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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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4)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部分美洲、非洲国家

5)工商业城市型: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

3 目前,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一篇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章动物检验检疫概述

第一节动物检验检疫的主要依据、手段及措施

1 动物检疫法的内容: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疫工作。

2)检疫项目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运输工具检疫、国际邮包检疫、旅客检疫等。

2 动物检疫名录是执法的重要依据,包括:应检物品名录、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禁止进口物品名录等。

3 检疫操作规程包括:报检→现场检验(临床检疫)→实验室检查→结果评定→证书签发4动物检疫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1)禁止进口措施; 2)检疫审批(动物的审批分为:一般审批、特许审批) 3)实施检查和检验; 4)隔离检疫; 5)检疫处理; 6)检疫监督; 7)疫情监测与预警(注

意各负责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兽医技术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应进行监测;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节进境动物风险分析

1 风险分析:指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

2 风险分析应遵循的原则:

1)以科学为依据; 2)执行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3)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 4)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3 危害因素的确定:指确定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可能传入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过程。

4 风险评估:指对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扩散的可能性及其造成危害的评估。

5 进境动物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时间选择、隔离检疫、预防免疫、实验室检查、目的地或使用地限制和禁止进境等。

6 风险交流包括:收集与危害和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讨论评估的方法、结果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节进境动物检疫

1 动物检疫审批: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或其授权的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禁止进境动物以及过境

动物、过境转基因动物产品、微生物等事先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进境或过境的行政行为。

2 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3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4 进境动物将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检疫。

5 进境动物检疫程序:

1)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2)境外产地检疫; 3)报检; 4)进境现场检疫;5)隔离检疫; 6)实验室检查; 7)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 8)检疫处理;

9)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6出境动物:指我国向境外国家或地区输出供食用、种用、养殖、观赏、演艺、科学实验等用途的家畜、禽鸟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等。

7对于出境动物,需隔离检疫的情况主要有:

1)进口国要求隔离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对出境动物进行隔离检疫;2)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需对出境动物进行隔离检疫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疫;

3)对出境动物进行检疫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的,应对其同群假定健康动物实施隔离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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