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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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物权法(1)

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物权法(1)

[辨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2003年,第79题)
[分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

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装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新开发项目进行室内装修。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并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

甲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然而,在装修工程交付使用后不久,甲公司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房间出现渗水现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保证其质量。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应当保证其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装修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工程时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渗水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装修材料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

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因此,AB项错误。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是从戊与已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期限。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2008年)
(一)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80.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A项中,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以A项错误。

B项中,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

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所以B项说法正确。

C项中,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条件之一是: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即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故C 项错误。

D项中,如果行政行为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故D项错误。

本题选择错误项,故正确答案为ACD.81.2002年,甲乙两村发生用地争议,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2008年12月,甲村一村民向某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村民可以口头提出申请B.因会议纪要形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故不受《条例》规范C.因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某县政府可以不予公开D.如某县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可以向该村民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8题)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

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故A项正确,不当选。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故B项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派生于物权。

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故C项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盲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故D项错误,当选。

知识模块:物权法2.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5题)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系邻居,甲在乙家附近修建了一栋住宅,甲的住宅与乙的住宅相邻。

甲在修建住宅时,未经乙的同意,在甲的住宅一侧私自修建了一条通往自己住宅的通道,该通道直接穿过乙的住宅地基。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三、案件分析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对住宅地基的占有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乙的物权。

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有权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乙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修建通道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1.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2. 物权法强调相邻关系的和谐,要求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和谐原则。

2002-2009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02-2009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2009年)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

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司法考试】物权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1、张某和刘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家属楼房同一层。

两户住宅房中间,有一共同使用的楼道,并有一临街窗子。

张先入住,就将该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

刘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张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张没有接受。

后因住房改革,双方都交款买了住房的所有权。

刘又向张提出拆除隔断,张仍然不同意。

刘便向法院提出诉讼。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某镇居民吴某于1993年7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决定建一栋三层共180平方米的楼房。

同年8月,吴向有关部门申请到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

同年9月,吴因四处借款未果,遂找邻居张某借款,双方经过协商订立一份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张借给吴5万元建房,一年后如果吴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5000元,则房屋为双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该房建成后,吴要留出几间给张堆放杂物。

1994年3月该房建成,吴将第三层的3间房屋交给张。

同年4月,吴在登记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同年9月底,因吴到期不能还款,张提出按协议分割房屋并办产权登记手续。

吴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屋给张,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张也没有实际搬入该房。

同年12月10日,吴找到金某,提出愿意以22万元出售此房,并向金出示了准建证、产权证,金表示愿意购买。

同年12月底,吴在收到金交付的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给金,并到张家要求还款本金,同时要求张为金腾房。

张认为该房屋系他和吴共有,吴无权将该房全部卖给金某。

因双方协商不成,张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吴某和金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上写:“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我公司愿意负全部责任”,并在上面签字盖章。

贷款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

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

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遂要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集团的欠款。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能否凭民政部门盖章的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问题。

[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原系夫妻,结婚期间双方以张三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

后来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并且签订了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李四先支付给张三6万元钱,房屋过户给李四。

民政局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了。

随后,李四独自持有经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为其办理了登记。

后来,张三找到登记机构,告知其前夫李四是在没有经过她同意并且没有向她支付6万元的情况下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机构因审查不严办理了登记造成了她的经济损失,所以张三就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行政赔偿。

因某区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是以市局名义发证,我局为被申请人。

[复议结果]市政府复议决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程序有错误,责令我局撤销登记行为。

[评析]此案登记机构在程序和实体上皆存在问题。

1、从程序上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增加和减少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或依法委托一方申请。

在本案中,李四独自到场申请并且没有张三的依法委托,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硬伤”,所以市政府就是依据登记条例13条的规定以程序错误撤销了我局登记行为。

2、从实体上看,在《物权法》出台前,此类问题,登记机构应审查的实体内容如何确定存在争议。

从本案看,登记机构在办理此类登记时,更多的是考虑到便民原则,但往往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的,李四必须先支付给6万元钱给张三,房屋才过户给李四。

从法律上分析,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离婚是一种人身关系的解除,但仍然受民法通则的调整。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本案中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李四支付给张三六万元钱为生效条件,而不是以民政部门的盖章为生效要件。

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BD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D项错误。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与某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于2011年取得了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案例争议2012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部分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乙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

”本案中,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事实成立。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物权法司法考试题答案

