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苏人保职〔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激励机制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选拔造就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高技能专家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我市各行各业中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专家为领办人,并配备一批青年技术骨干为助手,依托所在企业、行业、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等载体领创建设,首席技师工作室从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择优产生。
工作室旨在发挥高技能专家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三条“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对象仅限企业。
工作室名称统一格式为“苏州市+高技能专家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
第四条《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相关工作室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先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遴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行政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
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
件人数共人(序号)o
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由经办机构和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
(2017年度)
单位名称
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
单位地址
平湖市钟康街道兴平一路XX号
联XXX
新增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就业创业证编号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单位:月)
1
张XX
330422XXXXXXXXXXXX
2
李XX
330422XXXXXXXXXXXX
声明
本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中“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的享受条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姑苏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18〕1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姑苏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姑苏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18〕15号姑苏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在苏州市姑苏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姑苏府〔2017〕87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苏州市在姑苏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8〕47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姑苏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你区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你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原由区文化教育委员会行使的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行政处罚权;(二)原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的宗教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权;(三)原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号)明确予以集中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的劳动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权;(五)原由区商务局行使的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原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原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的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八)原由区旅游局行使的旅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九)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州开调档函
调档函所需:1、现实表现证明:单位开具即可2、结婚证明:未婚不需要证明3、承诺书(计生):有样本,在qdchr处4、调档函开局时:扫描户口时需要将首页及自身户口页面扫描在一个页面上并打印篇二:档案调档需调档函和离职证明1、档案调档需调档函和离职证明,未找到工作不可拿走,即不可在个人手里,可代办。
2、五险一金苏州以内户口不可取,苏州以外农民户口可全取,城市户口只可取公基金和医疗保险,其余需转。
办理时需拿个人身份证或代办人拿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国际大厦三楼填写社保转出申请书,且代办需有社保转移申请委托书。
3、户口需拿户口接收地出具的接收证明到公司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可代办。
4、本科生转正定级或取得干部身份需在毕业后学校所派遣第一家单位干满一年。
篇三:苏州工业园区档案托管人事档案调入受理方式:窗口受理提交材料:1、单位介绍信、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可选其一)2、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时,需提供被调档人姓名、现工作单位及档案所在地单位全称。
服务流程:一、档案在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由园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调转。
1、本人在园区人力资源中心二楼一站式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或登录网站下载《人事代理承办单》,本人填写后由所在单位及窗口盖章,再交至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2、本人将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转档通知单》交至2号窗口,由园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调取。
二、档案在高新区的,由园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调转。
本人在园区人力资源二楼一站式服务中心2号窗口开具调档函,交原档案保管机构。
三、档案在苏州市区以外的档案,由本人至园区人力资源二楼一站式服务中心2号窗口开具商调函后,将商调函交原档案保管机构,原档案保管机构将档案通过机要方式寄至园区人才交流中心。
四、在苏州市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由园区人力资源二楼一站式服务中心2号窗口开具调档函,由企业人事部门负责调取至园区人才交流中心。
五、个人档案原则上不允许自带,原档案管理机构已将档案交由个人转递的,档案需完整密封交至园区人力资源二楼一站式服务中心2号窗口(如档案已拆封,不予受理)。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通知:一、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便民化(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5年。
(二)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三)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申请机构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略),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地方政府协同监管平台上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工商登记注册在枞阳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枞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承办部门为就业和失业保险股,电话(略);其它辖区内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承办部门为市场办,电话(略)。
【模板】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2020
附件1
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申报书
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姓名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申报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填写。
二、申报书中有关栏目需选择填写的,请在相应的“□”内打“√”。
三、申报书内容要逐项填写,实际内容不发生的,请注明“无”。
有字数限制的,应严格控制在限定字数以内。
四、申报书第一部分“引进人才基本情况”中,“取得学历(学位)和资质证书”一栏,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只填写最高学历(学位)。
五、本申报书一式三份,与附件材料合订成册。
一、引进人才基本情况
二、引进人才的作用和贡献
三、引进人才单位基本情况
四、申报单位对引进人才提供支持情况
五、推荐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申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电话:填表日期:
- 8 -
附件3
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申报公共实训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申报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附件4
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请表
附件5
苏州市技能名师工作室申请表
附件6
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员申报备案表
附件7
2020年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申请汇总表
- 20 -。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人才市场服务中心隶属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于2022年,是一家全资国有企业。
公司位于古城区繁华地段,集人才交流、开发、洽谈、培训为一体,是本区域最具实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一。
下设苏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苏才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拥有独立网站苏州人才网,服务涉及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人才派遣、人事外包、培训服务、高端猎头、委托招聘、人才测评、管理咨询等各个方面。
秉持“人才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者和谐发展的理念,苏州市人才市场服务中心竭诚为我市广大用人单位和各类专业人才提供“热情、高效、专业”的优质服务。
一、现场招聘业务苏州市人才市场举办各类招聘集市,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搭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平台。
招聘大厅共三层,可同时容纳近400家单位进场招聘。
每年接待3万多家次用人单位,60万人次进场应聘。
作为苏州地区的示范市场,目前每周一到周日均有招聘会,天天有集市,每月举办特色专场,月月有主题。
每月第二、四个周六组织开展苏州市职业经理人专场招聘会。
服务内容:现场招聘、橱窗广告、户外大屏、室内电视广告、《城市早8点》专版等。
服务专线 0二、网络招聘苏州人才网成立于1998年,是苏州最早、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网,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服务经验及长三角地区的优质客户。
作为苏州市最早的国有人才市场官方招聘网站,苏州人才网年点击率近8000万次,日平均点击量达到20多万次,有效简历80多万份。
累计为苏州10万家次单位提供专业的网络招聘服务。
服务内容:招聘职位发布、招聘广告投放、简历下载、RPO服务、雇主品牌传播服务等。
服务专线 0三、猎头服务猎头服务凭借高素质的顾问团队,海量的高级人才库,专业化的操作,向客户提供迅速、高品质的专业猎头服务,同时开展人才测评、职业规划等服务。
