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循环贷款是指本行根据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的信用状况,免于担保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第三条在发放信用循环贷款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信用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本行的贵宾理财金卡客户;3、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行股东和关联自然人除外);4、属在职公务员或高收入阶层人员;5、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6、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7、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银行无免担保授信贷款;8、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9、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五条贷款用途信用循环贷款主要是解决客户消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期限信用循环贷款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七条授信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行政职务、收入情况及其客户类别,确定其授信额度:钻石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60万元;铂金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黄金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贷款利率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循环贷款,根据客户类别确定利率优惠。
钻石客户的利率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10%;铂金客户的利率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10%;黄金客户的利率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人申请信用循环贷款时应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VIP客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2、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申请人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的证明;3、本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也会面临一定风险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得以出台,也为业务部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有利于提升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就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向其所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委托方负责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会向借款人进行出借筛选,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以保证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委托贷款的管理1.借款人评估银行应该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这个过程包含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核实和还款能力分析。
在进行这些方面的评估时,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合规性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2.合同管理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银行需要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合同管理。
3.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商业银行与委托代理人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监督和管理代理人的行为,防止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骗取银行利益,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4.风险控制和监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包括评估、分析和监测委托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风险事件的管理和处置。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保障委托贷款项目的安全。
四、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
为了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1. 风险管理意识的提升商业银行需要在内部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育,提升员工的风险技术和管理能力,借鉴他行成功的做法以优化管理模式。
2. 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委托贷款审查程序,严格控制不良贷款领域,以保证银行的业务质量和安全性。
3. 多方面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包括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以及培育信用管理人才等。
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农户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农户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圆鼎借记卡章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易贷通”贷款是本行为推行阳光信贷、规范贷款手续、提升服务质量,按照普惠型、创新型、配套型支农服务要求,对“诚信新农户”户主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
第三条“诚信易贷通”贷款以“阳光授信”为基础,以“圆鼎易贷通贷款卡”为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动态调整。
坚持“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辖区内“诚信新农户”户主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五条贷款条件申请“诚信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稳定的经营项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四.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诚信易贷通”贷款原则上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农户创业、消费等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微小加工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子女就学、婚丧嫁娶等消费用途;四.其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诚信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 (2)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3)第四章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计量 (6)第五章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8)第六章信用风险的报告 (10)第七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并降低信用风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以及《X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分支行所有部门和岗位,用于涉及信用风险的各项业务管理,并由全体人员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相关的名词解释如下: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管理:指对信用风险进行主动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化解、报告的过程。
损失:指对本行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声誉、客户或员工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获得更高的风险后调整收益:(一)提高资产健全性,以特定的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地区、产品等类似的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并管理,防止信用风险向某一方面偏重,把信用风险可能导致的非预期损失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内。
(二)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管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债务而导致的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预期损失及非预期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管理对象主要是计量信用风险暴露项目,即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不可撤销承诺及或有负债。
第六条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一)全面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覆盖本行涉及信用风险的各项业务和各相关机构;(二)及时调整。
信用风险管理与本行面临内外部环境相适应,根据经营战略、理念、外部经济、政治及监管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三)成本与收益匹配。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信贷管理
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信贷管理关键信息项:1、信贷政策与目标政策制定原则具体目标设定2、信贷风险评估评估方法与流程风险等级划分3、信贷审批流程审批权限设定审批环节与标准4、信贷监控与跟踪监控频率与方式跟踪内容与措施5、信贷人员职责与培训岗位职责明确培训计划与内容11 信贷政策与目标111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信贷政策,以指导信贷业务的开展。
信贷政策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合规性原则:确保信贷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安全性原则:优先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降低违约风险。
盈利性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流动性原则:保持信贷资产的合理流动性,满足资金需求。
112 具体的信贷目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信贷规模目标: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放信贷的总量。
行业分布目标:明确重点支持和限制的行业领域。
客户结构目标:优化客户群体,包括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比例。
风险控制目标:设定不良贷款率、逾期贷款率等风险指标的上限。
12 信贷风险评估121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评估方法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户信用评估:收集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运用信用评分模型或专家判断等方法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担保评估:对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担保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项目评估:对于特定的信贷项目,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市场分析和风险预测。
122 风险等级划分应根据评估结果将信贷业务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例如:低风险:客户信用良好,担保充足,项目前景乐观。
中风险:存在一定风险因素,但可控,需加强监控。
高风险:风险较大,需谨慎审批或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13 信贷审批流程131 商业银行应明确信贷审批权限的设定,根据信贷金额、风险等级等因素,划分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确保审批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132 审批环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客户经理初审:收集和整理信贷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需求,防范信贷风险,满足小微信贷客户合理的融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凭借自身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权益保护本制度所说的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参照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一般授信业务规定和要求办理,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不得放松对本授信业务的审查与监控。
办理本产品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坚持服务透明、流程透明,按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本办法的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个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八)企业依法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企业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履约能力较好;(九)具有真实的贸易购销合同;(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农户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农户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圆鼎借记卡章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易贷通”贷款是本行为推行阳光信贷、规范贷款手续、提升服务质量,按照普惠型、创新型、配套型支农服务要求,对“诚信新农户”户主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
第三条“诚信易贷通”贷款以“阳光授信”为基础,以“圆鼎易贷通贷款卡”为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动态调整。
坚持“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辖区内“诚信新农户”户主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五条贷款条件申请“诚信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稳定的经营项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四.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诚信易贷通”贷款原则上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农户创业、消费等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微小加工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子女就学、婚丧嫁娶等消费用途;四.其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诚信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 (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中,全省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八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信⽤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信⽤贷款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本⾏信⽤贷款的⾏为,提⾼本⾏的信贷服务⽔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简化贷款⼿续,更好的发挥本⾏⽀农⽀⼩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款,是指以借款⼈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对信⽤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向。
第⼆章贷款适⽤对象、条件、⽤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为能⼒有⼀定经济基础的,年龄⼀般不超过65周岁的⾃然⼈;经⼯商⾏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外,申请信⽤贷款的借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于60%;(3)现⾦净流量和经营性现⾦净流量均⼤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逃废债、⽋息等不良信⽤记录;(5)税务风险⽐较⼩。
(⼆)借款申请⼈为农户(个⼈)(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认可的并与银⾏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代发⼯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开⽴个⼈结算账户,并同意银⾏从其指定的个⼈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途:可⽤于⽣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周转或消费。
第⼋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相关规定执⾏。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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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2)凡被支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支行权限审批。
第四章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财务、收入及信用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应当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定期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检查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上交贷后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加强风险预警机制。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
(一)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三)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
(四)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的,贷户应提前15天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有权人签批是否同意延期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行信贷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本行其他相关信贷制度的规定办理信用贷款,加强贷后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或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本行信用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常联村银〔2013〕81号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县域内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促进银企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县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微小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微企业自愿组合成一个联保小组,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及联保组成员单位经营者个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四条申请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二)原则上借款人已入驻**县经济开发园区一年及以上;
(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小微企业联保贷款除符合第五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利润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
(二)小微企业联保小组自愿组合,户数一般要求在3户(含)以上;
(三)企业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六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授信及贷款管理
第七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的授信按照我行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为自愿组合,在落实好有关联保措施后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调查审核报有权人同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确定一名联保小组成员企业负责人作为牵头人(组长),负责协助贷款管理和信息沟通。
第九条一般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原则上余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联保贷款实行按月付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的还贷方式。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本息产生风险或损失,由其他成员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由我行调查审查报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利率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若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须报有权人审批。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各经营单位务必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相关流程的监控,密切关注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凡因贷款责任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贷款损失的,须按我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