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1]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时期对全市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整治范围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为此次综合整治范围。
1990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另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三、整治内容(一)房屋建筑本体。
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须进行节能改造、热计量改造和平改坡;对水、电、气、热、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楼体进行清洗粉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电梯、空调规整、楼体外面线缆规整、屋顶绿化、太阳能应用、普通地下室治理等内容的改造。
对1980年(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造。
(二)小区公共部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东政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6〕2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3月28日东城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储〔2014〕289号)、《关于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规划调整和房屋销售等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京建文〔2015〕34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通过编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参与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采取原址回迁方式建设回迁安置房;(二)回迁安置房性质定性为商品房;(三)项目自身达到资金平衡。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审定招标方案和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背景中国在长期的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问题逐渐凸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条件,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棚户区,这些地区缺乏基础设施、住房条件差,造成了城市发展的不良影响。
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政策措施《2010年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财政投入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5月1日实施,明确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的财政投入管理办法,明确投入的标准和范围,并规定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办法,对于符合改造条件的棚户区,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三五》规划《十三五》规划是国家在2016年制定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其中明确了“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这一目标。
规划中提出了棚户区改造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包括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标准和质量、改造方式等,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18年发布,计划自2018年至2020年,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6万个棚户区改造,惠及1300万户居民。
计划中强调了财政支持政策、土地政策、住宅保障政策、社会管理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支持。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南(2019-2022年)》该指南于2019年发布,主要是为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任务落实。
指南中详细规定了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进展。
实践案例北京市清河北街道清河北街道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街道,该街道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光大集团合作的共同支持下,实现了顺利的推进。
改造过程中,实行了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大力购买自住房、公租房等住房项目,以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实现了改造目标。
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发展区域,棚户区改造任务较为重大。
在改造过程中,该区采取了分析棚户区改造的问题,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和民主决策方式,实现了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东政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东政发〔2016〕65号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6年10月8日9时至2016年11月26日24时进行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工作,截至2016年11月26日24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为77.33%,达到了《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具体门牌为:东市场东街2号(部分)、7号、12号(部分)、13号、14号(部分)、24号(部分)、26号(部分)、29号(部分)、47号(部分)、48号(部分)、63号(部分)、67号(部分)、67号旁门(部分)、71号(部分);东市场中街3号(部分)、7号(部分)、8号(部分)、11号(部分)、16号、26号、28号、30号、34号(部分)、40号(部分);东市场中街一号楼43号、53号;东市场西街3号;东市场2巷1号(部分);东市场3巷23号、25号、35号;东市场4巷1号(部分)、4号;东市场6巷4号(部分)、6号(部分)、11号(部分);东市场7巷1号(部分)、2号(部分)、3号(部分);天坛路26号;新民里3楼东102号、东单元302号;天桥南大街78号西(部分);天桥6巷2号(部分);众书里10号(部分);天桥东市场3号;天桥4巷8号(部分)。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稳增长,而且能够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国务院有关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补助力度不低于上年;省级财政也要增加投入,加大对财力困难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其中,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要继续向棚户区改造倾斜。
与此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一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是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切实化解库存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化解库存商品住房。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2016年棚改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之一一、棚户区改造范围答:成片危旧住宅区、在册危房、城中村改造。
二、我县“十三五”时期棚户区改造计划。
答:“十三五”时期,我县将以改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全面推进危旧房屋、重点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全力建设美丽象山,创造美好生活。
总目标: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城镇D级(整幢危房)的解危任务;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城镇危房解危任务;启动改造重点棚改区块;推进路网工程、旧村改造、高山海岛移民安置等三类城中村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政策答:我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征收补偿政策,另一类是危旧房解危政策。