为客户配备经验丰富的顾问,经过深入的行业研究和职位理解,为客户精准猎取所需的中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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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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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淮海人力资 源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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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轩颖人力资源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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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苏州 苏州 苏州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一般项目: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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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商业城3号地块1 经济组织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
成人学历培训,自考学历培训,网络教育培训, 函授学历培训,远程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 企业管理培训,职业资格证培训,电工培训,焊 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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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
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关于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心各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2]116号)文件和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5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发[2005]3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分配制度改革,体现单位依法用人、自主用人、自我发展的法人地位和个人依法从业、自主择业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取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单位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现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新一轮中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积极稳妥、切合实际、相对合理、强化考核、提高效率、科学发展”。
通过实行全员聘用,调整科室人员、编制,实行按需设岗、因岗聘人,使单位更加适应社会发展和职业培训工作的要求;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科室职能和各岗位职责,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分配制度的调整完善,强化部门和个人的目标责任考核,使分配更趋合理。
总之,通过这轮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使全体教职工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忧患意识,与时俱进、群策群力、团结一致,进一步开拓培训市场,提高中心自我制约、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全面促进中心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在领导体制上实行“集体决策,主任负责,统一指挥,逐级管理”的原则;在人事管理上体现“优胜劣汰、竞争上岗、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在考核奖惩上体现“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奖勤罚懒”的原则;在分配制度上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拉开档次”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这次全员岗位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合同制,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二是调整、充实、完善岗位责任、基本工作量制和分配制度;三是调整科室人员编制,进一步调整明确职责范围;四是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就业失业科 2012年11月2日)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国家原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修正)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人事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合格证
2.27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
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22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
答: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3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3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范围、管理权限和年审需要的资料及流程
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人力资源派遣及劳务经纪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属地管理。
具体管理权限为:1、自治区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冠有宁夏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境外公司(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2、各市、县(区)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营开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冠有宁夏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3、外省区、中央驻宁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境外公司(企业)在各市、县(区)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委托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及核发程序(一)各类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或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互联网等媒体从事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机构,都须办理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二)许可证的核发条件:1、符合人力资源服务的基本业务范围:(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发布;(2)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3)人才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政策咨询服务、人才和职业能力测评;(4)人力资源推荐、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服务;(5)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6)举办人才交流和就业招聘会;(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2、有核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1)冠有宁夏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2)冠有地级市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3)冠有县(市、区)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4)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024(下)江苏省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考核复习参考习题答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参考习题一. 填空题(80题)1.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协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须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缘由须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6.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7.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验,并具有良好信誉;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探讨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910.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夫工工资。
工资应当支付给农夫工本人,并同时供应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支付农夫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实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全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有确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可以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2.面对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行的,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管理和服务工13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5.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6.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22•【字号】苏人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苏人发〔2002〕14号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业务项目的受理条件人才中介业务分为基本业务项目和其它业务项目两类。
(一)凡符合《规定》第六条基本条件者,可申请从事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服务,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等基本业务项目。
(二)凡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其它业务项目的,除符合《规定》第六条之基本条件外,还须分别符合如下条件:1.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1)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2)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符合法律、法规及电信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2.人才培训业务(1)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3)具有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
3.人才测评业务(1)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应的设备条件。
4.人事代理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业务,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及管理(一)审批管理权限。
市、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报苏州市人事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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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编号: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中“单位名称”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
2、本表“申请事项”一栏,申请单位(个人)按申请业务事项进行选择。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请在后面的“□”里打“√”;申请行政备案的,请在后面的“□”里打“√”;两项同时申请的,请分别在后面“□”里打“√”。
3、本表中“申请提交材料目录”中,单位同时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备案的,相同材料的仅提供一次,不需要重复提供。
单独行政备案的,按备案提交材料目录提供。
4、网上在线申报,请登录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目录下即可进行。
5、此表请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下载,表格必须正反打印,涂改无效。
凡以数字标明的地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