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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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作或经营需要,自愿租赁甲方所拥有的车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车辆基本情况

4.2米纯电动箱式货车

第二条租车期限及交付地点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限共计个月。

在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深圳),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和钥匙。

第三条租金、定金、保险费标准及交付期限

1、租赁数量:台,车牌号码:粤B 。

2、租金 RMB: 元/月/车。不包电。

3、押金RMB:元/车在车辆押金支付到帐后立即安排将车辆送达乙方指定地点,或乙方到甲方车辆停放地点自行提车。

4、车辆正式启租日:年月日,每月付租日:每月日之前。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拥有车辆的经营权。且保证无第三方主张权利,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没有障碍。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享有租赁车辆的转租权和支配权,并且保留车辆车身广告权。

2、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的车辆。

4、租赁前,甲方除了要保证车辆的电动发动机、仪表盘等技术状况良好外,还需保证车辆随车物件配备齐全。

5、甲方负有对乙方承租车辆驾驶员的定期培训义务。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车辆送抵后,车辆通过性能验收合格。

第七条、乙方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公司证明的相关资质资料。

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若发现异常及时联系甲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及保养。

4、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内的车辆易损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制品、橡胶制品、针织制品、后视镜、保险丝、继电器、漆面、灯泡、雨刮片等易损及易耗件。

5、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6、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

7、乙方有义务确保驾驶人符合相应车辆的驾驶资格,须是驾驶技术熟练,路况熟悉、责任心强、驾龄不低于1年者。

8、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交强险,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部分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增加车辆商业险种类和额度,费用由乙方承担。

9、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八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乙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履行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相关使用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救援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 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甲方应提供相当车型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养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缴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总额的3%交滞纳金,逾期10日以上,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按照双倍押金金额向乙方收取违约罚款。

2、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租金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逾期10日以上,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车辆,乙方应当支付未付款项的30%做为滞纳金;如果乙方逾期15日未付款,乙方除应支付未付款项及相应滞纳金外,同时没收全部押金,并按照双倍押金金额赔偿甲方。

3、该合同为非撤消合同,若非因甲方车辆性能问题而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指定地点归还租赁车辆,同时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转租、抵押、质押、转借、典当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的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7)未协助甲方按时参加车辆年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8)非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9)租赁车辆不按车辆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或不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维护保养的。

(10)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甲乙双方约定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提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1、车辆丢失或严重事故,以甲方发票的票面价格进行赔付。

2、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协助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3、承租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应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还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者乙方提供的证明不够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赔付;

4、乙方发生交通事故,人为因素超出交通法规及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付,同时租金照付。

5、如乙方负事故全责,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款额的先行垫付款。

7、如乙方负事故全责,在事故未处理完毕、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须按天或月交纳租车费用。

8、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乙方垫付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由乙方承担。

9、乙方负事故全责的、车辆维修期间甲方可以提供替换车辆,替换车辆租金另计,并且承担事故造成车辆现值的损失及保费费率上浮损失。

10、单次事故损失金额500元(含)以下的,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损失费,超出500元的,保险公司不给予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保险赔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有意或无意授权无驾驶资格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的经济损失及刑事责任,且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第十二条、退车及解约:

1、合约期满,退还车辆时应保证外观及内饰无重大瑕疵,否则将按第三方汽车维修机构的维修价格收取维修费。

2,甲方车辆因性能问题,在经甲方多次维修及更换替代车辆时,仍无法达到稳定状态,导致乙方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随时解约合同。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车辆每累计行驶一万公里时进行定期强制保养,甲方将向乙方进行电话查询车辆累计行驶里程,乙方应及时回复,以便甲方提醒乙方进行车辆强保。

注:每次车辆保养时超过24小时甲方提供替换车辆。

2、还车后暂扣甲方负责查询车辆违章事宜,若无违章30日如数退还押金;

3、车辆的车身部分,客户不可以私自喷涂自有企业LOGO等宣传信息,若有需要请与甲方协商,甲方并保留在标的上承载更多增值服务的权利(如广告植入),但不需由乙方承担任何额外成本和负担,乙方需要植入自己广告,则由甲方负责广告相关事宜,乙方承担广告相关费用。

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应。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可作为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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