成片危旧住宅改造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政策:《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象政发{2014}97号)、《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象政办发{2015}103号);在册危房按照不同的解危方式采取相应的补偿办法。
加固处理的,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所有费用;原址重建的按已使用年限和未使用年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原建设单位按比例承担建安费用;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由房屋所有人在社会上自行购买商品房。
主要政策:《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象政发[2015]3号)、《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加固处理、原址重建实施细则》(象政办发[2015]4号)、《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异地安置实施细则》(象政办发[2015]3号)。
四、成片式改造适用范围答:成片式改造主要针对建造年代长,建筑整体结构形式差,安全隐患严重,区域内环境杂乱。
适用于已鉴定的危房区内占比相对较大的、整体环境急需更新的老旧小区。
五、梳理式改造适用范围答:梳理式改造针对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相对较差的老旧小区的房屋,通过采取加固、原址重建、联片改造、异地安置等解危方式改造危房。
改建配套,美化环境等综合改造措施,实现老小区旧改带危改的解危策略。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行动、改革探索,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
为总结推广各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坚持点面结合、统筹推进。
统筹规划、总体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好“三个1亿人”城镇化问题,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充分发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经验,带动全国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2016年的楼市一直热度不减,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的相关资料。
供你参考。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一、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
今年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总额余额增长13%左右。
央行数据显示,2015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为13.3%。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货币政策的表述是“稳健的货币政策”,到2016年时,这个表述变成了“稳定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灵活适度应该有两层含义,第一,M2总量增速全年可能会超过13%甚至更多;第二,增速不会平均分布,根据经济局势的情况,阶段性的M2供应量、社会融资总额余额增速会突然提高。
比如,今年1月信贷投放量的突然增长,这样的情况,在2016年剩下的9个月中仍然还有可能出现。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启动试点,目前已经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等行业,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从5月1日起,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实。
对于房地产业来说,首先会带来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
通过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一些业务操作规范、各类收支票据齐全、财务健全的房企,容易享受减负的利好。
而一些包括供应商材料采购、成本核算不清晰的房企,会发现反而税负增加。
纳入营改增后,会使得房企有动力去改进企业管理模式和财务核算模式。
三、要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意味着中国正尝试建立房地产第四级市场,需要让部分房企积极转变去库存思路,从卖房转变到租房的策略上来。
租购并举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去库存,但相对于刺激购房消费来说,作用相对有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顺政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顺政办发〔2016〕3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各项部署,加强对本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经区政府同意,成立顺义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查棚改实施方案及拆迁、征收补偿方案,研究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房屋征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文化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属保障房投资公司主要领导。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部署;负责制定顺义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定期组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棚改任务。
2016年棚改计划
2016年棚改计划2016年棚改计划北京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已经于近日获得批复,今年全市将至少为3.5万户棚户区家庭解决居住困难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中心城棚改至少完成3万户目前,3.5万户的棚改计划已经划分到每个区。
其中东城区将解决4500户、西城区5000户、朝阳区6000户、海淀区6000户、丰台区4500户、石景山区4000户。
郊区虽然只有5000户的任务量,但除了怀柔区以外,其他区的棚户区居民都有在今年改善住房条件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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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中,棚改数量最大的是通州区,计划改造1500户;其次是门头沟区,计划改造830户。
房山区、顺义区、延庆区、平谷区、大兴区、密云区、昌平区等各解决170户到600户不等。
市重大办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北京市大力实施棚改和环境整治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与2017年年底前完成改造15万户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2016年,将是全面完成总体目标的重要一年。
今年北京市将加大统筹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年度任务。
这3.5万户,已经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数据了。
2016年1月份,全市签订改造协议、搬迁腾退及修缮加固的居民已经达到2893户,占全年任务的8.27%,完成投资约10亿元。
其中东城区已经完成1458户,完成量最大。
99个新增棚户区项目纳入计划目前,这3.5万户居住在棚户区的家庭分布在139个项目中。
记者在文件中看到,其中有99个项目被标注为“新增棚户区”,这是什么概念呢?“这是因为有些区域的居住条件比较差,但此前始终未列入任何一项能够改善的专项工作中。
”市重大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3年北京市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来,市重大办的目光,就已经开始关注这些几十年未曾得到改善的居民区。
扩大了惠及面,老百姓的积极性更高了。
记者昨日了解到,东城区部分项目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其中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结束奖励期,57栋简易楼预签协议比例全部超过85%,协议生效,其中11栋楼的预签约率达到100%。
2016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2016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网搜集整理了国务院出台的以下政策。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
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
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
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
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政策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
