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国际商法期末重点(至诚)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2、国际惯例。
(世界通用的语言)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四、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
有限意思自治远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数量原则、质量原则/特征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依据国家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公约没有提到。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以法国和德国法律为代表分为两个支系。
(写到这就可以了后面了解就好)它是在罗马帝国消亡的过程中,在欧洲大陆,特别是13世纪的西欧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所以称为大陆法系,又因大陆法系中的民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深,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的颁布推动了大陆法系的发展,并标志着其走向成熟与完善,故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
3、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虽然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但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
4、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并得到较为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按照各国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国际商事惯例,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5、司法豁免:指除非一个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6、意定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被代理人通过其无形式限制但需要有相对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代理人以委托代理权的。
7、法定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行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的代理。
8、实际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通过协议或合同而在实际上给予代理人的代理权。
它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两种。
9、表见授权:也称不容否认的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的行动时,则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重点期末考试
国际商法重点简答题1.接受:指受价人在发价的有效期内,无条件的同意发价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達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2.实用新型: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缺陷必须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控制以前,即投入流通以前已经存在。
产品缺陷分为:设计/原材料/制造、装配/指示上/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4.什么是商事仲裁:指不同国家的公司、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5.清洁提单:指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批注等的提单。
6.什么是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有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违约救济:a)解除合同b)损害赔偿c)终止履行d)实际履行8.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a)海洋运输b)铁路运输c)航空运输d)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9.票据的特征:a)设权凭证b)流通证券c)要式证券d)文义证券e)无因证券f)债券证券10.汇票的种类:按出票人不同: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按付款日期:a)即期汇票b)远期汇票根据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a)记名汇票b)指示汇票c)无记名汇票11.专利权终止原因:a)专利期限满b)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c)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d)专利权人死亡又无人继承e)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f)专利权终止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12.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常见的抗辩有哪些?a)担保的排除或限制b)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c)自担风险d)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e)擅自改动产品f)带有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分析题1.如果你要创业,你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说明理由。
答:我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
理由: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由于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因此而享有的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
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
2.案例分析P1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
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第一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1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 、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 、法律术语不同。
2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一大法。
公司资本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
股份与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它构成公司的基本组成单位。
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票代表股权的文本。
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比较个人企业、合伙、公司之间的优缺点公司: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3.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个人企业100合伙9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P56(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复习整理笔记
国际商法题型:名词解释(2分*8)简答(6分*7)论述(10分*2)客观知识点+个人理解案例(11分*2)找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即可其中,简答和名词解释不要求十分准确,答对要点就好,老师不太喜欢文绉绉的书面语,大家自由把握吧~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
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特点:1.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4.强调成文法的作用5.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大陆法系法院组织:各国法院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3.重视程序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美国法系特点: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3.重视程序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
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国际法的渊源a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b 国际双边协定c 国际商业惯例d 各国法律规定e 国际组织宣言与决议f 跨国公司与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国际组织d 国家三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立法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范围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缔约国的不同国家1.(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2.(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2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六排除买卖–(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七没有规定的不适项•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八《公约》的效力问题•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公约采纳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九中国加入《公约》的两个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十国际贸易术语–C组–包括如下四个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前两种术语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后两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
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国际商法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跨国性)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又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要约的终止: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所规定的承诺期限已满;要约固有合理期限已过。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整理
(术语)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等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地理意义-跨越国界2.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国家间缔结的国际商事协定,一般情况下仅对缔结国有约束力,对非缔结国无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条约对其具有约束力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但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4.大陆法系: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5.英美法系: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6.判例法: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7.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1.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像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纳入其国内法。
3.惯例与习惯的差异:国际惯例的形成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先是一个习惯的形成,再由习惯上升为惯例,成为国际商事的一个组成部分。
4.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效力。