物权法司法考试题答案

1、某日某地暴雨倾盆,山洪暴发,张某在村边的河里发现了一头顺流而下的绵羊,张某将绵羊打捞起来,带回家中据为己有。

几天后,李某找到张某,告诉绵羊是自己帮王某看管的,要求张某归还绵羊。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B.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不必返还羊毛C.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D.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答案及解析]AC。

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

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和绵羊的孳息羊毛。

张某系恶意占有,所以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

2、张某的手机丢失,被王某捡到卖给了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张某无权索要B.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C.如果陈某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D.张某有权向王某要求损害赔偿[答案及解析]BCD。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

如果受让人陈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陈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3、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绿地改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使用B.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的行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C.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答案及解析]AC。

2009年案例考试试题及答案

2009年案例考试试题及答案

2009年案例考试试题及答案(17页)一、问答题(共3题,每题10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对应的题号下)(一)甲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于2007年8月出具了一份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银行据此发放了抵押贷款。

2009年1月,因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处置该抵押房地产时实现的价格比甲机构当时的评估价值低很多,银行认为甲机构存在高估,并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甲机构2007年8月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复核估价。

请问:1.复核估价时应如何确定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状况?2.复核估价的估价目的和价值定义应如何表述?(二)甲公司为购买某在建工程项目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为7500万元。

购得该项目后,甲公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该项目重新开工半年后,甲公司为筹措资金拟以该在建工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委托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抵押价值,估价结果为9000万元。

请问:若上述两个估价结果均是合理的,产生两者差异的原因有哪些?(三)某城市规划建设一条环城公路,经过某商品住宅小区南侧。

该小区已建成使用3年,共有15幢多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为14000㎡。

建设环城公路需占用该小区500㎡绿地,并拆除一幢面积为900㎡的住宅楼。

政府拟按规定进行有关补偿和赔偿,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请问:理论上政府补偿和赔偿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二、单选题(共3大题,10小题,每小题2分。

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请将这个答案对应的字母填在答题纸各小题相应的括号内)(一)某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征收土地面积5000㎡,其中建设用地面积4500㎡,代征地面积500㎡,规划建筑面积为15000㎡。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10月18日以出让方式取得该项目用地,支付了地价款和3%的契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至2009年10月18日,该项目已投入70%的建设资金,完成了主体结构,预计1年后可全部竣工。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三、不定项选择题:(2009年)98.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

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

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

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

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C.被告为县国税局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故A项正确。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故B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是复议维持案件,故C项正确。

本案原告王某是以不服不予退税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所以不予退税决定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内容,故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D项正确。

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物权法司法考试试题

物权法司法考试试题

物权法司法考试试题物权法司法考试试题一、案例分析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栋商业楼出租给B公司使用,租期为10年。

合同生效后,B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开始使用商业楼。

然而,在租期履行的第三年,B公司突然停止支付租金,并擅自将商业楼转租给了C公司。

A公司对此不满,起诉B公司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B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为什么?2. A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二、理论探讨1. 请简要解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 什么是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保护物权?3. 物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三、法律适用某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开发一处土地时,发现该土地上有一座老旧房屋。

房地产公司希望将土地和房屋一起开发,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明。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请回答以下问题:1.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自行拆除老旧房屋?2. 如果房地产公司拆除了老旧房屋,后来发现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他人,该如何处理?四、案例分析某市一家企业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其租赁给了个人A使用。

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支付。

然而,在租赁期履行的第三个月,A突然擅自将汽车卖给了个人B,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B。

企业对此不满,起诉A和B违约并要求返还汽车。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A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为什么?2. 企业能否要求返还汽车?为什么?五、理论探讨1. 请简要解释物权的取得方式。

2. 什么是物权的转让?转让物权有哪些要件?3. 物权的终止有哪些情况?请举例说明。

六、法律适用某市的一家企业将一块土地出租给个人A,租期为五年。

在租期履行的第四年,企业收到了政府的征地通知,要求将该土地用于公共建设。

企业希望终止与A的租赁合同。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企业是否可以终止租赁合同?为什么?2. 如果企业终止了租赁合同,应该如何处理与A的权益?七、案例分析某市一家企业购买了一处土地,并在上面建造了一座厂房。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一、2002年(一)单项选择题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D知识点:(1)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3)物权优先于债权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答案:A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注意:《物权法》已作了不同的规定,见《物权法》191条)(二)多项选择题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答案:AD知识点: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0.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

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

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

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

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答案:BCD知识点:权利质权(注意:根据《担保法》规定,B选项正确,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B选项不正确)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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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2009年)四、(本题22分)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

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

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08年)四、(本题23分)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 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

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

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2008年?四川)四、(本题23分)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

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

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2006年)一、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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