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p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
依据:p《大气法》;2018年印发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的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地方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支撑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
(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合同8篇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合同8篇篇1甲方(政府监管部门):__________乙方(企业方):__________鉴于当前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保障公共健康安全,提升空气质量,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关于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合同。
一、合同目的为明确甲乙双方对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责任与义务,保证乙方在生产活动中遵循环保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保绩效,以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二、绩效分级原则根据乙方企业的生产工艺、排放特性、污染治理设施及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对乙方进行绩效分级管理。
分级标准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合同内容(一)甲方职责:1. 制定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绩效分级管理办法;2. 对乙方进行环保指导与监管,确保乙方遵守环保法规;3. 根据乙方绩效分级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减排要求;4. 在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乙方采取应对措施。
(二)乙方职责:1. 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接受甲方环保监管与指导;2. 按照甲方要求,主动公开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3. 根据自身绩效等级,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和减排计划;4. 在重污染天气时,积极响应甲方号召,采取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5. 加强企业内部环保管理,提升员工环保意识。
四、绩效考核与调整(一)甲方根据乙方日常环保表现、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二)乙方绩效等级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三)乙方如未能达到约定环保标准,甲方有权要求其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违约责任(一)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履行相应环保责任,甲方有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污染天气加剧或公众健康受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随着工业、交通运输、家庭取暖以及其他活动对空气质量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形成了一种“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来临时,将为影响行业企业的营运、绩效和发展带来极大挑战。
为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严格审查和研究,确定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层次。
一是污染控制水平的分级。
一般来说,保障达到草案界定的标准,达到优良水平的企业,可以获得封口奖励。
而未能达到草案核准界定标准,极少完成节能减排改进措施,多次违反空气污染防治法规的企业,会受到罚款等处罚措施。
二是节能减排绩效的分级。
企业根据阶段性的减排改进措施和空气污染控制水平,主动实施,分层年度绩效考核,定期上报节能减排数据,经认定进入不同层次考核,获得绩效报酬等奖励。
三是自然型技术改善质量的分级。
重点行业企业应采用自然型技术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空气状态减排改进技术、减排程度、实施效果和可持续发展状况等,认定企业是否采用自然型技术改善空气质量,进入不同级别的考核,获取相应的减排改善奖励。
通过上述三个层次的绩效分级,能够有效控制重污染天气带来的经济损失,促进行业减排,改善空气质量,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我国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任务分工,立即编制相应的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
要结合各自职责,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于冬季采暖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每年冬季采暖期间,自11月15日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每周工作简要情况,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统一管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尽快编制发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好本辖区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各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环办大气函〔2020〕510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部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细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强化移动源应急管理,并配套制定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认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受到各有关行业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但通过现场抽查以及群众反映,部分地方绩效分级工作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谨、廉政风险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做好绩效分级工作(一)充分认识绩效分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
目前,蓝天保卫战和“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各项既定任务均达到时序进度要求,有望圆满完成目标。
但历年经验显示,进入秋冬季后,随着季节交替,极易出现重污染天气。
若再出现几次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过程,将可能对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带来极大不确定性,也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按时高质量完成,确保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既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又使优质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为突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合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公告。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时限8月20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厅。
12月10日前,各市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复核。
三、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
企业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见《规范》附件),将相关材料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见《规范》附件)。
(二)县(市、区)级初审。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防止“一刀切”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防止“一刀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鲁环函〔2019〕387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防止“一刀切”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38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进一步做好涉气污染源差异化应急管控工作,精准实施应急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确保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同时,保障好民生需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差异化管控工作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涉气工业污染源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措施,是新形势下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企业预期,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发挥差异化应急管控的引领作用,推动企业自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防止和纠正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主动与企业对接服务,加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在保证应急减排成效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应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积极建立正向激励工作机制要以差异化应急管控为抓手,积极推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正向工作导向和激励机制。
在严格落实《指导意见》《技术指南》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突出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按企业治理和管理水平高低以及污染物排放强度将企业评定为A、B、C三个等级。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
联系电话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⑨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⑩
注:
①应具体到乡(镇)、街(村、道、路)和门牌号码。
②行业类别及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
③拟申报重点行业类别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39个行业填写,需符合各行业适用范围的要求,与封面一致。
⑦生产现状包括正常生产、试生产、停产、建设中等。
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纬度按照度分秒填写,例如:119°3′41.9″,37°5′26.3″。
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⑩当企业涉及多个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时,均应填写。
表2企业现有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动态管理。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评级材料中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对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评定的绩效等级不符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绩效等级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调整为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须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定。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鲁政办字〔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14日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合同7篇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合同7篇篇1甲方(政府相关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企业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特别是重污染天气频发,为了切实落实环保责任,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空气质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通过绩效分级管理,促进企业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二、绩效分级原则1. 根据乙方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情况,结合环保政策法规,对乙方进行绩效分级。
2. 绩效分级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企业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保管理水平等。
3. 甲方将根据乙方绩效分级结果,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和要求。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甲方制定的减排措施和要求。
2. 乙方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 乙方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按照甲方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环保检查、监测和执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四、甲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根据乙方绩效分级结果,制定相应的减排目标、措施和要求,并指导乙方实施。
2.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环保监管,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执法工作,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3. 甲方应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指导乙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乙方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甲方将定期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2. 对于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乙方,甲方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乙方,甲方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1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职责分工(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向社会公告实施绩效分级管理的重点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等相关事项;审核各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核定。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对申报A 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并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修订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指导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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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对标A级、B级和引领性企水平,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申报绩效评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按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核定程序。
1.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四)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
三、申报与核定
(一)企业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具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应当如实进行绩效分级自我评估和对标,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每年修订更新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本辖区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向社会公告实施绩效分级管理的重点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等相关事项;审核各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核定。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并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修订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指导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各市原则上于7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第一批审核通过的A级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见附件3);于8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10日前,各市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应当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