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意义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
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保[2016]262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保〔2016〕2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管理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让群众享有更好的住房质量、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也有利于化解商品住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和统计口径
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
买商品住房安置。
各地应分别按照以下统计口径核定棚改开工任务量:
(一)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款核定开工套数。
具体按以下公式核定: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80平方米),计算结果取整不进位。
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要分别核定开工套数,其中,货币补偿开工套数按照上述公式核定;实物安置住房开工套数按。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细则(最新2016年8月)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以解危排险、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朝阳区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整体推进、分期实施。
第三条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酒仙桥地区,征收范围为:(一)一期征收范围包括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十一街坊、立新村三个地块。
1、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地块,东至酒仙桥一中东侧围墙,电子球场东南侧围墙,四街坊17号楼北侧甬路,酒仙桥四街坊4号楼、11号楼,东电实业退休办(2层楼房);南至酒仙桥路;西至酒仙桥一中西侧围墙外甬路,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8号楼、15号楼北侧现状道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北侧围墙。
2、十一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南至酒仙桥十一街坊3号楼、4号楼、8号楼、9号楼南侧甬路;西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
3、立新村地块,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
(二)二期征收范围包括六街坊、七街坊两个地块。
1、六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西侧现状道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北侧现状道路。
2、七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红霞中路。
(三)三期征收范围包括二街坊、三街坊、十街坊三个地块。
1、二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酒仙桥三小东侧围墙;西至酒仙桥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华信医院南侧甬路。
2、三街坊地块,东至三街坊5号楼、7号楼东侧;西至三街坊2号楼西侧;南至三街坊3号楼南侧;北至酒仙桥南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3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8.29【实施日期】2016.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6〕312号)城六区重大项目办(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规划分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社会办,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朝阳、海淀、丰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房屋产权单位和业主有序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590号),本着政府引导、业主自主、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试点先行原则,制定《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稳步推进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2016年8月29日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
棚户区改造文件目录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10)关于核实棚户区底数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编制情况的通知 (17)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25)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1)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38)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46)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50)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55)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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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居住在棚户区的15万户家庭终于迎来了好日子,有望在4年内解决住房问题,接下来由楹庭律师团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6北京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20年前基本完成总体目标
什么是棚户区?一般来说,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但在北京的棚户区改造中,一些简易楼、旧危楼也被纳入棚改范围内,扩大了受惠市民的范围。
目前,全市各区和相关企业已经制订2016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15万户改造任务,2020年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
从2013年到2015年,本市已经启动了210余个棚改项目,改善了8.6万户家庭住房条件。
这意味着,未来两年时间虽然短了三分之一,但实际解决的居住困难家庭数量将比过去3年多了近一倍。
行政副中心第一批6个旧村改造
2月18日,西城区的白纸坊棚改项目启动了第一批预签约。
从西城规划分局获悉,在全市率先启动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项目都已经在办理规划手续,其中进度最快的b地块已经开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近期就有望率先实现开工。
而西城区光源里、菜园街、枣林南里、德宝7号地4处棚改项目已核发《规划意见复函》,光源里、菜园街、枣林南里设计方案的规划调整公示工作已经完成。
同时,北方昆曲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天桥演艺区北部平房区住房与环境改善等项目的规划服务也已经展开。
近期市民就会陆续听到更多好消息。
不仅仅局限于中心城,郊区和行政副中心等地也都有棚改项目。
据介绍,北京市坚持棚户区改造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战略、疏解非首都功能相结合,以棚户区改造为抓手,加快行政副中心建设,第一批先将通州区潞城镇6个旧村纳入棚改范围。
目前,通州区将行政副中心周边城中村均纳入棚户区改造,预计会承接40万人口就业居住。
多条保障通道都打开
除了棚户区改造以外,2016年,本市将坚持“以租为主”的基本住房保障方式,逐步放宽公租房申请条件,进一步加大市场补贴力度,并且推进自住房建设,持续支持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家人祖孙三代都住在棚户区里,他们至少可以有两个家庭申请,至少有两条住房保障途径可以选择。
即使是在棚改体系内,未来市民能够选择的房源、位置也会更多。
市重大项目办相关负责人说,“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将坚持“疏”、“堵”
并重,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探索新的路径。
目前,北京市2016年土地供应已明确,将继续减少中心城区供地量,同时适度增加远郊区土地供应,以承接疏解出的产业和人口。
这就意味着,如果非中心城出现了更适合棚改家庭入学、就业的机会,那么棚改家庭也可以选择到生活条件更好的地方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