5.大陆法系的特色:①从法律渊源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②从法典编纂传统-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法典形式③从法律结构传统-其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④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⑤从诉讼程序传统-倾向于职权主义6.英美法系的特色:①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②法律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③法学教育上偏重职业教育④判例适用上采用区别技术⑤法官的遴选上实行优秀的律师任法官制度7.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成文法/英美*判例法②受罗马法影响不同-大陆*深受影响/英美*间接影响③法律结构不同-大陆*公法和私法/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④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以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的演绎法,法官审理案件是以通用的法律处理个别的具体问题/英美*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的一般规则的归纳法,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造法律规则即所谓的“法官造法”⑤法官权限不同-英美*法官可以创造新法律⑥诉讼程序不同-大陆*职权制,重实体轻程序/英美*对抗制,轻实体重程序⑦法律分类不同-大陆*依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即所谓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商法刑法等/英美*无划分,单行法规比较多,灵活性大。
国际商法笔记重点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发价: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1产品责任法: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证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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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
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
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
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
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简答1、国际商法的概念与渊源(一)概念: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国际商法。
商事并不是限于狭义上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买卖、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交易、投资、银行、保险、项目开发、合营和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运或旅客运输等一切经济活动。
可见,所谓的商事关系就是人们的各种经济活动关系。
(二)渊源:国际商法的两大渊源或者两大表现形式,即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
①、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法规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普遍认可的跨国商事规范或惯例。
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称国际条约或公约,而国家间普遍承认的商事惯例则称国际商事惯例。
②、国际商法中的国内法规范也体现为制定法和判例两种形式。
2、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①聚齐法定人数的创办人,②创办人负责拟定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③凑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金和组织认购股份,④选举或任命公司的管理人员,⑤申请注册登记等等。
这些手续完成后,经主管当局核准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至此公司便宣告成立。
3、国际商事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④协议的内容合法⑤协议的形式合法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数国际商事合同还必须具有另一要素----对价。
4、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救济措施①损失赔偿②实际履行:要求违约的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③禁令:通过法院禁止违约方从事某种行为④解除合同⑤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5、提单的作用①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②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③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6、国际货物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3)及时开船并不得无故绕航;(4)按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向运输单证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5)对承运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损坏或灭失或交付延迟负赔偿责任,但依有关法律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7、国际货物托运人的基本义务①对货物情况做正确陈述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②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必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的各项手续单证送交承运人;③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运费。
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②诚信原则③近因原则④可保利益原则⑤赔偿原则⑥代位求偿原则9、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2)必须是自主和有意采取的行为;(3)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合理的措施;(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损失。
10、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理论①疏忽说: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疏忽致使产品缺陷,并且正是这种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因此应承担产品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②违反担保说: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进行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使买方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买方可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③误示说:销售者通过广告、报纸、杂志、电视、电台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宣传其产品时,对其产品的特征和性质做出不正确的表示,以致消费者产生错误判断而购买、使用该产品,因此而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④严格责任说: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而使其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11、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①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单纯产品本身损坏的民事赔偿主要由合同法调整;②内容为调整以消费者为主体的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民事侵权关系的法律制度,但不排斥基于合同对产品质量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③赔偿责任原则一般为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但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推定过错原则);④法律性质以私法为主,兼有公法属性。
12、欧洲《产品责任指令》中生产者的抗辩理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并不存在;(3)产品非生产者为销售或经济目的而制造或分销;(4)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守了政府强制性法规所致;(5)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与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即发展风险);(6)被害者自己的误用或过失是否可作为抗辩理由,由各国自行决定;(7)如果伤害是由产品设计中的缺陷或者生产者提供的说明不当所致,则产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供应者不承担责任;(8)在某些情况下,原告的过失,被告只能减轻责任;此外,时效也能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13、仲裁能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常用手段之一的原因①强制性。
仲裁程序一经开始,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皆无权单方面中止仲裁程序,即使有某当事方不参加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仲裁庭(独任仲裁员)仍有权作出缺席审理和裁决;②自愿性。
只有在当事人于商事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有关的仲裁机构才有权对该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任何当事人都无权强迫另一当事人接受商事仲裁,任何仲裁机构也无权管辖该争议;③快速、简单、私密和灵活性。
14、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②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③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④遵守强行法的原则15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基本规定及各自代表国家①以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葡萄牙等国为代表的以合同成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②以美国,德国,荷兰,西班牙及中国等国为代表的以交货时间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③以英国等国为代表的货物特定化之后直至卖方放弃对货物处分权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16、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货币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17、票据的流通规则包含哪几个方面?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流通条件:凡未注明不可转让,或不得有指定人收款,或仅付某某,委托收款之类字样的票据皆具备流通性票据流通方式有两种:背书与交付,记名式的指示性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方式流通转让,但空白背书后仅凭交付即可流通转让;来人票据一律凭交付流通转让。
18、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须履行的义务不得对票据进行涂改;正确地进行提示;依法作拒付通知,并须恰当的行使追索权;转让成流通票据时须承担保证责任。
论述题1、为什么说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1)公司具有以下优势①公司的股东无需亲自管理企业却能保持其股份所有权和对企业的利益控制权,雇员也可以成为股东;②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无限责任公司外;③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完全区别开来,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④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永久存在,股东的死亡和变更并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⑤公司和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用公司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⑥除几类封闭公司外,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受人数限制,因此,公司的形式便于集资,从而形成规模效益;(2)公司制度是公司为了员工规范自身的建设,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相应的制度,是公司管理的依据和准则;(3)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因此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2、为什么说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1)合同具有的特征(2)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3)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制度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
3、产品质量是体现国家竞争力的标准之一①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②质量的市场意义最突出的表现是:市场竞争已经决定性的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质量已成为决定用户购买的首要因素,“质量竞争”从某种程度上取代“价格竞争”;③决定企业竞争优势最重要的因素是质量,质量是争夺市场战略中最关键的项目。